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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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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解读.ppt

    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解读解读一、关于企业收入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关于企业收入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 1、相关政策:、相关政策: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问题: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吗?问题: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要视同销售吗?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 828 828号号 处置资产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区别处置资产和视同销售收入的区别 总结:总结:不改变权属不改变权属可不视同销售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情形情形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转移等改变权属改变权属作视同销售作视同销售情形情形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买一赠一买一赠一 的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号)例例:买买A A产品送产品送B B产品,价格产品,价格10001000元。其中,公允价元。其中,公允价值值 A:1000 A:1000元元 B:200 B:200元。元。B B产品不视同捐赠,合计产品不视同捐赠,合计总收入总收入10001000元,其中确认元,其中确认A A销售收入销售收入1000 1000 1000 1000/(1000+200)=833.33/(1000+200)=833.33元;元;B B销售收入销售收入1000 1000 200/(1000+200)=166.67200/(1000+200)=166.67元。元。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1000元商元商品送品送100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只需付5050元现金,开出了元现金,开出了10001000元和元和150150元两张发票。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根据国税函(根据国税函2008875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1000元商品时按元商品时按1000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品成本;销售150150元商品时,按元商品时,按5050元确认收入,并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按实结转成本。)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视同销售额如何确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收售入。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收售入。(国税函国税函20082008828828号号)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函2008828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度内处置。(国税函国税函20101482010148号号)2 2、填列、填列 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没有核算计入收入,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而税收上要求视为实现销售收入的财产、货物和财产、货物和劳务劳务。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视同销售也是并入销售(营业)收入计算三项费用的基数。三项费用的基数。如果企业会计上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如果企业会计上对有些资产已经作为收入处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理,则税收上也不再视同销售处理。视同销售具体在附表一(视同销售具体在附表一(1 1)13161316行填列;行填列;附表三第二行第三列调增。附表三第二行第三列调增。第第1616行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口径可以为,填报口径可以为负数。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负数。房地产企业涉及预售收入作为三项费用调整基数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整基数填入此行,填报口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工产品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可以为负数),数),“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会计上预售转销售收入”仅指新税法下仅指新税法下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确认预售收入,且已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费、业务宣传费等基数的预售收入,否则应在附表三第表三第5252行填列。行填列。(二)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等所得税(二)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等所得税处理处理问题:问题:递延所得项目如何填报?递延所得项目如何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200998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号)第二条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的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的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所得额。通知第二条按原税法规定的递延所通知第二条按原税法规定的递延所得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得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处置持有5 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50%及以上的,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 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新发生的非货币性所得如何处理?新发生的非货币性所得如何处理?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30日后施行。日后施行。2008 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得,已分5 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算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10年第年第1919号号)A A公司公司20082008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年发生股权转让所得50005000万,企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平均分关同意,平均分5 5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计算纳税的,20082008年、年、20092009年分别确认年分别确认10001000万所得,剩余万所得,剩余30003000万待以后年度计入万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1919号文发布,号文发布,20102010年企业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得税汇算清缴时,剩余30003000万元应一次性万元应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三)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条例条例1818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条: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条例第条例第1919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第条例第2020条:条: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010年第年第2323号发文日期号发文日期2010-11-052010-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如下:(1 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现。(2 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利息,逾期90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所得额。(3 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4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30日后施行。日后施行。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国税函定执行。(国税函201079201079号)号)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产一处,租期三年,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产一处,租期三年,每年租金每年租金1001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于租赁开始日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300300万元。万元。收取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收取时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300300万,万,贷:递延收益贷:递延收益300300万,第一年作:借:递延收益万,第一年作:借:递延收益100100万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贷:其他业务收入100100万。其余两年结转收万。其余两年结转收入分录同上。入分录同上。税收处理税收处理?例如:例如:2009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 3年,年,2011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年一次性收取租金300300万元。万元。会计处理:会计处理:20092009、20102010、20112011年每年年每年确认收入确认收入100100万元,万元,税务处理?税务处理?国税函国税函200920099898号号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期收入。(四)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和股权转让所得(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 1、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国税函(国税函201079201079号号 )2 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的成本,准予扣除。3 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不得扣除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留存收益中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国税函201079201079号)号)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例如:某企业股权投资成本为500500万元,在万元,在被投资企业有被投资企业有300300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万元的留存收益份额,该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企业将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10001000万元。