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制度】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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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制度】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
【公安制度】横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各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如涉及到多个处室的,牵头处室应分别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第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重要文件、资料及数据严禁以明文方式网上传输。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范围包括:(一)带有密级的信息资料;(二)未经批准的敏感信息资料;(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资料。(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五)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第八条 对政务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 进行保密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第十三条对未经保密审查通过,擅自对外公开政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