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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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和体育科学学院具体实际,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旨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引导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激励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文体活动、社会服务和集体责任五个方面的测评。其中,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文体活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文体活动中的表现。社会服务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集体责任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责任意识。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思想品德测评成绩、专业学习测评成绩、文体活动测评成绩、社会服务测评成绩和集体责任测评五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测评成绩由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组成,总分为110分,计算方法为: 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总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65%+文体活动测评成绩×10%+社会服务测评成绩×10% +集体责任测评成绩×10%。第五条 测评工作应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应当公开。综合测评的成绩充分反映学生全面发展状况,并作为各类评奖的依据,以及作为研究生录取院校及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思想品德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 对待四项基本原则的态度,对国家发展和时事政治的关心程度,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是否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维护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表现,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生活的自觉性,是否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三) 遵守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共秩序的表现;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的表现;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节约水电和爱惜粮食的表现;能否做到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协作,乐于助人;思想品德测评总分为100分,基本分70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加分项:1、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抢救国家财产,拾金不昧等,有重大影响(如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视具体情况,加10到30分;2、参加无偿献血者,凭献血证每次加5分,仅限于献血日期所在学期; 3、获国家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30分;获省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20分;获市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15分;获校级精神文明方面报道、嘉奖者加10分;受到学院通报表扬者加5分; 4、(1)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示范宿舍”成员每人加8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宿舍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或“卫生宿舍”,成员每人加3分;(2)所在班级被评为校“十佳班级”,成员每人加10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百优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省级红旗团支部”,成员每人加15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红旗团支部”,成员每人加10分,所在班级被评为校“特色团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所在团支部被评为“爱心团支部”,成员每人加1分。被评为院“优秀学风班级”,成员每人加5分(以上评奖加分名单须由班长和团支书共同认定)。以上加分不累计,以最高奖项分值为算。减分项:1、宿舍严禁夜不归宿,如有事请事先请假,无故夜不归宿者,每次减10分;迟归每次减5分;2、严格宿舍作息时间,午休期间,原则上不使用电脑,如确实需要,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晚上十点半以后应熄灯休息,禁止使用电脑、用手机播放视频或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事情等。如有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3、严禁在宿舍使用违章电器,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4、严禁在宿舍留宿非本室成员,违反规定者,每次减5分;5、严禁在宿舍打麻将、抽烟等行为。如有违反者,每次减5分;6、未刷卡进公寓被管理站通报者,每次减5分;7、宿舍因脏乱差受到学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如由个人原因引起,当事人每次减5分;如属集体行为,每人减5分。8、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无故旷课者每次减10分;9、经选课注册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早退者,每次减5分; 10、上课期间睡觉、玩手机、吃饭、吃零食等与课堂无关事宜者,每次减5分; 11、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减10分; 12、受学校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3、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减3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4、受学校记过处分者减4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期评奖资格;15、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思想品德成绩记0分,取消学校、院系学年评奖资格;规定:同一事情不重复加分,只能以最高分加一次;同理,亦不能重复减分,只能以最高分减一次。第七条 专业学习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 是否树立积极的学习态度,是否具有拼搏进取、自强不息的学习品质,是否具有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积极实践和勇于创新的学习精神;(二) 专业学习成绩、专业技能水平(如:外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获奖助学金等情况;(三) 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级科技竞赛,参加各类学术、科技活动的表现及成果情况。专业学习测评总分为100分,该项分数由本学期期末成绩平均分+加减分构成,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根据下列办法实施:1、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1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2、英语国家四级达标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者加3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英语国家六级达标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者加6分,自加分一学期起,以后每学期均给予加分;四六级按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3、通过考试获得裁判员等级一级以上证书者加3分,二级证书者加1分,以获得证书所在学期加分;4、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性文章(见刊),第一作者每篇加20分,第二作者及以后作者每篇加10分;在省级或省级以上体育类、教育类刊物发表专业学术性文章(见刊),仅第一作者每篇加5分,以发表文章所在学期加分;5、在申报各项课题活动中,获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校级项目立项,项目主持人分别加40、20、10,项目参与者分别加20分、10分、5分,以立项批准所在学期加分; 6、在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国家级、省级、校级奖励,团队负责人分别加40、20、10分,其他成员分别加20分、10分、5分;在其他科技活动中有良好表现者,视具体情况由评定小组给予加分。7、应主动联系学业发展导师汇报学习情况,每学期至少4次,低于4次者,每次扣0.5分。第八条 文体活动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参加各类文娱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二)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具体表现;(三)个人艺术修养情况。