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达精工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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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达精工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docx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Baida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rp. 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二一七年六月 发行概况 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且不超过3,181.33万股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2017年6月23日 发行价格:【】元/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3,181.33 万股 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0 股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12,725.33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7年6月15日 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和张启斌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2、 公司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 作为公司股东及监事的史建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 公司股东阮卢安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公司股东魏成刚、杨海平、邵伯明及铭峰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担任公司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3)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 发行人股东魏成刚、杨海平、邵伯明、台州市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如下:“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增持股票;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应确保:1、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2、不会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公司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且合计增持数量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的,本人不得领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满足之当年现金分红,分红所得归发行人所有。” 4、 发行人承诺如下:“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上市后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需遵守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规定,并签署相应的承诺。” (三)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本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计划,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30%,并以其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的 60%为限。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当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尚未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本人将以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 50% 作为罚款,罚款归发行人所有。”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 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照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自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程序。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 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保荐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因本所为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如下:“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国家司法机关有效判决生效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 发行人控股股东百达控股承诺如下:“本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将不进行减持。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施小友、阮吉林、张启春、张启斌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发行人股东阮卢安承诺如下:“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额的 50%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 公司监事会主席史建伟承诺如下:“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为了保证上市前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遵循以下规定: (一)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以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配。 (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与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董事会提出包含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方案。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是指: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方案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监事意见。 4、 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决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3、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外部监事意见,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八、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有色金属材料(铜棒、电解铜、黄铜板、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锌锭、锌合金锭、电解锰等)、钢材(高速钢、圆钢、盘钢、高锰钢(扁钢)、不锈钢)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在40%以上,因此公司所使用的有色金属材料、钢材的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有较大的影响。报告期内,2016年铜棒、电解铜、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黄铜板、高速钢、圆钢、盘钢、高锰钢(扁钢)、不锈钢的平均采购价格比2014年分别下降了15.26%、18.68%、17.03%、7.80%、17.17%、17.36%、32.56%、22.73%、7.56%和7.55%;2016年受锌锭、锌合金等锌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公司的平均采购价格较2014年上涨2.03%和10.05%,但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有所下滑。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26.78%、27.98%和27.37%,总体保持稳定。如果未来年度有色金属材料、钢材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将给公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会降低公司综合毛利率,从而导致公司营业利润出现下滑。 (二) 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压缩机零部件、汽车零部件,相应的下游客户主要为压缩机厂商及汽车零部件一级供应商,该等行业的寡头竞争格局造成了发行人客户的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8.78%、58.52%和61.06%;其中,压缩机零部件业务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压缩机零部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9.00%、69.44%和73.65%;汽车零部件业务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当期汽车零部件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60%、93.80%和91.68%。如果发行人主要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产品结构调整导致其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减少,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使公司面临营业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 市场竞争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压缩机零部件和汽车零部件行业集中度日趋提高,行业内已形成一批规模化生产的领先企业,互相之间的竞争成为行业主流,随着竞争加剧,产品价格存在一定下滑的可能。未来,行业较具规模的企业还将利用自身优势进一步扩大产能,围绕成本控制、新产品研发、客户资源开拓、品牌进一步塑造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公司若不能紧跟行业步伐、有效调整经营战略,将面临市场发展空间遭受挤压进而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此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也会对公司业务收入造成一定影响。 (四) 人力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成本的上升,国家用工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社会平均收入逐年递增,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性支出逐年上升。报告期内,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21.93%、22.17%和21.97%。预计未来几年,国内生产制造型企业的人力成本将继续上涨。公司近年来虽通过技改提升生产线自动化水平,但仍面临因人力成本持续上升导致营业利润下滑的风险。 (五) 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发行人自有资金不能有效满足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加之融资渠道单一,故大部分资金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解决。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母公司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7.26%、34.60%和 29.57%,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0.03%、54.56%和 50.28%,处于较高水平。随着经营成果的不断积累,公司资产负债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仍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鉴于公司未来仍将继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资金的需求也将不断增加,如公司未能及时获得足够融资,将会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构成较大不利影响。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 2017 年 1-3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天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7052 号)。 2017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6,477.15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38.4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947.25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49.7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895.79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52.68%。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中披露了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与行业趋势基本保持一致,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的构成、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管理层和主要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稳定,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 2017 年 1-3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以及在手订单情况,并结合行业发展概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6 月营业收入区间为 34,013.33 万元至 34,666.70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30.66%至 33.1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3,483.44 万元至 3,566.33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30.20%至 33.3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 3,396.75 万元至 3,470.96 万元,较 2016 年同期增长 32.28%至 35.17%。(前述 2017 年 1-6 月财务数据系本公司预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目 录 重大事项提示. 4 目 录. 19 一、各方主体. 24 二、专业术语. 27 三、其他简称. 28 四、其他事项说明. 29 第二节 概览. 30 一、发行人简介. 30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33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