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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项目安全介绍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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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健康项目安全介绍书.doc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一 、 修 订 记 录二 、 目 录( 略 )三 、 发 布 令本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根 据 OHSAS 18001: 1999标 准 编 写 , 经 审 定 手 册 符 合 标 准要 求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规 , 内 容 符 合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实 际 ,现 以 A/0版 发 布 , 请 严 格 执 行 。本 手 册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四 、 手 册 说 明1.本 手 册 按 OHSAS 18001: 1999的 要 求 编 写 , 适 用 于 公 司 内 部 加 工 、 组 立 及 对外 全 部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的 活 动 。2.本 手 册 是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系 统 的 阐 述 了 本 公 司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容 及 实 施 要 求 , 是 本 公 司 实 施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的纲 领 性 文 件 , 并 严 格 受 控 。 请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五 、 公 司 简 介(略 )六 、 织 结 构 图七 、 管 理 者 代 表 任 命由 总 经 理 任 命 公 司 管 理 者 代 表 , 负 责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建 立 、 实 施 、 保持 和 改 进 工 作 , 履 行 管 理 者 代 表 职 责 。八 、 员 工 代 表 任 命经 公 司 全 体 员 工 选 举 推 荐 , 公 司 管 理 层 研 究 决 定 , 任 命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员 工 代表 , 负 责 代 表 全 体 员 工 履 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中 的 各 项 职 责 。1.建 立 目 的建 立 并 保 持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 确 定 文 件 化 的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方 针 、 目 标 和 指标 , 通 过 危 害 辨 识 和 危 险 评 价 的 结 果 , 制 订 出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方 案 和 运 行 控 制 程序 并 有 效 实 施 , 以 达 到 不 断 提 高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绩 效 的 目 的 。2.适 用 范 围|本 手 册 是 公 司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的 依 据 , 是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评 审以 及 第 三 方 对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体 系 文 件 。3.术 语 和 定 义3.1 本 手 册 采 用 OHSAS 18001: 1999(GB/T 28001 2001)标 准 的 术 语 。3.2 除 引 用 术 语 外 , 本 手 册 对 通 用 性 术 语 作 以 下 解 释 。a.轻 伤 事 故 : 因 工 受 伤 后 歇 工 在 1个 工 作 日 以 上 105个 工 作 日 以 内 , 但 不 够 重伤 的 事 故 。b.重 伤 事 故 : 因 工 受 伤 损 失 工 作 日 等 于 或 超 过 105个 工 作 日 的 失 能 事 故 。c.死 亡 事 故 : 指 发 生 事 故 当 时 死 亡 和 负 伤 后 一 个 月 内 死 亡 的 事 故 , 死 亡 事 故 是指 一 次 事 故 死 亡 1 2人 的 事 故 , 特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死 亡 3人 及 3人 以 上 的事 故 。d.非 死 亡 事 故 : 指 发 生 事 故 后 只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而 未 发 生 人 员 伤 亡 的 事 故 。e.职 业 病 :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劳 动 及 其 他 职 业 活 动 中 接 触 职 业 因 素 而 引 起 的 疾 病 。f.相 关 方 : 与 公 司 的 质 量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绩 效 有 关 或 受 其 绩 效 影 响的 个 人 或 团 体 , 包 括 顾 客 、 所 有 者 、 员 工 、 供 方 、 当 地 社 区 乃 至 整 个 社 会 。g.危 险 源 : 可 能 导 致 伤 害 或 疾 病 、 财 产 损 失 、 工 作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破 坏 或 这 些 情况 组 合 的 根 源 或 状 态 。4.职 业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体 系 要 素4.1 总 要 求4.1.1 目 的根 据 OHSAS 18001: 1999的 要 求 , 为 使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活 动 推 行 系 统 化 和 明确 推 进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活 动 的 要 点 及 流 程 , 特 制 定 本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4.1.2 适 用 范 围公 司 内 部 及 对 外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有 关 的 所 有 活 动 。4.1.3 管 理 规 划4.1.3.1 制 定本 手 册 由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组 织 编 写 , 总 经 理 审 批 。4.1.3.2 修 改|如 需 修 改 时 , 必 须 由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组 织 进 行 修 改 , 并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生 效 。4.1.3.3 发 放 /最 新 版 管 理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是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 由 办 公 室 统 一复 印 、 发 放 和 管 理 。 各 部 门 不 得 私 自 复 印 , 原 则 上 各 部 门 一 份 。 发 放 时 统 一 登 记 、编 号 , 领 用 人 签 署 姓 名 和 日 期 以 备 查 。