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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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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docx

    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 论文关键词:政府经济法律责任WTO司法审查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责任干脆沿用传统行政责任的形式,追究机制也是干脆套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形势的发展对我国现行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须要在现实的基础上,重新构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公益诉讼机制,以促进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合法化,使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中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一、经济法律贵任和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所应担当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分别性的特征,即经济法律责任因不同的主体、不同主体的不同权利义务而不同,这种分别一般以经济法的调控、受控主体的划分而得以体现。众所周知,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机关,因此其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主要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通过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叙来订正或者弥补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带来的缺陷,以保障经济法律目的的顺当实现.这里我们主要是通过对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的意义和现状进行分析,引发对现行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思索,意图重新构建一种公益诉讼机制,以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使经济法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二、构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意义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一个法律部门,其运行主要是通过综合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解决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性的冲突,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政府的种种经济法律行为,就必需合乎法律,相应的,针对其违法的经济法律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的作用就不行小视。详细而言,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作为经济法的程序机制之一,其意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一)一般性意义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作为经济法中程序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般意义在于从横向上与民事、刑事、行政责任追究机制相互协作,弥补传统三大诉讼在我国整体诉讼机制中的盲区,使法律责任的追究更加系统完善:从纵向上与经济法立法、执法程序相连接,保障了经济立法思想、执法程序的顺当实现,维护了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完整性,促进了经济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二)特别性意义政府经济法律责任,是针对政府违法的经济法律行为的。前面己经提到,政府在经济法的运行中作用重大,尤其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担当着广泛的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甚至有些时候政府还以干脆或间接限制的社会经济资源同企业、消费者一道参加市场经济生活.政府所涉及到的经济生活面如此之广、影响如此之大,那么政府经济法律行为合法、适当与否就显得相当重要,针对政府违法经济法律行为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轰当然就必不行少。三、当前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贵任追究机制孟构的必要性我国经济法起步的较晚,学界虽然对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所探讨,但却存在诸多不完善、不合理的地方。随着当前政府经济法律行为的影响力的增加,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科学化就显得越来越必要.(一)政府经济法律行为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虽然,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政府对企业行政和支配权力的逐步萎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职能的总体弱化。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呈现出了以学问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全球化等各种新思潮、新特征,这些都对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学问经济凸现了学问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核心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扶持等方面担当更大的责任,予以更多的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则要求政府从更新的角度、更大的范围、更长远的将来利益动身来作出经济法律行为;经济全球化同样给中国政府供应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使政府对经济事务甚至国家主权事务的管理难度趋于不断的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就必需进一步努力完善自己的行为实力,在经济运行中依旧行使其神经中枢般的作用,以求在困难的世界经济活动规则和制度支配下维护国家经济的发展。(二)传统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理论面临着诸多挑战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传统责任追究机制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是政府违法经济法律行为所担当的行政责任本身须要不断的科学化;另一方面,政府违法经济法律行为的责任形式原委是否能采纳行政责任形式还值得商推,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这一问题更是显得特殊突出。细致探讨会发觉,我国行政诉讼与WTO司法审查存在着形式和实质上的冲突。从形式上看,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如WTO规则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了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而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明确的解除出了受案范围之外;WTO还设置了范围较为广泛的司法审查,几乎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爱护三大领域的每一个协定,而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列举式的规定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仅仅局限于详细行政行为等。