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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壮族传统婚姻剖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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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壮族传统婚姻剖析.ppt

    壮族传统婚姻伦理探讨的书目v1探讨缘起及意义v1.1问题缘起v1.2探讨的理论和现实意义v2文献综述v2.1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相关的壮族探讨成果v2.2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相关的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伦理探讨成果v2.3目前探讨存在的不足v3探讨的思路和方法v3.1基本思路v3.2探讨方法v4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内容v4.1通婚伦理v4.2结婚伦理v4.3夫妻关系伦理v4.4离婚与再婚伦理v5结语v6参考文献1探讨缘起及意义v1.1问题缘起v 壮族是中国一个历史悠久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壮族人民在岭南地区繁衍生息,创建了独具特色又富有魅力的民族文化。壮族传统婚姻作为其民族文化的一部分,亦具有显明的特点,并在确定程度上构成了壮族社会的特性。虽然国内已有一些学者对壮族传统婚姻赐予了关注,并且出版了一些壮族传统家庭道德著作,但是这些著作多从历史学、人类学、文学等角度对壮族传统婚姻加以描述、分析、论述。比较而言,从伦理学角度探讨壮族传统婚姻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说都显得薄弱,从我所能找到的文献看,还没发觉有人对壮族传统婚姻伦理做过特地系统的探讨。因此,更加促使我萌发较为系统、全面地探讨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意愿和信念,深感作为壮族的儿女,努力弘扬壮族传统文化的责任。v1.2探讨的理论和现实意义v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伦理建设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是保证人们生活华蜜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搞好新时期的婚姻伦理建设,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v 第一、丰富我国壮族家庭伦理思想,拓宽壮族家庭伦理学的探讨领域。壮民族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其传统家庭伦理源远流长,内容丰富,颇具特色。因此,探讨壮族传统婚姻伦理,批判地继承和弘扬壮族传统婚姻文化,对充溢和丰富我国家庭伦理思想的宝库,拓宽家庭伦理学的探讨领域,促进其旺盛发展,意义重大。v 其次、有利于增加壮民族的自信念和骄傲感,自觉弘扬本民族传统文化。关于壮族传统文化,至今还没有得到比较系统的探讨,使相当一部分人不了解壮族,看不到壮族的特点,在确定范围内和确定程度上导致了壮族虚无主义的不良倾向,这与壮族作为我国其次大民族的地位是不相称的。壮族传统婚姻伦理是依靠一代又一代人的不断总结、积累、创新而发展起来的。通过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探讨,有助于促进人们对壮族及其文化的了解,从而增加民族骄傲感和自信念,自觉地弘扬本民族优秀文化遗产。v 第三、有利于推动壮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开放性的,它留意吸取和发扬各个民族的传统道德,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具有丰富的内涵和群众基础。壮族的传统美德,是其在本民族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精神财宝,是壮族人聪慧才智和优秀文明的表现形式之一。壮族的传统伦理中,在家庭道德方面,形成的尊老爱幼、男女同等、恋爱自由、邻里团结等家庭传统美德,是当今壮族地区进行家庭美德建设的珍贵资源之一,壮族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的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加强壮族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探讨。