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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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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历年试题.doc

    国际经济法学03-07年综合卷试题03年综合卷(25分)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阐述国际私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新的发展。一般而言,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有:(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又可以是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无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我国就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2)适用法院地法律,又可以分为硬性规定侵权行为只适用法院地法和有条件适用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新发展:(1)有条件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如我国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除了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外,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2)适用与侵权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侵权行为自体法。(3)区别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4)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2、请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1)前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2)后者指的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但是,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存在例外:()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此外,买方在请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义务时,必须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例外是,如果卖方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买方就无及时通知的义务。进一步,买方如果对他未发出所需的通知具备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公约规定减低价格,或要求利润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出资的各种形式以及以工业产权出资与股东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转让工业产权的区别。出资形式:总的说,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或工业产权。(1)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2)如果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必须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那么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4)如果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比较:(1)股东以工业产权出资后,得到的对价是相应的对合资企业的股份,而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工业产权,得到的对价一般是现金。(2)法律适用:前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面临很多行政管制,后者适用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以意思自治为原则。(3)因此,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约束下,前者受到很多行政管理规则的制约,特别是前者需要经审批机构批准,后者则一般不需要此程序。(4)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而作为股东向合资企业转让股权则没有这些限制。4.案例分析卖方:中国一公司 买方:美国一公司 案情:买卖双方于1995年9月9日签订了售货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出售一级茶,合同总额为2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纽约,单价为20美元/公斤。合同还规定,如果日后有纠纷,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没有选择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签订后,买方于1995年9月14日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信用证。卖方于1995年9月30日在上海港将货物装船出运。货物于同年11月18日抵达纽约。货运公司于11月27日卸货时发现货物已经水浸,严重变质。买方经过检查发现,1万公斤茶叶中已经有80%失去使用价值。买方在卖方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请检验机构对货损原因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中指出:货损原因是由于密封不严、包装不良而渗入海水所致。买方提出了交付替代物的请求,并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卖方提醒买方要分清CIF价格术语中关于风险转移的界限。并且辩称,本案项下的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和中国商检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证书表明:卖方已经向买方交付了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双方协商不成,买方遂向法院起诉。 请对本案中涉及的诸方面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评述。(考研北京大学2003年)答:(1)关于管辖权问题:由于双方约定了将纠纷提交给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且该约定具体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应由该仲裁委管辖。(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双方没有选择合同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本争议应当适用CISG。同时,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CIF。因此,本争议首先适用CIF的相关规则,在CIF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适用CISG。(3)关于风险转移问题:CIF下合同项下货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即由买方承担这些风险。本案中,货物在卖方交给承运人是与合同相符的,货损原因是货物越过船弦以后,由于路途上原因造成的,这是处于买方承担货损风险的阶段。(4)关于卖方的义务问题:依据CISG,卖方承担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包括货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卖方应当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本案货损原因是密封不严、包装不良。因此,卖方违背了保证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5)关于卖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由于卖方违背货物与合同相符的义务,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如果卖方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无效;提出合理的修理请求;请求减低价格。而且,如果卖方交付的一部分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就不符合同的那部分采取补救措施。买方只有不完全履行合同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当然,不论哪种救济措施下,买方均可以就未获填平的损害额外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本案中,茶叶是可分的合同标的物,80%失去使用价值,20%是符合合同规定。