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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安全生产的监督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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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安全生产的监督ppt课件.ppt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形势及现状介绍l安全生产,人命关天l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始终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经济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绝不能以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甚至牺牲职工生命为代价;和谐社会首先要搞好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健康,才有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l山西省是以能源、化工为主的省份,煤炭在全省工业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工矿企业点多面广,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紧紧抓在手上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落实责任,深化整治,强化监管,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平稳、稳中向好。l2005年四项安全主要指标(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煤矿百万顿死亡率)均好于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16914起,死亡4510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2595起,下降13.3,死亡人数减少354人,下降7.28,比年度控制指标少592人,低11.6。其中:煤矿发生事故165起,死亡490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19起,下降10.33,死亡人数增加5人,上升1.03,比年度控制指标少4,低0.81,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902,同比减少0.078,比国家下达控制指标低0.056。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全省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4起,死亡302人,与2004年相比,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51人,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l建局以来晋城煤业集团历届领导班子都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控制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的来说,1986年以前集团公司安全状况不太稳定,百万吨死亡率最高达到20.51;1986年以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才逐步实现了稳定好转。l截止到2005年底,集团公司实现了连续20年把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保持在0.7以下,连续16年把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保持在0.5以下,连续14年把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保持在0.3以下,其中1990年、1993年、1997年、2001年、2005年五年为零。但2002年9月1日成庄矿重大顶板事故和2006年2月1日寺河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说明我们晋城煤业集团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前前言言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因此,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法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国家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七个方面: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3、监察机关的监督。4、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5、社会公众的监督。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7、新闻媒体的监督。此外,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中对于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职权和责任所作的规定实质上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管理体制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安监总 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监 察 地方监 管 政府监督 其他监 督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l权威性 l强制性 l普遍约束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3、作业现场检查。4、提出意见或建议。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 1、事前的监督管理。2、事中的监督管理。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有两种: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技术监察:即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3、事后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1、安全管理和技术。2、机构和安全教育培训。3、隐患治理。4、伤亡事故。5、职业危害。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行政许可。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程序:1、申请。2、受理。3、征求意见。4、审查和调查。5、作出决定。6、送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举足轻重。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地位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其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必须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法律化。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一节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1、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3、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二节第二节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有关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设、质检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能划分的若干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2)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3)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6)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7)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8)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9)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10)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11)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12)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交流与合作。(13)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分的若干问题 (1)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2)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3)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4)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三节第三节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着对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的职责,其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属于专么机关的监督管理,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以下四项职权: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1、坚持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管执法的行为准则,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忠实于法律。不玩忽职守,不循私情,不贪赃枉法。2、严格按照程序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持证执法,保守秘密。3、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也很重要。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法定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寻找借口和理由为监督检查设置障碍。法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是妨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将要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五、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为了加强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严肃国法政纪,惩治行政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第四节第四节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地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义务和责任一致。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和追究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的认可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法律授予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举报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剥夺这种举报权利、2、举报的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情况应当力求即使、准确。3、要向法定的政府部门举报。二、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安监局值班电话:3668551 第六节第六节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舆论监督 一、社会监督 作为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谢谢大家。电子邮箱: 2006年7月8日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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