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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迎来新篇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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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迎来新篇章.docx

    保险行业专题研究报告:险企偿付能力管理迎来新篇章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正式颁布,新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将于2022年1季度起正式执行1.1 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偿付能力是我国监管部门对险企进行监管的核心指标,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 企,监管最严可采取暂停其全部新业务或限制业务范围的监管措施。偿付能力监管中的细分指标如核心资本、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现行计量标准是由 “偿二代一期”所规定,而新颁发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偿 二代二期”)在现行基础上对偿付能力细分指标计量标准进行了新的认定。1.2 “偿二代二期”建设背景与历程2003 年,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我国偿付 能力监管正式进入“偿一代”时期。而后规模导向的“偿一代”体系已无法支撑保险行 业的风险复杂性和市场化改革,原保监会决定建立风险导向的“偿二代”监管体系。2012 年 3 月,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偿二 代体系正式启动,一年后明确了偿二代顶层设计与施工蓝图。2015 年 2 月,17 项监管 规则发布,并在过渡期内试运行。2016 年 1 季度,“偿二代一期”正式实施,我国偿付 能力监管迈入了新的阶段。“偿二代一期”工程为使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从规模导向转为风险导向,提出开创性 监管要求。1)扩充定量与定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 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2)对保险公司认可资 本规模和结构提出要求,划分核心和附属资本后各分为一级和二级,分层考察损失吸收 能力。3)最低资本计算采用“综合因子法”,将可量化风险纳入定量资本要求。4)偿 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监管评估(SARMRA)作为控制风险得分与第一支柱资本要求相挂钩。5)风险综合评级(IRR)将不可量化风险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全面风险管理。6) 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要求每季度披露偿付能力报告。为进一步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更好地适应我国保险业发 展改革、风险防控和金融安全地要求,保监会决定启动“偿二代二期”工程。2017 年 9 月 18 日原保监会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启动偿二代二期工 程建设。该方案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健全运行机制、加强监管合 作,进一步推动偿二代的扎实落地和全面升级。1.3 “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方案公布,险企最高可获 3 年过渡期2021 年 12 月 30 日银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 “偿二代二期”),正式确认“偿二代二期”工程监管规则与实施方案。偿二代新规将于 2022 年 1 季度起正式执行。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偿付能力跌破监管红线的险企(偿付能 力充足率跌破 150%以下、120%以下或 100%以下,核心能力充足率跌破 75%以下、60% 以下或 50%以下),可与监管制定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 到位,最晚于 2025 年起全面执行。我们认为,监管将只会在某些偿付能力关键指标上 允许险企分步到位,如: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可能会 被放宽。根据最新 2021 年 3 季度各大险企公布的偿付能力报告,共有 6 家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不达标,全部为非上市中小险企。我们预计 2022 年“偿二代二期”正式实施后将会 有更多中小险企偿付能力触及监管红线,但“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足以让不达标险 企通过业务优化、投资优化、增资等方式达到监管偿付能力要求。我们认为,头部险企 偿付能力风险可控,长期来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风险可控。报告来源:(未来智库)2.“偿二代二期”主要修订内容“偿二代二期”在“三支柱”监管框架下,对现行 17 项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增加 3 项新的监管规则,形成主干技术标准共 20 个监管规则。其中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以及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新增的三项监管规则分别是:偿 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7 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14 号:资本规划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20 号:劳合社(中国)。2.1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上文所提及的偿付能力监管中的细分指标:核心资本、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具体 计量要求是在第一支柱中被明确。