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基复合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_范文.docx
-
资源ID:56248215
资源大小:131.03KB
全文页数:15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0金币
快捷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扫一扫登录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陶瓷基复合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_范文.docx
泓域/陶瓷基复合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陶瓷基复合材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案目录一、 公司简介3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4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4二、 产业环境分析4三、 发展现状:军用领域较之国外相差一代,商发领域亟待突破5四、 必要性分析6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6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17七、 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23八、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30九、 知识(技术)的定价34十、 知识交换概述39十一、 知识产权资产标引与分级39十二、 知识产权投资的成本控制51十三、 知识产权交易的尽职调查55十四、 供应链上的知识产权管理72十五、 知识产权布局管理85十六、 知识产权维持管理110十七、 发展规划130十八、 组织机构管理133劳动定员一览表134十九、 法人治理135一、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周xx3、注册资本:7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5-10-127、营业期限:2015-10-12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展望未来,公司将围绕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在“梦想、责任、忠诚、一流”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围绕业务体系、管控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重塑,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及业务模式的创新,加强团队能力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把公司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4169.763335.813127.32负债总额1415.871132.701061.90股东权益合计2753.892203.112065.4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6119.7812895.8212089.84营业利润2590.142072.111942.61利润总额2345.791876.631759.34净利润1759.341372.291266.7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759.341372.291266.72二、 产业环境分析“十三五”期间把创新作为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和社会治理创新,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以创新为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打造厦门产业升级版。三、 发展现状:军用领域较之国外相差一代,商发领域亟待突破我国军用航空发动机与国外先进水平仍有一代的差距,大推重比产品严重短缺。国外航空发动机起步时间早,第一代涡喷发动机成型于20世纪40年代,而此时,我国才刚刚开始航空发动机的研制工作。目前,西方航空发达国家现役的主力机种都配装第三代发动机,如F404、F110、AL-31F等。我国部分第三代机型也已配装第三代发动机WS-10,不断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在大推重比发动机方面,我国发动机与西方先进水平有一定差距。目前,我国在役的大推重比发动机以WS-10为主,发动机型号单一、性能也亟须提高。我国商用航空发动机仍处于研制阶段,“长江”系列产品或将成为我国商发突破口。相比军用航空发动机,我国在民用航空发动机上与国外差距更大。目前,我国民用客机的发动机全部采购自美国通用电气GE、美国普惠PW、英国罗罗RR、法国CFM(美国GE公司和法国赛峰SAFRAN合资公司)等国外企业,包括我国目前研制的C919大飞机采用的也是CFM公司的LEAP发动机。不过,“十三五”期间,我国商用航空发动机对标世界先进水平,规划了三个产品系列:长江500(ARJ21)、长江1000(C919)和长江2000(CR929)。据中国商发公司透露,2020年3月,“长江2000”发动机核心机C2XC-101点火成功,8月,已经进入整机装配阶段。“长江1000”发动机研制进展稍快于“长江2000”,已于2018年完成整机点火,2020年7月开始试航取证,预计到2025年以后可以投入使用,将成为我国商发重要突破口。四、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五、 知识产权领域主要国际条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简介巴黎公约缔结于1883年,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早缔结的国际公约,被称为是工业产权的母公约,同时它也是知识产权国际领域内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之一,TRIPs协议明确要求全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执行和遵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简称巴黎联盟,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中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但是,根据中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中国政府在加入巴黎公约时已声明保留了对该公约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受约束的权利。2、巴黎公约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原则巴黎公约所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服务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也包括实用新型、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原则有以下三点:(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巴黎公约建立国际保护制度的基础之一,在巴黎公约中是居于第一位的。国民待遇的含义是,在工业产权的保护上,每个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国民所享受的同等待遇。