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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与法律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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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与法律解析.ppt

    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信贷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与法律解析操作与法律解析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n信贷资产证券化: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n企业资产证券化:指证券公司面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约定用募集的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活动。n资产支持票据: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二、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3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的简易结构图 4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三、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1、债务人:债务人向银行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合约,然后依据合约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这些合约构成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是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来源。2、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是信贷资产的债权人,也是证券化的发起人,是信贷资产的出售方,原始权益人筛选现金流稳定且可预测的同质资产,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将其转移给SPV,实现真实出售。3、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证券化的核心机构,从原始权益人受让基础资产,以此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或证券,是证券化产品的名义发行人。SPV设立的目的仅为发行证券和收购资产,不再进行其他投融资和经营活动。SPV有公司、信托、合伙形式。SPV自己并不管理资产,而是交由受托机构管理。4、服务机构:负责向债务人收取每期应付的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投资者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在债务人违约时,处理相关违约事宜。一般资产原始权益人尤其是银行在出售资产后,同时担任资产管理机构服务人。5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三、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5、信用增级提供人:为了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和化解资产的信用风险,发起人可以通过超额担保、购买从属证券、设置利差帐户等形式,也可以由第三人通过保险、担保和签发信用证形式提供信用增级。6、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核资产池能承受的风险强度,赋予合理的评级,方便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进行定价并作为相应的决策。在将证券化产品分割为一同信用级别的证券时,信用评级机构决定各自规模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各层次品种达到相应的评级要求。评级关注点:(1)基础资产本身的品质;(2)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架构;(3)特殊目的载体能否完全隔离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4)信用增级是否中心涵盖所有的信用风险;(5)特殊目的载体本身因其他因素破产的可能性。信用评级仅衡量了信用风险,并没有体现提前偿付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7、证券产品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包括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其投资者。8、资产证券化的其他参与者:证券承销机构、交易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登记支付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6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四、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流程一、汇集应收债权资产,规划资产证券化蓝图二、组建SPV三、转让资产,实现真实销售四、设计并完善证券化交易结构,进行资产内部评级五、增强资产信用,获取相应的辅助安排六、筹备ABS证券评级,安排证券发行与销售七、SPV取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债权资产购买价款八、管理证券化资产,到期偿付证券权益九、支付聘用机构的费用,处理资产收益余值 7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一、资产证券化的种类 8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n分别监管,分业经营1、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2、证监会:非金融资产证券化3、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资产支持票据4、客户资产专项管理计划:接受现金资产进行投资,非金融资产证券化:非金融资产n除信贷证券化外未做到风险隔离,未实现资产转移1、信贷资产按信托方式处理,性质属于债权转移。2、证监会资产证券化,按专项管理合同,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管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委托资产属于客户,且按份共有。资产收益权:只是一种偿付承诺,基础资产风险未转移和隔离。依赖于发起的企业对资产的管理,是企业信用,不是资产信用。3、资产支持票据,委托债权代理人,运用应收帐款质押方式。9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7号)2、信贷资产证券人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2005年3号)3、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05年)4、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年5号)5、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等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5号)6、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第14号)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央行2007年16号)7、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年93)8、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9、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年127号)10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一、破产隔离:将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与发起人任何的财务风险相隔离,确保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得以按证券化的结构设计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实现资产信用融资。n破产隔离的含义(1)资产出售方对出售资产没有追索权,当出售方出现信用恶化或破产都不会用证券化的资产偿付,不会对证券投资者造成影响;与企业债有本质区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可能高于资产原始所有人的评级;(2)当资产池出现损失时,证券投资者的追索权也只限于资产本身,而不能要求资产出售方承担责任。n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发起机构应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不代表发起机构的负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对于受托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受托机构以信托资产为限承担责任。