接下来本章将通过分析各指标来阐述险企偿付能力是 如何被具体影响,以及“偿二代二期”实施后险企偿付能力的可能变动情况。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最低资本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 (核心资本 + 附属资本)/ 最低资本2.1.1 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被夯实,资本分级被明确根据公式,实际资本 = 认可资产 认可负债。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计量标准的变 动都将影响险企的实际资本,从而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相较“偿二代一期”,1)新 规下认可资产的认定标准变得更加严格,这将可能导致部分险企认可资产下降,进而使 其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2)认可负债此次变动很小,我们认为不会对险企偿付能力造 成太大影响。“偿二代二期”下险企认可资产大概率下降。 1)投资性房地产的认可标准趋于严 格,房地产增值部分将不被计入实际资本,应当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这将使得过去依靠房地产增值获得认可资产的险企在新规下认可资产降低。2)严格长 期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增加其对于减值方面的要求。对长股投进行减值将使部分险企 的认可资产下降随之下降。3)严格财务再保险业务对实际资本提升的效应条件,现行 规则下通过财务再保险提升实际资本的做法将会收紧。险企的实际资本又可分级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新规下核心资本的认定更加严 格,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大幅下降。相较“偿二代一期”中核心资本与实际资本 定义相差不大的做法,新规对资本分级更加明确,对核心资本的认定更加严格。1)强 化核心资本应具备损失吸收能力,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区别。2)完善资本定义, 增加资本外生性要求(即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者提 供资金或融资便利)。3)增加保单未来盈余概念,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 行分组,并额外规定计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现行规 则,未来盈余可全部计入核心资本)。4)通过资本报酬率折现区分吸收损失能力,分别 计入各级资本,核心资本资本报酬率折现值将高于附属资本。我们预计大部分险企的核 心资本都会下降,进而导致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从对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 35%可以看出,新规下监管 加强险企资本的外生性要求,杜绝险企再像“偿二代一期”下可以无限靠内生业务扩张 提高自身核心资本。35%的限额也意味着险企外生资本将提供至多 1.54 倍 1 / (1 - 35%) 杠杆。2.1.2 市场风险最低资本:长期股权投资基础因子大幅提升,新增集中度风险, 对冲资产范围扩充或将降低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无论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还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最低资本要求的提升都 会导致两个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新规下,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 因子被大幅提升,并新增了集中度风险。我们认为,这将导致部分险企的市场风险最低 资本要求提升并最终导致其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被大幅提升,部分险企最低资本将随 之提高。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除以下项目外,基 础因子 RF0 赋值为 1:1)保险类子公司及属于保险主业范围内的子公司,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3)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41。相较于“偿二代一 期”,长股投市场风险最低资本基础因子被大幅提升。随着最低资本提升,险企偿付能 力充足率将随之下降。我们认为通过大幅提高基础因子有利于使险企投资聚焦主业,防 止保险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中新增了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计量标准,因此险企最低资 本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进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 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 和房地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新规下,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扩大了对冲资产范围并增强了资产负债利率曲线的匹配 性,我们预计寿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将普遍下降。2.1.3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风险因子全面校准,新增疾病趋势风险,险企超额累退取消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方面,新规全面校准风险因子,以及时反映保险业风险变化。 偿二代现行风险因子反映的是 2005 年到 2014 年的历史风险特征,而“偿二代二期” 的风险因子则根据 2010-2019 的相关数据进行了全面校准和及时更新。因近年来市场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新规下最低资本计算中部分保险业务的风险因子 被调整。对寿险公司:1)因重疾发生率上升显著,疾病风险中新增疾病趋势风险。2)明确 退保率风险具体标准,现行规则下按照主险的保单件数区分,修订后区别计量了投资类 产品与保障类产品的退保率风险,风险性质偏保障的产品退保风险因子相对较低,一定 程度上体现监管对大力发展保障型业务给予了支持。