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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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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合同文本.doc

    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手房) 合同编号: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购房人): 抵押人:1、 2、 保证人:1、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 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小写) 。借款实际发放金额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 借款用途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借款人购买位于 的房屋。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借款人所购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第四条 借款利率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借款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调整生效日起以调整后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的借款执行利率。借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罚息:(1)按照万分之 (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本息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并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第六条 划款方式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卡号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 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人售房人 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以支付借款人在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第七条 还款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共 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20日为还款日(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 (还款法全称)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1+月利率)借款月数-1每月还款金额=(1)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月数借款本金每月还款金额=+(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2)等本递减还款法2、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人采用等本递减还款法的,借款人每期(月)应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利息逐月还清。 3、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人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3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2、提前还款的当期仍计收贷款利息。 3、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应为一万元的整倍数,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和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借款人与售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抵 押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人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拆迁、赠与、转让、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出售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拒绝恢复或者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直接从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委托贷款人(或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机构)在本合同签订后凭本合同、房地产权证及相关文件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他项权利证书及其他抵押登记权利证书的正本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第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项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行使抵押权,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5)借款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声明与保证。 (6)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拆迁、赠与、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借款人因房屋买卖合同与售房人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第十九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I、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2、借款人愿以 房权证 字第 号房产,面积 平方米作为其借款抵押,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借款人即为抵押人。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 (房产登记部门)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四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借款人(签章): 贷款人(抵押权人)(签章):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住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抵(质)押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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