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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古代法律.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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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文化概论—中国古代法律.优秀PPT.ppt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林小婷 1103010313中国古代法律的地位 中国传统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体系,它始终不受西方法律的影响,直到20世纪西方法律的产生。源于一个迥然不同的哲学传统和独特的历史阅历,中国法律保留自己的特殊字符,为自己赢得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名称。中国在法律秩序文化问题的成就猛烈影响着邻近的远东地区,朝鲜王国和日本的法律以中国法律为蓝图,特殊是唐朝时期。中国法律自19世纪以来引起西方探讨学者深厚爱好。中国法律体系的特征v1.通过阴阳五行理论相结合,维持和加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P240D1H2)v2.中国法律体系的孔子化;(P240D4)v 3.不区分公民和犯罪分子之间的义务。(P241D4)中国法律制度的形式(P242-243)v1.刑: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时期通用。其含义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罚。后来,刑称为法或律,战国以后常指肉刑或刑罚。v2.法:这是商鞅变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时都以法为名称,如魏国的法经,晋国的被庐之法。到商鞅变法将法改为律后,法仅仅在广义上运用。v3.律:这是商鞅变法后中国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应用广泛,如秦的田律,汉朝九章律,魏晋之后,有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v4.令:统治者就某一具体事务颁布的叮嘱。是律的帮助性法律,在隋唐时期有特地法典,如开皇令和贞观令。5.格:格也是一种行政法规。格作为独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东魏的麟趾格。明清时将格的内容归入了会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规,不再独立。6.比:比是两汉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种审判原则。假如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用相像的律条定罪,这叫做比。因为这样类推断案,出现了司法腐败现象。到汉朝以后,比不存在,内容被吸取进其他法律形式里边。但是类推形式在古代始终存在。7.典:最早出现于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后来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类法典。8.式:这是关于官吏具体行为的特地法律,范围特殊广泛。式在唐朝还有确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时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9.科:汉朝到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断,所以依法断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后,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10.例:和比一样,例也是一种断罪原则,也是汉、唐、宋、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称不同。秦称“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汉朝称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为断罪的依据。到了明清时,例和律并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时,其效力甚至高过了律。11.绍:是古代皇帝发布的叮嘱,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法律形式,又叫诏令。皇帝的诏令常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认可、公布法律,也可以变更、废除法律。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还有敕、诰、命、制、程等等。值得留意的是,中国古代是专制集权社会,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诏、敕、诰等法律形式来发布新的叮嘱,随意破坏现存的法律。这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法自君出。中国法律的发展夏商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秦朝汉朝唐朝宋朝元朝明清时期夏商周时期v夏朝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镇压人民群众的抗拒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当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 法 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 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甘誓。商朝 的汤刑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时期,作了修订。它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它是初具规模的一部奴隶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它初步确立了以习惯法为主体的五种刑名,即大辟(杀头)、劓(割鼻)、宫(残害生殖器官、破坏生殖功能)、刖(断足)、墨(割开上额,灌注黑色)。汤刑的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吕氏春秋所谓的“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这在确定程度上起先了重视以“孝”为代表的“礼”与“刑”的相互借鉴。汤刑内容的重要部分,事实上是官刑,即汤刑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各级官吏。左传对此记载说:“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意思是,官吏假如沉湎于歌舞声色之中,官风不正,就要受到惩处。西周时,阶级冲突更加尖锐,刑法制度更为发展,罪名和刑名更多了。其罪名有:放弑君王罪,违犯王命罪,不孝不友罪,暴乱罪,杀人罪,杀人劫财罪,窃盗拐骗奴隶罪,聚众饮酒罪,等等。在刑罚方面,西周除沿用夏商时期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外,还增加四种刑罚,即流、赎、鞭、扑。流是流放,赎是用铜赎刑,鞭是用鞭子打,扑是用木板打。共有九种刑罚。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说。九刑又称“刑书九篇”,是西周制定的成文刑书。到西周中期,由于周穆王好大喜功,四出征伐、游玩,耗尽了周朝初期几十年的积蓄。为了掠夺财宝,穆王叮嘱司寇吕侯修订九刑,制作用铜赎刑的刑书,称为吕刑。它规定可以用黄铜赎五种刑罚。墨刑罚100锾huan环(古代铜货币单位,一锾重六两);劓刑加倍,即200锾;剕刑罚500锾;宫刑罚600锾,死刑罚1000锾。赎刑的制定,给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不过,赎刑只是贵族的一种特权。吕刑中除了有关赎刑的规定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刑罚原则、诉讼制度和法官责任等。春秋战国时期v春秋是中国法律的大变革时期,早期的法家思想起先推出改革并对公众颁布很多独立的法律。左传里记载着法律被刻在青铜器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律记载下来。v战国时期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国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处危害国家平安、损害他人及侵扰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也称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等的法律规定。杂法主要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起着具体加减作用。法经的基本特点是:疼惜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平安;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体现法家重刑轻德的思想;开创编纂成文法典新体例 秦朝(大统一时期)v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战国时代政治家、改革家、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卫国(今河南安阳市内黄梁庄镇一带)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姬姓公孙氏,故又称卫鞅、公孙鞅。后因在河西之战中立功获封商于十五邑,号为商君,故称之为商鞅。v商鞅通过变法将秦国改造成富有强大之国,史称“商鞅变法”。政治上,商鞅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商鞅主见重农抑商、嘉奖耕织;军事上商鞅作为统帅率领秦军收复了河西。v公元前338年,秦孝公逝世,其子秦惠文王继位。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诬陷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商鞅变法第一次变法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改革户籍制度实行什伍连坐法、明令军法嘉奖军功、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严惩私斗、嘉奖耕织重农抑商、改法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改革方略。其次次变法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依据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其次次变法。其主要内容有:开阡陌封疆,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私有及买卖、推行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之民、执行分户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改革方略。商鞅变法评价经济上: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为秦国农业生产带来朝气。政治上:使封建国家机器的职能更加健全,中心集权制度的建设从今起先。军事上:极大地提高了秦军的战斗力,秦国在对外兼并斗争中驾驭了主动权。总之,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彻底的一次变法。变法为秦国的富国强兵和后来秦的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秦国以至中国历史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历史局限性:商鞅变法处在一个历史交替时期,新旧势力斗争异样激烈的历史特点和变法的阶级属性使变法不行避开带有确定的局限性。变法轻视教化,鼓吹轻罪重罚。变法在确定程度上加重了广袤人民所受的剥削与压迫。变法也未与旧制度文化、习俗彻底划清界限。总之商鞅变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推动了秦国社会的发展,体现了那个时代的要求.商鞅变法虽有局限性,但这些并不能掩盖其变法的巨大进步性。其主动性是主流,其消极性居于次要地位。汉朝v汉朝吸取秦朝的教训作了一些改革,后来汉武帝推从儒家思想,并依据春秋来定法律。v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律之一。汉朝建立后,汉高祖刘邦鉴于全国形势,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令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者,作律九章”。九章律是在李悝的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上户律(户籍、赋税、婚姻的法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的法律)、厩 律(牛马畜牧、驿传的法律),共九章,史称九章律。唐朝v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共12篇,30章,502条。