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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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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docx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详细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详细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当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洁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需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需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法的基本价值有许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允、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确定。全部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深化发展,政府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依法行政化解社会冲突,解决民生问题,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假如我们的国家不断出现群体性事务,许多冲突和社会问题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社会的稳定就得不到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更没有保障。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留意,政府主动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使得公权与私权常常接触,出现权利和权力冲突的现实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很有可能出现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为借口越过楚河汉界侵扰公民的合法权利。所以,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加以限制是特别必要的。行政法的最初目的就是要保证政府权力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助推法治政府的建设,以爱护公民权的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理性原则应是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原则,即通过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以及使公民权利在受侵扰后能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得以维护,实现合理的法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从近代诞生起先就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力本位的法。到今日,它依旧以权利为本位,只是这种作为本位的权利内容发生了改变,即由自由权本位发展到福利权本位政府只能从尽量不干预公民权利发展到为权利供应服务。我们明显不能从政府这一职能改变中得出结论说行政法的本位已经的确发展为了行政权利本位。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当今我国社会行政事务困难多变,无论立法者多么高超,也不行能事先预见今后全部的问题,无论法条制定得多么精细都无法做到四平八稳,而通过立法者事后补充立法漏洞或者修改法律去平衡个案中的不公由于过于迟钝而显得不切实际。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法律说明和法律适用对弥补法律漏洞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本原则就是法官用以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武器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共同体基于公允、合理等基本价值的信念而形成的比较一样和稳定的行为准则,原则往往是有弹性的,这一点使它不同于必需适用的规则。法律原则可能载于法条中,但许多状况下只表达在教科书和论著中,甚至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在我国行政法理论中,法律原则作为行政法渊源的地位并未确立。参阅一些中国行政法学教科书就会发觉,大多数教材都只是把宪法、法律、法规、法律说明等成文法列为行政法的渊源,很少有主见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行政法渊源的。其实,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渊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干脆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依据上文中论述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界定标准,综合分析国内学界一些观点,可将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两个方面。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功能。维护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行政管理领域和行政活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困难性的特点,确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困难性。但是,由于调整性质相同的社会关系同属于一个法律部门,这些广泛、多样和困难的法律规范必定要体现统一的基本精神,彼此之间要相互协调。同时,虽然行政活动的特点确定了详细行政法律规范易于变动,但从总体上讲,行政法又要维持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能够统一协调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这种法理功能主要是通过统率、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保证不同层次的各种行政法律渊源的协调一样来实现的。保证行政法律规范统一协调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和困难性,确定了行政法实施的困难性。假如没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统率和指导,其混乱无序状况无法设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统一与协调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他们能够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二是为精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供应依据。如何保证人们对行政法律规范精确理解,是保证精确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于行政法律体系,对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起统率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有助于人们相识行政法的实质精确理解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保证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精确和统一。三是能够发觉并刚好订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务。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疏漏,保证行政法律关系得到有效调整。对于已经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相识上的局限性和社会状况的不断发展等主客观缘由,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也难免存在疏漏与不足,使一些有必要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刚好必要的调整。这种疏漏或不足如不刚好弥补,往往会严峻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和谐发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则可以弥补这种疏漏或不足,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适用或遵守,以保证既能发挥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这些领域的主观能动性,又能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的事务,从而实现科学构建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综上所述,行政法是限制行政的法,相比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行政法是最具时代精神的部门法,因为它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的关系。由于社会发展新状况的出现,政府原有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不和时宜经常发生,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行政法最重要的应当在于其实然状态,也就是法律与现实的切合程度。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应当促使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机关详细行为过程的最基本准则,在社会发展日益快速和行政领域全面膨胀的现代社会,如何更有效地限制行政权成为政府面临的新课题。传统的通过立法机关制定详细法律规范来约束行政行为已满意不了社会发展,通过发挥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来调整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已成为我国政府的新诉求。(作者单位:黑龙江齐齐哈尔高校经济与管理学院)注释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页。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限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说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4页。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沈阳: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页。朱维究,吴华: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兼论21世纪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趋势,政法评论,2002年第4期。高轩: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华中科技高校学报,2001年第2期。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1999年,第12、29页。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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