我们预计,新增的疾病趋势风险将提升重疾险的最低资本,将会对部分寿险公司造 成偿付能力压力。因此我们预计重疾险销售较多的寿险公司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将会上 升,其偿付能力充足率随之下降。对非寿险公司:1)取消各业务类型基础因子超额累退计算方式,采用各自业务唯 一基础因子。在现行规则下,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额累退计算方式,保费规模越大 对应基础因子越小,随之最低资本要求越小。而在新规下大险企的超额累退效应消失, 大险企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提升将高于中小险企。2)将信用保证保险分为融资性 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对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采用和其他险种采用一样的综合因子法计算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对于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单独制定了 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3)对政策支持险种,如农业险,给予一定最低资本折扣,最高 可至 10%。4)因车险市场风险有较大变化,监管根据最新数据重新测算车险业务风险 因子,基础因子较现行监管规则上升。5)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计量标准。取消计提农 业险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新版中国地震风险模型和台风模型,更新巨灾风险因子。 对境外区域进行细分,由原先的一个区域细分为亚太、北美、欧洲及其他四个区域。对非寿险公司而言,大部分险种基础因子都有一定上升,导致保险风险最低资本也 会同步上升,偿付能力充足率随之下降。我们认为因取消超额累退效应,头部险企偿付 能力充足率下降幅度应大于中小险企。2.1.4 最低资本增设调控性因子,政策支持型业务将获偿付能力优待对监管及政策鼓励的保险方向,增设调控性因子,对最低资本要求处以优待,以体 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导向。1)中小产险公司:针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保费收入小于 20 亿元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上最高给予 15%的折扣,以支持中小 财险公司的发展。2)农业险:针对农业险业务设臵调控性特征因子,在保险风险最低 资本方面给予最高 1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更好地服务三农。政策性农业险在 全部农业险中占比越高,优惠折扣越大。3)专属养老险: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经验 的长期性特性和风险实际,对其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以体现监管支持。4) 科技保险: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 提高服务科技的能力。5)绿色债券: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碳减排项目的绿色债券的信 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占用,引导鼓励保险机构落实绿色发展理 念。2.1.5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将实施全面资产穿透相较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只对部分资产实施穿透识别,新规下新增第 7 号文 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要求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风 险和信用风险。1)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将基于实际投资的底层资产计 量,以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2)对因嵌套关系复杂而无法穿透的的资产,设定 0.6 的惩 罚因子,大幅提高资本要求。3)对非基础资产交易结构,结构每增加一级,系数增加 0.1,即风险因子提高 10%。引导保险公司减少投资嵌套,提高信息透明度。“偿二代二期”要求按照“应穿尽穿、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我 们认为这将普遍提升险企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从而导致其偿付能力充足率 下降。2.2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风险综合评级(IRR)评价制度得到优化,评价指标大幅精简。1)精简评价类别, 操作风险评价类别由八类精简为六类: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 风险、公司治理相关的操作风险、信息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案件管理相关的操作风险 和其他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评估由四条精简为两条。2)细分评级类别,原偿付能力风 险大小分级的 ABCD 四大类公司将继续细分为:AAA/AA/A、BBB/BB/B、C、D。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SARMRA)细节得到补充,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结果将被 量化评估。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应当遵循自上而下原则和管理实效原则; 2)银保监会每三年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一次现场评估。当年未被评 估的保险公司应当以最近一次现场评估结果为基础,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3)保险 公司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自评估,明确自评估工作机制和程序,确保自 评估结果科学性合理反映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 S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S = S1 50% + S2 50%S2 = S1 KK = m / M , m = 80 , M 暂定为排名前 15%公司平均分(区分产险、寿险、再保险 公司分别计算)报告来源:(未来智库)3.