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12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九日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诚信评价实行阶段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阶段评价,是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录入诚信系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期限要求的所有信用信息,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的评价; (二)实时评价,是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阶段评价后发生并被录入诚信系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规定方法每天进行的评价。 第五条 诚信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与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负责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的处理,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检测管理、造价管理、工程交易、建设科技等机构,根据市、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采集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或者掌握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依照诚信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积极拓展业务、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等表彰或认可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等,受到建设行政或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建筑施工企业履行与本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情况进行评价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的特点,本办法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指标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采集: (一)工程质量管理; (二)建筑安全生产; (三)科技创新与绿色文明施工; (四)工程招投标及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 (五)从业资格及其他。 具体信用信息指标按本办法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执行。市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分类、具体信用信息指标进行调整。第九条 实行信用信息分档次与有效期制度。 (一)良好行为信息档次,按照良好行为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大小、所获表彰层级高低、在本市的工程业绩及纳税额度大小等因素划分, 可分为非常优秀、优秀、良好、较好、一般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2年、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每一档次良好行为的得分总和一般不超过上上档次分数区间的最高分; (二)不良行为信息档次,按照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及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非常严重、很严重、严重、一般、轻微5个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1个月; (三)履约评价信息档次,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工程实施过程管理、工期控制、协调配合与服务质量等履约表现情况划分,可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一般、差5个档次,分别对应良好行为中的优秀、良好、较好、一般档次,以及不良行为中的严重档次,有效期分别为1年、9个月、6个月、3个月、6个月。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有效期自该信息录入诚信系统并参与信用评价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有效期内,该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主管部门将其转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内部保存。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各录入单位应当明确专门录入人员负责信用信息的录入,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不良行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基本信息,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三条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卡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按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自行申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筑施工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建筑施工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 自良好行为信息认定文书签发之日起超过2年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五条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纳税信息,主要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缴纳的年度纳税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目录中的工程业绩信息,主要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业务信息,由市主管部门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掌握的该企业在本市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信息,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填报。未向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总包、分包工程,其业绩信息不予采集。 第十六条对于自行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七条履约评价由工程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自主进行,原则上每6个月开展一次,评价对象为该阶段在建或者曾经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履约评价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开展、填报履约评价信息,或者违反客观公正原则进行评价的,市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八条履约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通过其办理的金建数字证书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自行填报。 第十九条良好行为信息(含市主管部门采集的企业工程业绩信息)与履约评价信息的网上申报(填报),至少应当在每一阶段评价开始30日前完成,申报(填报)完成后在网上自动公示10个工作日,市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收到的投诉或者异议进行抽查、处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不予采集;对符合规定的信用信息,在阶段评价开始时统一录入诚信评价系统参与阶段评价计分。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记录部门)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第二十一条不良行为信息由记录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实时采集,及时认定,并由专人录入。记录部门应当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应少于每季度2次,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工地除外。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当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第二十二条 经市主管部门认可,由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本市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之次日由专人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三条记录部门认定不良行为应当签发相应的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 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含企业代码及工程编码)、不良行为表现形式、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或规范条款、处理结果、申辩渠道或救济方式、申辩时限等内容。现场签发的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不良行为认定书等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并送达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应当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同时电话或者短信告知其单位负责人; (二)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地址应为企业法人注册地址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地址; (三)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执法人员在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当事人工程施工现场或者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送达。有见证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字后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以在公众媒体上刊载之日起的第60日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次日由专人将该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参与实时评价计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不良信息认定记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或者记录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部门参加的申辩会审处理机制,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不良信息认定或者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认定或者记录人员涉嫌违法行政的,同时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经调查证明当事人申辩不实的,维持不良行为记录并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不良行为记录等信用信息暂不参与诚信评价计分。第二十八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围内的不良信息,按规定另行记录上报。第四章诚信评价 第二十九条阶段评价主要依据层次分析法、灰色理论,采用前进、遍历搜索算法、木桶理论,确定各类信用信息权重,在信用信息各评价档次的取值区间内,计算出多组企业得分组成的整体序列,应用正态分布检验、显著性检验,选择满足正态分布理论的最优曲线,并据此得出各评价档次的具体分值及所有参评建筑施工企业的阶段评价得分。 第三十条依据阶段评价中的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间划分信用等级。得分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划入同一信用等级: (一)绿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前20%的,其信用列入绿色类别。绿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优秀,后50%的信用等级为A-级,表示信用状况良好; (二)蓝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中间70%的,其信用列入蓝色类别。蓝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尚可,后50%的信用等级为B-级,表示信用状况一般; (三)红色类:总得分在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居后10%的,其信用列入红色类别。红色类别中前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较差,后50%的信用等级为C-级,表示信用状况很差。 第三十一条主项专业资质相同或相近的建筑施工企业按下列组别划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市政、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四)其他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五)装修、幕墙、门窗专业承包企业; (六)地基、土石方、人防专业承包企业; (七)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承包企业; (八)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 (九)消防、智能、机电、钢结构、电梯、送变电专业承包企业; (十)防水、防腐、脚手架、预应力、起重设备、道路照明、爆破专业承包企业; (十一)桥梁、隧道、路面、路基、交通设施、城市铺轨专业承包企业; (十二)其他专业承包企业;(十三)劳务分包企业。第三十二条 阶段评价开始前2年内无信用记录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参与诚信评价。第三十三条阶段评价完成后,市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评价报告并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阶段评价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评价基本情况; (二)各项指标权重; (三)各档次信用信息的基准分; (四)评价结果; (五)其他。 第三十五条实时评价以上一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阶段评价得分为起评分,对此后记录部门每天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上一阶段评价确定的各信用信息评价档次分值进行加减,以确定每一建筑施工企业的实时评价得分。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三十六条对于信用等级为A、A-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诚信企业发布公告予以表彰,将其业务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网上公示、媒体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将其业务办理纳入红色严管通道,并可以约谈、训诫其相关负责人或者责任人。第三十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将截标前一日24时投标人的实时评价得分,按照一定比例换算作为其信誉评分的依据。总承包企业参与专业工程投标的,其信誉得分可以按一定比例折减。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开标后抽签确定。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在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C、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不接受其参加投标,直接发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是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指标,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应当从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中确定。 对于连续两个阶段评价为C-的建筑施工企业,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取消其预选承包商资格。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当日各建筑施工企业实时评价的起评分,以此前2年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诚信系统已经采集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开展的阶段评价的得分进行计算。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深建字2005159号)中有关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