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有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则也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公约所讲的国民,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对于双重国籍的人来讲,只要其国籍之一在成员国,即可享受国民待遇。公约所讲的法律不仅包括成文法,而且包括判例法,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决定或裁定。比如,小王是中国人,AJ是美国人,两人均在中国取得了专利授权,那么两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一致的。(2)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对工业产权确立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要求保护工业产权的申请程序方面。优先权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民,在某一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提出正式申请以后,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6个月),如果又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该成员国必须承认该申请在第一个成员国递交的日期为申请日期,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任何后来的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2010年3月,小王为自己的发明“一种全自动麻将桌的洗牌方法”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其申请日为2010年3月13日,该日期就是小王发明的优先权日,自此起12个月内,小王在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内就这一发明申请专利,申请日均以“2010年3月13日”计算。优先权是以向公约成员国提出的第一次申请为基础的。即便是第一次申请被驳回,也不影响在其他国家这一申请日期的优先权,优先权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他可以在一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优先权期限内,选择要求保护的国家和进行必要的准备。申请人向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要求,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作出声明,指明第一次申请和受理第一次申请的国家,以及第一次申请副本和申请序号。这是强制性的。(3)商标、专利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在专利方面,在不同的成员国中,就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应当是各自独立的;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在一定条件下专利未实施而授予强制许可或宣布专利无效;暂时进入某个公约成员国领土(包括领空、领海)的其他成员国的交通工具(车、船、飞机),如果使用了某项该国的专利技术,不得判为侵犯专利。在商标方面,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商标申请和注册的条件,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决定。一商标在原属国正式注册后,对于在本联盟其他国家以其原有形式所提出的申请应予以受理,但是否对其注册保护,受理国家应根据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或是否违反道德,是否带有欺骗性等来决定是否注册保护;凡在本公约国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仿制或翻译了一个被该国主管机关认为是驰名商标的,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混淆的,该国主管机关必须驳回申请并禁止使用;凡未经许可,商标中包含有国徽、官方标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缩写等,也必须驳回并禁止使用;对服务商标及集体商标,各成员国应有予以保护的义务;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反对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商品产地标记、不正当竞争等。(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简介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于瑞士首都伯尔尼,并于1887年生效,由当时签字的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十国组成了伯尔尼同盟。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最全面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公约对中国正式生效。2、公约的保护范围和原则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哑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地理学、解剖学、建筑学或科学方面的图表、图示及立体作品等。它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公约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并且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实施中的原则。本书将其与国民待遇原则并列为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的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一成员国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的作品的保护相同。如我国和法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我国作家AAA的作品自完成之日起,就应受到法国相关著作权的保护。(2)自动保护原则作品的国际保护,根据该公约受保护作品的作者,自动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和将来给予其国民的权利和该公约规定的权利,不履行任何手续;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3)独立保护原则作品在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以作品在起源国受保护为条件。即各缔约国按照本国实体法律的规定向外国作者提供实体法律的保护。如小王是中国人,著有打麻将一书,那么他的书在美国应按照美国实体法律受到保护。(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协议)TRIPs协议是马拉喀什协定的附件,是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部分,TRIPs协定的产生是多方激烈斗争后妥协的结果。长时期内,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大部分国家反对把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体制,最终在美国的一再要求下,知识产权才被纳入WTO的调整范围,形成了TRIPs协定。