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结业论文论文.doc
|浙江财经大学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FOB 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与防范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分 院 专业名称 国际经济与贸易班 级 学 号 提交日期 答辩日期 2014 年 11 月 4 日|FOB 在实际应用中的风险与防范摘 要: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加入 WTO,我国已经全面融入于世界经济当中。我国的对外贸易不断增加,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简化交易的手续,缩短磋商的时间和节省交易的开支及费用,贸易术语成为了实际操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 FOB 作为其中的一种贸易术语,是买卖双方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据统计,目前我国 FOB 贸易合同已经达到 70%以上,很多出口企业青睐于选择 FOB。但在频繁使用的过程中,FOB 贸易术语既给企业带来了便捷,也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通过一系列相关案例对 FOB 贸易术语在实际操作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得到一些见解,提出一些防范措施,从而更好的了解 FOB 贸易术语并且降低风险。关键词:FOB;风险;措施Risks and Precautions of FOB in Practical ApplicationAbstra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andthe entry into WTO brings Chinas economy into the world economicsystem. Chinas foreign trade is increasing continuously. In order tosimplify trade procedures and shorten time for consultations and savingsand transaction costs, trade terms has become an essential part in practice.FOB as a trade term is the highest use in transaction. According to asurvey, Chinas current trade FOB contract has reached more than 70%,many export enterprises prefer this trade mode. However, it not onlybrings convenience but also risks to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ses risksof FOB in practical operation through relevant examples, and proposes|precaution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have a better understand of FOB tradeterm and reduce the risk.Key words : FOB;risks;precautionary measures目录一、引言1二、FOB 贸易术语解析 1(一)FOB 贸易术语的本质 1(二)企业选择 FOB 贸易术语的原因2三、选择 FOB 在实践中的风险3(一)交货前风险3(1)船货衔接风险及案例3(2)船货衔接风险产生的原因4(3)运输及保险风险及案例4(4)运输及保险风险产生的原因5(二)交货后风险5(1)FOB 下的提单风险及案例5(2)FOB 下的提单风险产生的原因6四、FOB 风险的防范与措施8(一)充分做好交易前准|备8(二)卖方选择货运代理9(三)选用其他贸易术语9(四)事发后积极采用法律手段10参考文献 11.|1、引言贸易术语作为国际贸易历史的产物,成为了现代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我国,CIF,CFR 和 FOB 作为使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术语,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既简化了交易的手续,缩短了磋商的时间,也节省了交易的开支和费用。而其中,FOB 贸易术语是及为重要的贸易术语之一。国际商会曾在 90 年代末对 40 多个国家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调查,按使用的频繁程度统计,FOB 排在第一位。2010 年我国的贸易总额接近 3 万亿美元,使用 FOB 贸易术语的合同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 70%以上,有些外贸企业甚至超过 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然而 FOB 在交易中的风险是一个存在已久的问题了。世界上各个有着国际贸易的国家中,卖方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都会面临这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当然,我国的出口商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FOB 贸易合同中,贸易风险不断增加,一些企业经常蒙受巨大损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正常的贸易秩序。在国际金融危机下,出口信用的危机急剧增加,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示各贸易商,就目前的严峻外贸形势下,海外买家信用风险越来越大,海外主权违约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国外银行的信用风险加大,已经越来越明显。种种情况表明,在国际贸易中,一些企业如果对贸易术语一知半解,则贸易风险会更大。2、FOB 贸易术语解析(一)FOB 贸易术语的本质在2000 年通则中,FOB 即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那个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2010 通则中,FOB 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卖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自此时之后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有此可见,在2010 年通则中,FOB 贸易术语有了更加准确的风险界定,为买卖双方在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做出了明确的说明。