4.1.3.4 其 他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的 使 用 人 和 保 管 人 应 妥 善 使 用 保 管 , 不 得 损 坏 和 遗 失 , 非 经 职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 不 得 外 借 和 外 送 。4.1.4.4 支 持 文 件 : 无 。4.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4.2.1 目 的制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 推 动 公 司 实 施 与 改 进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实 现 我 公司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4.2.2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4.2.3 权 责总 经 理 负 责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组 织 制 定 与 修 改 , 并 确 保 实 施 。4.2.4 管 理 规 则4.2.4.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应 清 楚 阐 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总 目 标 和 改 进 职 业 健 康 安全 绩 效 的 承 诺 。(1)综 合 考 虑 公 司 的 生 产 活 动 、 产 品 及 服 务 中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风 险 的 性 质 和 规 模 。(2)体 现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 。(3)体 现 遵 守 有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 的 承 诺 。(4)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形 成 文 件 , 并 传 达 给 全 体 员 工 , 使 全 体 员 工 认 识 各 自 的 职业 健 康 安 全 义 务 。4.2.4.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修 改(1)办 公 室 定 期 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是 否 符 合OHSAS18001标 准 要 求 、 有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本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保 护 政 策|及 相 关 方 要 求 以 及 是 否 得 到 贯 彻 实 施 。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向 总 经 理 报 告 。 总 经 理 在 接 获以 上 审 核 结 果 后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作 出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修 改 的 决 定 , 并 由 总 经 理制 定 新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予 以 发 行 。(2)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修 改 后 , 总 经 理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内 对 修 改 内 容 的 妥 当 性 进 行再 确 认 。(3)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审 核 修 正 , 原 则 上 为 1次 /年 (一 般 每 年 结 合 管 理 评 审进 行 ), 但 是 , 当 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 内 外 部 情 况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也 可 根 据 实 际 情况 , 由 总 经 理 作 出 修 正 的 决 定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应 文 件 化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签发 , 在 公 司 范 围 内 宣 传 并 实 施 , 保 证 传 达 给 每 名 员 工 。4.2.4.3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宣 传(1)最 新 版 本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必 须 发 布 给 公 司 各 有 关 部 门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有责 任 在 本 部 门 内 , 利 用 各 种 会 议 及 教 育 训 练 向 员 工 进 行 宣 传 。(2)在 公 司 内 以 宣 传 板 、 报 纸 等 形 式 宣 传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 对 外 则 应 利 用 各 种宣 传 媒 介 , 如 , 公 司 宣 传 册 、 网 站 等 对 外 宣 传 我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3)客 户 及 有 关 机 构 有 权 获 知 我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 客 户 及 有 关 机 构 可 依 以下 途 径 获 取 我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a.办 公 室 根 据 我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相 关 方 的 实 际 情 况 , 列 出 需 要 发 放 职 业 健 康安 全 方 针 的 相 关 方 ,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发 放 一 览 表 ”清 单 。b.管 理 者 代 表 在 确 认 清 单 后 , 通 知 办 公 室 发 放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c.办 公 室 应 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发 放 做 好 相 应 的 记 录 。总 经 理 确 保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在 全 公 司 的 推 行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人 、 财 、 物 。4.2.5 支 持 文 件 : 无4.2.6 附 件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发 放 一 览 表 ”4.3 策 划4.3.1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策 划4.3.1.1 目 的对 本 公 司 各 项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 过 程 中 进 行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和 实 施 必 要 的控 制 措 施 , 并 确 定 重 大 危 险 源 。|4.3.1.2 范 围适 用 于 公 司 的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 三 方 面 。4.3.1.3 管 理 规 则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依 照 “危 险 源 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程 序 ”实 施 。