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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框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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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框架.docx

    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框架项目编号:54027-0022022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流域绿色农田建设和农业高质量发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为亚洲开发银行准备的文件缩略词ADB-亚洲开发银行BARA-市和/或县农业农村局CNY元的简写,人民币CPMO-县项目办DI-设计单位DDR-尽职调查报告 EA-执行机构FSR-可行性研究报告LURPI-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GRM-申诉机制HH-入户LAB-土地管理部门LA&R-土地征用和移民LAO-土地征用办公室LURT-土地流转 MARA-农业农村部MNR-自然资源部MOU-谅解备忘录NFGA-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NFGB-国家林业和草原局NRB-自然资源局NRD-自然资源厅PPMO-省项目办PRC-中华人民共和国PIC-项目实施咨询顾问SPS-保障政策声明TrTA-贷款准备技术援助 YREC-黄河生态廊道目录1.项目介绍11.1.项目背景11.2.项目活动概述11.3.行业贷款和核心子项目的选择22.用地方式和用地影响53.编制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的目标64.土地流转程序74.1.法律框架74.2.土地流转原则74.3.基本程序85.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105.1.法律框架105.2.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原则115.3.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使用程序和执行安排126.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的机构安排及能力147.申诉机制158.监测和报告16附录1:土地流转/设施农业用地法律框架与亚行保障政策声明的比较分析18附录2:尽职调查框架21附录3:土地流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受影响地面附着物权益表(如适用)22术语定义参与人员:参与(i)土地流转,(ii)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或(iii)签署项目实施的土地合作协议的农民。项目的实施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占用他们目前的土地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项目活动完成后,他们将成为主要受益者。土地流转:村集体组织和/或其成员在平等、自愿的协商和谈判基础上,在约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土地租金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家庭或农业企业。这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县项目办根据乡村振兴发展规划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等,通过与涉及的村民小组和农户平等自愿协商,选择项目地点,确定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设方案。建设活动结束后,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成后的公共基础设施归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管理和使用。 191. 项目介绍1.1. 项目背景1. 本项目将覆盖黄河沿岸的七个省和自治区,包括山东、甘肃、河南、宁夏、青海、山西和陕西,24个县(市、区)73个乡镇(项目位置图见图1-1),共涉及418个行政村该项目预计耗资4.4208亿美元,将自2023年起实施,为期5年。图 11:项目位置1.2. 项目活动概述2. 根据2021年12月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将涉及三个产出下的22种农业发展活动,包括: 产出1: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及协调得到提升。i) 知识创新和传播;ii) 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iii) 管理人员培训和交流方问;iv)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v) 农民技术推广;vi) 项目宣传。vii) 监测体系建设;viii) 办公设备;ix) 项目信息管理系统;x) 项目实施咨询服务,项目监测和评估。 产出2:绿色、气候韧性农业生产基地建设i) 绿色农田基础设施建设;ii) 农田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工程;iii) 水土保持工程。 产出3:农业产业价值链提升i) 新品种推广;ii) 设施农业;iii) 育苗基地;iv) 产地保鲜冷链物流;v) 农产品初加工。vi) 农业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加工;vii) 质量安全;viii) 品牌建设;ix) 智慧农业园区建设。3. 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1年12月版),项目活动预计将涉及共计129,247公顷(1,938,700亩)土地。其中,土地平整、节水灌溉、排水工程、土壤改良、保护性耕作、化肥减量等活动将在现有的农民土地上进行,不需要征地和安置、土地流转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修建农用道路、渠系建筑、输水渠道、蓄水池等活动将在现有土地上进行升级改造,这些将涉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育苗基地、智慧农业园区、冷链物流集中配送中心、农产品初加工等活动将涉及土地流转和土地租赁。