80%的茶叶失去使用价值,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针对这80%请求交付替代物或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如果选择宣告合同部分无效,则卖方要向买方返还该部分的茶叶款,并且要赔偿买方的其它损失。而剩下的20%茶叶是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该接受;除非买方能够证明,该前述的部分违约实际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请求卖方返还所有的茶叶款和其它损害赔偿。04年综合卷(25分)1、比较空运托运单和海运提单的不同,另有一说为比较两者的异同。(5)相同点:都是运输单证,均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或者一部分。不同点:海运提单有两大特征是空运托运单不具备的。一是,提单是海运货物的物权凭证。二是,提单是可转让的。2、MIGA公约对适格性国际投资的规定。(5)合格的投资指的是可以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1)投资形式: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具体形式未作严格限定,而将此项权力留给董事会,以便本机构能够适应投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公约第12条(b)项规定,“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合格投资扩大到其它任何中长期形式的投资”;同时,将可以投保的各类贷款限定于与MIGA承保的特定投资有关的贷款;此外,在任何情况下,出口信贷均不在MIGA担保范围之内。(2)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首先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包括现有投资的更新、扩大或发展,以及利润的再投资。其次,MIGA公约还特别要求投资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经济合理性;二是,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三是,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这一点以东道国事先批准MIGA对该项投资的担保为准;四是,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五是,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3、免税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方法的优点和缺点。(5)作为一种消除重复征税的措施,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1)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能使居民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促进跨国投资。(2)免税法在计算征收管理上较为简便。其缺点是显而易见的。(1)其是建立在居民国放弃对其居民境外财产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征税权益基础上,未能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同时兼顾到居住国、来源地国和跨国纳税人这三方主体的利益。(2)在来源地国税率水平低于居住国税率水平的情况下,免税法将造成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结果,违反税负公平原则,也容易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4、案例分析:(10) 在中国广州举办的一次国际商品博览会上,中国某市贸易公司与A国食品公司签定购买1000箱罐头合同于2003年5月16约定CIF中国S港。贸易公司4月30日支付了价款。合同约定食品公司交付的食品至少可保质18月,贸易公司收货后X(忘了)天内应当验货。在承运人装货时,因飓风延误,到港时贸易公司没有检验便出售,因变质造成人员伤亡,因中国媒体报道,卖出的250箱中许多人退货,库存750箱无法卖出。本题有4个问,是关于管辖(冲突法)以及不验货的法律后果等。【中国的某贸易公司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产品展览会上订购了参展的A国某食品公司的 1 000箱水果罐头。合同约定的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价格条件为CIF(中国S港),交货时间为合同订立后1个月,检验时间为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食品公司按时将货物发运。货物到港后,贸易公司并未对货物进行检查,便开始销售该批罐头。但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已经售出的150箱罐头中有20箱由于共同原因(霉变)而导致食用者食物中毒,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由于中国媒体对该信息的披露,致使已经购买该罐头的其余用户退货,并且尚未出售的850箱也积压在库房中。贸易公司随即委托有关机构对被退回及尚未出售的罐头进行抽查,结论是霉变率83%。为此,贸易公司立即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用电子邮件将上述情况通知食品公司并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立即退还全部货物,赔偿损失,食品公司没有答复。2个月后,贸易公司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经查证,由于服务器遭受病毒攻击,导致食品公司没有收到贸易公司的通知。合同未约定所适用的法律。(考研北京大学2004年)(1)合同应当以什么法律为准据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根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其发出的通知是否有效? (3)假设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那么根据公约,在下列情况下贸易公司是否丧失声称货物不符的权利和宣告合同无效权利? A贸易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检验货物。 B由于部分罐头已经售出,退回的罐头的包装也已经破损,后来抽样检验货罐头时,破坏了部分包装,从而无法按照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货物。 (4)依据公约,贸易公司是否能以食品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追究其对食物中毒事故伤亡的人身伤害责任?答:(1)合同的法律适用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A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国时,本案可以适用CISG。因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2)贸易公司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发出的通知有效。因为:a)货物存在83%的霉变率,而且新闻媒体的报道已经使得货物的再销售困难,卖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实际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构成根本违约。b)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只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即可生效,本案中即由卖方承担通知不能到达的风险。(3)在A情形下:虽然合同约定买方应该不迟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后15天内检验货物,买方没有及时验货,存在疏忽,一般是会因此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合同约定了货物保质期为18个月,在有保质期约定的情况下,即便买方没有及时验货的义务,卖方也要承担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在B情形下:一般而言,买方如果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是,如果货物或其中一部分,在买方发现或理应发现与合同不符以前,已为买方在正常营业过程中售出,或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消费或改变;或者货物或其中一部分的毁灭或变坏,是由于买方履行及时验货义务导致的。所以,对于已经售出的部分罐头金和退回的罐头包装也已经破损的这部分货物,买方可以针对它们宣告合同无效;但是,后来抽样检验而破坏了货物,导致买方不能按照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对于这部分货物,买方已经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4)不能。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05年综合卷(25分)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和管辖范围。