当然,TRIPs协定并不完全代表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益,它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制订了相应的过渡性条款以及多边争端解决机制,限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单方报复行为。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两个: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任何保留;第二个特点就是它规定了迅速和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这点我们从世界贸易组织的介绍中已了解到。1、TRIPs协定的基本内容和修正TRIPs协定的保护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域标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七种知识产权,规定了最低保护要求;并涉及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问题,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全体成员就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对专利药品实行强制许可达成共识,作为临时性措施实施。2005年12月6日通过将该修正纳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在世贸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这项修正后,目前已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文件,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可以在国内因艾滋病、疟疾、肺结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生产、使用、销售或从其他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成员进口有关治疗上述疾病的专利药品。这不仅能大大降低相关专利药品的市场价格,而且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2、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中出现,是TRIPs协定的首创。TRIPs协定第四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使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即如果美国向法国人提供了某种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中国人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国民,也应享有这种保护。(2)国民待遇原则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国民”即一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知识产权方面的待遇,等于或高于其给予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民待遇体现的是一国政府对待在本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的态度,而最惠国待遇则体现为国与国之间在贸易交往中的互利关系。除此之外,我国学者有的将“权利用尽原则”或“透明度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但本书认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TRIPs协定的最基本原则。(四)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该公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公约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并且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规定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的行为是侵权行为。2、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录音公约)录音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缔约国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复制或公开发行其录音制品,防止非法复制品进口或公开发行。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该公约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我国已加入该公约。公约旨在保护下述两种知识产权人的权益:(1)表演者,如演员、歌手和音乐家等;(2)录音制作者,即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4、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中国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5、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6、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一项专门协定,于1961年12月2日在巴黎签订,在此公约的基础上,成立了“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公约适用于各种植物种类,但每种新品种必须以便于识别的名称命名。新品种须按公约标准经过审查,符合规定标准,才能得到保护,保护期限为15年到18年不等。7、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于1989年5月26日在华盛顿签订。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签字加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六、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演变本书根据国际性知识产权立法的主要驱动力,将知识产权国际化立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开始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之前,工业国家内部兴起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二阶段是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公约的缔结到21世纪之前,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第三阶段是进入21世纪的“后TRIPs”时代。(一)知识产权的特征引发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的第一阶如本章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和地域性,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权利内容均需取得国家的授权,并且一国的授权仅在其领土内有效,无法延伸到其他国家。而知识财产却非常容易被复制,并在国家间传播开来。