(1)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的 内 容 及 方 法 。a.常 规 或 非 常 规 的 活 动 。b.所 有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的 人 员 (包 括 合 同 方 人 员 和 访 问 者 )的 活 动 。c.工 作 场 所 的 设 施 (无 论 由 本 组 织 还 是 由 外 界 所 提 供 )。d.依 据 风 险 的 范 围 、 性 质 和 时 限 性 进 行 确 定 , 以 确 保 该 方 法 是 主 动 性 的 而 不 是被 动 性 的 。e.规 定 风 险 分 级 , 识 别 可 通 过 公 司 制 定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见 4.3.3)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见 4.3.4)中 所 规 定 的 措 施 来 消 除 或 控 制 风 险 。f.与 运 行 经 验 和 所 采 取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能 力 相 适 应 。g.为 确 定 设 施 要 求 、 识 别 培 训 需 求 和 (或 )开 展 运 行 控 制 提 供 输 入 信 息 。h.规 定 对 所 要 求 的 活 动 进 行 监 视 , 以 确 保 其 及 时 有 效 的 实 施 。(2)公 司 在 建 立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时 , 考 虑 这 些 风 险 评 价 的 结 果 和 控 制 的 效 果 ,将 此 信 息 形 成 文 件 并 及 时 更 新 。(3)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的 登 记 。a.办 公 室 应 系 统 地 确 认 各 部 门 的 危 险 源 辨 识 、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 并 依 “危 险 源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程 序 ”整 理 登 记 。b.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根 据 危 险 源 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 制 定 职 业 健 康 安全 管 理 目 标 , 并 制 订 相 关 管 理 方 案 , 必 要 的 时 候 , 向 总 经 理 提 出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的 修 订 建 议 。4.3.1.4. 支 持 文 件 : “危 险 源 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程 序 ”。4.3.2 法 规 和 其 他 要 求4.3.2.1 目 的确 定 公 司 活 动 、 产 品 和 服 务 中 危 险 源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所 需 遵 守 的 相 关 要 求 ,并 建 立 获 取 这 些 法 律 和 要 求 的 渠 道 , 从 而 使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及 要 求 。|4.3.2.2 范 围全 公 司 的 相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4.3.2.3 管 理 规 则(1)生 产 部 应 建 立 并 保 持 取 得 法 律 、 法 规 及 相 关 要 求 的 途 径 。 依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管 理 程 序 执 行 。(2)鉴 定 、 登 记 和 修 订 。a.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应 依 所 获 得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要 求 ,比 照 本 公 司的 活 动 及 危 险 源 进 行 符 合 性 鉴 定 并 登 记 , 具 体 依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管 理 程 序 执 行 。b.已 登 记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订 : 当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或 所 要 求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时 , 职 业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负 责 组 织 对 登 记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订 ;此 外 , 定 期 (1次 /半 年 )进 行 例 行 修 订 。(3)在 设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时 , 应 考 虑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相关 要 求 。4.3.2.4 支 持 文 件 :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管 理 程 序 。4.3.3 目 标4.3.3.1 目 的明 确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的 设 定 方 法 以 及 手 续 和 实 现 方 法 。4.3.3.2 范 围公 司 范 围 内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的 管 理 及 运 用 。4.3.3.3 权 责(1)总 经 理 : 审 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提 报 的 目 标 。(2)管 理 者 代 表 : 制 定 本 公 司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3)各 部 门 责 任 者 : 制 定 本 部 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并 予 以 实 施 , 对 本 部 门 员 工 进行 有 关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4.3.3.4 管 理 规 则(1)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的 制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制 定 时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应 综 合 考 虑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全 方 针 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政 策 意 图 , 以 及 根 据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指 标 的|立 项 :a.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要 求 事 项 。b.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的 要 求 事 项 , 包 括 对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 。c.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危 险 源 和 风 险 评 价 的 结 果 。d.相 关 方 的 意 见 。e.可 以 选 择 的 技 术 方 案 。f.