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

    • 资源ID:5393027       资源大小:23.50KB        全文页数:4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闵市监案处字2017第1202017400030号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 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 住址(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沪光东路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王冰 职务: / 经查证:当事人在第三方交易平台天猫网站经营“lulualways旗舰店”(),销售服装。2016年1月在其网店上架销售“lulualways我爱露露2015秋冬新品西装短款七分袖小外套DCG1002”并在其销售页面上以“价格789元,促销价199元”的形式进行价格标注。但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存在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本局具有管辖权;2、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的事实;3、消费者提供并经当事人确认的涉案商品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网页价格未作标示的事实;4、两次次询问当事人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商品网络销售页面的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未作价格标识构成价格欺诈,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该款商品天猫后台交易记录,证明该款商品的销售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与上海思裳服饰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与相关进出货凭证、购物小票,证明该款商品网络销售页面划线价的来源;7、当事人提供的订单情况及整改后的相关商品的网络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小,积极主动整改,态度良好;8、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的网店的产品销售页面对产品进行降价促销,理应实施正当的价格行为。当事人不使用明确的价格标注,属于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事人于案发后立即整改了错误,通过添加价格解释的方式进行价格标注,客观上确有主动改正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对自身错误认识深刻,故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罚。2017年3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闵市监案罚告字2017第12020174000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所指的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 人民币伍仟圆整 (大写)、违法所得 零 (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履行第一项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六十日内依法向 闵行区 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物价局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 闵行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代收机构,一份存卷。

    注意事项

    本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doc)为本站会员(创****公)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