那么,在交通非常不便利,国际间贸易非常少的情况下,各国单独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尚有可能。但随着社会进步、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差异悬殊的知识产权制度当然的阻挡了含有知识财产的商品或者知识财产本身在国家与国家间流通。1873年,奥地利政府依据美国的提议牵头召开了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当时新兴的工业国家比利时、巴西、法国、危地马拉、意大利、荷兰、葡萄牙、萨尔瓦多、塞尔维亚、西班牙和瑞士于1883年齐聚巴黎,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本意是使公约成为统一的工业产权法,但由于各国利害关系不同,各国国内立法制度差别也较大,因而无法达成统一,巴黎公约最终成为各成员国制定有关工业产权时必须共同信守的原则,并可起到协调作用。但即便如此,巴黎公约的开始就是一个“富人俱乐部”。之后,1886年缔结了保护版权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缔约国为英、法、德、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各欧洲国家之间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也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不断出现。在这一阶段,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是欧洲工业较为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已经掌握了丰富的知识财产,对这些知识财产的保护成为共同的利益选择。根据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有两个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在两个联盟之下又分别设立国际局。由于两个联盟的性质相同,故于1893年两个联盟国际局合并办公,几经易名,最后确定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执行两个联盟的任务。联合国际局只是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秘书处,并且受到瑞士政府的监督,不能发挥国际机构的应有作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在联合国际局提议下,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签署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二)发达国家的强力促使主导了知识产权国际化的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在原有工业化的基础上开始了第三次科技革命。以美国为首的原子能领域的突破,还有电子计算机、微电子技术、航天技术、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标志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到来。它产生了一大批新型工业,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特别是电子计算机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开辟了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因素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各种因素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西方国家的工业生产年平均增长率在两次大战期间是1.7%,而在19501972年高达6.1%。19531973年的世界工业总产量相当于1800年以来一个半世纪的工业总产量的总和。其中,科技进步的因素引起的产量值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起初为5%10%,20世纪70年代增长至60%。在19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制造业的优势开始下降,经济转向了技术输出,例如1991年美国技术出口总值达到150亿美元。美国商业周刊报道同年美国国外知识产权保护不当而蒙受的损失达到170亿美元,这些损失集中发生在制药、软件、电影和图书行业。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很早就希望能够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增加有关执行措施,给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更大的力度,但与此同时,我国尚未形成知识产权的概念,非洲国家尚在为独立而挣扎,社会上聚集的知识财产并不丰富。无知识产权何来保护?因此,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均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框架下竭力反对,发达国家几度未能成行。至此,发达国家在进行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之时竭力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议题,并最终成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就这样,以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第二阶段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开始了序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协议的一部分,与争端解决机构一起,将以发达国家要求为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推行到了各成员方。(三)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后TRIPs时代”进入21世纪以后,就是后TRIPs时代,WTO缔约方对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协调和分享,表现了新的政策立场并提出新的权利主张。在围绕“TRIPs协定”的国际磋商未能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出现了绕过“TRIPs协定”的双边主义以至单边主义,使得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发生新的变化:(1)多样化。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WTO,WIPO继续发挥主导作用,但在主导机制之外,“知识产权造法活动日趋活跃,参与主体复杂、利益取向多元,规范多样化”的特征愈加明显。(2)碎片化。在知识产权多边磋商机制停滞不前的情况下,区域或双边机制却日益活跃,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缔约方签署了若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3)单边化。在“后TRIPs时代”。部分国家采取单边主义的做法,将其国内法凌驾于国际贸易规则即国际法之上,以对抗、报复代替磋商、仲裁,其实质是“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是“后TRIPs时代”影响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格局的重要因素,其根本原因是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在“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机制中,知识产权曾是一个“展现南北国家清晰分野的领域”。