v 2 2文献综述文献综述v2.1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相关的壮族探讨成果v 从笔者所能驾驭的资料来看,目前仅有少数几篇特地探讨壮族婚姻家庭伦理的论文,其中最早的就是韦建益、李广义所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探要(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此外,一些探讨壮族婚姻和中国少数民族道德的文献也散见某些壮族婚姻伦理思想,如罗志发在壮族婚姻家庭与男女地位壮族性别的关系探讨之一(百色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中,认为入赘婚风俗的存在表明壮族妇女与汉族妇女相比享有较高地位。而梁庭望、罗宾译注的壮族伦理道德长诗传播歌(广西民族出版社,2005),该书收入了传播歌(一)、传播歌(二)、传播歌(三)、百岁歌、不忘父母恩五部长诗,主要包含个人修养、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道德等内容。其中在家庭伦理道德方面,包含了怎样处理家庭内部的父子关系、夫妻关系、长幼关系,婆媳关系、姑娃关系、姑嫂关系以及邻里关系等原则和规范,对于协调壮族家庭关系有着重要作用2.22.2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相关的少数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相关的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伦理探讨成果民族传统婚姻伦理探讨成果v 除了一些探讨壮族的著作和论文涉及到壮族婚姻伦理的内容外,从整体上探讨我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著述也较多地涉及壮族婚姻伦理方面的内容。这方面的探讨著作也很少。这些著作基本上都是通过对有关壮族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得出壮族婚姻伦理的优秀传统,概括起来,这些婚姻伦理的优秀传统主要有以下三方面:v 一是恋爱自由,婚姻自主。高发元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中指出,过去壮族青年男女婚前有恋爱自由,一般通过野外对唱、歌圩对唱、跳竹竿舞以及抛绣球等活动来进行。李资源在文明的呼喊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探讨(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中,通过对有关史书记载的探讨,认为“恋爱自由,婚姻自主”是壮族家庭美德的优秀传统。高发元主编的中西南少数民族道德探讨(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书中,在论述西南少数民族的恋爱、婚姻道德时也说到婚恋自由是壮族传统家庭伦理的重要特征之一。二是夫妻恩爱,勤俭持家。贺金瑞等人著述的民族伦理学通论(中心民族高校出版社,2007)和李资源的文明的呼喊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探讨(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两书中,通过对壮族伦理道德长诗传播诗的分析,认为夫妻恩爱、勤检持家是壮族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v三是尊老爱幼,家庭和谐。贺金瑞等人著述的民族伦理学通论(中心民族高校出版社,2007)中,通过对传播诗的探讨,认为在家庭道德上,壮族视尊老爱幼、团结和谐为重要的伦理准则,家庭要和谐,首先是夫妻要和谐,其次是兄弟姐妹、姑嫂妯娌之间要和谐。v 除上述著作外,尚有一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著作,也或多或少涉及了壮族婚姻伦理的内容,如民族伦理探讨(张哲敏主编,云南民族出版社,1990)、民族伦理学(熊坤新著,中心民族高校出版社,1997)等。2.32.3目前探讨存在的不足目前探讨存在的不足v 已有的探讨对于挖掘和保存壮族优秀的传统婚姻伦理文化,促进壮族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旺盛我国家庭伦理学学科,具有主动的作用。毫无疑问,现有探讨也为壮族传统婚姻伦理供应了丰富的探讨材料和有见地的理论观点。但也存在一些不足:v v 一是学科视角不平衡,与壮族家庭伦理相关的探讨成果少。如前所述,现有探讨大多从民族学、历史学、文学、社会学的角度,对壮族历史和现状、文学艺术、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作了不同程度的探讨,而从伦理学视角对壮族传统文化进行探讨的探讨者较少,相关的探讨文献不多。