“偿二代二期”主要影响3.1 预计大部分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不同程度下降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下,我们预计绝大部分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会不 同程度地下降,头部上市险企因业务规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或有升有降。1)最低资 本要求中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的基础因子较偿二代一期普遍上调,这将导致新规下大部 分险企最低资本要求上升。2)“偿二代二期”中对核心资本的认定更加严格(未来盈余 部分计入核心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 35%),实际资本中的核心资本较现行规则将会更 低。3)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 核心资本 / 最低资本要求,核心资本的降低及最 低资本要求的提升将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下降,因此我们预计绝大部分险企的核 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会将不同程度的降低,未来盈余占比较高的保险公司预计将会受到更 大的影响。4)目前上市险企业务均聚焦保险主业且经营、投资稳健,我们预计其核心 偿付能力充足率降幅将优于行业平均水平。5)对于受新规则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充足率跌破 150%以下、120%以下或 100%以下,核心能力充足率跌破 75%以 下、60%以下或 50%以下)的险企可以与监管协商一司一策,允许其在部分监管规则上 分步到位,我们预计 2022 年新规实施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不会显著增多。截止目前最新三季度各险企偿付能力报告,上市险企偿付能力均维持在较高水平。我们预计,即使正式实施偿付能力新规,上市险企大概率不会触及偿付能力监管红线。 但中小险企偿付能力的恶化将可能会导致行业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增多。新规下偿付能 力不足的公司最晚可在 2025 年之前获得偿付能力适当调整,在过渡期内偿付能力不足 的险企可通过增资、发债、减少分红、调整业务结构等方式补充资本使偿付能力充足率 回到正常水平。3.2 保险业务:聚焦长期保障类产品,政策支持型业务将获偿付能力优待新规下,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间的差异性得到明确化,为了坐实核心资本,我们预 计保险公司将聚焦长期保障产品。在现行规则中,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间的差异不明显, 大部分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差异不大。而在新规下,未 来盈余将分类归为核心资本或附属资本,未来盈余分级的基准是保单剩余期限,保障期 限越长进入核心资本的比例越高。我们预计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核心资本将会更专注于长 期保障型保险业务。大险企超额累退效应消失,中小险企发展得到重视。最低资本中保险公司超额累退 效应消失,头部财产险公司最低资本上升幅度将大于中小财产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现行 规则下,多数短期险种(车险、农险、财产险等)的风险因子是按自留保费规模从小到 大依次减小的,在此规则下,大险企将获得超额累退效应,但在新规下所有险企将采用 一致的风险因子,超额累退效应消失。符合监管指引的险企业务将受到偿付能力优待。1)新规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 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2)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给予 10%的折扣。3)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 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4)对政策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 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5)农业险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将获得最高 10%折扣的政策 优待。新规下农业险政策性业务占比越高,最低资本要求越低。我们预计人保、太保等 农险业务量较大险企将因此受益。3.3 投资业务:长期股权投资及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比例或下降,险企应 更青睐长久期及结构简单资产新规下,险企投资业务在最低资本和认可资本两方面均有较大变化,我们预计险企 未来投资模式将会随之改变。1)认可资产中长期股权投资需考虑减值要求。2)房地产 资产的认可价值从过去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被改为按成本模式计量且保险公司 直接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占保险公司 总资产的比例超过 25%时,其最低资本将会被提升。这将使房地产投资比例较重的险企 承受更大的偿付能力压力。3)最低资本计量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大幅提升,长 股投投资比例较大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会大幅下降。4)最低资本要求中新增集中 度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以及房地产集中度风险。3.3.1 险企长期股权投资比例或将降低长期股权投资认可资产需计提资产减值,实际资本认可恐受限。新规规定险企应该 充分评估持有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减 值测试,足额计提资产减值。这意味着险企长股投的认可资本将会较现行规则降低。