采供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采供中心安全生产责任制采供中心是保证矿正常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渠道,必须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安全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第2条 负责物资采购计划、采购、综合流程管理,保质、保量、及时完成各项物资供应工作。 第3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及发放标准,确保劳动保护用品按时足量的发放给员工。 第4条 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办公设施等处于安全状态。 第5条 抓好物资供应管理,随时掌握物资使用动态,合理储备,不断提高物资科学管理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按有关规定采购物资,致使不合格物资投入生产,导致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第7条 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物资采购中心负直接责任。 第8条 因采购计划编制失误或弄虚作假,造成因采购物资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 第9条 因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后果的,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致使劳动保护用品不能及时、足量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1条 物资储备资金数量达不到上级有关要求,不能实现最佳储备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