对壮族传统婚姻伦理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目前还是壮族探讨的薄弱领域,还没有此专题的论著,仅在一些著作和论文中有所涉及。v 二是探讨内容不够全面。对壮族婚姻伦理的探讨,多数限于传统婚姻伦理,较少涉及现代婚姻伦理,缺乏对婚姻伦理的动态发展的整体把握。已有探讨很少涉及以下问题:在物欲横流、文化转型的社会中,壮族人民的爱情观、家庭观念发生了怎样的变更;壮族传统婚姻伦理观与现代婚姻伦理观的关系如何;现代化中如何继承和发展壮族传统婚姻美德,等等。v 三是在探讨方法的取向上,理论探讨多,实证探讨少。纵览壮族婚姻伦理的文献资料,大多属于理论探讨,探讨者主要运用逻辑思辨、文献分析、阅历总结等方法,对壮族婚姻伦理进行探究。其中,文献分析和逻辑思辨的运用率最高。而在实证探讨中,探讨者主要接受问卷调查、个案分析、实地调查等方法,对某一问题进行探究。但在现有相关文献中,很少有实证探讨,这不利于人们对壮族婚姻伦理尤其是当代婚姻伦理的真正把握。v3.1基本思路v 本文以壮族传统婚姻伦理为探讨对象,写作的总体思路是首先探讨传统婚姻伦理形成的背景,其次对壮族传统婚姻伦理进行分类分析,即从通婚伦理、结婚伦理、夫妻关系伦理及离婚与再婚伦理几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最终论述如何继承和发扬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美德。v 3.2探讨方法v 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困难性使得单纯用一种方法难以说明这一社会历史问题,要全面把握壮族传统婚姻伦理必需综合运用多种探讨方法,从多角度、多层面加以分析和探讨。依据探讨的实际须要,本课题主要接受的探讨方法有文献探讨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价值分析方法等。v 一是文献探讨法。文献探讨法指查阅、鉴别、收集和整理与探讨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和探讨获得信息,发觉新的问题,形成新的相识,以达到了解事实、探究现象的探讨方法。本探讨主要通过图书馆和电脑网络途径收集相关的文献资料,并加以分析和探讨。v 3 3探讨的思路和方法探讨的思路和方法 二是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人们在相识事物时,要把对事物历史过程的考察与对事物内部逻辑的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逻辑的分析应以历史的考察为基础,历史的考察应以逻辑的分析为依据,以达到客观、全面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目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也是本探讨的重要方法之一。具体而言,就是在充分占有壮族传统婚姻、家庭伦理的有关文献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客观地反映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产生条件和主要内容。在此基础上,运用概念、推断、推理、分析与综合等方法进行逻辑分析,对壮族传统婚姻伦理进行理论分析,揭示其内在的本质和规律。三是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伦理学探讨的一个重要的方法。伦理学是以道德现象为自己的对象的,探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善恶关系。因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在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和对待社会方面,哪些是有价值的,哪些是没有价值的,这是伦理学必需探讨的。尽管伦理相识总是同从确定利益动身的人们的主观评价相联系,不同利益的人对善恶有不同的相识,但是,只有代表历史进步的先进力气的个人或群体的相识与评价,才是真正的善。在本探讨中,我们始终坚持用价值分析方法,对过去和现在存在于壮族社会的婚姻道德现象进行评价和分析,扬善抑恶。4 4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内容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内容v4.1通婚伦理v 通婚伦理是指婚姻成立条件的有关伦理规定。由于婚姻对于民族的生存、繁衍、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此,和其他通婚伦理是指婚姻成立条件的有关伦理规定。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有:v 其一,禁止近亲结婚。