在新规下,最低资本计量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大幅提升,我们预计长期股权 投资较大的险企最低资本要求将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 长期股权投资,除以下项目外,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1:1)保险类子公司及与保险主 业范围内的子公司,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 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35。3)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为非上市公司的,基础因子 RF0 赋值为 0.41。根据公式 偿付能力充足率 = 实际资本 / 最低资本。长股投在新规下分子减小、分母增大,这将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我们预计险企为避免公司偿付能力下降过多,或会在未来减少对长期股权的投资比例。3.3.2 房地产投资将受到冲击,投资比例应会降低新规实施后,我们预计险企对房地产投资将会更加谨慎。1)保险公司直接持有的 投资性房地产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超过 25%时,其最低资本将会被提升。因此我们认为险企对房地产投资将会更加慎重, 以避免对房地产过大比重的投资导致最低资本集中度风险上升。2)在新规下,房地产 资产的认可价值从过去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被改为按成本模式计量。我们预计, 因实际资本中房地产资产增值部分将不能作为认可资产,过去因房地产投资升值为险司 带来认可价值提升的红利将会消失,险企投资房地产的热情将会降低。3.3.3 同一交易对手、大类资产投资将更慎重新增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以及房 地产集中度风险将被重点关注。我们预计新增的集中度风险将会对险企投资造成如下影 响:1)政策将引导保险公司优化资产配臵,避免由于投资偏好、股东背景、关联企业 等原因产生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聚集风险。2)鼓励保险公司建立投资资产集中度日常检 测机制,以便及时预警资产配臵偏差。3)房地产集中度风险计量需包括通过非基础资 产间接持有的标的。因此房地产投资应会更加谨慎。3.3.4 长久期资产或更受青睐新规下利率风险计量会更好反映资产负债匹配情况,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将会进 一步加强。现行规则下,持有至到期金融工具不能对冲负债端利率风险,新规则下可对 冲资产范围扩大至所有利率敏感型资产,这一变化将将使业内不少寿险公司的利率风险 最低资本大幅下降,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升。寿险公司利率风险大幅降低部分解除了长期 高价值业务的资产负债错配带来的利率风险,有助于寿险公司聚焦长期险业务。我们预 计险企为了降低其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更好地匹配负债端长久期,将会对长久期资 产加大投资比例。3.3.5 结构简单透明的资产将更受欢迎因对无法穿透和多层嵌套资产在最低资本要求上有惩罚性规则,我们预计险企对投 资资产种类选择将更加谨慎。对于非基础资产投资,“偿二代二期”鼓励结构简单透明, 避免多层嵌套。“偿二代二期”对于结构复杂、多层嵌套的非基础投资,实施惩罚性规则: 1)交易结构每增加一层特征系数增加 0.1。2)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其基础因子为 0.6。在新规下,为了降低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避免最低资本要求因惩罚性规则提升, 我们预计险企投资将更加偏向于基础资产或者结构简单的非基础资产。3.4 险企提升自身实际资本可能措施偿付能力受影响较大公司可与监管商量一司一策过渡期政策,我们认为行业偿付能 力不达标公司不会剧增。与偿二代二期新规一同颁布的还有过渡期政策,对于受新规则 影响较大的保险公司,中国银保监会将按照一司一策原则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公司在 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最晚于 2025 年起全面执行到位。由于有着三年的过渡期, 我们认为 2022 年 1 季度正式施行新规后行业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不会剧增。不达标险企可在过渡期内通过业务优化、减少分红、增资等方式达到监管偿付能力 要求。1)通过调整主营业务的方式,险企可以提升自身偿付能力。“偿二代二期”对某 些政策支持业务有偿付能力优待,我们认为通过调整业务模式可以使自身偿付能力提 升。2)对于投资端,新规拓宽了险企资产负债匹配的资产范围,并提高了对长股投、 投资性房地产投资等的最低资本要求。我们认为险企可以通过调整投资标的的方式提升 自身偿付能力。3)我们认为险企也可以通过发债增资等方式来增加其实际资本,从而提升其偿付能力水平。2021 年 11 月监管曾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 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这代表险企发债提升核心资本成为可能。我们预计 未来险企对用增发无固定期限债券补充资本的需求会大大增加。3.5 头部险企或将继续扩大经营优势综合“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的整体影响,我们认为新政通过偿付能力管理的修改 促使保险行业聚焦主业,稳健经营。1)短期来看,大部分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将会下降,我们认为上市险企因本就有较高的偿付能力水平以及其主要业务本就聚焦保 险,所以新规下大概率不会触及偿付能力监管红线,对其日常经营及分红不会造成影响。 与上市险企不同的是,我们预计会有更多中小险企在新规下触及偿付能力监管红线,但 在三年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与监管协商“一司一策”来暂时提升自身偿付能力。2)长期 来看,将会有更多的中小保险公司因其偿付能力问题而导致保险经营受限,上市险企或 能通过此次机会,依靠自身的稳健经营、规模优势扩大市场份额。4.投资分析资产端和负债端仍然承压,估值低位,安全边际高。我们预计在新偿付能力规则下, 各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会不同程度下降。2022 年新偿付能力规则正式实施后 将会有更多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但一司一策的过渡期政策足以让不达标险企 通过业务优化、风险管理、增资等方式达到监管偿付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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