这种二元对立的划分,即是将知识产权世界简单地划分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一边是主张严格保护的多边知识产权机制,另一边则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规则、排除领域和过渡期。但是上述分类已经过时,各缔约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立场悄然发生改变,在不同的议题上通常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乃至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不再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南北矛盾”的简单划分,而是所谓的“新世界”国家与“旧世界”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新旧两个世界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美欧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策分歧,使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出现不同声音。不仅影响到“TRIPs协定”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对未来知识产权法律变迁带来了种种变数。当然,对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带来最大影响的因素,是“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其科技、经济水平迅速提高,竞相以知识产权作为本国创新发展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诸多主张从而改变了知识产权国际秩序的动力结构,这些新兴经济体成为知识产权全球版图重构的重要力量。七、 知识产品生产的内在规律、生产体系及生产函数(一)知识生产的内在运行规律1、知识生产中的边际收益递增规律,即知识不再作为一个生产函数的外生变量而是作为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知识在生产、分配、使用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被消耗掉,而且不断累积、外溢、增加、被多次以至于无数次重复使用进而被无偿传播和使用于整个社会。2、知识生产的累积效应规律,即知识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内在增长和发展(自发的、螺旋上升的、不断扩展的)的机制。累积效应的结果是知识生产领域的“好者更好、优者更优”现象,同时也是知识生产过程中分工的加深,从而形成知识生产的专业化优势、比较优势,有利于高效配置社会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本。3、知识生产的多元动力规律,这些动力包括:(1)社会需求,同其他产品一样,知识的生产也同样是在市场需求的拉动下不断深化发展的;(2)知识本身,知识(包括科学知识与科学技术)生产具有较强的“内生性”,即知识能够再生知识(新知识);(3)社会供给创造出的需求。有人在看到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今天的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时,可能认为经济激励机制是知识产生的主要动力。实际上我们看看历史,人类在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技术及各种知识创造性活动也出现过几次非常活跃和繁盛的现象,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地都曾经出现过技术快速发展的阶段;中世纪的中国更是取得辉煌的技术成就。这表明,在工业革命之前,其他激励机制的作用可能比经济因素的作用更大。此外,军队部门特殊的制度,在人类史上对技术和知识生产的贡献也不应当受到忽略;尽管与经济商业领域一样,竞争都起决定作用,但军队系列的激励技术和知识生产的制度显然会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领域。这些非经济动力因素是我们研究知识生产时需要加以考虑的。知识生产的路径依赖规律:路径依赖是指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由于“惯性”而沿着原有的路线和途径发展前进的现象。同样,知识的生产和提供也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这是因为在知识的生产和提供过程中,知识生产和提供主体逐步形成了有关某一知识产品的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从而使其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了对这一知识领域和某一知识的高度依赖,如果知识生产和供给者转移投资和转产其他产品,其转换成本将非常高昂。(二)知识生产体系国家的知识生产体系即为国家的创新体系。从理论上讲国家创新体系可以分为知识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系统、知识传播系统和知识应用系统等。但是由于知识具有的共享性、耐用性、增值性(即强扩散性)、整体效益倍增性和在创新面前人人平等这些特性,知识的生产是绝不能截然分开的。上述体系构成了国家知识生产的一个完整体系,共同服务于知识的生产和再生产。在生产体系中,保护生产者合法利益的机制也要建立起来。政府和企业要注重保护知识生产者的利益,保护他们生产知识的积极性。因为知识生产是一个主动意识很强的“良心”职业,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直接决定着知识经济中知识供给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需要付出和牺牲很多,要保证知识分子在知识生产过程中的需要,也要对他们在知识生产过程以外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他们能在任何情况下不间断地生产出先进而实用的知识。这就需要鉴于知识生产的特殊性,在生产系统中必须构建完善的知识产品生产者保护制度,此为下文所述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三)知识经济的生产函数在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规律和体系的影响下,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知识经济下的生产函数。生产函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与所能生产的最大产量之间的关系。西方主流经济学家认为生产函数通常可表示为Q=F(L,K,N,E),其中Q代表生产量,L代表劳动力,K代表资本,N代表土地,E代表企业家才能。从定义可以看出,这主要是适用于工业经济的一个公式;由于技术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因子,为便于研究,经济学家们便假定它是一个常量。实际上它与人类整体经济发展状况是不太符合的,因为技术一直处于变动之中,这种假定便于工业经济阶段的研究,但未必适用于所有经济形态。我们倒倾向于以下较为简洁的有关不同阶段的生产函数的论述。基于人类社会的三种经济形态各自的特点和要素,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生产函数可以分别用简单函数表达,从简单的函数可以看出,农业经济时代,生产产出主要取决于体力劳动和以土地为主的自然资源。其中体力劳动是第一位的生产要素:由于技术较为落后,人力占有利用自然资源有限,资源相对富裕,体力越强,从自然界中获得的财富可能就越多,其重要性超过了土地。但无论如何,由于体力中知识技术含量较少,人力可以开采的土地等自然资源(对许多资源限于知识和技术无法知晓,更无法开采使用)总是有限的,加上受制于天气等自然环境,农业经济时代的产出即创造的社会财富是极其有限的。