v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v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依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v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依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疼惜封建土地全部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夫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五罚(P247D1)v笞:为五罚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v杖: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v徒:分为五等,自徒一年到三年,以半年为等差。v流放: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流役。v死刑:分斩、绞二等。十恶(在南朝首建,隋朝更名为“十恶)P247D2P249D2v谋反:谓谋危及社会,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v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的宗庙,黄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v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v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v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或肢解人的行为;v内奸: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v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的祭祀品或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的玉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违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v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不经祖父母及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应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v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麻)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v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行为。八议v“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干脆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v“八议”制度的具体说明:“亲”指皇室确定范围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功”指“有大功勋”者;“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勤”指“有大勤劳”者;“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唐律疏议名例)。v“八议”制度的内容:这8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干脆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状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看法,报请皇帝裁决。这8种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减一等论罪。唯一例外是,假如他们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请”的特权:一是皇 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属及孙;三是五品以上官爵。“减”:适用“减”的对象主要有二类: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上述得“请”者的直系 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和妻。“赎”:适用“赎”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上述具有“议”、“请”、“减”特殊身份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此外,还有五品以上官员的 妾。“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抵当。“老小病残犯罪减免刑罚”:老者年龄越大,小者年龄越小,疾病或残废程度越重,他们的 刑事责任就越轻。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病(痴、哑、侏儒、折一肢、盲一目等)犯 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双目盲、两肢废及癫狂等)犯反 逆、杀人等应处死的,可以“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自首减免刑罚”:犯罪自首可以减免刑罚,这是传统立法的一个主要原则。唐律在前代立 法的基础上,对犯罪自首问题作了相当完备的规定。名例篇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 者,原其罪。”“未发”指犯罪未被官府发觉或未被他人告发,这是自首的前提,在这个前 提下一般可以免刑。有些犯罪不得适用自首减免的原则:损伤人身、盗窃不许私人保藏因而 不能原样赔偿的物品(如皇帝印章、兵符、官府文件、禁品、禁书之类);私渡及越渡关卡、奸良人、私习天文等。唐律的特点v(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阅历,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气与国家法律统治力气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气,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v(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v(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削减。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削减。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v(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超群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有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方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有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唐律历史地位v(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v(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殊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宋朝v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v其律文只是唐律的翻版,除折杖法外很少变动。但其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依据须要选出209条(包括起请32条)附於律文之後,与之并行。这是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重要区分。其篇目,仍与唐律一样,共12篇、502条,不过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v宋刑统虽是宋代的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阶级冲突和民族冲突异样尖锐,政治经济不断发生变更,宋王朝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但清沈家本指出:“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先生遗书)。该书原刊本早已失传,现在通行的是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务院法制局刊印的重校范氏天一阁本。编敕v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期敕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叮嘱。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叮嘱须经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赐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效力。v编敕,是指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常见的立法活动。v编敕的特点是:v(1)仁宗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大独立于宋刑统之外。v(2)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v(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元朝v至元新格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朝初年,始终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义被禁止运用,元朝政府起先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这一时期编订的。v至元二十八年(公元1291年)五月,元世祖命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辑为一书”,即为至元新格。尔后由忽必烈颁行全国。它的内容包括了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个方面,是当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的总结。元史刑法制说它“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而已,不比附旧律也。”v至元新格今已失传,只有在其他的一些元代法律文件,如元典章、通制条格中有90多条的留存,在永乐大典中也有相关记载。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全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元典章全书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大类,共六十卷,记事至延祐七年为止;又增附新集至治条例,分国典朝纲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共八大类,不分卷,记事至至治二年止。各大类之下又有门目,目下列举条格事例,全书共有八十一门四百六十七目二千三百九十一条。这种编排体例属于唐六典类型,而且很可能与当时的官衙架阁书档分类有关。明清时期v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斗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头。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供应了一些珍贵的借鉴。v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出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很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后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v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于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它如律例内的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起先实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漤刑也层出不穷。至于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后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清朝v清朝法律以明朝法律为模板。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终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起先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恒久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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