万元。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按照本文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为10001000万万-500500万万=500=500(万元),虽然留存收益(万元),虽然留存收益300300万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所得额中扣减。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02010年第年第6 6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处理问题公告如下:(1 1)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扣除。(2 2)本规定自)本规定自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执行。本规定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年度一次性扣除。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投资损失补充资料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国税函国税函20101482010148号号)(4 4)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 )(五)不征税收入(五)不征税收入 1 1、财政拨款;注意财政拨款的范围不包括企业,对、财政拨款;注意财政拨款的范围不包括企业,对应企业会计准则应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政府补助。2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行政事业性:经审批;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收经审批;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为目的;收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收支取对象只限于直接从该公共服务中受益的特定群体;收支两条线,收费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两条线,收费上交国库,不得坐收坐支。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有法律依据;代政府收取;具有专项用有法律依据;代政府收取;具有专项用途;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途;性质为财政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3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是经批准,二是具有专项用途。一是经批准,二是具有专项用途。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企业按照财税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2008151号规定执行:对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某公司来某公司来w w市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市投资建设一五星级酒店,w w市政府给予的优市政府给予的优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惠条件是全部土地款30003000万的万的20%20%返还给该公司。返还给该公司。20092009该该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公司收到土地返还款600600万元,万元,w w市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市政府文件指明该公司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于自己开发土地的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建设该资金有专项用途用途 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思考:税务检查时会注意什么?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借: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30003000 贷:银行存款贷:银行存款30003000每月借:管理费用每月借:管理费用5(3000/50/12)5(3000/50/12)贷:无形资产贷:无形资产5 5应该(应该(3000-6003000-600)/50/12=4/50/12=4每月调增每月调增5-4=15-4=1万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处理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六)政策性搬迁收入(六)政策性搬迁收入 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苏所便函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苏所便函201020101414号)号)根据国税函根据国税函2009118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如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 A企业企业2009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面剩余价值900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1000万元,五年万元,五年内重置内重置950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1000950=50万元的余万元的余额纳税,额纳税,900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五年。二、关于企业扣除项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二、关于企业扣除项目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支出。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 )会计与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税会计与税法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差异,主要是税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若干基本原则,并且这些原法中规定了税前扣除的若干基本原则,并且这些原则与会计核算的原则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纳税调则与会计核算的原则存在差异,因此形成了纳税调整。整。税法的基本原则:税法的基本原则:(1 1)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必须从根源和性质上与上与 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收入相关(收入相关性)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条例条例2828条条)(2 2)真实性原则(首要条件)支出已经真实发生。)真实性原则(首要条件)支出已经真实发生。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纳税人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纳税人 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实际发生的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实实际发生的“足够足够”的的“适当适当”凭据。凭据。如果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供发票如果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是适当的凭据。的,发票是适当的凭据。足够与否依赖税务职业判断和纳税人诚信度。比如工足够与否依赖税务职业判断和纳税人诚信度。比如工资,一般以内部凭证,但有时需要其他佐证。资,一般以内部凭证,但有时需要其他佐证。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企便函企便函200933200933号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国税法【税法【20082008】4040号)号)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税发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2009114114号号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 )(3 3)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非法支出不能扣除非法支出不能扣除 (4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5 5)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011年第年第3434号号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国税函20101482010148号号 )1 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发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税法中首先明确了税法中首先明确了“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对,对于企业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原则上都于企业提取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原则上都可在税前扣除。可在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方面,无论是旧政策还是新税法所得税政策方面,无论是旧政策还是新税法都使用的是都使用的是“任职或受雇任职或受雇”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征管实务中如何认定征管实务中如何认定“任职或受雇任职或受雇”,曾经,曾经有过两种办法:即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过两种办法:即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苏州国税)苏州国税)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国税函数量上是合理的。(国税函20082008159159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20093号)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如果企业将企业将20072007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在20082008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行纳税调整。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企便函企便函200933200933号号)问:问: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工单位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金支出,可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的基数?2 2、职工福利费等、职工福利费等 条例条例40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的部分,准予扣除;第4141条条 企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的部分,准予扣除;第4242条条 除国务院财政、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2.5的部分,准予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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