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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增值问题及增值税.docx

    • 资源ID:54366246       资源大小:14.31KB        全文页数: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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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估增值问题及增值税.docx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正常固定资产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不应该将评估增值做账,但是需要每年做纳税调整。也可以将评估增值做账,相应确认收益,交所得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基于历史成本法,因此虽然贵公司由于新增股东而进行了资产评估,原则上评估只能作为新股东缴纳股本的计算依据,而不能进行调账处理。目前看来,只有以下情况可以考虑将账面值调整为评估值:1)国有企业改制评估,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以评估值开账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进行报表合并时可以将被合并方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收购日的公允价值。如果贵公司属于上面任何一种情况,请说明,我可以介绍具体帐务处理。如果不是,恐怕不能做帐的了!再补充一句:如果新增股东对于贵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甚至控制的话,那么在新增股东账面需要考虑评估增减值。但在贵公司账面,仍旧不能将评估增减值入帐,只能编制备查簿,供股东做帐使用。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规定,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关于您提到增值部分实际账务处理的方法问题,根据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850号)文件精神,对这种所得税调整方法有明确规定: 您公司按评估价调整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 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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