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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1年2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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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榕城监狱2021年2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docx

    榕城监狱2021年2月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共减刑93人)202011-1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2号罪犯陈晓明,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闽012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晓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51400元。刑期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2018年11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陈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2461分,合计获得2461分,并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46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60000元,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351400元;于庭审期间已缴纳违法所得72000元;本次向闽侯县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达到51.9%。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103元,月均消费283.32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168.7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666.88元。该犯财产刑判项个人部分已履行至51.9%,责令追缴共同违法所得部分未缴纳,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2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3号罪犯汪添,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前科情况:于2005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12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闽0125刑初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闽01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2017年1月2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2019)闽01刑更29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5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汪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8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887.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750.2分,合计获得3705.6分,并于2019年4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750.2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及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5000元,个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2000元,均未履行。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092.5元,月均消费367.6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4648.69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374.29元。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3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4号罪犯王小河,汉族,1985年1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前科情况:于2003年5月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于2011年8月3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3月4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该犯系累犯。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闽0505刑初24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小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9776.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2017年12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王小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655.5分,合计获得3655.5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计获6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655.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82276.6元,均未执行。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288.48元,月均消费322.53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074.3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774.48元。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五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4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5号罪犯王卫勇,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捕前职业:福建省华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卫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6.34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12月29日止。2016年5月13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闽01刑更1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27年6月29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王卫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3.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88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870 分,合计获得3793.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7月,2020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870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30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006.34万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62.26元,月均消费244.26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1332.27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682.4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卫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5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6号罪犯杨承发,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杨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7.883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77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发回丰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6)闽0503刑初37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承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48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06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闽05刑终129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杨乘发的定罪量刑及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于2017年1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杨承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506分,合计获得3506分,并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5次表扬。起始期2017年12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50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5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责令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6.48万元(应当扣除已发还41.06万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8233.36元,月均消费235.24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3361.2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244.91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承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6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7号罪犯魏志鹏,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102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志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前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876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10月8日止。于2016年6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1刑更5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10月2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魏志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62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57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3178.1 分,合计获得3897.1分,并于2018年10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0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178.1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87600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494.26元,月均消费258.42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975.21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011.11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志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7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8号罪犯向春荣,汉族,1986年3月30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农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侯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向春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责令共同退赔人民币45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765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1刑更11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闽01刑更39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24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现在一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向春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48.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654.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3703.5 分,合计获得4406.5分,并于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共计获6次表扬;2020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间隔期2018年9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70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300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45850元,个人部分已于前两趟减刑时缴纳完毕。累计财产刑判项个人部分已全部缴纳。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1986.99元,月均消费386.68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6289.42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095.12元。该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罪犯,财产刑个人部分已缴纳完毕但共同退赔部分未缴纳,且月均消费超过300院,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春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8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99号罪犯杨文高,彝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闽0304刑初45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文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于2019年10月1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级罪犯。罪犯杨文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1107.5 分,合计获得1107.5分,并于2020年7月共计获1次表扬。起始期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获得1107.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1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无。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9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0号罪犯余建森,汉族,1970年11月12日出生,捕前暂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闽0212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建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于2017年4月2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余建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4496 分,合计获得4496分,并于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2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共计获7次表扬。间隔期2017年4月至2020年11月获得4496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3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建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0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1号罪犯钟家钦,汉族,1988年6月9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504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家钦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7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以(2018)闽05刑终58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钟家钦的量罪定刑部分,撤销原判法院没收赃款赃物及继续追缴的判项,改判继续追缴上诉人钟家钦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元。刑期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24年4月13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钟家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3016分,合计获得3016分,并于2019年4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0年12月共计获5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7月至2020年11月获得3016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00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7676.17元,月均消费274.15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149.22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365.62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家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1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2号罪犯姜岩,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无业。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2016)闽刑终82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普管级罪犯。罪犯姜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起始期获得2563.5 分,合计获得2563.5分,并于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计获4次表扬。起始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56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2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3号罪犯刘清江,汉族,1992年12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捕前职业:无业。前科、劣迹情况: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07年5月24日、2008年11月11日被少年收容教养一年、二年;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2月2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诈骗、吸毒,于2013年3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系累犯。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港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清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93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闽05刑终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5月26日止。于2016年8月25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刘清江在服刑期间,虽有严重违规,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5442.5 分,合计获得5442.5分,并于2017年6月,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2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共计获7次表扬,2020年1月,2020年12月获得2次物质奖励。间隔期2016年8月至2020年11月获得5442.5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8次,累计扣220分(其中一次性扣50分以上的2次,2017年10月16日因顶撞民警,情节轻微扣50分,2018年8月13被发现曾于8月9日未经民警允许擅自取走大量正气水,事后态度极其恶劣,存在大声咆哮、辱骂民警扣10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693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17747.58元,月均消费347.99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2690.78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183.38元。该犯系累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六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清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3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4号罪犯余国,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经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闽05刑初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余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闽刑终20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余国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于2018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余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0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0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603.5 分,合计获得2603.5分,并于2019年8月,2020年1月,2020年6月,2020年11月共计获4次表扬。间隔期2018年10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603.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本次已缴纳。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4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5号罪犯王小松,汉族, 1992年4月8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无业。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小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于2013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于2017年4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1刑更8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2月25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闽01刑更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2月28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止。现在二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王小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00.3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761.5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903.2 分,合计获得3765分,并于2019年2月,2019年7月,2019年11月,2020年3月,2020年8月,2020年11月共计获6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3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903.2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庭审已缴纳。该犯系抢劫罪原判十年以上严重暴力罪犯,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一个月。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5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6号罪犯刘海清,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文化程度:初中。捕前职业:务农。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闽01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海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76900元。于2017年9月22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1刑更3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7月15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刘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222.3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888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264.5分,合计获得3374.8分,并于2019年6月,2019年9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9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264.5分;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6900元均未缴纳。累计财产刑判项缴纳未达30%。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6577.1元,月均消费328.86元,帐户总余额人民币6350.86元,其中可用余额人民币2212.66元。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金额未达到30%,且月均消费超过300元,属于从严掌握减刑对象,提请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十五天。本案于2021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8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特提请裁定。此 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榕城监狱2021年03月09日 202011-16福建省榕城监狱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21闽榕狱减字第107号罪犯张贵城,汉族,1984年6月10日出生,文化程度:中专。捕前职业:经商。前科情况:于2004年11月1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闽0502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贵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出人民币190813元,发还被害单位泉州市电信公司。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5刑终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11日交付福建省榕城监狱执行刑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更29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30日签收裁定书,现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现在五分监区服刑,属宽管级罪犯。罪犯张贵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上轮提请周期评定表扬剩余1.5分,上轮提请办案期间考获789.4分,本轮提请间隔期获得2558.8 分,合计获得3349.7分,并于2019年5月,2019年10月,2020年2月,2020年6月,2020年10月共计获5次表扬。间隔期2019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得2558.8分。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累计扣40分。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责令共同退出人民币190813元(个人部分为人民币91073.2元)已于第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张贵城人民币55400元予以抵扣,合计缴纳人民币65400元。累计个人部分财产刑缴纳达到缴纳66.3%。该犯考核期消费人民币5870.9元,月均消费266.86元,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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