各省及相关县区的项目活动和土地利用形式的总体情况见附录1。1.3. 行业贷款和核心子项目的选择4. 本项目采用行业贷款的方式。在七个项目省的24个县中,考虑到子项目的准备情况、地理分布、活动类型和示范目标,黄河流域七个省的七个县被选作核心子项目,涉及24个乡镇和147个村委会。7个省7个区县有关的所有活动被选为项目的核心子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收集的信息,核心子项目的活动涉及各种类型的土地利用形式。表 11 计划的核心子项目和活动 省市县活动产出1: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及协调得到提升所有项目省所有项目城市所有项目县国家层面将侧重于建立知识共享平台和一些研究项目;而省市县层面将侧重于与管理和技术有关的培训、设备采购和监测体系建设。产出2:绿色、气候韧性农业生产基地建设青海西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梯田表土保护田间卡车路:硬化路、砂石路田间生产道路: 砂石路测土配方施肥生物杀虫剂的推广有机肥推广河岸边坡保护:堤坝沟头保护、坡面保护、截流沟和排洪沟农田隔离带秸秆还田-设备冷链物流车水土保持林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设备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农用薄膜回收-设施甘肃定西安定区耕作田块修筑-条田微灌(含滴灌)。农田输电和配电-配电线路(高电压)配电装置工程水土保持林低压管道灌溉生产道路-砂石路农田工程标识标牌推广土壤改良剂保护性耕作-深松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推广缓释和控释肥料的推广虫害防治设备生物杀虫剂的推广标准塑料薄膜的推广农用薄膜回收设备宁夏吴忠青铜峡市土地平整-耕作田块修筑土壤改良-秸秆还田、有机肥推广渠系建筑物病虫害防治设备、生物农药推广、可降解地膜生态排水道的修复微灌(含滴灌)、蓄水池、输电线路、水肥一体化泵站、智能灌溉系统田间生产路-砂石路田间生产路-硬化路改造农田林网陕西渭南大荔县新建的供水管道渠系建筑物机电井修复低压管道灌溉生产道路的建设,包括。硬化道路和砂石路农田输电和配电土壤改良-促进土壤改良剂的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推广施肥保护性耕作-深松农田生态景观和隔离带虫害防治设备秸秆还田-设备山西运城平陆县耕作田块修筑-条田耕作田块修筑-梯田机电井修复新建的供水管道低压管道灌溉喷灌新建的生态排水管水肥一体化泵站保护性耕作-轮作和深松农用薄膜回收设备新建蓄水池田间生产道路:硬化道路配电线路(低电压)配电装置工程生态排水渠虫害防治设备微灌(含滴灌)新建设的农田防护林带测土配方施肥生物杀虫剂的推广有机肥推广田间生产道路-砂石路农用薄膜回收设备水土保持林河南三门峡陕州区土地平整水源工程-新建提水泵站输水渠道维护/修复新建的输水管道量水设施量水设施低压管道灌溉微灌(含滴灌)新建蓄水池新建蓄水池生产道路-硬化道路配电线路工程(低压)配电装置工程有机肥推广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泵站水肥一体化泵站智能灌溉系统秸秆还田-设备农用薄膜回收-站和设备病虫害防治设备农田工程标识标牌农田工程标识标牌山东聊城阳谷县机井建设低压管道铺设配电线路工程(低压)土壤调理剂推广、秸秆还田、深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推广、缓控释肥推广、生物农药推广泵站建设渠系建筑物(桥涵闸)建设排水沟清淤、部分排水沟护坡改造机耕路建设新建农田防护林配电线路工程(高压)配电装置工程农田工程标识标牌水肥一体化泵站及智能灌溉系统产出3:农业产业价值链提升青海西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设施农业(温室)甘肃定西安定区新品种推广绿色农产品追溯体系的利用和推广“三品一标”认证水果和蔬菜大棚绿色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智能农业配套设施-设备山西运城平陆县食用真菌设施河南三门峡陕州区新品种推广冷链物流车山东聊城阳谷县新品种推广绿色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绿色农产品可追溯体系利用及推广“三品一标”认证知名商标创建、品牌宣传有机肥加工-民用工程和设施、设备农业产品初级加工水果和蔬菜大棚秸秆饲料加工保鲜冷链设施智慧农业园区建设来源:设计单位,2021年12月。2. 用地方式和用地影响5. 核心子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2021年12月版),本项目共134项活动,涉及7个省份7个区县24个乡镇147个村,总体覆盖土地面积246,705亩,其中:i) 土地平整、表土保护、有机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活动的规模覆盖230,503亩土地,占项目总体用地面积的93.5%。这些活动将在受益人自己所承包土地上进行,属于临时性活动,且活动时间灵活、短暂,通常可选择在农闲时分进行;在相关活动开展完成后,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来的农户或土地经营者,项目对有关土地后期经营无任何其它影响。因此,这些活动是帮助现有农户提升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不需要征用土地、租赁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ii) 水土保持林、新建生态排水管道、新建蓄水池等活动,拟在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未利用地或林地上进行,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总面积9,873亩。iii) 维护或修复现有的田间生产道路、水渠、输水渠道、沟渠,这些活动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涉及5,622.25亩土地,不需要征用或占用任何额外土地。iv) 用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膜回收、设施农业(大棚)、冷链物流集中配送中心等设施建设,涉及总用地面积630.17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16.03亩,含9.73亩项目土地使用者土地,6.3亩为土地使用者租赁的土地,已完成土地租赁或流转手续的集体土地325.68亩,拟在后续作为土地租赁或流转的形式使用的集体土地289亩。