(10)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是一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独立以其自身名义享有国际条约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不同于只是临时适用性质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职能:(1)便利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2)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世贸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3)便利成员间贸易争端的和平解决。(4)对成员的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开展贸易政策审议。(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贸也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管辖范围:依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贸管辖成员的贸易措施,和对国际贸易有影响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和国内政策。世贸的管辖范围体现在“一篮子”的世贸协定。具体而言,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解决、贸易政策审查和不在“一篮子”协议内的、只对签署国有约束力的诸边贸易协定。更细的讲,货物贸易协定包括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原产地规则协定,进口许可程序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2、案例分析:(15)A卖货物于B,说好提单信用证支付,B到D银行开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FOB,A交C承运,C给A开了不记名指示提单,A拿着到D银行取了货款。B验货时候发现有被海水的浸泡痕迹,想向D银行主张不付款赎单。问:相互之间分别是什么关系,可以用什么调整,怎样向B建议一步一步做。【中国的A公司与美国的B公司签订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条件为FOB。A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B公司将货物交给中国的C公司承运,取得了不记名提单,并因此提交给D银行得到合同货款。A公司接受货物后,发现有海水侵蚀痕迹,于是不准备付款。试分析:A公司与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它们可能适用的法律,并给A公司指明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考研北京大学2005年)答: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分析:(1)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一般适用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本案中,由于双方营业地所在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或CISG)的缔约国,所以是有可能适用CISG。在国内法层面,还有可能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当事人所在地即中美两国的国内合同法。在国际惯例层面,由于双方约定了贸易术语FOB,这将优先于法律和国际条约。(2)A公司和D银行是信用证法律关系。可能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这一国际惯例。(3)A公司和C公司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在国际规则层面,可能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由于我国不是这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的参加方,因此,在我国法院起诉的话,需要运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它们。在国内法层面,由于双方均是中国当事人,可能适用中国海商法A公司可以采取的正确方法:(1)由于双方约定的是FOB术语,因此,自货物越过船弦之际起,货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的风险,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因此,货物由于海水侵蚀而毁损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无涉了。(2)信用证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形式要件,如果不存在欺诈例外的情形下,银行就必须付款。(3)买方主要应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确保适航和保管货物。具体到后者,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因此,本案货物由于海水侵蚀导致的,承运人在保管货物方面有责任。06年综合卷(25分)1、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15)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一成员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2、国际许可合同的含义和种类。(10)国际许可合同,也称为国际使用许可合同或者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工业产权无形财产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该项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种类:(1)根据供方授予使用权的大小以及受方在生产经营范围和地域上所受到的限制,可以分为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2)根据合同对受方是否有权把受让的技术再行转让的规定,可分为可转让许可合同,不可转让许可合同。07年综合卷(25分)中国一公司和美国一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请分析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这些法律问题和国际惯例的效力如何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25)(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何谓“最密切联系地原则”以及它在国际私法上的应用。答:(1)涉外经济合同之债领域。该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当事人未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法院将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我国采纳特征履行原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到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7,科技咨询或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抵押的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13,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2)涉外侵权领域。确定准据法的方法之一,就是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也称“侵权行为自体法”。该理论由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在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判决后,被广泛接受。该原则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但并不鼓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而是要求其他法律的适用须比侵权行为地法较该债有更密切联系为前提。(3)其他领域。第一,国籍与住所的积极冲突。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或者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所均为外国住所,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其住所;或者以当事人有居所的住所为其住所地。第二,涉外扶养。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第三,国际私法的选择。我国民通意见第221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2、简述国际货物贸易上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等法律关系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调整和适用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法律、习惯有哪些?答:09年一、简答题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公共秩序保留与一国加入条约时所作的保留二者之间有何区别?2.