壮族有很多禁忌,体现在婚姻方面,最大的禁忌就是近亲结婚。壮族一般实行宗族外婚,同宗不婚。若违反这种规定,则被认为是“乱伦”,是最大的不道德。壮族同宗不婚的习俗历史久远。太平寰宇记中有记载:贵州(今广西贵港一带)的乌併人死后同一宗族的“葬同一坟,谓之合骨”,“凡合骨者则去婚,异穴则聘女”。这是宗族外婚的表现。当然,由于壮族分布广,支系多,各地对同宗不婚的具体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一些地方的壮族规定,同宗族的无论远近都不得通婚,如广西大化等地;有些壮族则规定,同宗的必需相隔三代或五代才允许结婚,如广西环江县龙水乡的壮族就是“五代以外同姓结婚,族内不予干涉。v 虽然壮族历史上有过“婚不避姓”的记载。但近代以来,同姓不婚,在壮族地区比较盛行。桂西壮族忌违同姓结婚,视同姓结婚者为“爬灰”,为祖宗不能容忍。壮族这种同宗不婚的通婚原则的产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结果,也是古代壮族先民人口生产实践的总结。v 壮族社会对近亲结婚总体上是持否定看法的。但由于男权思想的影响,对父系血缘间的通婚限制严格,即事实上只限制堂兄妹成婚和姑表兄妹结亲,姨表兄妹婚则不受任何限制。当然这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对整个这种地区而言的,具体到个别的地区并不完全如此。由于具体条件所限,为了繁衍后代的须要,在确定条件和确定范围内还是允许近亲间的通婚的。比如,广西龙胜龙脊地区的壮族处在各民族杂居的状态,又规定通婚不能超越民族内部,解放前还存在着堂兄妹通婚的现象。因此,壮族传统伦理对近亲结婚只能说是相对的禁止。这反映了壮族婚姻伦理由于受自然、传统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在具体规定上的差异性和多样性。v 其二,婚姻缔结范围的规定。依据壮族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原则上只能在本民族内的男女间建立,禁止民族外通婚。在一些壮族地区,虽然没有确定禁止与外族通婚,但严格限制通婚的民族:只允许与汉族通婚,原则上不允许与瑶族通婚,虽然现实中也存在个别壮族人与瑶族人结婚的现象,但这往往是出于一种无奈的选择。20世纪50年头的调查显示,解放前“龙脊壮族很少与十三寨以外的人发生婚姻关系,即有也多是他们认为自己的命苦八字太丑,而年达十八至二十岁的女子,本寨实在无人要,就向外找寻对象,嫁给义宁、灵川一带的汉人,或是嫁往旁边地区的瑶族,其数量有限壮族男子也很少娶汉族妇女。”v 其三,结婚年龄的规定。新中国建立前壮族地区婚姻成立的年龄一般较低,早婚在壮族地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男女长到七八岁,甚至五六岁,父母即为之订婚,十岁左右就结婚是壮族社会很正常的结婚年龄。社会历史调查显示,建国前广西龙胜龙脊地区的结婚年龄一般都是812岁,十五六岁后才结婚的极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乐乡的壮族,男女结婚年龄新中国成立前大多数是5一 10岁,这种普遍的早婚现象,直到建国初还存在。v4.2结婚伦理v 婚姻要得到社会的认定,必需依据确定的方式来缔结。婚姻方式,通俗地说就是指嫁娶的方式。为了保证婚姻得以顺当进行,壮族婚姻伦理对结婚缔结的程序和仪式作了特别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了壮族对婚姻关系的重视,而且体现出了壮族婚姻的民族特色。聘娶婚是壮族社会最基本的婚姻形式,除了基本的婚姻形式聘娶婚外,壮族有关婚姻的伦理也对存在于壮族社会的入赘婚、卷伴婚、冥婚等特殊婚姻形式的缔结程序、仪式进行了规定。v (1)聘娶婚v 聘娶婚是指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它是壮族主要的婚姻缔结方式,这种婚姻形式一般要经过问亲、定亲和迎娶三个程序,每个程序又分若干小的程序,以及相应的道德要求。v 问亲。在壮族地区,男孩子一般到了七八岁,父母便为其选择年龄相仿的女子为对象,选定后,便找一个能说会道的亲戚或挚友当媒人,去女方家求亲。v 有些青年男女虽然是经过自由选择相爱的,但要结婚,依据壮族的习俗,也得男方父母请媒人向女方父母提亲。媒人从男方家带去一些糖果、饼干等礼品,干脆向女方父母说明来意,并把男方的条件诸如家境、人品等,做具体介绍。假如女方父母同意这门亲事,就收下礼品,分给全家老小、左邻右舍、亲戚挚友,预示喜事的起先。假如不同意把女儿嫁给男方,则不能收提亲礼品。女方父母收下提亲礼品后,便把女儿的“八字命书”即诞生年月日时,交给媒人。v 定亲。问亲并且“合命”通过后,经男女两家商议,选定吉日实行定亲(订婚)仪式。在约定的吉日(通常下午动身),求婚男子找一个年龄差不多的亲戚或挚友做陪郎,以及一位家族男性长辈做代表(俗称亲公),一起前往女方家。男方父母不能同去。男方到女方家订婚要带很多东西,包括身价钱、大米、猪肉、鸡鸭、酒、糖饼等。到达女方家后,亲公首先清点带来的东西给女方父母,然后进行晚餐。