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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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doc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一个中国人2.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的限制是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乙擅自和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该合同是有效的。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持续偿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其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2)外部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有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两种形式。即: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以劳务形式出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9)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0)合伙人性质转变;(1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4)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5)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义务:(1)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有,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判断题】甲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需要购买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甲正好有同样一批原材料想要出售,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该笔交易。(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题目中说"甲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则可以进行该笔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可以归纳为:约定商定按出资比例平分。其具体含义是:(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亏损分担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单项选择题】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六)入伙和退伙1.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退伙(1)退伙的原因退伙的原因一般有两种:自愿退伙和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2)退伙的效果·关于财产继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关于退伙结算(1)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回退伙人的财产份额。(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债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其责任形式的确定,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人的执业活动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1.合伙人的人数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注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1.执行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注意】: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是,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2.有限合伙人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企业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规定有2个以上合伙人。1.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2.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3.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出资方式的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事务执行规定共同执行和委托执行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竞业禁止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关联交易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出质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财产转让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入伙人对入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一)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业清算1.清算人的确定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由合伙人指定或者委托清算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债权申报3.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1)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知识点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其中: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所谓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谓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者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1)应报商务部审批的情形:关联并购;重点、特殊行业并购导致控股权转移。(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购后的承继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2)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说明】: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4)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下表所列的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210万美元以下10/7210万美元500万美元2倍500万美元1200万美元2.5倍1200万美元以上3倍【多选题】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下列约定中,符合规定的有( )。A.注册资本150万美元,投资总额200万美元B.注册资本300万美元,投资总额620万美元C.注册资本700万美元,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D.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投资总额3900万美元正确答案ACD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难点内容)(1)并购对价的支付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认购增资的支付期限-同公司法规定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3)资产并购出资的支付期限对价的支付期限:同前其余部分出资的支付期限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第一次出资应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3个月内缴清。(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特殊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如果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如果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6.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事先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达到25%以上;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1)出资比例。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2)减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实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审批。(3)增资。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4)资本增减的程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审批机关批准-修改章程-变更登记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币种:美元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特别规定300万以下(含)7/10300万1000万(含)1/2投资总额为300万42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210万1000万3000万(含)2/5投资总额为1000万125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500万超过3000万1/3投资总额为3000万3600万的,注册资本至少1200万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正确答案BCD【提示】: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过半数通过。但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4)合作企业的解散;(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四、外资企业法律制度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本章小结】本章由原来的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并而成,章名更改为“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的重点是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方面的不同规定,并注意与公司法的内容进行比较。更多精品资料索取:847590109(会计职称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