在工业经济时代,自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建立古典经济学到美国经济学家P.A.萨缪尔森等人创立新古典综合派以来,传统经济学生产理论(又称厂商理论)的核心就是生产函数,其产出由资本、劳动力(非技术的劳动力)和资源(随着知识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开采利用的资源范围大大拓展,不再限于土地,含土地、水、森林、矿产和能源等一系列稀缺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所决定,产出的增长,取决于各要素投入的增加,其中资本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个生产函数是建立在人类20世纪初对技术、自然和人类自身认识及20世纪上半叶工业经济生产的基础之上,尽管它对迄今为止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以知识经济学的眼光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发现它的不足之处:该函数无法恰当地表达出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前文已述,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工业革命后的劳动者应是掌握一定知识或工业技术的劳动力,或至少知识技术对他们的劳动有着一定的影响(严格说来农业经济时代的劳动力也是需掌握一定知识的,人类至今的所有劳动不可能不含有知识;不过,与工业经济相比,这种影响是无足轻重的),函数中认为的劳动力是非技术劳动力,是不准确的。其次,工业经济面对的最大的难题是对稀缺资源的依赖,资本实际上是一种道具,借助于它,在掌握一定技术的劳动力的运作下,通过对资源的利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因此,这一个传统函数表达应被替代。即工业经济中,处于第一位的生产要素是自然资源;由于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率水平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人们可以开发多种自然资源,其重要性超过劳动力,成为社会财富的中心。如煤矿、金银矿等各种矿产资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等,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根据20世纪下半叶以来的新知识和本世纪初知识经济的发展状况,人们推定的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中,增加了智力资源(包括人才、信息、科学、技术、组织、管理和决策等无形的劳动),且成为产出的第一影响要素,它对社会财富的增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地、海洋、矿产、能源、物种、气候和旅游资源)、资本和劳动力三个变量依然存在,但它们的顺序与工业经济的生产函数相比发生了变化,资本和劳动力位于资源之后,说明资本和劳动力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地位和作用不如工业经济时代的影响大。以美国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为例,当时的美国没有大量投入传统资本来开发自然资源,非技术劳动力人口大大下降,但美国的财富和实力却通过信息技术获得了连续106个月的持续增长,说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比尔盖茨创办的微软公司不依赖于传统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的投入而依赖于技术投资而获得的成功是另一个经典的例子。下面简要比较一下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各自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在工业经济中,经济发展主要依赖于资本及资本驱逐下的劳动力对稀缺自然资源利用而形成财富,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自然资源对经济的发展十分重要。但随着稀缺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能源)的减少,利用资源的成本日渐增加,相应地资本积累也会逐渐减少,带来的结果是资本的投入越来越有限,进而工业经济的发展会受到制约。非技术劳动的增加,主要取决于劳动力的增加,劳动力的增加取决于人口的增加,在主要依赖稀缺自然资源发展生产的工业经济中稀缺自然资源对地球人口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不能创造的资源,其总量基本是个常数,围海造田、围湖垦殖的土地量不仅十分有限,还带来了极大的副作用。因此土地的投入也是限定的。对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来说,三个变量都是有限的,因此,20世纪70年代,部分学者提出了工业经济的增长有限的结论。我们看知识经济生产函数与工业经济生产函数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第一要素是智力资源,而人的智力资源是无限的。人用智力资源来集约利用稀缺自然资源的能力是近乎无限的,人用智力资源开发富有自然资源来代替现在不得不依赖的稀缺自然资源的能力更是无限的,因此,理论上,知识经济的发展是可以持续的;实践中,已经被部分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社会效果所验证,如核能、光伏能等技术拓展了人类使用资源的能力和领域。随着人类技术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许多今天看来解决不了的问题可能会被一一化解。八、 知识产品生产的特点1、生产主体的多样性知识生产主体有个人、企业、国家或一定范围内的跨国合作的特定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品,知识生产者也不同,如一般著作、论文或小的发明多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共同完成(个体化生产者),较为复杂的知识产品常由规模更大的企业来完成,而诸如中国的神舟系列研发计划则必须由国家来组织完成;像和平号空间站的建设、运营则靠跨国之间的科学家的合作来完成。具体说来:个体化生产者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类型,因为不论是企业、国家还是跨国生产的知识产品,其最终的行为者和落实者均为自然人,抽象的集体、国家只是一个客观的集合体,它们自身是不能创作任何东西的。由于知识产品的独特性和差异性,绝大部分的知识产品(如通过科学方面的火花、文学作品的闪光点等形成的发明和著作)都是有个人来单独完成的,它们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往往需要个人的灵感或顿悟,这是脑力劳动的特点;当然,有关专业人员在一起交流,也可以引起别人的深思和触发灵感,但这种灵感最终形成的成果常属于受启发者,这也是知识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点。由于灵感、顿悟、观点的个性和独特性,虽然有几个人合作的智力成果,通常由不同的人完成成果的不同部分,常带有鲜明的个人特征。多数场合下,个体生产者投入知识产品的生产要素较为简单,对他人和社会的依赖性较弱,由此也较难产生在社会上有巨大影响的科技发明和创造,它们多为文学、艺术等类的产品。知识源自创新,而原始创新99%以上来源于个人。就个体而言,他需要接受系统的教育,并有一定的先期积累,进而才能创新出新知识。企业化生产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单个知识分子的产品,随着社会功能的增加,产品变得越来越复杂,它们日渐需要具备管理各种人才的企业来组织完成。企业根据一定的市场需求组织研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