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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额度借款合同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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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额度借款合同_1.docx

    2022额度借款合同额度借款合同1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甲方向乙方申请额度借款,乙方同意供应额度借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样,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额度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乙方依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供应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肯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对于可循环运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不行循环运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运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其次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见本合同其次十条的约定。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运用与可用额度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依据须要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不行以循环运用的借款额度,如分次支用的,借款额度须在借款合同生效后一年内支用完毕;超过一年未支用的,其额度自动失效。二、可用额度是指甲方在每次支用时,依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状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在额度从未运用之时,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如额度已经被运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对于可循环运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全部贷款的本金余额;对于不行循环运用的额度,可用额度=借款额度合同项下全部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第四条 单笔借款的支用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贷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干脆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对于单笔的贷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甲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依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状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第五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意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1、甲方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第六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一、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纳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二、罚息利率(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单笔借款,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首次发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终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对于单笔贷款,应根据该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肯定幅度内可自行确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三、计息和结息(一)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甲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均按30天计算,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根据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根据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二)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第七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担当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根据下列原则偿还:(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根据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贷款,根据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还款方法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可以运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详细依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确定:1、等额本金还款法。2、等额本息还款法。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4、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三、还款方式(一)托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干脆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托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托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托付扣款账户内。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托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起先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随意时间干脆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二)柜台还款方式:甲方干脆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起先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根据“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利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四、提前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乙方根据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肯定数额的缩短借款期限补偿金。详细根据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执行。第八条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息、罚息利率依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肯定的费用。第九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供应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供应有关个人身份、还款实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运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八)采纳托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1、供应真实合法的托付扣款账户资料;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托付扣款账户中;3、甲方如变更托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十五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4、如托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状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刚好向乙方供应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刚好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刚好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可能对其债务清偿实力造成不利影响的;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限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务。(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担当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应按合同约定刚好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缘由造成拖延的除外;(二)应对甲方供应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中国建设银行业务须要运用、个人征信运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实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供应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运用有关的资料;(四)有权对甲方供应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精确性以及借款的运用状况进行调查;(五)甲方的资信状况发生改变,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实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七)有权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供应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有权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规定用途范围内;(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确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一、违约情形(一)甲方发生下列任一状况,均构成违约: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贷款的;3、甲方向乙方供应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状况进行检查的;5、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接着履行本合同的;6、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接着履行本合同的;7、甲方丢失民事行为实力,而其监护人不接着履行本合同的;8、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惩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实力造成不利影响的;9、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平安的;10、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觉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11、甲方的个人及资信状况或还贷实力出现其他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居处地变更、婚姻状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实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12、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实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3、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甲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削减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限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峻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的实力的;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4、保证人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实力的担保的;5、保证人丢失或可能丢失保证实力的其他情形。(三)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甲方未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违约: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改变或任何其他缘由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削减;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四)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丢失担保实力、担保物价值削减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平安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供应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二、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3、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马上到期,要求甲方马上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随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运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5、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6、要求甲方限期订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供应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8、行使担保权利;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详细按乙方确定并通知甲方的标准执行;10、托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12、解除合同;13、有权实行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二条 杂项约定一、费用的担当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如有)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担当。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担当。二、公告催收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牢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四、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解除其依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实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挡和阻碍对该权利的接着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担当义务和责任。五、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其次十二条。第十三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其次十三条的约定。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五条 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甲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刚好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担当。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纳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运用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贷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第十七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清晰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甲方:乙方:日期:额度借款合同2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年 月 日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你的基本信息)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无息借款购买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1、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2、借款利息:甲方向乙方出借的款项在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3、借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可以约定详细如何归还的期限,比如每月或每年的什么时候归还,由公司从个人工资款项中扣回多少元等)。4、还款方式:假如前面有明确约定,则可以不要。5、保证条款:(假如公司须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依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企业间借款合同范本6、违约条款:依据你们的看法写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假如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时间:时间:额度借款合同3合同编号:债权人:债务人:合同签订地:20xx年2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细致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须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殊留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担当、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情愿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兴业银行供应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运用;五、假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刚好向兴业银行询问。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赐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义与说明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说明: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及所供应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肯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运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全部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限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运用债权人所赐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依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肯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供应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运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分合同”指债务人依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详细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担当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担当连带清偿责任。其次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一。第三条 授信额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二。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运用。详细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根据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运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需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运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运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实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实力进行重新评估。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定供应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状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状况:(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改变;(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变更、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状况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授信用途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四。第六条 自助额度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详细状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运用的授信余额,详细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肯定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根据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四)自助额度项下全部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全部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详细状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三)。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详细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四)。四、贷款罚息与复利(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依据贷款详细状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需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实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实力进行重新评估。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限制等缘由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第七条 担保措施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殊约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供应最高额担保。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行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担当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九条其次款约定实行措施:(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实力减弱的事务;(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有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削减,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务;(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削减,或质押的权利必需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务。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丢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旧供应合同约定的担保。第八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详细条件,主动协作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供应债权人所须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供应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运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状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刚好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担当。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觉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运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实行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马上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干脆划收相应款项。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详细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确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详细交易实质既不参加也不知晓,更不担当任何责任。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请运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刚好满意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供应的业务平台办理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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