11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二、风险隔离的实现方式:1、资产真实出售: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想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2、破产隔离载体:SPV可以避免受到其本身破产和发起人破产的有害影响,从而确保SPV借以发行ABS的资产不会成为破产财产,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1)SPV自身的破产隔离;nSPV主动申请破产的制约:限定情形,限定决策程序,设计为避免破产的组织形式;nSPV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制约:在章程中将其经营范围限定于仅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要求债权 做出承诺,确保投资者对资产的优先权益;对于非资产证券化及相关负债业务,限制SPV参与;没有管理层同意,禁止SPV解散、清算、收购、合并和出售其资产。12三、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技术二、风险隔离的实现方式:(2)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实体合并:从法律角度,由于符合某种条件,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人的资产和责任中,视为同一个企业;从会计角度,指SPV的帐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帐户,原已转让的资产又重新回到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使表外处理无法实现。n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会计准则第33号: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 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13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一、特殊目的载体SPV从原始权益人受让基础资产,以此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或证券,主要是为了达到将资产的风险与原始权益人隔离的目的和税收方面的考虑。SPV的功能包括三方面:1、代表投资者拥有基础资产,并作为证券或受益凭证的发行主体,SPV只是一个法律上存在的实体,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支撑,掌管并监控整个服务体系的 职责一般由受托机构承担。2、破产隔离:隔离基础资产出售人与被出售资产的权利关系,使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的收益与原资产持有人的破产风险无关;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SPV,所以当资产出售人发生财产困难时,其债权人无权对已证券化资产进行追索。3、税务优惠:税收中性原则,即证券化本身 不会带来更多的税负。14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二、公司制SPVn优点:(1)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章程中,可以包含进行融资必需的限制从事商业活动的条款;(2)证券化融资结构的参与人,一般比较熟悉公司的破产和经营管理事宜,参与人较容易评估证券化的法律风险;(3)可以把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关联,并且这些证券化交易可以依次或同时进行;(4)公司形式的SPV可以发行多种类型的证券,并可参与各种证券化资产的转让交易,增加了SPV的灵活性。n缺点:1、公司是单独的纳税主体;2、由于发起人与SPV的母子公司关系而合并纳税导致总体税负提高,增加了运作成本;3、如果SPV是发起人设立的,如果未能实现“真实销售”,在发起人破产时,SPV面临被实体合并的风险。4、中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要求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15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二、信托制: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n优点(1)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人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独立,不受追索;(2)信托是免税载体;n缺点:(1)信托受发行份额的限制;(2)信托受益权证并不是证券法中的证券,信托受益权虽然可以转让,但不具有证券形式上的普通流通性,没有流通的二级市场。16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三、不同SPV组建形式的税负1、公司制:从税收的角度看公司利润属于公司所得,应缴纳公司所得税,在税后利润中,分配给股东有股息,属于股东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对股东的双重征税;对法人股东,居民企业之间利润分配和征税;2、信托:导管理论,信托实质是在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进行财产输送,好比导管,称为导管理论,导管理论又衍生出“谁受益,谁纳税”和“发生主义”两个下位原则;英美信托分类:授予人信托:主要以过手证券形式发行单一种类的不可分割的信托受益证券。信托证券的持有人按份额对信托资产享有权益。授予人信托发行的证券都是股权性质的证券,由证券持有人缴税,信托没有纳税义务;所有人信托:可以发行两种不同类型的证券,既可发行股权性质的证券信托证券,也可以发行债权性质的证券转付证券。信托证券持有人对信托资产享有所有权,而转付证券的持有人则对信托资产享有债权。3、合伙:先分后税,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159号文17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四、我国目前存在的SPV形式1、证券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1)专项管理计划的法律地位:不构成独立主体;(2)所管理的“收益权”不是一项物权,根本不构成资产转移,只是一种合同权利;(3)规定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留有政策口子。2、信托计划: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有形式(1)风险隔离与信托同时完成;(2)目前仅限于信托公司;(3)发行的是信托计划,虽试点办法中称为证券,但流通性远不及证券。3、选择SPV形式考虑因素:风险隔离、证券发行、税务安排。18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五、信托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19四、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六、信托计划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1、单独STP模式,银行将信贷资产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信托公司代表SPT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交易。2、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双SPV模式,即前端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后端是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SPV模式,银行把信贷资产转化成信托受益权,银行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券商通过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作为购买信托受益权的对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流通交易。3、第三种模式是银行将理财资金形成的资产转化成资产支持证券,将理财产品标准化。4、信托计划介入非金融资产证券化,作为风险隔离的法律结构。20五、资产真实出售一、真实销售:是指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使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当发起人发生财务风险时,这些资产与发起人的信用和其他资产相隔离,不会被追及或归并为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一)真实销售的方式1、更新:债务人、发起人和SPV三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债务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基础资产合同关系,将与其相同的权利义务用债务人与SPV之间的一个新合同来代替。新合同的确立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在资产证券化中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工作量巨大;更新消灭了债务人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有担保的债权,需要寻求新的担保;想与债务人保持业务联系的发起人(银行)也不希望以这种方式破坏或终止与债务人的关系。