解析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3.请以中国海商法中的三项制度为例,说明国际公约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4.简述国际商业贷款中债务人所在国的外汇管制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对债权人的影响。二、论述题、案例分析题1.国际私法上有关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有哪些?其分别是如何体现的?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如何?2.在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有哪些变化?请择重点进行总结和评价。3.2005年12月6日,中国某合资企业A(买方)与法国某公司B(卖方)在法国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出现纠纷,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双方未选择准据法。合同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是CIF上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2006年3月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4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4月14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4月14日,并要求A公司须于4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4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合同无效。但B公司不同意A公司的条件,并再次要求A公司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把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4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宣布合同无效并提出索赔。问题:你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请分别就管辖权、法律适用、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补救等方面的问题为你的客户提供法律意见。07国经复试1,wto非歧视原则由哪些待遇条款构成?其含义、要点是什么?102,知识产权和对外贸易的关系 103,解读公司法218条 104,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关系 155,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适用的趋势 156,中国适用cisg公约应注意的问题 207,论述可保利益原则 20国际经济法学笔试复试题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原则。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特征。3,分析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4,国家对对外贸易秩序的措施。5,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保护。口试试题加入WTO后,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的发展趋势。重点问题1、各种贸易术语的分析、含义。Cf.P1213(80年公约与贸易术语规则,是国际贸易法的重点。还是要好好掌握的)2、阐述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地位(关系)。Cf.P5354(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支付,信用证交易是一个重点)3、简述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不同。Cf.其他教材4、简述海牙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Cf.其他教材。(以上两题,是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货物运输有关的非常基础的知识点。去年与此有关的提单考了)5、阐述我国反补贴条列规定的“补贴”的含义。Cf.法条6、新旧对外贸易法的不同规定。Cf.看有没有这方面的文章。(与贸易有关的保障措施,中国有四个文件。上面两题与此有关。其中新旧外贸法的比较有点变态,大家注意一下就是了)7、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具体范围。Cf.P121(这个问题,王惠要求我们具体了解在不同的条约中,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对象的区别)7、在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构成保险标的合格性的投资的要求主要有哪些?Cf.P1788、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与双边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区别。Cf.P1851879、简述TRIPs协议所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措施。Cf.P207(国投今年依旧会是重点吧。但不知道谁会押中宝了:))附注:国经中,我觉得国税这部分,大家还是别纠缠了,就那么一点知识,今年不会考的了:)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问题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交货、交单、所有权转移) (一)交货:卖方义务中最重要的一项。 1,定义: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支配之下。 争议:是否已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事实上非真实的交到买方的手中。 2,方式: 实际交货: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之下(EXW,DES,DEQ,DDU,DDP) 象征性交货:卖方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或者凭以提起货物的单据交给买方(FOB,FCA,CFR,CIF) 3,交货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货;(2)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有担保义务;(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具体来说: (1)交货地点和方式: 交货地点和交货方式有联系也有区别,交货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责任与风险的分担问题,一般情况下,双方之间确定了交货地点,也就可以据以确定双方在何地转移货物的风险,划分双方所承担的费用。 A 交货地点:如果合同已经明确了交货地点,则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方交付货物。以下三种情况适用的是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依act31确定交货地点: 第一,涉及运输的货物,货交第一承运人。所谓涉及运输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安排,卖方有义务办理运输,签订运输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第二,合同不涉及运输,货物所在地交货。前提:卖方没有义务也没有被授权办理运输,非使用于一切的物,而是特定物、特定化的货物、尚待生产或正在生产制造的货物。没有其他货物替代的物为特定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出来并且已经划归合同项下的是特定化的货物,即从种类物当中被特定化的货物。种类物是大路货,应在货物上打上标签。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前提。若没有特定化,货物损失风险由卖方承担,反之由买方承担。适用的条件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存放地,加工地或制造地。 第三,其他情况下,卖方营业地交货。条件:a,卖方无须办理货物运输;b,货物非特定物、特定化货物或尚待生产制造的货物;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不知道货物的地点。 实务中,合同没有规定交货地点的情况少见,因多用术语,术语中规定了交货地点。 B 交货时间:act33 第一,合同确定的某一日期(date),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的日期;如,卖方让买方开立信用证,合同中约定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第30天交货。卖方提前交货、多交货也是违约,买方可以不接受,若接受必须就增加的标的物支付价金。一般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容易造成违约。 第二,一段时间(period),合同规定的或从合同可以确定的。如,合同中确定810日交货;卖方在接到信用证后的30天内交货;有例外,除非情况表明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如在买方派船时,由买方指定日期。 