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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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doc
平安设备、设备及防护用品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集团公司各单位消费现场平安设备、设备的平安治理及正确装备、使用防护用品,按照国家相关安 全设备、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治理标准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平安设备、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治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消费运营单位现场装备平安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治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平安设备、设备:在消费运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要素 操纵在平安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装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备 (1)检测、报警设备: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备,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备,用于平安检查和平安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平安防护设备: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备,传动设备平安锁闭设备,电器过载保护设备,静电接地设备。 (3)防爆设备: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备,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构成等设备,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备: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备。 (5)平安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平安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操纵事故设备 (6)泄压和止逆设备: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备,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备,真空系统的密封设备。 (7)紧急处理设备:紧急备用电源,紧急迫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备,通入或者参加惰性气体、反响抑制剂等设备,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备。 3、减少与消除事故阻碍设备 (8)防止火灾蔓延设备:阻火器、平安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备,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备,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备: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备,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备: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备。 (11)应急救援设备: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备:逃生和避难的平安通道(梯)、平安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要素损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消费运营单位为从业人员装备的,使 其在消费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平安帽、平安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平安设备、设备治理方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平安设备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平安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平安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平安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平安联锁装置)、消防平安设备(报警、灭火设备)要明确维护、治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平安设备、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平安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平安设备设备治理制度,建立平安设备、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平安设备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治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平安设备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平安设备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展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平安设备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平安设备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平安设备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打算,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平安设备设备不准随意撤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撤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撤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撤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治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平安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备和其他技术、治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治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装备、 发放、使用等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装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局认可的消费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功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那么,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治理,并装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展作业的劳动者一样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范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要素对头部损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范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范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要素对眼面部损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范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要素对手部损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范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要素对足部损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范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要素对躯干损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范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要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损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范危险、有害要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同粉尘品种、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品种及浓度装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详细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确实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到达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装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需求为其装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ge;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装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详细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装备根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锐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标准(GB/T11651)、头部防护平安帽选用标准(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平安使用 标准(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装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品种的危险、有害要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范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要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要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适宜性和根本温馨性,按照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宜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装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的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淌性作业的劳动者装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要素品种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宜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装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装备标准制定采购打算,购置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装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催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展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展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展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功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平安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平安功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迫报废。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平安消费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