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2022有关合作开发合同范文集锦十篇.docx

    • 资源ID:55546853       资源大小:41.96KB        全文页数:68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0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0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2有关合作开发合同范文集锦十篇.docx

    2022有关合作开发合同范文集锦十篇合作开发合同 篇1鉴于我国的土地全部权属于国家全部,国有土地全部权不行以转让,为了实现对国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场流转,我国设立了独特的国有土地全部权和国有土地运用权相分别的土地制度。土地运用权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下,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土地运用权人可以用土地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土地要素与资金要素的结合,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国有土地运用权的用益物权,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法律基础。然而,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常常出现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款、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租赁的状况。为了正确处理以上问题,20xx年8月1日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以四个条文对上述四种状况作了界定,这也是本文要探讨的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转性合同,本文主要探讨上述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及特征要确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否名实相符,首先就要对什么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进而分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从而来判定那些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些合同应当转性合同,并应根据转性后的合同关系来处理。司法说明第十四条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作出明确界定:“本说明所称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供应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第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其次,当事人双方共享利润;第三,当事人共担风险,第四,当事人是以开发房地产为合同的基本内容。须要留意的是司法说明不再把共同经营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实践中对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上述四项特征中争议较多也最难以把握的是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和特征三(当事人共担风险)。下文将对上述特征一、三作进一步分析。为了叙述的简便,本文仅探讨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开发与合作方为两方的情形并无本质差异。2.关于特征一:当事人以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出资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另一方则以资金作为唯一出资;(2)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资金作为唯一出资;(3)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则以部分土地运用权作为唯一出资;(4)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5)当事人一方以土地运用权和部分资金作为出资,另一方也以非资金形态的实物(如建筑材料)或劳务作为出资。其中以第(1)、(2)种情形最为常见,第(3)、(4)种情形偶见于相邻地块的土地运用权人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第(5)种情形偶见于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施工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合作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是在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状况下。3.关于特征三:当事人双方共担风险本文认为,上述特征应理解为:当事人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应当共同分担。这里,共担的风险应主要指合作双方预期的利益目标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的风险,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利益风险。除非非过错方同意分担,否则后者应由过错方担当。何谓共同分担风险?首先,在确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时,应当留意,不能仅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的不担当经营风险的约定作为推断标准,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其次,这里所说的风险是经营风险,不属于其它风险。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约定,甲供应土地运用权,乙进行投资,甲乙双方合作进行开发房地产,甲担当土地运用权证办理带来的风险,乙担当出资带来的风险及合作开发过程中的其它风险,甲获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积或者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该部分房屋所对应的房价款作为收益。在这个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相反还约定了甲方应当担当办理土地运用权证带来的风险。但是从该合同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来看,甲实质上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因为,第一,办理产权证是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个附随义务,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需履行的义务,是甲方的固有义务,不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其次,如房屋建成,甲将分得一半房屋面积;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获得相当于一半房屋面积的收益。因此,本文认为,案例一的合同应当根据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来处理。再次,共同分担风险应理解为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与各方当事人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当,至少不应严峻失衡。否则应视为非实质性的共担风险。比如案例二,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论实际建成房屋面积是否增减)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除无偿收回土地运用权外,既不担当合作开发活动中的其他损失,也不要求相对方赐予经济补偿。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约定,合作开发项目完成的,甲作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甲也将能获得相当于该一半房屋面积的房屋价款的80%,其余20%作为甲对合作开发项目最终不能完成的风险担当。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灭失,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其担当的风险几乎为零,或者仅仅丢失肯定期间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对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乙将事实上担当开发失败的几乎全部经济损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对于甲而言,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能履行,不仅其担当的风险为零,而且可以接着获得约定的利益,只是该利益比项目胜利时有所削减。可以说,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无利可图,但不会亏本,即不赚不赔;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因此自不待言,该两案中甲分担风险的比例与其就合作开发目标顺当实现时所约定共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经严峻失衡。有人认为,只要双方约定共担风险,就应认定为合作开发合同,风险的分担比例应当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法律不应无端干预。本文认为,假如法律对于当事人风险的分担比例完全不加干预,将给当事人规避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关于转性合同的规定留下巨大的空间。比如,当事人可能约定利益安排时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风险分担时,该方担当1%。二、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四种转性合同1.司法说明确定转性合同的法理基础司法说明分别在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转性合同。司法说明作出这四条说明的法理基础均为意思表示理论,即通过揭示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判定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质,而不以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名称或外部表现形式来推断合同的法律性质。2.四种转性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1)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时,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经成为“投入”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这与土地运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在权利义务的本质上并无二致。也就是说,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转让土地运用权的所获得的对价,合同相对方通过支付“固定利益”(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而获得了土地运用权。投入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受让方。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的转让。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经营风险,而只是约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实践中,假如由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不够严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仅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安排,未约定风险分担的,这样的约定是否可以视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呢?本文认为,这种状况下不宜一概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利益,而应当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作为推断标准。即,只要合同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获得固定利益,而不担当经营风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不担当经营风险,也应当认定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假如在这种状况下,相对方仍应对固守“保底利益”的当事人担当价值固定只不过变换给付物种类的义务,那么合作风险事实上还是并未“共同担当”。其次,固定利益的含义。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无论在合作开发房地产中出现什么样的经营风险,供应土地运用权的一方都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肯定的、不变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应当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确定的、不变的利益。