土地租赁和使用权流转不需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租赁或流转期满后,土地返还原农户,需要进行复垦的,还应按政策进行土地复垦。6. 根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活动的筛查和审查结果,7个核心子项目的项目活动既不涉及永久征地,也不涉及房屋拆迁或限制使用土地或获取自然资源。国家项目办和省项目办确认任何涉及永久征地的项目活动将被排除项目范围。因此,根据亚行的保障政策声明(SPS 2009)本项目非自愿移民类型为C类,核心子项目仅涉及自愿用地。7. 核心子项目的项目活动用地类型和用地影响情况一览表见表 21和表 22。表 21 核心子项目土地利用情况一览表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亩)现有国有土地(亩)已/待土地流转(亩)涉及的户数涉及的人数建设用地国有土地租赁青海118.49452,1438,962甘肃519.491656,19023,661宁夏1,83011,75940,042陕西205.281,5324,596山西455.777918,13567,497河南143.38,15427,464山东2,360.289.736.3325.6822,34484,992共计5,622.259.736.3614.6870,257257,214数据来源:七省项目办于2022年3月提供。表 22核心子项目待流转土地情况一览表省县乡镇活动待流转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亩)涉及人口户数人数青海大通朔北设施农业(温室大棚)45152619甘肃定西内官营果蔬大棚16555165山西平陆部官食用菌设施792089共计2892278738. 非核心子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以及对非核心子项目的筛查确认,项目实施阶段的非核心子项目的项目活动同样将采取自愿用地的方式,排除亚保障政策声明(2009)中定义的非自愿移民影响。3. 编制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的目标9. 针对核心子项目中已完成的土地流转/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已单独编制了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亚行审核。本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的目的是确保项目下的用地,如土地流转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是自愿的,并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亚行关于自愿用地的良好实践的要求,例如,有意义的协商、自愿协议、申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记录保存、以及外部监测。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是专门设计的,以帮助农户或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评估、监测和报告土地流转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情况。4. 土地流转程序10. 项目中涉及土地流转的活动主要是农作物种植,如温室大棚,或为农作物种植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农膜回收存放场所,与生产农产品加工直接关联的保鲜、冷藏设施、物流配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用地。土地流转不需要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但要办理土地承包农户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流转手续。该程序框架的制定是为了确保符合中国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以及亚行关于自愿用地的良好做法。4.1. 法律框架11. 表4-1概述了中国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表 41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法律法规签发机构生效日期相关内容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1.1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3.1家庭承包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方式及其转让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9.26关于土地流转要求的详细规定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4号)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2019.12.17关于农业设施使用土地的特别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3.12021年更新关于土地流转要求的详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2021.11.27关于农田保护的特别要求12. 附录1总结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主要背景,以及亚行在相应领域的最佳实践,还制定了弥合二者差距的措施。4.2. 土地流转原则13.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3.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土地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遵守法律,自愿和支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土地提供者(如村民)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用途,应确保农用地利用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并且优先考虑粮食生产,防止非农化或非粮化。 