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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doc

    • 资源ID:56550193       资源大小:38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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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人人格逆向否认制度.doc

    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的适用问题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并从公司获得财产利益时,法院通常责令玩弄“拉线木偶游戏”的股东站出来向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而股东为回避其义务或者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此时是否可以责令被操纵的公司法人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对此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定,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 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概念界定 “公司人格否认”指当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为自己谋求不法利益,并借助“有限责任”来逃避责任时,可以否认该公司的独立人格,而直索有关股东的个人责任。这一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司法上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虽然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对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及特定股东的有限责任不予承认,将公司与股东视为同一人格,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借以遏制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滥用。 所谓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在英美法中也被称作“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相对否定法人人格而言,只是在方向和着力点上与其相反。在后者情况下是公司的债权人要求将公司与特定股东视为一体从而迫使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前者则是公司特定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将特定股东与公司视为一体从而迫使公司对该股东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易言之,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是指当“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资格、但从股东无偿受让财产的公司以其接受财产程度为限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二、公司法适用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原则的条件 由于公司债权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公司内部的真实信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其结果必然是缺乏保护自己的有效手段。虽然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事先的协议来限制公司行为或者设定担保,但交易成本的增加又令人望而生畏。而“否定法人人格”原则在公司法案例审判中的应用,将警告那些意图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恶意股东,使他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加以自律,而一旦出现令人不愉快的结果,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进行强制的事后救济,以达到交易关系的平衡。因此“否定法人人格”原则将极大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是“否定法人人格”原则的具体规定,但该原则的应用是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否定法人人格原则首先要证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其次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再次,对于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来说还要证明滥用和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法第64条非常明确地以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个人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将证明责任倒置强加给了股东一方,使得法院对适用“否定法人人格”原则障碍更少一些,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进行追偿更有可能,因此对一人公司股东的震慑力也很强。或许正因如此,公司法第64条为某些学者提供了在我国适用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制度的想象空间。但总起来看,我国公司法在否定法人人格原则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更没有规定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不应适用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制度,原因如下: 首先,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趋利避害是经济人的本能,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是在选择经营形式时投资者考量因素。公司相对于合伙来说,其成功取决于自身的四个特征,包括公司“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人格”,以及“股东权益的自由转让”和“公司管理的集中”。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人制度最重要的两大基石。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是这一思想的体现。对于现代经济发展来说,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人格的规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当公司股东向有限责任公司恶意转让财产逃避个人债务时,现有的某些法律制度已经足以保证债权人实现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低价转让其财产的意向从而可能发生无法实现自身债权时,可以援引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一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债务人的该项转让已经完成,债权人还可以根据合同法74条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正是有这样的两个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尤其是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的效果是非常显著的。但行使撤销权并非是“逆向否定法人人格”,恰恰相反,这正是承认了公司独立人格。既然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就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引进“逆向否定法人人格”的原则就显得毫无必要。 再者即使债权人无法主张撤销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可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 在法院强制执行股份进行拍卖中,由于公司无偿得到了该股东的财产,那么这一事实一定会反映到股票价格上,因此该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该股东股份的同时已经享有了该债务人股东将自己个人财产无偿转让给公司所带来的好处。如果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法院的强制执行债务人股份将使债权人获得债务人所持有股份或股份价值,因此他仍然能够享受到所有恶意转让的财产的价值,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不论否定法人人格还是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其本质都是对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破坏。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对否定法人人格原则的适用应加以严格限制,同时不应提倡逆向否定法人人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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