即,不论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该利益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是不发生改变的。例如,土地价款的35,总投资的25这样的约定。B.可以表现为货币,但不以货币为限。在通常状况下固定利益表现为货币,但并不以货币为限。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也可以固定数量的房屋,还可以是固定数量的货币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本文进一步认为,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一词不够准确。在上文列举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开发风险是少赚不赔,但严格说来,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项目开发的成败将影响甲获得的利益大小。根据现行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将不能认定转性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而事实上这类合同的本质仍旧是供应土地运用权一方不担当经营风险的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只不过对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对价根据不同的项目开发结果做了分别约定。因此,本文认为,如将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中的“固定利益”改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转性认定的漏洞,因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约定的项目失败情形下的利益。(2)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实为房屋买卖的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假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则表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资金作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对价。也就是说,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对方通过出卖固定数量的房屋获得了肯定的资金,这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投入资金的一方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合同相对方成为房屋的出卖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的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买卖。因此,此类合同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获得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说明其次十五条所指的安排固定数量的房屋,是指供应资金一方当事人获得固定数量房屋的全部权,而不是运用权。其次,固定数量的房屋,应当和本文在前面对“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样,该固定数量房屋的数量应当是可以确定的,并且经确定后不变的。例如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安排5000m2的房屋,该约定就是确定的,不论房屋是否能实际建成,合同约定的固定数量房屋都是确定的,并且是不变的。至于,该房屋最终能否建成或者供应资金的一方能否实际分到5000m2的房屋则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3)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假如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则表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投入资金,获得了固定数额货币的回报,相当于供应资金的一方通过出借资金获得了利益,合同相对方通过借款进行了房地产开发,双方的真实意思在于融资进行开发建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供应资金的一方于贷款人,合同相对方于借款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是否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理解。我们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固定数额的货币时,应当留意这里的固定数额货币不等同于“固定利润”。这是因为利润的获得要取决于房地产开发的结果,在房地产开发完成之前利润是不确定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固定利润”。例如在合同中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供应资金一方获得合作建房利润的50,这样的约定就不应当视为约定了供应资金的一方获得固定数额的货币。(4)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借款合同的认定认定标准司法说明其次十七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运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类合同中,供应资金的当事人不论合作的结果如何,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都将运用(租用)肯定数量的房屋。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供应资金的一方以供应的资金作为运用约定面积房屋的对价,相当于供应资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对方供应约定面积的房屋给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运用。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为承租方,合同相对方为出租人。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因此,此类合同的认定的推断标准是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不担当经营风险,假如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担当经营风险,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假如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运用房屋,那么这类合同就属于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认定中应当留意的问题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运用房屋。因为这类合同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租赁合同存在肯定的区分,所以在合同的条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会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肯定期限内通过支付肯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费运用约定面积的房屋。司法说明所称的其它形式运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肯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无论这类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供应资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运用建成后约定面积的房屋,只要约定的实质内容表明供应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担当经营风险,并只以租赁或其它方式运用房屋,都应当把这类合同认定为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三、合作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几种特别的状况的处理第一种状况,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乙方仅供应资金,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A.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六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方,甲方转让土地运用权和出借资金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又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甲方转让土地运用权和支付货币的对价均为所约定获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C.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在此种状况下,还可以再分两种状况来探讨: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货币,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量的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的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房屋量很少,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固定数量的房屋,那么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的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量的房屋或固定数量的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乙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D.固定利益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符合司法说明其次十四条和其次十七条的规定,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甲方既是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又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时应当分别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E.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在此种状况下,也应当再分两种状况来探讨: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额的货币量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中部分价值,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仍旧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固定数额的货币或固定数额的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价值中的部分价值,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尽量简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原则来处理,既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和房屋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额的货币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约定取得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三个合同关系。也可以把甲供应土地运用权的对价视为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和固定数额货币中的部分货币,那么甲方供应资金的对价就是固定货币中的部分货币,此时,甲、乙之间存在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后一种思路来处理,即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借款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F.固定利益为固定数量的房屋和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此种状况下,应当根据前文C部分所确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在这种状况下也应当根据前文E部分确定原则来进行处理。a.约定甲获得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数量的房屋很少,和约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约定甲获得的以租赁或其他方式运用房屋的价值很小,和约定取得的固定数量的房屋的价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或仅仅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对价。