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禁止农用地撂荒,禁止修建砖窑、坟墓或房屋、挖土、取石、采矿或取土,禁止利用基本农田种植果树或养鱼。4.3. 基本程序14. 根据法律和法规,以及在附录1中提出的纠正措施,土地流转的基本程序是:1) 土地流转的申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向乡镇或县市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土地流转。2) 合规性审查。当乡镇政府或县农村农业局受理土地流转申请后,土地经营者/使用者也应向县农村农业局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合规性审查,以评估该土地流转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特别是评估是否涉及非农化或非粮化项目,以及与设施农业相关的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并确定是否需要在土地流转登记前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的审查。3) 土地经营者/使用者的资格审查。在提交土地流转申请的同时,土地经营者/使用者也应接受乡镇政府或县市和/或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现场调查的结果,资格审查的政府部门的级别可能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模有关。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文件应按照当地要求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的能力或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土地流转申请等。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确保相关文件不需要任何费用和前提条件就能向公众提供。如无异议,可进入下一步;如有异议,应进行有效沟通和公众参与,解决相关问题。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审查结果文件和公众参与的过程都应记录在册,以便于监测。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该土地经营者/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和资质提出书面意见,如对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进行批准和盖章。4) 谈判和交易。根据当地情况,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和土地提供者可以在线上或线下进行议价和谈判。双方就土地规模、期限和价格等问题进行协商。线上交易的,交易成功后,线上平台应出具确认函;线下交易的,应签订三方土地流转合同,包括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土地提供者和县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政府。土地提供者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村民之间应签订委托书。5) 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土地流转合同签署后,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按照当地要求,向县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土地流转交易。三方土地流转合同可被视为土地流转备案的一种形式。如相关流转还涉及其它形式的备案或批复的,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及时获取相关备案或批复,并进行存档。15. 除以上流程,土地流转工作还应考虑一下其他要求。i) 尽职调查。对于计划纳入亚行项目,但相关地块已实施了土地流转的,对应的县项目办对土地流转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由对应的县项目办开展,由省项目办聘请的土地利用专家指导和编制。如果有任何遗留问题,这些活动应被排除在项目之外,或应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测。纠正行动计划如涉及补偿,县项目办应与土地经营者事先安排充足的预算,及时进行补偿。相关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框架见附录2。ii) 咨询。土地流转应开展有意义的咨询,程序包括(1)在项目准备阶段早期开展公众咨询,并根据定期的、持续的原则贯穿整个项目周期;(2)及时有效的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所涉及的农民易于获取并了解项目信息;(3)在没有恐吓或胁迫的气氛中执行;(4)纳入不同性别,回答所有问题,并根据参与群体的需要进行调整;(5)在作出决策时,如项目设计、缓解措施、发展效益和机会分享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时,应考虑有关群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所有相关意见。此外,选择不参与项目活动的农民仍将继续使用/获得他们的土地。公众咨询的程序和结果将在项目实施顾问的协助下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每半年向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亚洲开发银行报告一次。iii) 少数民族。对于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子项目,土地流转过程应考虑文化适当性。例如,应尊重当地文化和传统,必要时,咨询时应使用当地的语言,以确保所有项目活动涉及的农户能充分了解土地流转程序和土地流转协议。iv) 识别弱势群体。