21五、资产真实出售2、让与:发起人将资产的权益和风险转让给SPV,继更新之后最彻底的转让方式。(1)基础资产合同中没有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2)资产的性质没有禁止转让的限制;(3)遵循法律手续和通知的要求。3、信托:发起人(委托人)将拟证券化资产委托给SPV(受托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用信托形式进行风险隔离,资产的真实销售与SPV的风险隔离是同时完成的。4、从属参与:从属性参与人与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资产也不必由发起人转让给SPV,而是由SPV发行证券,取得发行收入,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贷款附有追索权,其偿付来源是资产组合的现金流。从属参与实际上是担保融资,没有真正出售资产,资产仍然停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SPV和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风险没有隔离,同时投资者对发起人具有追索权,因此发起人无法彻底转移信用风险,也无法实现会计表外处理。22五、资产真实出售二、真实销售的判断: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1、与被转让信贷资产相关的重大信用风险已经转移给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n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n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23五、资产真实出售二、真实销售的判断:2、发起机构对被转让的信贷资产不再拥有实际的或者间接的控制n发起机构存在控制的情形:(1).发起机构为了获利,可以赎回被转让的信贷资产,发起机构按规定可以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发起机构有义务承担被转让信贷资产的重大信用风险。3、发起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不承担偿付义务和责任。n对发起人的追索权对真实销售的影响:(1)追索权超过以资产的历史记录为基础合理预期的违约率,或全额的追索权,表明发起人在资产转让后还要承担与资产有关的风险,会使交易被定义为担保贷款。(2)发起人对SPV提供资产证券化的收入担保,实质性的承担了资产的风险,但保证转让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属于收入担保。24五、资产真实出售二、真实销售的判断:4、在信托合同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不包括下列条款:(1).要求发起机构改变资产池中的资产,以提高资产池的加权平均信用质量,但通过以市场价格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转让资产除外;(2).在信贷资产转让之后,仍然允许发起机构追加第一损失责任或者加大信用增级的支持程度;(3).在资产池信用质量下降的情况下,增加向除发起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机构支付的收益。会计准则金融资产未转移: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25五、资产真实出售5、清仓回购: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n如果存在回购期权,即发起人有权从SPV处重新买回资产,意味着发起人仍资产的利益,没有放弃对资产的控制;存在SPV的出售期权,即发起人有义务从SPV处购回资产,意味着发起人承担了资产的风险责任,会被认为是非“真实出售”。n监督管理办法68条:如果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合同中含有清仓回购条款,在符合下列全全部部条件条件的情况下,发起机构可以不为其计提资本:(一)发起机构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清仓回购,清仓回购的行使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不是强制性的;(二)清仓回购安排不会免除信用增级机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理应承担的损失,或者被用来提供信用增级;(三)只有在资产池或者以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降至10%或者10%以下时,才能进行清仓回购。26五、资产真实出售6、隐性担保:监督管理办法70条规定:商业银行以超过合同义务的方式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隐性支持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其按照被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前的资本要求计提资本,并要求其公开披露所提供的隐性支持和为此需要增加的资本。n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从资产池赎回部分资产,或赎回资产池中信用质量下降的资产,但发起机构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已转让的信贷资产被发现在入库起算日不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范围、种类、标准和状况而被要求赎回或置换的除外;2、以打折的方式向资产池再次注入信贷资产;3、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第一损失责任。27六、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机构根据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的相应风险。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和/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一)“超额抵押”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池价值超过资产支持证券票面价值的差额作为信用保护,该差额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失。28六、信用增级(二)“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将资产支持证券按照受偿顺序分为不同档次证券。在这一分层结构中,较高档次的证券比较低档次的证券在本息支付上享有优先权,因此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较低档次的证券先于较高档次的证券承担损失,以此为较高档次的证券提供信用保护。(三)“现金抵押账户”由发起机构提供或者来源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四)“利差账户”资金来源于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和其他证券化交易收入减去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支出和其他证券化交易费用之后所形成的超额利差,用于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损失。29七、信息披露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披露的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目的;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中担当的角色、提供的服务、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3、当年所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4、发起机构的信用风险转移或者保留程度;5、因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而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及其数额;6、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资本计算方法和资本要求;7、对所涉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8、披露时间:金融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上述信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期。30七、信息披露(二)受托机构在发行说明书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1、发起机构构建基础资产池所适用的具体标准;2、发起机构的贷款发放程序、审核标准、担保形式、管理方法、违约贷款处置程序和方法,以及对基础资产池贷款的相关说明;3、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4、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5、如果单一借款人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15%,或某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入池贷款本金余额占资产池比例超过20%;6、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概要;7、投资者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期限内查阅基础资产池全部具体信息(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合同等)的途径和方法。