第三,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reasonable time,公约没有对合理时间作出规定,依个案而定,一般参考货物的性质、运输方式、买方的用途、备货的难度等。合同法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方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一般,作为卖方,应采用period,少用date。 (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货要和合同相符。公约规定十分严苛。一般情况,卖方交货有凭样品、凭说明书、凭品牌的买卖。样品:卖方、买方、公证机关各执一份;说明书:合同的附件;品牌:规格、编号等附合同之后。这些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A,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方利益的瑕疵。 act35(1)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包装方面,公约要求极为严格,一般各国只要足以使货物完整无缺的方式包装即可,但公约要求依合同规定包装,否则即使货物安全到岸,卖方也是违约。 B,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具有商销性。act35(2)。商销性: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有商品销售的价值。如洗衣机能够洗衣。合同中没有规定交货时货物的状态,但必须是货物交到买方手中,买方能卖得出去,若交货后,买方卖不出去,即使装货时是好的,依公约卖方也是违约。 C,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具有特定用途性:如卖方出口给买方的饲料只能适用于喂养骆驼,而对方在合同中暗示,饲料是用以养牛的,则卖方违约,其所交付的货物不具有特定用途性。 例外: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是不合理的,卖方可以免责。 D,免责: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时,卖方免责。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买方需要这批货物或这批货物仍然有一定的价值或市场,或货物的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则依此项卖方可以免责,不承担品质担保义务。 (3)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act41 42 权利担保的含义: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和请求的货物。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 A 所有权担保act41 (a)要求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享有合法的权利,合法权利是指拥有所有权或者有权代售货物,即有权转让所有权。 (b)要求卖方要保证其所销售的货物上没有担保物权。若所售出的货物上已设有担保物权,则卖方违反了所有权担保义务。 (c)卖方也可以免责: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若有权利的真正的货主主张其所有权,是向买方提出的,能否拿走货物,是另外一个问题,依诉讼结果而定。若第三人胜诉,则第三人依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可以取回货物的,卖方肯定违约,如果第三人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 B 知识产权担保act42(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涉及)。 (a)卖方要保证其所交的货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原则性规定) 公约没有规定卖方所出售的货物不能侵犯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是规定不能侵犯两个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若侵犯其他国家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卖方违反自身的义务,法律不能要求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侵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知识产权。 案例:若买方将货物转售到甲国,第三人依其在丙国的知识产权向买方提出知识产权权利要求。此时卖方没有违约,这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在哪里申请则在哪里受到保护,不能在一国申请而在全世界受到保护。但如果此时第三者是依照甲国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对买方权利担保义务中的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 act42(1) 第三者若依转售国(在订立合同时有预期)或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任何情况下)的法律提出,则卖方违反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第三者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提出知识产权要求,卖方并不违约。 act42(2)卖方的免责:若要求卖方在各国检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则卖方的义务太重,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免责: 买方知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非交付货物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要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 依买方的要求而作:若第三人提出知识产权要求,是因为卖方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则卖方不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 卖方不知道:act42(1),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的存在,则卖方不承担责任,而由买方承担责任。理由: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是发生在卖方以外的国家的,货物不在卖方手中,由其承担责任不公平,且多数情况下,货物转卖到何国由买方决定,由买方承担责任,比较公平。 卖方              买方            责任 已知              不知           卖方承担 不知              已知           卖方不承担 已知              已知           卖方免责 不知              不知           卖方免责 C,通知义务 act43(1) 买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请求后,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丧失援引权利担保条款的权利;除非其能对未及时通知卖方提出合理的理由。 例外:若卖方知道这种第三方的权利请求外,买方未及时通知并不导致权利的丧失。 注意:若第三方败诉,卖方是否仍然违约?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2种观点: 一是违约:若第三人提出权利要求,则货物被扣,买方卷入纠纷。买方是要求购买货物而不是纠纷的,第三人以买方作为被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是违约的。 王慧认为:第三人败诉,卖方由于也是无知的,善意的,不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卖方属于违约,但只应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赔礼道歉等。 (二)交单 1,实务中,单据分为基本单据和附属单据。基本单据是每笔交易中必不可少的,发票、运输据、保险单、商检单等。附属单据是依买方所特别要求的单据,依每笔合同而定,如原产地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非常重要。但附属单据如果合同未为规定,则卖方无义务。 2,单据对买方的意义: (1)影响买方及时转卖或提取货物。国际贸易中的交货多为象征性交货,如果无单据,则买方只能在等货物实际到达以后才能转卖,不符合商业效益原则。买方可以通过转卖提单来转卖提单项下的货物,实现商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2)影响买方办理海关手续以及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有些国家办理进口手续需原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如果没有,货物将被扣留,影响买方的利益。有些国家与中国签定有双边关税优惠协定,享受此优惠需要原产地证书,否则要多缴关税。各国多采“差别关税制”。 (3)影响买方及时获得保险上的赔偿。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保险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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