女方家请较亲的亲戚、挚友和邻居一起参与晚宴。席间,大家边喝酒边闲聊。v求婚男子要讲究言谈举止,还要给席中人时常地敬烟敬酒,否则被认为没礼貌,没教养。敬酒是最能考察求婚男子才智的环节,求婚男子既要谨慎行事,又要机灵坚决。若处理不好,不但被人讪笑,还会影响到能否顺当定亲。晚宴一般到深夜12时左右才结束。当晚,求婚男子及其代表在女方家住宿,但绝不允 许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次天吃完午餐后,女方家回送男方一双布鞋和一些布料,男方离去。定亲仪式结束。v 迎娶。在一般状况下,定亲过后大约三四年时间,男方就要议婚期,择定吉日,然后把日期告知女方家,经女方家同意后,男方家就给女方家送彩礼。彩礼的多少,一般在订婚时就商定好了的。其实,壮族的聘娶婚过去并不很重财。v v 在明人王济君子堂日询手镜中有记载:夷僚之属“若婚嫁则又可笑,有女子家,初不记财,惟槟榔数颗为聘。”这说明壮族聘娶婚起初买卖性质不明显。但是从明清后,男方送的彩礼变得耗费很大。v 婚日,男方女方家都办酒席,宴请宾朋好友,若不这样,将被人们非议,认为失礼缺德。一般男方家宴请的客人比女方家多,吃饭时一般是小孩、青年、中老年各自分桌,送亲的伴娘与男方事先选好的伴郎(人数与伴娘差不多)插桌吃饭,以便沟通、对唱。席间,男女双方相互敬酒,唱对酒歌,直到深夜12点左右,婚宴才结束。除以上较为典型的结婚程序、仪式及其伦理规定外,在一些壮族地区还有不同的结婚仪式,体现了特殊道德评价。此外,壮族的婚姻伦理还有着较为独特的结婚后“不落夫家”习俗的规定。不落夫家,是壮族地区广泛流传的一种特有的婚俗。它是指女子结婚后,不立刻在夫家居住,而是返回娘家居住,待怀孕生育后才到夫家长住。依据壮族的习惯,男女青年结婚头几个晚上,新婚夫妇不能同居,新娘和伴娘们一起,与前来邀约的男青年对唱到天明,其次天或第三天即返回娘家,此后,到了农忙、逢年过节、或有婚丧等事,夫家派人去接,新娘才回来住几天,每次数日又回娘家。一般待到女子怀孕、生子才到夫家定居。不落夫家的时间一、二年或三、五年不等,也有些夫妻因为感情不和,不愿相聚,不落夫家时间至八年、十年,甚至长达数十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女子不落夫家期间,有社交自由,可以和未婚姑娘一样,赶歌仔,对情歌,父母不干涉,社会也不抨击,即使有非婚生子女,社会也不卑视。v(2)入赘婚v 入赘是指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实行夫从妻居的婚姻形式。入赘,汉语也说是“上门”,壮语一般称做“很栏”(hwnjranz),ranz“家”和“姓”两种意思,因此,很栏”直译是进入别家”,意译则是“加入别姓之家”。在壮族社会,从古至今始终流传着这种男子上门到女方家,过从妻居生活的入赞婚姻方式。v 壮族入赘婚作为一种古老的文化现象流传至今,有其独特的文化背景。一是由于自然环境、历史条件等因素的作用,壮族的母权制历时较长。二是壮族地区比较贫困。壮族地处岭南,生存条件恶劣,尤其是桂西一带,山多地少,交通闭塞,生产力落后,加上土官的残酷剥削,人民生活贫困。一些男子因贫困无力担当娶妻的费用,而选择上门。这样,入赘婚在壮族地区得以保存下来。此外,社会生活的须要,也是壮族入赘得以持续下来的社会基础。一些家庭有女无子,或女大子幼,这些父母为了解决劳动力不足或养老送终、传宗接代问题,迫切要求招赘上门。v(3)卷伴婚v 卷伴婚,也叫掠夺婚或抢婚,即男子通过抢夺的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卷伴婚是壮族一种古老的婚姻方式。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时期,壮族先民社会也曾出现过抢婚之风。这是因为母系社会解体时,虽已形成“男娶女嫁,妻从夫居”的婚姻制度,但妇女仍坚持传统“女娶男嫁,夫从妻居”的习俗,不愿出嫁到夫家,于是男子便实行抢的手段,强迫女方为妻,这样便出现了卷伴,并持续下来。v(4)冥婚v 冥婚,就是给已死亡的人实行婚礼的习俗。冥婚是壮族历史久远的习俗,这在古书中有记载。刘锡蕃在岭表纪蛮中说道:“隆山(今广西马山县)土俗,子死后,家若担忧,即择一年龄相当之女尸,与之合葬。谓子得偶,不再为崇于家庭。斯时,亲朋毕贺。男女两家,亦各以婚谊关系,联为戚好。如此者,谓之冥婚。”冥婚是壮族群众解脱危难的方法。若家中有未娶妻就死的男子或未嫁而死的姑娘,其死后家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灾难,被认为是死者要求父母给他在阴问讨个媳妇或丈夫,而回来作祟。于是,为了家庭安静,死者父母便找寻未结婚且年龄相仿的异性尸骸,经两家人商议,遂依据结婚的程序,把女子尸骸接迁到男子墓里合葬v4.3夫妻关系伦理v 夫妻关系伦理是家庭伦理中主要的伦理关系,夫妻之间的权力和义务,都指向家庭的和谐、华蜜。为了保证家庭的持续、稳定和发展,壮族婚姻伦理对如何处理夫妻关系作了特别具体的规定。概括起来,这些规定主要有:v(1)同等相待,和谐相处v 壮族地区的家庭以父系小家庭为主,家庭中父亲是一家之主,管理家庭经济、生活,支配家庭的劳动生产,支配家庭的内部财产。