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在村集体经济小组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识别并记录弱势群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弱势群体可以是(但不限于)贫困户、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户或少数民族。在土地流转之后,土地经营者/使用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或市县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为他们提供支持,例如,劳动就业支持。v) 申诉机制。如附录2所示,本项目已建立了申诉机制。各方应在其职能领域范围内管理申诉机制并对申诉事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vi) 土地流转的价格。在自愿的基础上,土地流转价格应通过公平谈判或市场竞标达成。vii) 受影响农作物苗和地面附着物。若涉及受影响农作物和地面附着物,应基于重置价和公平协商的原则进行补偿。viii) 监测和报告。土地专家将核实、监测和评估县项目办进度报告中的有关咨询过程,咨询和协商的结果、自愿用地协议签署等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性行动计划,并每半年向国家项目办和亚行汇报一次。监测报告应涵盖的内容详见附录3。ix) 其他。对于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要求,如果各市、县或乡镇政府有额外要求的,土地流转的实施应遵守相应要求。x) 任何新的土地流转都要提交的文件。a. 土地经营者/使用者的资格:证明经营者能力或资格的文件,以及项目建议书、土地流转的申请等。乡镇政府和村经济组应对拟建土地经营者/使用者的经营能力和资质提出书面意见,如在土地流转申请上签字/盖章。b. 土地流转信息。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的名称、土地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权涉及的住户、期限、与个体户、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或三方合同、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支付(如支付方式、现金或偿还)。对于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的土地,还需要提供相关户与村组之间的委托书。c. 信息披露和/或公众参与。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记录(照片、会议登记表、会议记录,如有)。d. 其他土地流转登记材料。除三方土地流转合同外,其他文件也可视为土地流转登记的形式。e. 弱势群体。识别弱势群体的结果和提供的相关支持。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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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流程图。图41土地流转程序的基本流程图5.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17. 农村基础设施用地主要用于维护或修复现有的田间生产道路、水渠、输水渠道、沟渠等活动。项目实施单位通过与相关村民小组和相关住户的平等自愿协商,选择项目地点,确认用地面积和建设方案。建设活动结束后,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归农村经济组织或农户管理和使用。平时在农民承包土地上开展活动时,一般都是在非农时期或方便的时候进行。本框架的制定是为了确保项目的土地使用计划符合中国国内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亚行关于自愿用地的良好做法。5.1. 法律框架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第33条规定,鼓励通过优质农田建设或整治保护基本农田。而且,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性质。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农村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占用的耕地,可以作为设施农用地。手续由地方(市、县)政府审核,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和结果将由外部监测专家进行监督和报告。19. 本项目下相关活动的实施需要符合中国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特别是自愿用地的基本原则。本项目将不会触发亚行非自愿移民保障措施,而亚行关于自愿用地的良好做法将在项目用地过程中得到采纳。20. 本项目适用的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用地的法律法规框架如表5-1。表 51适用的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亚行关于土地自愿使用的良好做法原则法律、政策、法规签发机构生效日期相关内容中国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1.1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3.1家庭承包制度,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方式及其转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务院2020.7.2土地使用类型和土地补偿条例。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4号)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2019.12.17关于设施农业土地使用的特别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3.12021年更新关于土地流转要求的详细规定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2021.11.27关于农田保护的特别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局2013.3.21要进一步规范流通秩序,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2009.3.6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用地可作为农用地办理设施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计入建设用地指标。