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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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ppt
nqA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n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n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和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电气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与原国家标准GB50160-92(1999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下列变化:(1)增加了“术语”一章,并对其他章节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与循环水场”一章,将其主要内容分散至相关章节,将各章节中有关管道设计的内容集中,新增一章“管道布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增加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的防火间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增加了相关内容。(3)章节更合理,内容更全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文,必须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n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n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n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n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n1.总则n2.术语n3.火灾危险性分类n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n6.储运设施n7.管道布置n8.消防n9.电气1.总则n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目的)n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n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适用范围1.总则n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内容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物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的特性和操作条件高温、高压的特点制订的。n新建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范。以煤为原料的煤化工工程,除煤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外,后续加工过程与石油化工相同,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就地扩建或改建的石油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首先按本规范执行,当执行本规范某些条款确有困难时,在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应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2.术语n2.0.1 石油化工企业n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n2.0.3 生产区n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n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n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2.术语n2.0.3 本术语的设施包括罐组、装卸设施、灌装站、泵或泵房、原料(成品)仓库、污水处理场、火炬等。n2.0.4 石油化工企业内的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指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电信站、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环保监测站、中心化验室、备品备件库、机修厂房、汽车库等。2.术语n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n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n第一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n第二类: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n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n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2.术语n2.0.5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n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n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2.术语n2.0.8 明火设备n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n2.0.13 装置内单元n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n2.0.19 液化烃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2.术语n2.0.8 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n2.0.13 装置内单元,如催化裂化装置的反应单元、分馏单元;乙烯装置的裂解单元、压缩单元等。2.术语n2.0.21 沸溢性液体n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n 2.0.33 火炬系统n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2.术语n2.0.21 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沸溢性液体主要指原油、渣油、重油等。重油等。n2.0.33 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地面火炬分为封闭式和敞开式。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0.1分类。n表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n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1。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n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n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火灾危险性分类n n(1)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闭杯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3.火灾危险性分类n(2)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加工和储存的重要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n(3)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3.火灾危险性分类n(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2。3.火灾危险性分类n(5)闪点小于60且大于或等于55的轻柴油,如果储罐操作温度小于或等于40时,其火灾危险性可视为丙A类。由于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轻柴油的操作温度一般大于40,此时,轻柴油仍应按乙B类。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3。n 3.火灾危险性分类n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n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例如布置甲B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定为甲类)。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n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出厂区,有可能与明火接触而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居住区、水域及土壤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例如: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发生爆炸,爆炸事故中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入松花江,形成了80公里长的污染带,污染带沿江而下,不仅给下游居民的饮水安全、渔业生产等构成了威胁,而且殃及中俄边界的水源。但本条所要求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出厂区,需另外增设有效设施。如设置路堤道路、事故存液池、受污染的消防水池(罐)、雨水监控池、排水总出口设置切断阀等设施,确保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不直接排至厂外。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n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行人等通行。如果公路穿行生产区,会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隐患。n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影响生产并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反之,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n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系指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输油管道、输气管道。此类管道若穿越厂区,其生产管理与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管理相互影响,且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油化工企业造成威胁。同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也会对输油、输气管道造成影响。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的规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注:注:n1.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n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n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执行;n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的规定减少25%;n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施的规定减少25%;n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n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n8.表中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1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n1)根据美国石油协会标准API RP521和一些国外工程公司关于火炬设计布置原则,可以考虑在火炬辐射热强度大于1.58 kW/m2的区域内布置一些设备和设施,但应按照表4的要求检查操作人员工作条件,以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n2)厂外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等公众人员活动的区域,火炬辐射热强度应控制在不大于1.58 kW/m2。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3)设备能够安全地承受比对人体高得多的热辐射强度。在热辐射强度1.583.20 kW/m2的区域可布置设备,如果在此区域布置的设备为低熔点材料(如铝、塑料)设备、热敏性介质设备等时,需要考虑热辐射所造成的影响;在热辐射强度大于3.20 kW/m2的区域布置设备时,需要对热辐射的影响作出安全评估。n4)不仅要考虑火炬辐射热对地面人员的安全影响,也要考虑对在高塔和构架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影响。在可能受到火炬热辐射强度达到4.73 kW/m2区域的高塔和构架平台的梯子应设置在背离火炬的一侧,以便在火炬气突然排放时操作人员可迅速安全撤离。n5)当火炬排放的可燃气体中携带可燃液体时,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为60m至90m。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了特别规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3 至相邻工厂间距: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当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相邻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n4 与厂外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高等级公路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5 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之间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n6 石油化工企业的重要设施一旦受火灾影响,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石油化工企业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当相邻工厂的设施不生产或储存可燃物质时,防火间距可减少。n7 石油化工企业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参照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的规定。n8 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油化工工业区,在石油化工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执行的防火规范相同或相近,因此在满足安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注:n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n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n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n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n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n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n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3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若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则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若漫流到下一个阶梯,易发生火灾事故。