总体而言,壮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是比较低的。但是,由于自然、地理、历史的一些特殊缘由,壮族妇女比汉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如壮族年老的妇女在家庭中也和男子一样受到敬重,她们能以长者的身份出现,不但可以进入厅堂会客,而且可以坐在面对祖先神台的尊位上吃饭。正因为壮族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因而夫妻关系也比较同等。v v 壮族伦理道德要求夫妻同等相待,和谐相处同等履行夫妻义务,共同担当家庭责任。夫妻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关切、相互疼惜、相互帮助,共同孝敬双亲和抚养儿女。壮族伦理道德长诗传播歌教化人们:“一家两夫妻,相敬不相吵。有事多商议,和谐是个宝。人生只一世,婚姻当要好。儿女同抚养,双亲同侍候”。v 在壮族地区,丈夫必需善待妻子,若妻子受到丈夫的欺压和虐待,娘家人必定会出面干涉。舅权在维护妇女家庭地位中起到了颇为重要的作用。舅权就是“姑娘到夫家后,如因感情不和,丈夫无理取闹等缘由出现家庭冲突时,舅舅有权出面干涉,提出解决方法和进行警告,夫家对舅舅的看法必需细致对待,这其实是对家庭关系中妇女地位的一种保障。”v(2)互敬互爱,勤俭持家v v 壮族传统婚姻相对自主,是在确定范围内强调以爱情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它提倡婚姻以爱情为基础,这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是一样的。如前所述,聘娶婚是壮族的主要婚姻形式,总的来说是包办婚,但其包办性质不猛烈。壮族青年的婚姻,除了父母代其物色对象外,他们还可以通过对唱、抛绣球等方式自由择偶,不少青年的婚姻是他们自己择偶,然后告知父母请人说媒聘娶的。这些恋爱习俗,使青年男女的结合有彼此选择的自由和培育爱情的过程,为婚后夫妻恩爱华蜜奠定了基础。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说:“假如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接着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壮族强调夫妻要互敬互爱,有事共商议,勤检持家。v(3)夫妇异室,相互忠贞v 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民族的夫妻性爱方式及其道德规范,因文化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壮族夫妻习惯异室而居。在壮族传统社会,夫妻晚上睡觉一般不同睡一个房间,新婚夫妇更是如此。夫妻须要过性生活,只好麻烦丈夫到妻子的房间去,事毕,丈夫又得回到自己的房间睡觉。v 壮族也强调夫妻要相互忠贞,反对淫乱。有些人因为一些壮族地区存在“玩表”现象,就认为壮族地区是一片淫地,这是对壮族的一种片面的理解。的确,壮族夫妻婚后在新娘不落夫家期间,可以过相对开放的性生活(“玩表”),但是,事实上,参与“玩表”的主体是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不多,即使有的已婚男女“玩表”,那也只是在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现象。壮族也和其他大多数民族一样,强调夫妻忠贞,反对淫乱。传播诗劝诫夫妇要忠贞:“为妻不知羞,贞节送他人。卖身给汉客,游荡度光阴。”“有妻不忠诚,同室两颗心。夫奄奄一息,她找野情人。受苦三年满,守节当合理。下贱如牛马,脸面全丢尽。”“夫妻不忠贞,他人莫争论。包涵在心里,前途难断定。”v4.4离婚与再婚伦理v 壮族社会对离婚持比较宽容的看法,无论是男方或女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恩格斯说:“假如感情的确已经消逝或者已经被新的热情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在壮族传统社会,人们鄙视建立了家庭又喜新厌旧的人,认为他们是不道德的。但是夫妻因感情不合或别的缘由要求离婚,社会舆论并不指责离婚行为,也不卑视离了婚的男女。离婚在壮族人看来是正常的,也是社会道德所允许的,离婚手续也很简洁。一般是先请村中头人、父老调解、劝告,劝告不成,才办理离婚手续。v 壮族的习俗对离婚的规定一般是这样的:离婚假如出自女方,必需退回男方的财礼,嫁妆不能取回或仅能取回少部分,子女归男方,如子女还需哺乳,则由女方带去养大,后送回男方。假如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用退财礼,可以带走一切嫁妆,男方要担当女方未再嫁之前的生活费用,子女全部归女方,若男方想要子女,须征得女方同意。若是双方自愿离婚,则平分家产,子女原则上是男孩归父,女孩归母,若男孩未断奶,则由女方带走,养大后送回男方。