亚行关于自愿性土地使用的良好做法尽可能避免非自愿征地和重新安置。谈判失败不会导致强制征地或占用。自愿用地将遵循以下要求,例如,有意义的协商;通过谈判达成自愿协议;建立和运行申诉机制;保存记录;外部监督。资料来源:咨询总结,2020年。21. 亚行关于自愿用地的良好做法将遵守以下内容,例如:有意义的协商、自愿协议、建立和运行申诉补救机制、保存记录、以及外部监测。谈判失败不会导致强制征地或占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进行核查和监测,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过程实际上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谈判,并确保它不会对参与的农户的生活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根据需要为农民提供公平的利益。当村民自愿为农业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用地时,也需要遵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框架。实施过程将被监测并定期向省项目办和亚行报告。22. 附录1总结了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主要背景,以及亚行在相应领域的最佳实践。在发现差距的地方,还制定了纠正措施。5.2.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原则23.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自愿用地将遵循以下原则:(1)通过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包括重新选址和重新设计,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农户承包和经营的土地(尤其是农田)的占用。(2)对选址和不可避免的土地占用,在村民小组进行“一事一议”;(3)量力而行,让利于民;(4)按民主程序决策;(5)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土地利用方案,取得相关农户的自愿同意,并接受土地调整方案或土地利用补贴标准后,确定土地利用的数量和范围;(6)协商和谈判失败不会造成任何非自愿土地征用和安置影响。24. 协商和谈判过程将遵循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不得强迫或强制参与的村民小组和农户接受土地使用计划。如果不能自愿达成土地使用协议,项目建设单位应调整设施建设的选址或土地使用规模,并与新涉及的村民小组和农户重新协商,直至自愿、平等地达成土地使用协议。25. 土地专家将核实并记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协商和协议过程。任何谈判失败都不会引发任何强制收购或限制获得或使用土地。26. 如涉及受影响地面附着物的付款,将基于移民安置成本进行补偿。受影响地面附着物权益表见附录3。27. 在可能的情况下,女性最好也能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中签字。至少30%的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协议应有所涉及的家庭女性成员的签字。5.3.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使用程序和执行安排28.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尽职调查报告,农业生产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如农村道路、灌溉和排水渠道等)将在现有土地上进行,不会进行扩建和新建。但是,在非核心子项目中,可能会有一些其他活动占用农户、农村集体组织或国有农场的一些土地,具体位置、规模和影响只能在详细设计和项目实施阶段确定。这类耕地占用和补偿或生计援助措施将在实施阶段按照本框架约定的程序进行充分协商和谈判。29. 在县项目办的协助下,需要遵循以下步骤:i) 信息公开。土地使用者和乡镇政府发布项目建设信息和用地需求。ii) 让感兴趣的农民参与项目。村经济小组收集有关村民小组和农户对土地使用计划初稿的意向和兴趣。iii) 谈判和协议签订。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在乡镇政府和村经济组织的参与下,以“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受影响的农民进行协商、谈判和签订协议。在达成共识后签订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应包括村民小组内土地调整或土地补贴(必要时)等关键信息。土建工程开工前,项目组、参与的村民小组和农户应根据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及iv) 补偿和/或土地调整。需要进行补偿和土地调整的,由村经济组织在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按照协议及其集体管理程序协调补偿和土地调整工作。村集体内部的农业设施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由村民自己通过内部土地调整或土地补偿、补贴解决。设施农业用地的具体土地补偿和补贴标准将根据项目村的协商、谈判结果和当地的实践来确定。原则上,土地补贴将以项目实施时当地正在进行的国内项目为基础,并接受监督核实。如果设施农业用地影响到农户拥有的农作物或地上附着物,农村集体将对涉及的家庭提供必要的补偿或补贴,或者项目组将利用项目预算中的不可预见费向涉及的村民小组或农民支付补贴。农作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贴标准将以移民安置成本为基础。30. 除以上流程,土地流转工作还应考虑以下其他要求:i) 尽职调查。对于计划纳入亚行项目,但相关地块已实施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如道路改造项目,在原有的道路上进行改造,需要对原有道路的用地历史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由对应的县项目办进行,由省级聘请的土地利用专家指导和编制。