公 司 内 部 财 务 、 运 行 和 经 营 要 求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指 标 的 确 定 。立 项 后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提 交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进 行 审 议 , 委 员 会 根 据审 议 结 果 确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总 经 理 在 充 分 考 虑 财 政 上 、 运 营 上 及 商 业 上 的 有关 要 求 事 项 后 , 对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进 行 最 终 的 承 认 。(2)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指 标 的 登 记 。办 公 室 将 总 经 理 承 认 后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记 录 在 年 度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一 览 表 中 , 并 向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汇 报 。(3)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指 标 的 评 审 与 修 订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定 期 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职 业 健 康 安全 目 标 的 达 成 状 况 , 以 及 有 关 目 标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职 业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针 的 要 求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指 标 修 改 后 , 总 经 理 应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内 对 修 改 的 内 容 的 妥当 性 进 行 再 确 认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指 标 的 评 审 , 应 在 当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规 、 标 准 、 内 外 部 情况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由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作 出 修 正的 立 项 。4.3.3.5 相 关 记 录 : 年 度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一 览 表 。4.3.4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4.3.4.1 目 的为 实 现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公 司 各 部 门 制 订 并 实 施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4.3.4.2 范 围公 司 各 相 关 部 门 。|4.3.4.3 权 责(1)办 公 室 : 组 织 各 相 关 部 门 制 订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2)部 门 负 责 人 : 推 行 与 本 部 门 相 关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3)管 理 者 代 表 : 审 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及 执 行 状 况 。(4)总 经 理 : 审 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及 执 行 状 况 。4.3.4.4 管 理 规 则(1)ISO小 组 依 公 司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针 对 危 险 源 识 别 和 风 险 评 价 结 果 进 行讨 论 , 组 织 各 相 关 部 门 制 订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2)各 部 门 责 任 人 将 本 部 门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及 其 管 理 方 案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予 以推 进 。(3)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代 表 组 织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定 期 (一 次 /半 年 )对 职 业 健 康 安全 管 理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 当 发 生 未 按 方 案 执 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时 , 职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代 表 需 及 时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要 求 , 由 各 部 门 具 体 实 施 。 办 公 室 负 责 记录 和 跟 踪 验 证 。(4)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内 容 应 包 括 : 目 标 、 职 能 部 门 /人 职 责 、 实 现 目 标的 方 法 、 完 成 时 间 表 等 。 有 新 项 目 导 入 时 , 办 公 室 考 虑 是 否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目 标 及 管理 方 案 。4.3.4.5 支 持 文 件 : 环 境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控 制 程 序 。4.4 实 施 与 运 行4.4.1 结 构 和 职 责公 司 明 确 了 组 织 机 构 , 如 组 织 结 构 图 所 示 。公 司 制 定 并 贯 彻 执 行 了 各 部 门 管 理 职 责 和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 规 定 管 理 者 应 为 实施 、 控 制 和 改 进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提 供 必 要 的 资 源 (包 括 人 力 资 源 , 专 项 技能 、 技 术 和 财 力 资 源 等 ), 且 对 所 有 承 担 管 理 职 责 的 人 员 , 都 应 该 表 明 其 对 职 业 健康 安 全 绩 效 持 续 改 进 的 承 诺 。 鉴 于 以 上 规 定 , 公 司 对 与 管 理 有 关 的 人 员 和 需 要 独 立行 使 权 力 开 展 工 作 的 其 他 人 员 规 定 了 其 职 责 和 权 限 。 管 理 组 织 的 责 任 和 权 限 的 运 行如 下 。4.4.1.1 总 经 理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组 织 和 实 施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2) 全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活 动 的 最 高 负 责 人 , 任 命 管 理 者 代 表 。( 3) 确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并 组 织 实 施 。