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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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等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话和应急广播,防火分隔设施,消防供配电设施,灭火器,以及其它安装或设置在建筑物内外,直接用于报警和灭火、人员疏散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筑消防设维护保养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建档等工作。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第六条 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签订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应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护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第七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第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问题和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记录。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重点单位要将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见附件)实时录入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户籍化”管理档案。第九条 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操作、检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等标准要求,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护、保养并建立档案。第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单位、维护保养企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附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维护保养项目维护保养情况备注工作(运行)状况故障及处理正常运行故障运行瘫痪、停用拆除未设置故障描述当场处理情况报修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排烟系统防烟系统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消防供电配电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消防电梯其他系统防火分隔灭火器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功能其他设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熟练操作情况维护保养人员(签名):年 月 日维护保养结论: 维护保养单位(盖章) 年 月 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维护保养项目应满足设计资料、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等要求。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存在问题或故障的,应填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