从实质上看,可以说wro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我国审判体系的设置提出了挑战,由于wro规则更加关注成员方实际利益的减损而非对于抽象法律原则的推崇,因此wro法律规则的设置是以非法律因素为主的,具有不确定性和松散性,适用起来具有敏捷性与创建性,这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确定性、适用的严格性等都是大相径庭的。.这种区分的根源是因为wro中的行政行为事实上不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是特指政府经济法律行为,即经济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故而不能以传统行政法的目光来看待政府经济行为,更不行以干脆运用传统的行政责任形式来追究政府违法的经济法律行为。四、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创新性思索既然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中的一种,那么我们明显不能再接着适用传统的行政责任而应当从经济法部门的角度去思索如何重新构建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公益诉讼机制即是学者们思索探寻的结果之一该机制的构想是基于政府经济行为的特别性,试图通过广阔社会私权主体的参加来约束政府权力,使国家和社会经济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这一机制的构建详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诉权诉权是国民享有恳求救济的权利,传统的诉权要件包含两个方面:主体要件即有权恳求诉讼救济的主体和客体要件即诉的利益。公益诉讼虽然属于新兴的诉讼机制,但终归是在传统的机制上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该机制的的诉权理论。i.诉权主体传统诉权的主体仅仅局限于与案件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人,公益诉讼则应突破这一理论局限,将主体范围扩大。因为公益诉讼的目的即是为了维护公益和法益的须要,此时,若还将诉权主体局限于与案件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人,则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不相符合。公益诉讼的诉权可以给予给两大类主体,即公权主体国家检察机关和私权主体社会民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将社会民众和其他社会组织纳入诉讼的主体范围,则是从经济人理论和私权制约公权理论的角度动身来考虑的,一方面,考虑到私权主体的经济人本质,给予其诉权,可以有效的防止滥诉的现象;另一方面,以私权制约公权是法治社会发展的趋势,因为以官治官是靠不住的,只有以民治官才能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府。2.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前提,无利益即无诉权。传统的诉的利益一般应当是一种法律上的正值的、现实存在的、干脆的个人利益二可见,假如仅依照这种传统的标准,公益诉讼就不行能具有诉的利益。然而,众所周知,zo世纪以后,出现了大量的新型诉讼如环境诉讼、政府行政行为引起的特别纠纷等,这类纠纷普遍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内容及权利主体的外延的非确定性和利益的非个人性等特点,针对这类纠纷我们考虑到了公益诉讼这种新型的司法解决方式,随之的诉的利益的相关理论也必定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比照传统理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新设计诉的利益的构成标准:首先诉的利益还应当是一种正值的利益;其次除了现实存在的利益外,还应当将将来的利益纳入进来,因为公益诉讼制度应重在预防,应变更传统诉讼事后补救的被动性,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再次,诉的利益不应当再定位为个人利益,而应定位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个人利益受损的话完全可以用现行的诉讼方式来解决。(二)举证责任担当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和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对特定案件事实应当举出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依据其价值取向,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别性,我们亦应当设计出新型合理的举证责任制度,而不能简洁的适用传统的谁主见、谁举证、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等原则。依据公益诉讼主体的分类,我们可以设计不同的举证责任制度.对于公权主体国家检察机关而言,其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地位事实上是同等的,在收集证据方面的难易程度是相当的,故可以适用谁主见、谁举证的制度;对于私权主体社会民众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当其作为原告时,与被告政府机关相比,明显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举证也就必定显得困难的多,此时,为了体现公益诉讼的价值,就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真正实现诉讼中的公允和正义。并且,考虑到私权主体举证的困难性,可以在诉前设独立调查证据的阶段,允许当事人在这一阶段搜集情报,进行证据调查,以证明诉之利益需司法爱护的迫切性和现实性。.(三)支持原告起诉的制度由于对政府违法经济法律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须要花费原告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以及其他利益,因此,事实上一般状况下,具有经济人本性的私权主体是不愿提起公益诉讼的,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支持原告起诉的制度。详细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在诉讼费用的担当方式上,应变更原来的原告预付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或免除私权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费用,减轻原告在诉讼费用上的压力。当然,为防止滥诉,法院可以在发觉原告滥诉时,裁决原告担当全部的诉讼费用,以示惩处。其次,应建立适当的胜诉原告嘉奖制度,激励更多的私权主体参加到公益诉讼中来,这种嘉奖制度应以精神嘉奖为主,物质嘉奖应仅局限于对原告提起诉讼而受的损失进行肯定的补偿,其目的同样是防止人们为趋利而滥诉。最终,应体现公益诉讼的社会本位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以进一步激励私权主体诉讼的主动性.。五、结语经济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在力图建立自己特别的诉讼程序机制,以配套经济实体法律的实施。但由于经济法的特别性、新兴性,其诉讼机制的建立必定是一个长期的、困难的过程,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同样摆脱不了这种局限。但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已经给政府经济法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先进制度规则也己经给我国目前的政府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提出了挑战和机遇,因此我们应抓住这些机会,重新构建我国政府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以使政府经济法律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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