( 4) 定 组 织 结 构 和 职 责 。( 5)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与 程 序 文 件 的 审 批 。( 6) 公 司 危 险 源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的 审 批 。( 7) 主 持 管 理 评 审 。4.4.1.2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协 助 最 高 管 理 者 推 进 及 实 施 全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活 动 。( 2) 提 供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所 需 的 资 源 。( 3) 策 划 和 组 织 应 急 准 备 及 响 应 。( 4) 组 织 建 立 、 实 施 和 保 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 5)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的 审 核 。( 6) 组 织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 程 序 文 件 的 编 写 。( 7) 当 最 高 管 理 者 不 在 时 , 代 理 其 行 使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的 权 力 。( 8)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组 织 结 构 职 责 的 审 核 。( 9)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体 系 内 部 审 核 组 长 的 任 命 。4.4.1.3 员 工 代 表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对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要 求 履 行 情 况 代 表 全 体 员 工 进 行 督 促 。( 2) 参 与 公 司 危 险 源 的 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和 风 险 策 划 活 动 。( 3) 参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的 制 订 和 管 理 文 件 的 评 审 。( 4) 根 据 需 要 参 与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检 查 。( 5) 参 与 公 司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和 目 标 的 制 定 和 评 审 。( 6) 负 责 与 管 理 者 代 表 进 行 协 商 和 沟 通 , 为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7) 参 与 商 讨 影 响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的 任 何 变 化 。( 8) 参 加 事 故 、 事 件 分 析 、 调 查 和 处 理 。4.4.1.4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协 助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 表 。( 2) 建 立 及 执 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并 维 持 。|( 3)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手 册 ”的 修 订 管 理 。( 4) 协 助 制 定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并 监 督 实 施 。( 5) 协 助 制 订 相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 。4.4.1.5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及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目 标 的 审 议 。( 2) 本 部 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推 行 及 宣 传 。( 3) 参 与 内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推 行 及 宣 传 。( 4) 提 出 持 续 改 进 的 建 议 。( 5) 负 责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紧 急 事 故 的 应 急 响 应 。4.4.1.6 内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审 核 成 员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制 定 内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审 查 的 检 查 表 。( 2) 执 行 各 部 门 的 内 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审 查 。( 3) 根 据 审 核 结 果 , 将 不 符 合 项 填 写 在 “纠 正 和 预 防 措 施 报 告 ”中 , 交 由被 审 查 部 门 确 认 并 提 出 改 善 对 策 。( 4) 确 认 各 部 门 的 改 善 对 策 的 实 施 状 况 与 效 果 。4.4.1.7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在 本 部 门 落 实 和 传 达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2) 保 证 相 关 的 目 标 在 其 管 辖 范 围 内 得 以 实 现 。( 3) 负 责 本 部 门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 4) 负 责 本 部 门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控 制 及 应 急 措 施 的 实 施 。( 5) 紧 急 事 故 发 生 时 , 须 把 握 状 况 、 执 行 应 变 措 施 并 向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者 代表 提 出 报 告 及 协 助 查 明 真 正 原 因 及 拟 定 防 止 再 发 生 对 策 、 执 行 及 确 认 效 果 。( 6) 教 育 本 部 门 员 工 提 高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意 识 。4.4.1.8 生 产 部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1) 对 材 料 储 存 及 运 输 中 的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因 素 进 行 控 制 并 持 续 改 进 。( 2) 加 强 材 料 供 货 商 关 于 本 工 厂 对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要 求 的 影 响 。( 3) 对 材 料 的 入 库 、 搬 运 过 程 涉 及 的 危 险 源 进 行 控 制 。( 4)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进 行 控 制 。( 5) 相 关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控 制 及 应 急 措 施 的 实 施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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