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较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原料罐组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台最大储罐的容量;罐区周围可采用路堤式道路等措施。)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易进入排洪沟;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n4.2.5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等,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如1997年我国某石油化工企业空分站因吸入甲烷等可燃气体,引起主蒸发器发生粉碎性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要求将空分站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也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全厂性高架火炬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为了安全生产,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n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泡沫站应布置在非防爆区,为避免罐区发生火灾产生的辐射热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并与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相协调,规定“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n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但宜尽量靠近负荷中心。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4km;n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n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n4.宜远离噪声场所;n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n(消防站服务半径以行车距离和行车时间表示,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丁、戊类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则放宽要求,以便区别对待。行车车速按每小时30km考虑,5min的行车距离即为2.5km。当前我国石油化工厂主要依靠移动消防设备扑救火灾,故要求消防车的行车时间比较严格,若主要依靠固定消防设施灭火,行车时间可适当放宽。故执行本条时,尚应考虑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为使消防站能满足迅速、安全、及时扑救火灾的要求,故对消防站的位置做出具体规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n1.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n2.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n3.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n4.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n5.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n(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假如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油台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n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是南方某些厂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由于罐组内植草皮,有利于降低环境温度,减少可燃液体挥发损失,有利于防火。但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cm,而且应能保持四季常绿,否则,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n为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液化烃罐组内严禁任何绿化。否则,不利于泄漏的可燃气体扩散,一旦遇明火引燃,危及储罐安全。)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应符合本规范附录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12规规定。定。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n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n设备设备外缘 n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n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n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n铁路中心线 n道路路边 n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n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n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n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n火炬火炬中心 n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n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注:注: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n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n3.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工厂消防总站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火炬除外);n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之外;n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体罐采取氮气密封时,其防火距离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火炬除外);n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火炬除外);大于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应增加25%(火炬除外);(火炬除外);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火炬除外);n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减少50%(火炬除外);(火炬除外);n9.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m3时,不应小于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时,不应小于时,不应小于8m;n10.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n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n12.表中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表表5.15.3。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n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最长列车长度,是根据走行线在该区间的牵引定数和调车线或装卸线上允许的最大装卸车的数量确定的,应避免最长列车同时切断工厂主要出入口道路。)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厂区主干道是通过人流、车流最多的道路,因此宜避免与厂内铁路线平交。如某厂渣油、柴油铁路装车线与工厂主干道在厂内平交,多次发生撞车事故。)n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本条规定为了保证炼油厂区的道路足够宽,满足应急车辆进出和停放。道路转弯半径应当允许机动设备有足够空间,不至于碰到管道支架和设备。但对于布置在山丘地区的小容积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及装卸区、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设置环形道路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因此,在局部困难地段,也可设能满足消防车辆回车用的尽头式消防车道。)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因为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故规定,从任何储罐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道路的距离不应超过120m;目前某些大型油罐的布置无法满足该规定,但为了满足安全需要,特采取以下措施:1、减少储罐中心至消防车道的距离,由最大120 m变为最大80m,因为只有一条道路可供消防,为了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需有较多消火栓。2、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和错车。)n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n1.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n2.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n4.3.8 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铁路机车或列车在启动、走行或刹车时,均可能从排气筒、钢轨与车轮摩擦或闸瓦处散发火花。若厂内铁路线穿行于散发可燃气体较多的地段,有可能被上述火花引燃。因此,铁路线应尽量靠厂区边缘集中布置。这样布置也利于减少与道路的平交,缩短铁路长度,减少占地。)n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建筑限界应按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执行。(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以靠近该装置的边缘布置,其原因是:1、生产过程要求装卸线必须靠近;2、装卸的固体物料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由于机车靠近而引起的火灾事故。)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都是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但性质不尽相同,液化烃火灾危险性较大。但如均采用密闭装车,亦较安全。因此,液化烃装卸栈台可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同区布置。但由于液化烃一旦泄漏被引燃,比可燃液体对周围影响更大,故应将液化烃装卸栈台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n4.4.4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n1.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n2.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4.5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对尽头式线路规定停车车位至车档应有20m是因为:1、当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将其他车辆与着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2、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的缓冲段,有利于安全。)n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装卸过程中,经常散发可燃气体,在装卸作业完成后,可能仍有可燃气体积聚在装卸栈台附近或装卸鹤管内,若机车利用装卸线走行,机车一旦散发火花,是很危险的。)n4.4.7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液化烃、可燃液体和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为平直段时,其优点为:有利于调车时司机的瞭望、引导列车进出站台和调对鹤位,有利于车辆的挂钩连接;在平直段对罐车内油品的计量较准确,卸油较净;平坡不致发生溜车事故。某公司工业站,有一货车停在2.5纵坡的站线上,由于风大和制动器失灵而发生溜车。n当在地形复杂地区建厂时,若满足上述要求,可能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亦可将装卸线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但若设在半径过小的平坡曲线上,则列车自动挂钩、脱钩困难。)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n4.4.8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n 1.甲、乙类液体的栈台鹤管与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n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n5.1.1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n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n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n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n(本条第2款所述设备、管道的保冷层材料,目前可供选用的不燃烧材料很少,故允许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但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5.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n5.1.2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n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本条是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石油化工企业的事故教训制订的。例如:某厂催化车间气分装置的丙烷抽出线焊口开裂,造成特大爆炸火灾事故;某厂液化石油气罐区管道泄漏出大量液化石油气,直到天亮才被发觉,因附近无明火,未酿成更大事故;某厂液化石油气球罐区因在脱水时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进入污水池而酿成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事故。这些事故若能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就可能避免火灾和爆炸,减小事故的危害程度。因此,在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区,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及时得到危险信号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n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一般由探测器和报警器组成,也可以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探测器组成。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不仅要送到控制室,也应该在现场就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警告现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