此时应当根据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来处理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种状况,甲方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乙方供应土地运用权,()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状况和第一种状况没有本质的区分,唯一的区分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供应的资金。在其次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供应的土地运用权。第三种状况,甲、乙双方均供应土地运用权和资金,约定甲方不担当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这种状况和第一种状况也没有本质的区分,唯一的区分在于乙方作为合同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不同,在第一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支付的对价是其所供应的资金。在这种状况下乙方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所支付的对价是其供应的土地运用权和资金。事实上甲方作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方、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所获得的对价形式表现为所获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质上却是乙方投入的资金或土地运用权或资金和土地运用权。合作开发合同 篇2项目名称:甲 方:乙 方:丙 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填 写 说 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探讨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当事人运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甲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 话: 传 真:电子信箱: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加探讨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同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探讨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2、技术内容:3、技术方法和路途:其次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探讨开发项目中,分工担当如下工作:甲方:1、探讨开发内容:2、工作进度:3、探讨开发期限:4、探讨开发地点:乙方:1、探讨开发内容:2、工作进度:3、探讨开发期限:4、探讨开发地点:丙方:1、探讨开发内容:2、工作进度:3、探讨开发期限:4、探讨开发地点: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实行以下方式对探讨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探讨开发工作供应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乙方:丙方: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供应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探讨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甲方:1、供应或支付方式: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3、运用方式:乙方:1、供应或支付方式:2、支付或拆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3、运用方式:丙方:1、供应或支付方式: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3、运用方式:第六条 以供应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供应技术不侵扰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供应技术方应当。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需由合作各方协商一样,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恳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2、3、4、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探讨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担当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探讨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担当:1、2、3、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详细内容包括: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探讨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担当风险损失:1、2、3、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探讨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一方发觉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探讨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实行适当措施削减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实行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探讨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甲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3、保密期限:4、泄密责任: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3、保密期限:4、泄密责任:丙方: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2、涉密人员范围:3、保密期限:4、泄密责任: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探讨开发成果:甲方:1、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2、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乙方:1、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2、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丙方:1、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2、探讨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探讨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甲方:乙方:丙方: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探讨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学问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1、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运用和有关利益安排方式如下:2、按技术隐私方式处理有关运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隐私的运用权:(2)技术隐私的转让权:(3)技术隐私的安排方法: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相关学问产权权利归属,特殊约定如下: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探讨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学问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1、 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取得后的运用和有关利益安排方式如下:2、按技术隐私方式处理有关运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1)技术隐私的运用权:(2)技术隐私的转让权:(3)相关利益的安排方法: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探讨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学问产权权利归属,特殊约定如下: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探讨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利;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探讨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嘉奖的权利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探讨开发经费所购置与探讨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全部。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探讨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担当违约责任:甲方: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乙方: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丙方: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次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探讨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建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全部详细相关利益的安排方法如下:其次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 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担当以下责任:1、2、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未刚好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责任。其次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行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行抗力和技术风险2、3、其次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说明如下:1、2、3、4、5、其次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技术背景资料: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技术评价报告:4、技术标准和规范: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6、其他:其次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其次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丙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 (签名)年 月 日项目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印花税票粘贴处:(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登记号*: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方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 元,现予登记。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登记机构: (签章)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登记证书签发人: (签名及签章)*登记证书号码应当根据1999年5月国家科技部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编码方式编号。合作开发合同 篇3甲方:_法定地址:_乙方:_法定地址: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同等互利、诚恳信用的原则,共同合作参加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

    注意事项

    本文(2022有关合作开发合同范文集锦十篇.docx)为本站会员(w***)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