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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与考试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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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与考试答案.docx

    一名词解释1环境权 环境权又称公民环境权,指的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以及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2污染事故 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及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一般简称为“三同时”制度。4生态补偿使生态影响的责任者承担破坏环境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和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的受害者进行补偿的一种生态经济机制。5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 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及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6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7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8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9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及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止对策和措施。二论述题1 论环境民事诉讼及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答:环境民事诉讼及一般民事诉讼区别主要有如下4点。1起诉资格的放宽。一般民事诉讼,必须是及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我国的环境及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当然也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2举证责任的转移。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据,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害人具有故意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举证责任。在环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的原告(多为公众或居民),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致害物的检测、化验等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到其生产工艺、商业或技术秘密等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也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得。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提供举证。3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侵害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提出直接证据。但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因此,在环境及资源保护法中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就是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的方法,人为“推定”因果关系。4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件,规定了比普通诉讼时效稍长一些三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主要是考虑到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具有相当的时间差;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财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都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比普通时效延长一年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三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收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2 论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缺陷及改革方向?答: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应低于正常处理费用,否则排污单位宁肯缴纳排污费而不积极治理。这有悖立法目的,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不利。但是,我国目前确定的标准却因下列原因而低于正常处理费用。 1很多老企业因管理水平低、工艺设备落后,超标排污量大,如果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会影响企业的支付能力。 2征收排污费必须和有关政策相衔接。我国的能源政策是以燃煤为主,而煤作为“肮脏”能源其排污量较大。如果燃煤排污收费标准过严,则又有悖于能源政策。 3需要照顾某些行业历史形成的特殊情况。 对于收费标准的改革,应当逐渐将单位浓度收费向浓度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变静态收费为动态收费。使其逐步达到或超过治理成本。同时,收费额的提高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物价指数的变化;环境要求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应有所不同。3 论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答: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有如下几点。 国家主权及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没有主权原则,就没有国际法,因为国际法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和游戏规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享有依据本国政策和需要对其管辖范围以内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权力。但是这样的开发活动常常会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及资源带来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是损害。因此,在肯定国家对开发其自然资源的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就是不得给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有关国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合作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国际合作,就没有条约。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由于环境要素的整体性、不可分割性的特点,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在国际环境法上,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且有权参及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及合作。防止环境损害原则。环境损害,无论是物种灭绝还是环境污染,常常是不可逆转和不可恢复的,所以防胜于治。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应该是环境保护的黄金规则。谨慎原则。从比较宽泛的意义上讲,国家对于环境问题应该谨慎从事,在对那些可能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作出决定时要有预见性。从相对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一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者来证明他所从事的那种行为对环境不会造成损害。污染者负担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力图解决的是环境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利益,受益的却是排污者。如果允许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存在,显然有悖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污染者必须承担清除污染、恢复原状的负担,不能将这种负担转嫁给整个社会来承担。 4论我国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重要内容?答: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要是指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分别介绍。一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通过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它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占有全能是对自然资源实际掌握和控制的权能;使用权能是按照自然资源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收取由自然资源产生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能是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处置,从而决定自然资源命运的权能。此四种权能既可以及所有权同属一人,也可以及所有权相分离。以下就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取得、变更、消灭作逐一介绍。1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情况。在我国,自然资源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国家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及自然添附三种方式。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强制取得,是指国家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公共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自然添附则是指自然资源在自然条件的作用下使自然资源产生或增加的情况。集体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是劳动群众集体对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其主要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天然孳息和开发利用。需要注意的是,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是有限所有权,即它的客体是有限的。个人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完整意义的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只存在某种自然资源个别部分的个人所有权。自然资源个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开发利用和继承,而不存在法定取得和强制取得。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即自然资源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过程。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征用、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依法转让、对换或调换等原因而变更。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法律剥夺、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失。根据自然资源所有权消灭后能否产生新的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绝对消灭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相对消灭。二自然资源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进行实际运用并取得相应利益的一种手段。1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自然资源的类别,可以把自然资源使用权分为土地资源使用权、草原资源使用权、森林资源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海洋资源使用权、野生动植物资源使用权等;按自然资源的归属分,可以分为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使用权;按使用人是否向所有人支付使用费用分,可以分为有偿使用权和无偿使用权;按使用权是否预定了使用期限分,可分为有期限使用权和无期限使用权。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确认取得、授予取得、转让取得、开发利用缺德等四种方式。3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主体或内容所发生的变化。它通常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使用权的转让、破产或抵债、合同内容变更等原因而变更。4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自然资源使用权人丧失使用权的情况。引起自然资源使用权终止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原因。开发利用完毕。 因期限届满。因闲置或弃置抛荒。非法使用或转让而被强制终止。因主体消灭。5 论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答:根据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五类二级组成。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二级,是指我国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级、地方级二级。另外,在环境标准中还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主要适用于尚未制定国家环境标准,但又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规范领域。 6论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答:我国水资源保护的主要管理制度有如下8点。 1水资源规划制度。水资源规划是法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预先做出的整体安排。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任何违反规划的行为,便是违反制定规划所依据的法律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规划需要修改,必须经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核准后,新规划才发生效力。 2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水中长期规划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管理,合理配置水资源,减少用水矛盾,根据一定时期水资源的供求状况而对水资源的分配作出计划安排的一整套措施。实施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的具体方式是制定和执行水量分配方案。水量分配方案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3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根据水资源的年可供量,通过定额分配的方法,确定一个地区和行业的用水总量并加以控制的一整套措施。4水功能区划制度。 水功能区划制度是根据水体的不同用处对各种水体进行功能划分,并适用相应的水质和管理要求的一整套措施。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对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一定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一整套措施。6取水许可制度。又称取水许可证制度,是指国家要求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准许取水的证明文件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和方法。 7增收水资源费制度。 水资源费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国家缴纳费用。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则是国家对水资源费征收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和水资源费的使用等所作的规定。8用水收费制度。用水收费制度是指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要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的一整套管理和措施。水费和水资源费是两种不同的收费。水费是缴给供水单位,水资源费则是缴给国家;水费是在其他单位给用水单位供水时,由用水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则是在用水单位自己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时缴纳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开发。 7 论环境许可证制度?答: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制度。许可证制度有如下优点,从而在环境管理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建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的进行环境管理。便于主管机关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便于主管机关及时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及时制止不当规划、开发及各种损害环境的活动,及时发现违法者,从而加强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察职能的行使,促使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环境管理,进行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造,采取无污染、少污染的工艺。便于群众参及管理,特别是对损害环境活动的监督。8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答: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国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主要主体自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而要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进行充分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都应该共同承担责任。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各国都应该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造成损害;各国都应该广泛参及有关的国际合作;各国都应该在环境方面互相合作和支持等。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的国家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标准,对别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不是适当的,也许会使他们承担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在国际环境法中,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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