(二)企业选择 FOB 贸易术语的原因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人们为了更好的交流和交易,就产生了贸易术语。而它的产生正是商人们为了节约谈判的时间和节约在交流探讨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费用。贸易术语是用来表明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义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货物的运费、保险、风险的转移以及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的划分做出的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以便于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在合作的同时能够各自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众多的贸易术语中,出口商又为何偏向于选择 FOB 贸易术语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在 FOB 贸易术语中,出口商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包括:第一:办理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第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等。而进口商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第一、进口商需要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海关手续和货物进口以及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第二:必须支付任何货物装运前所做检验的费用。第三、进口商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装上指定装运船只起的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第四:进口商必须在自己支付用于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告知进口商有关船名、装船点和要求具体交货的时间。由此可以看出,在选择FOB 贸易术语时,卖方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就是卖方选择 FOB 贸易术语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中,很多进口企业都喜欢选择 FOB 贸易术语,所以出口企业如果选择 FOB 来报价,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客户资源。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发展,我国的商家纷纷进入世界各国的市场,更多的国家选择我国的出口商进行交易,但在交易中,价格成为了在国际市场中生存和竞争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而在众多的贸易术语中,FOB 的报价主要是成本价,而例如 CIF 报价,它包含了运输费和保险费,所以,在两者的报价中,CIF 价格通常比 FOB 价格要高出许多,因此,一些国外的商家会觉得选用 CIF 的商家|所出的报价过高,要求该报 FOB 价,从而通过自己与船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以降低贸易往来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而有些进口商家也会直接选择与FOB 报价的商家进行贸易往来。从一个历史因素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由于历史悠久,他们的规模较我国的船公司和保险公司而言更大,实力也更强一些,信誉又有保障,收费也较之更低,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综合物流体系发展还处于较落后的地位,而西方发达国家综合物流体系的发展速度很快,运输效率较高,时间较短,货损货差损失低,从而运输成本低。我国企业如果在多数情况下选用 FOB 贸易术语,就可以争取更多的客户资源,提高自己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3、选择 FOB 在实践中的风险(1)交货前风险(1)船货衔接风险及案例在 FOB 贸易术语合同下,船货衔接的风险时常发生。 某年 11 月,我国 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于巴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中订明:“FOB(厦门)xx 元人民币/千克,支付方式:。”合同还规定:“买方需于翌年 2 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 28 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3 月 1 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国外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 3 月 28 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翌年 5 月 5 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决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决绝赔偿损失,双方争议不能和解,卖方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取证调查,确认买方确实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接货,因此法院判决: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要求。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上述案例属于船货衔接中“有货无船”的情况。也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问题。在交易过程中,进口商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准时将船|舶派送至指定转运港,或者滞留港口,这不但会使得出口商的仓储费用增加,更为严重的情况在于如果货物是季节性的货物又或者是易腐烂变质的货物,那么时间会给出口商造成巨大的损失,有或者因国际市场上价格的下跌,进口商根本不派船舶来运货,出口商则会因为进口商的不诚信而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害。(2)船货衔接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不同的,如在 CIF 和 CFR 贸易术语下,合同规定是由出口商来负责准备货物、租船订舱和装船运输的所有步骤,而且在 CIF 贸易术语下,货物的保险也是由出口商负责。