文体活动测评总分为100分,基本分60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按以下办法执行:加分项:1、集体项目(1)代表南师大在国家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分、25分、20分;(2)代表南师大在省市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5分、10分;(3)在校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4)在院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3分、2分。注:以参加比赛所在学期加分,同一项目按照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2、个人项目 (1)个人代表南师大在国家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0分、35分、30分;(2)个人代表南师大在省市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0分、25分、20分;(3)个人在校级运动会(校田径运动会除外)、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8分、5分;(4)个人在院级运动会、文艺汇演中获奖者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3分、2分;(5)校田径运动会:报名参加校田径运动会并完成比赛者加2分,参加男子5000米、女子3000米(建议改成800米以上)等长距离跑并完成比赛者加5分。另,为班级每取得1分加测评分2分,接力项目所取得分值总分除以参赛人数为每人应得分值;减分项:1、报名参加运动会或其项目体育比赛,无故不参加比赛、无故中途中断比赛,或消极参加比赛者一次减5分;2、无故不报名参加校田径运动会班级初选者,减5分;有专修的学生无故不报名参加院吉尼斯挑战赛中所对应专项挑战者,减3分。规定:1、参加校内外体育比赛的,以校体委或运动训练办公室盖章的获奖证书或报名表为准。校级以上比 赛,以教育或体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体育协会盖章的获奖证书为准。2、体育比赛第1名视为一等奖,2至4名为二等奖,5至8名或参加决赛者为三等奖,文艺竞赛名次参照体育比赛的名次计法。3、参加校内外文艺活动的,以院团委、校团委或学工处的正式节目单或获奖证书为准,参加校级以 上文艺活动的,以教育或文化行政部门盖章的获奖证书为准。第九条 社会服务测评的主要内容为:(一)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的情况;(二)服务学校、学院、班级和同学的意识和行动;(三)从事社会工作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社会服务测评总分为100分,基本分为60分,加分不得突破该项总分。加减分按以下办法执行:加分项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参加1次(每两小时记为1次)加1分(以星火志愿者平台统计次数或学校、学院相关部门开具的志愿服务证明为算);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演出,一次加2分。2、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者活动,被评为省级杰出志愿者的加40分,省级优秀志愿者加30分,校级杰出志愿者的加20分,优秀志愿者的加10分;被评为院级杰出志愿者的加10分,优秀志愿者的加5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被评为省级杰出个人加40分,省级先进个人加30分,校级杰出个人加20分,校级先进个人加10分,院级杰出个人加10分,院级先进个人加5分;获得省级优秀社会实践论文加40分,获校级优秀论文者加20分;4、参加志愿活动或社会实践团体获得省级表彰,一、二、三等奖,成员每人加40分、30分、20分,获得校级表彰,一、二、三等奖,成员每人加20分、15分、10分;5、另有被校级或校级以上单位表彰者均可获得该项目加分,加分数值视具体情况而定。注:在多个部门或实践单位担任两项以上职务或承担两项以上社会工作时,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累积计分。6、凡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且工作合格者,可依据以下标准加分:(1)校团委委员、学代会委员、校会主席、副主席、社联主席加20分;(2)校长工作助理、院团委委员、院会主席、副主席、院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助理团团长、加10分;(3)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院心站主席、青协主席、科协主席、礼仪队队长、红会主席、院学生会部长、副部长、各社团主席、学生工作助理、记者团团长加5分;(4)校、院学生会干事、各班级班委、国旗班成员、心理气象员、记者团成员、校舞蹈团成员、校礼仪队成员、教学信息员和信件收发员加3分;(5)校、院其他团体成员每人加1分;(6)当年度被评为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者另加5分,其他校级奖加3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加3分,其它院级奖加2分。减分项1、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中,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中途无故退出者,减5分;参加志愿服务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其言行给学校或学院造成恶劣影响者,减10分,并取消当年度的项目评比;2、担任各级组织的学生干部,未按要求完成各类活动者,一次减1分。注:一人担任多个职务,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可由所在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工作表现,根据不同等级给分。第十条 集体责任测评的主要内容:(一) 对待不良行为的态度和行动;(二) 关心集体、帮助同学的责任意识;(三) 正确的团队意识和观念。 测评总分(基本分)为100分,采取减分办法,减分按照以下办法执行。1、如有违反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减分项中第1条规定,同一宿舍其他成员应于当晚十点半前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如没有及时反映,一经查实,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减5分;2、如有违反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减分项中2至5条规定,同一宿舍其他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如没有及时反映,一经查实,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减2.5分;3、如有违反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减分项中第7条规定,而之前未有宿舍成员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的,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减2.5分;4、如有违反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减分项中第8条规定,同一宿舍其他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如没有及时反映,一经查实,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减5分;5、如有违反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减分项中第9至10条规定,同一宿舍其他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汇报,如没有及时反映,一经查实,宿舍其他成员每人减2.5分;(非按行政班级上课的课程除外)第三章 测评方式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具体落实。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年三月和九月每学期各进行一次,分别针对上一学期的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进行评定。第十三条 测评程序:1个人总结自评:学生就上一学期本人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2班级鉴定评分:由各班的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依据学院测评细则进行评分,并将测评结果报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3学院审核: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测评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同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载表,加盖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公章,在学院内存档。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派人介入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综合测评的客观性,各班级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比、表彰、推优和选拔等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凡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考核条文中未尽事宜由体育科学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解释。 (本实施细则于2015年3月进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体育科学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