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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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策划方案 .docx
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策划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的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是指通过南宁市本级现代工业发展支配的技术改造资金,赐予补助扶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依据项目投资协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次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支配的原则和条件第三条 项目支配的原则(一)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南宁市工业发展、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主动推动作用。优先支持:1.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及其配套项目。2.高端铝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绿色化工、绿色家居等传统优势产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产品升级、零土地技改等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重点可结合南宁市委、政府重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详细以申报时发布的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为准。(二)对已享受招商引资相关实惠政策的招商引资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投资、产出等考核指标未达当年度要求指标前,不能享受市本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已获得过技术改造贴息(补助)资金扶持的,原则上须在获得扶持的项目完成建设并验收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第四条 项目支配的条件(一)实施项目的企业为在南宁市(含所辖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工业企业。(二)企业经营活动正常,企业项目、财务等管理规范,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符合有关扶持政策的规定,且须纳入我市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统计。(四)项目经工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手续完善。(五)项目的投资进度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安排30%以上。申请补助的项目预料能在申报当年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投产。(六)企业须承诺项目投产时间、项目验收时间以及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验收当年新增工业产值、税收等绩效考核指标。(七)历年曾获得过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再申报时必需满意下列条件之一:1. 申报年度之前的三年内至少有一年税收不低于获扶持项目原预料新增税收的50%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不低于扶持资金额的1.5倍或三年累计增加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扶持资金额。2.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达到或超过10%。3.获扶持项目完成原承诺的绩效考核指标。第三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申报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提出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局部门依据年度技术改造重点方向和扶持指南,组织本辖区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并于规定时间前联合行文盖章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仅提交PDF电子文档,扫描件需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按依次排版):(一)项目担当单位营业执照。(二)项目申请报告。(三)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或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明。(五)项目节能审查文件或相关证明。(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七)项目设备投资额相关凭证(以发票、支付凭证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其中,供应发票、支付凭证的须自列清单、排序编号;供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须附有设备投入清单。项目设备投资有效凭证的总额将作为计算项目补助的依据。(八)项目单位对所供应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担当法律责任的声明。(九)曾经获得技改资金扶持的企业,须供应第四条第(七)点要求的证明材料。(十)其他需供应的资料。第六条 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南宁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申报表(附件1)并出具举荐看法,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附PDF电子文档)。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提出初审名单。初审实行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第四章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托付第三方询问服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第九条 专家组的专家由第三方询问服务机构负责聘请,专家应包括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第三方询问服务机构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廉洁自律、遵纪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自愿参与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具有高级(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了解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熟识相关政策法规,精通专业业务并在所属行业或专业中具有较丰富的实践阅历和肯定影响力。(三)未涉及参评项目、企业相关工作,未与参评项目、企业有利益关联;(四)身体健康,能履行现场踏勘等工作职责。(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第十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一)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或行业管理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不得少于1人。(二)专家组组长应当具有较深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阅历、较高的行业威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理解表达实力,能够从全局角度对评审项目进行把握。(三)专家组全体成员中在职专家比例不应低于五分之三,在评审过程中除特别状况外不得更换专家。(四)可依据当年申报项目的数量和行业分布等实际状况合理采纳分组评审的方式进行专家评审。(五)同组专家工作单位不得有重复(含下层机构)。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评审以召开评审会方式进行。评审会由评审专家组成员独立实施。评审专家组成员举荐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审会。第十二条 专家组依据评定标准(附件5)进行评议、打分,对项目是否符合扶持条件提出明确的专家看法建议。取各专家平均分作为项目评审分数,项目评审分数低于60分不得列入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第三方询问服务机构负责收集汇总后专家评审结果向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反馈。第十三条 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征求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看法后,依据专家评分、专家看法、部门看法以及当年工业发展资金预算等综合提出详细项目支配建议安排,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保密要求的除外。如公示期间有反馈看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第十四条 列入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的项目担当单位须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签定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状。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应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扶持安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以及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因市场改变等缘由确需调整,项目单位应刚好按原申报流程提出调整申请,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对固定资产投资削减额不超过安排固定资产总投资20%的建设内容调整,由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和财政局调整,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备案。上述范围外的项目调整,由项目所在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联合同级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探讨后予以批复。项目调整等缘由需收回的专项资金由各县、城区、开发区财政局负责收回,并退回市本级财政统筹支配,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协作。第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应根据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跟踪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辖区技改扶持资金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状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应按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目标内容包括完成投资、形成效益等。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伴同项目安排一并下达。项目绩效指标完成状况作为企业下一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技术改造资金项目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项目验收。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市属企业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项目原则上在建成投产后6个月内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批准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绩效指标是否达到设定目标、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运用等。对固定资产投资未能完成安排80%及以上或绩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的,根据完成状况最差的绩效考核指标的相应比例调减扶持资金,并由项目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提出看法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核定。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资金扶持安排并收回扶持资金。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条件(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安排的70%及以上,并能满意生产运用要求;(二)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稳定试运行肯定时间;(三)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状况、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投资完成状况、项目绩效指标完成状况等。其次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一)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安排、项目调整批准文件等。(二)项目绩效考核责任状。其次十一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编制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5),向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提出验收申请。其次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实行组成验收组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组由技术或行业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其次十三条 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县、区、开发区经信(发)局给项目担当单位出具项目验收批准文件(附件6:关于xx项目通过验收的通知)。其次十四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担当单位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7)一式四份,同时将以下项目验收报备材料按依次装订成册(复印件需盖企业公章),并扫描PDF电子文档,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项目验收报备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并办理技改扶持资金的拨付。技改扶持资金实行验收后一次性拨付方式拨付。项目验收报备材料:(一)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财政资金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及其附件。(二)项目绩效考核指标责任状。(三)项目验收批准文件及其附件。其次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担当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验。对复验未能通过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安排并收回扶持资金。其次十六条 项目未能按承诺时间建成或按承诺时间验收的,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财政局报告说明状况,无合理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建成或未报请验收的,取消资金扶持安排并收回扶持资金,五年内暂停该项目担当单位申请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资格。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8页 共18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