v 壮族社会对再婚的看法同样是比较宽容的。在壮族传统社会中,男女离婚或丧偶后都可以再娶或再嫁,不受社会卑视。再婚的程序比较简洁,一般都不再实行婚礼。对于离婚者,离婚后不久就可以建立新的家庭,但是因通奸而离婚者不能和与其通奸的人结婚,否则将会受到社会猛烈的抨击。壮族社会对丧偶的鳏寡再婚也比较理解和宽容。传播歌对鄉寡的艰难生活赐予深深怜悯,唱道:鳏夫真可怜,心中无主见。日吃夹生饭,见人泪链链。“夫亡妻守寡,永别实哀伤。日夜心忧愁,家业难兴盛。终年水煮菜,无钱买油盐。”觸寡者如此艰苦生活,应当得到社会的关爱。人们不仅怜悯他们,还设法促成他们再婚。在布洛陀经诗的唱罕王中就讲到,村里的长老为了给王”解决续弦问题,常常在一起为王出谋划策,最终“得王妻到家。”从书的叙述知道,男子续弦是被社会允许的。对于丧偶男子续娶,壮族习俗规定,续娶之妻必需认前妻娘家为娘家,认前妻父母为父母,并在生产生活中予以照看。不这样做,会受到道德的指责。壮族社会对寡妇改嫁同样是宽容的。寡妇不仅可以再嫁,而且允许与男子见面,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对此原夫家庭一般不干预。在壮族传统社会,寡妇再嫁一般有外嫁、招夫和转房三种形式。但不论是哪一种形式,依据壮族习俗的规定,丈夫死后,妻子要守贞节三年才能再嫁。在一些壮族地区,寡妇外嫁或招赘上门,通常要征得原夫家族的同意,不能带走家产,并须由本人或新夫向宗祠缴纳确定的补偿金。如广西宜山县洛东乡坡榄村韦氏祠堂就规定,寡妇若外嫁他乡,要缴一千文,若是招赘上门,则缴三千文如祠堂。壮族传统社会也流行寡妇转房再嫁的婚俗,兄终弟及相当普遍,也有少数弟终兄及的。习俗认为兄终弟及是合情理的,而弟终兄及则被认为是乱伦,为人们所i几笑。寡妇转房在壮族村落相当流行,人们认为是符合婚姻道德的。寡妇“转房”仪式很简洁,经家长征求双方同意,“找个好日子就行。转房那天请全族至亲吃一顿饭就了事。”5结语v 壮族传统婚姻伦理作为壮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优秀部分体现了壮族朴实的真、善、美的基本道德内核,是壮民族得以生存的根基和不断发展的源泉。通婚伦理、结婚伦理、夫妻关系伦理及离婚与再婚伦理贯穿于壮族传统婚姻伦理的精神核心,这与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提倡的恋爱自由、婚姻自主和男女同等是一样的,也体现了中共中心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婚姻家庭道德方面明确提出的“要大力提倡以尊老爱幼、男女同等、夫妻和谐、勤俭持家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的要求。当然,大家还应看到并非全部的传统都是奇妙的,壮族传统婚姻伦理中也有不少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它对壮族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阻碍,如不落夫家和“玩表”等婚姻习俗不利于夫妻和谐、家庭和谐。因此,必需坚持科学的精神,更新观念,在继承壮族传统婚姻伦理主动成分的基础上,有所发展,并与社会主义道德形成内在的统一,而对于不利于民族发展,与社会主义道德不协调的部分,则要加以改造,建立起适应新时代的婚姻伦理体系,为加快壮族地区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供应智力支持。6 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v1韦建益、李广义所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探要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v2罗志发在壮族婚姻家庭与男女地位壮族性别的关系探讨之一百色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v3高发元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道德概览云南民族出社,1992v4贺金瑞等著民族伦理学通论中心民族高校社,2007v5李资源文明的呼喊中国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探讨广西人民出版社,2004v6梁庭望,罗宾译注壮族伦理道德长诗传播歌译注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5.v7梁庭望.壮族风俗志,北京:中心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v8熊坤新著民族伦理学,中心民族高校出版社,1997v更多婚礼资讯,请关注郑州婚纱摄影 :/y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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