而在 FOB贸易术语下,合同中规定是由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并将所租船名及船期告知出口商,而出口商的主要职责就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规定的货物备齐并且运送至规定的装运港。而这些规定的约束就将本来连贯的程序被分割开来,让买卖双方分别行使,使得双方可能无法准确有效的联系和沟通。因此,这就导致了交货前期各类风险的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运输的距离比较远、在来回的路程上消耗的时间长,在一些情况下,大自然的变化较大,有时候不能预测和防范,导致运输也会受到自然变化的影响,在 FOB 贸易术语下,进口商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会安排船只在规定期限内抵达合同指定的装运港接货,这时,就会发生船货衔接不紧密的问题。进口商租船订舱后,出口商在装船的日期上的选择空间就会很小,如果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那么出口商就不能取得提单从而进行交单议付。即使出口商按照预先规定的装运期提前将货物准备妥当并运送到装运港,如果进口商指定的订货船没有及时到港,就会增加出口商因提前将货物运送至港口所必须支付的仓储费用,或因此而导致出口商延迟收到货款从而损失利息。尤其是在出口大宗商品的时候,船货衔接的风险就会更明显。如果进口商安排的船只按规定时间到达装运港,而出口商因为备货的时间太过仓促,又或者因为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船舶航次太少,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装运到指定的船只上,这时出口商就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有时候,比如在舱位紧张的时候,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的运价较低时,出口商虽然已经将货物备好,但船公司不肯及时为出口商安排舱位,而国外进口商又不同意延期,卖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3)运输及保险风险及案例买卖双方按照 FOB 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 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 60%。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 FOB 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担这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在上述案例中,出口商通过引用国际贸易的惯例,凭借当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就已经转移给进口商为理由拒绝对进口商进行赔偿,这种思维想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运货图中,货物品质就已经发生了变化,造成这些损失的原因就是因为包装不良,这就说明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就已经存在的,这就必然会发生货物的损坏,这是出口商所犯的过失,违约责任应由出口商承担。本案所说的情况是因为包装不良造成的,并不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对 FOB 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解释:如过在运输途中因为意外发生的事件导致货物遭受损失由买方承担,出口商应该承担自己的违约后果,不应该拒绝赔偿。(4)运输及保险风险产生的原因按2010 通则的规定,如果采用 FOB 贸易术语,出口商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与货物有关的风险就由出口商转移给进口商,出口商就此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在 FOB 贸易术语的规定中,货物的保险是由进口商来负责办理的,在现实中,买方一般都会为货物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虽然是“ 仓至仓”保险条款,但是,在出口商将货物交至指定装运港船上之前,出口商是不具备对货物的可保利益的。换句话说,在货物交付进口商所指定的代理船舶之|前,出口商必须要负责把交易货物从自己的仓库运送到指定装运港口,如果货物在这期间运送途中发生了损坏或者灭失,出口商是不可以获得进口商办理的“仓至仓”条款赔偿的。也就是说,在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前,出口商必须承担货物的风险。(二)交货后风险(1)FOB 下的提单风险及案例我国一服装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订了一笔十万美元的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 FOB 大连,支付条件为 D/P at Sight,德国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出口货代为买方指定的美仑公司,装运日期为 9 月 30 日前。由于在此之前我国服装公司与德国这家公司采用 L/C 支付方式通过该货代公司曾经做过几笔合同,所以对这家德国进口公司和货代公司都很信任。德国公司 9 月 5日就将派船到大连,因为时间仓促,A 公司无法按时筹集到货,因此直至 9 月20 日,才将货物备好。产生的船舶滞期费一万美元由 A 公司承担。在运往港口的途中,由于雨淋,货物发生损坏,A 公司只好重新发货。货物发出后,美仑货代公司为我国服装出口公司签发的三份正本货代提单,我出口公司将全套货运单据通过托收行中国银行大连分行交给对方指定的代收行收款,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德国公司开始说尚未看到单据,后来又说正在办理付款赎单事宜,最后传来了一份银行付款底单,而我公司查询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我国公司无奈只好指示代收行将全套单据转让给其在德国的分公司,让其先代为收货,然后再与德国公司进行交涉,以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但当德国分公司拿着正本提单去港口提货时,发现货早已被提走。我国服装公司马上与德国公司联系,结果对方杳无音信;我国服装公司赶紧派法律顾问对美仑货代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美仑货代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到工商部门一查询,才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货代资质,仅仅是一家普通的运输咨询公司。最后,我国公司只好采取委托其在德国的分公司帮忙起诉德国进口公司。但却得到消息说其已经申请了破产保护,我国公司只能参加破产清理。我国公司经过计算发现如果参加清理,所得资金可能还不够支付律师费用,只好撤诉。在本案例中,我国公司在 FOB 贸易术语下任由进口商指定货代公司,导致进口公司和货代勾结,骗取了所有货物,在实际交易中,一些不法的进口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