31八、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情况1、最早的雏形是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通过发行2亿元地产投资券的形式融资开发丹洲小区。2、1996年珠海政府利用在开曼群岛注册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当地15年的机动车管理费为基础资产,发行2亿美元的债券。3、1997年中国远洋集团,对中远北美分公司的航运收入融资,发行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4、2005-2008年,共有11家金融机构发行17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667.83亿元。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扩大试点,国务院批复500亿额度,国开行,交行,中行、上汽通用、工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共发行228.5亿元。5、2005-2008年共有11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今年有发行上海大连路隧道、华侨城欢乐谷门票、阿里巴巴小额贷款项目发行。32八、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二、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1、基础资产种类进一步扩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但禁止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2、风险自留:信贷资产证券化各发起机构应持有每一单资产证券化中最低档资产支持证券的至少5%,持有期限不得低于最低档次证券的存续期限;3、双评级: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与交易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不同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相互校验,能够对评级机构形成一定的声誉约束;4、市场参与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鼓励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经批准合规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40%。33八、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2013年16号1、特殊目的载体: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其他特殊目的载体;2、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资产组合;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3、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转让;34八、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4、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5、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7、上交所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2013.3.26 8、证券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8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这是对资产证券化(ABS)试点的第三次扩容,此次扩容规模为2000亿,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这意味着,第三轮ABS试点将更多向券商开放,而不仅仅是信托模式。根据相关数据,2012年至今发行的几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银行等中介机构赚取的利差水平在1.6%-2.2%,扣除信托(0.3%)和承销商的中介费用(0.3%),银行收益率区间为1%-1.6%,超过了券商和信托的收益。35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一、工作流程与工作安排 工作阶段和时间工作阶段和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内容项目策划(T+2W)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确定各中介机构及相关方(律师所、托管银行、资产评估机构、评级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企业经营运作状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协助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组织项目制作(T+6W)召开中介机构协调地确定产品最终结构指定工作时间表、安排组织整体工作进行投资者意向调查,以确定合理的产品价格区间整套上报材料的,制作,主要包括申请书托管协议、担保协议专项计划及募集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专项投资合同推广方案推广协议法律意见书36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一、工作流程和工作安排 工作阶段和时间工作阶段和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内容T+12W证监会进行产品论证和评审T+13W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方案和材料T+15W推广策划与筹备T+16W证监会审批通过T+20W产品销售和计划成立37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二、资产证券化工作流程图 38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三、资产证券化工作步骤,39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三、资产证券化工作步骤 40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三、资产证券化工作步骤 41九、资产证券化的步骤三、资产证券化步骤 42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一、工元2013 43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二、开元2013 44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三、建元2007住房抵押贷款 45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三、产品资金流的设计1、账户设置2、支付时间安排 46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三、产品资金流的设计 47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三、产品资金流的设计 48十、资产证券化的案例解析三、产品资金流的设计 49十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一、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信贷资产自信托生效日起在出让人和受托人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商业银行作为原始债权人转让信贷资产债权,不必办理专门的批准、登记手续。二、转让通知问题在媒体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只适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银行债权的情形;三、抵押变更登记问题: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是否需要进行信贷资产对应抵押或质押变更登记,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很多资产没有相应的登记(物权公示)办法:公路、电网、水处理设施;50十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法律问题四、一般债权的质押:(1)一般债权一般不表现为证书形式;(2)债权质押公示: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但一旦第三债务人向其他人进行了清偿,质权人从担保债务人下降为无担保债务人;一般债权质押实现时是把对于出质人的债权转化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是无担保债权;五、未来债权:未来债权尚未发生,转让存在异议;未来债权质押,债权中的第三债务人尚不确定,质押担保是基于债务人的信用,在第三债务人不确定的情况下,无法对第三债务人进行通知,无法公示,当然也无法设定质权。51张志晓律师简介主要业务领域:公司并购重组并购中的税务筹划信托和私募股权融资基金设立与运作法律事务企业上市法律事务房地产开发与工程建设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11184382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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