如果有任何遗留问题,这些活动应被排除在项目之外,或应制定纠正行动计划,并在项目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纠正行动计划如涉及补偿,县项目办应与土地经营者事先安排充足的预算,及时进行补偿。相关尽职调查报告的编制框架见附录2。ii) 协商。根据亚行的要求,应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其程序是:(i)在项目准备的早期阶段和整个项目周期,本着定期和不间断的原则,开展公众咨询;(ii)及时、充分地披露相关信息,使参与的人易于理解和认识;(iii)在没有恐吓或胁迫的气氛中实施;(iv)包括不同的性别,并回答所有的问题,根据弱势群体的需要进行调整;(v)在做决定时,如项目设计、缓解措施、发展利益和机会的分享以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要考虑参与人群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所有相关意见。此外,选择不参与项目活动的农民仍将继续使用/获得他们的土地。公众咨询的程序和结果将在项目实施顾问的协助下进行记录和监测,并每半年向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和亚洲开发银行报告一次。iii) 少数民族。对于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子项目,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过程应考虑文化适用当性。例如,应尊重当地文化和传统,必要时,咨询时应使用当地的语言,以确保所有项目活动涉及的农户能充分了解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程序和项目信息。iv) 识别弱势群体。在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合同时,土地经营者/使用者应在村经济小组和乡镇政府的支持下,识别并记录弱势群体。根据当地惯例,弱势群体可以是(但不限于)贫困户、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户或少数民族。在设施农业用地之后,土地经营者/使用者、村经济小组、乡镇政府或市和/或县农业农村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为他们提供支持,例如,劳动就业支持。v)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价格。如果补偿是相关的,设施农业用地的价格应通过公平的谈判或市场竞标来达成。vi) 受影响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若涉及受影响青苗和地面附着物,应基于重置价和公平协商的原则进行补偿根据现场调查期间对用地方代表和农业农村局的访谈发现,用地协议通常是等土地上的青苗和农作物均清理完成后才可生效实施,以避免影响现有的庄稼。vii) 临时占地和复垦。若涉及临时用地,土地使用应基于与所涉及的农户/村民自愿公平协商的原则;同时,用地方和受影响的农户/村民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包括关键用地信息,如协议期限、补偿标准(如适用)、支付方式和其他有关内容。临时用地补偿协商不成的,不视为非自愿用地。如未能协商一致,项目实施机构应调整建设活动范围、面积或选址,避免非自愿用地影响。此外,用地结束后或在协议到期前,用地方(或委托专业机构)应将土地恢复原貌,复垦质量应获得受影响农户/村民的认可。viii) 申诉机制。在附录2中已经建立了一个申诉机制。每个参与方都应在其职能领域内承担起管理申诉机制的责任,记录申诉机制的处理过程。ix) 监测、评估和报告。土地专家将核实、监测和评估县项目办进度报告中的有关咨询过程,咨询和协商的结果、自愿用地协议签署等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性行动计划,并每半年向国家项目办和亚行汇报一次。x) 其他。对于以上未提及的其他要求,请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各市、县或乡镇政府有额外要求的,土地流转的实施应遵守相应要求。xi) 要存档的文件 a. 信息发布:记录通过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如现场、网站或微信信息。b. 协议内容:乡镇和村经济小组的名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面积,涉及的住户,相关的期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价格和支付情况。如果有属于村经济小组的土地,那么还需要村经济小组的委托书。c. 信息披露和/或公众参与申诉机制: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的记录(照片、会议登记表、会议记录),也是申诉机制的表现。d. 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识别结果和提供的相关支持。31.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实施过程如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所示。图 51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实施过程6. 执行机构和实施机构的机构安排及能力32. 农业农村部是执行机构,在农业农村部下设立了一个国家项目办,全面负责该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是项目实施机构,在省农业农村厅设立了省项目办,县级市和/或县农业农村局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在市和/或县农业农村局下设立了县项目办。(i) 农业农村部下的国家项目办将负责:(i)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监督和指导;(ii)组织培训和考察,监测和评估;(iii)在招聘的社会和土地利用专家、省项目办和县项目办的协助下,汇总编写土地利用外部监测报告,并向亚行提交。(ii) 省项目办将负责(i)本省项目土地流转事务的整体管理和监督;(ii)聘请一名社会和土地利用专家(可单独招聘,也可通过咨询公司招聘),支持本省项目土地利用活动的实施,包括土地流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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