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中广天择 股票代码:603721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TVZone Media Co., Ltd.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 188 号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网球俱乐部 101)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二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提示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天择”、“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 股份锁定承诺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电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集团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集团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集团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 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国信弘盛、天绎文娱、先导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冯卫东、曹欧劼、潘攀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 在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下,本人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 5、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 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三、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依法不能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同)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协商确定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二) 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 公司回购股票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 (3)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4)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5)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总股本的 2%;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当上述、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项条件的规定。 (6) 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7)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3)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单次和/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当上述、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项条件的规定。 (4) 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额。 (4) 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5)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 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 控股股东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控股股东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份分红,直至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向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当年应得薪酬,直至该等人员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如果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发行人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该等人员将依法对发行人和/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沙广电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集团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集团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购回本集团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回购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4)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集团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人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4、 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据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或者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的持股意向和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长沙广电承诺: “(1)本集团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 在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集团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 本集团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集团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在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集团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集团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集团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集团所持发行人股票变化的,本集团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6)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集团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承诺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天图兴盛、天图创投、天图兴华、天图兴瑞、天图投资承诺: “(1)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4)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六、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本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公司承诺将通过以下措施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 1、 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持续盈利能力 本公司将继续坚持视频内容制作及版权运营的市场化运作,秉持内容创新、内容为王的制作理念,利用时段销售客户群日益扩大的机会,大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本公司将在依托制作团队优秀的节目制作能力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2、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以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3、 加强管理,控制成本 本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强化精细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水平。 4、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上市后适用的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利润分配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公司将严格按照其要求进行利润分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本公司将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本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本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并向投资者致歉。 七、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及全体股东的承诺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 利润分配条件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 公司拟实施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制定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8、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9、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并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10、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及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 发行人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制定了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未来利润分配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的政策和分红计划做出了进一步安排。 关于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的具体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的详细内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五、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 (三) 发行人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事项的承诺函本公司全体股东承诺: “1、发行人首发上市后生效适用的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下称“公司章程(草案)”)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单位赞同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2、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单位表示同意并将投赞成票。 3、 若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照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2017 年上半年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1、 会计师对公司 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瑞华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瑞华阅字【2017】48380001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201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 公司 2017 年上半年主要财务信息 2017年上半年,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45,773.49 41,043.31 负债总额 8,069.36 7,757.39 净资产 37,704.13 33,285.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37,704.13 33,285.92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8,989.27 22,320.60 营业利润 4,256.68 543.89 利润总额 4,418.21 844.94 净利润 4,418.21 810.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418.21 81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896.88 443.1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588.90 -2,070.04 注:公司 2016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审计;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审阅。 2017年上半年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 1-6 月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 3.77 10.53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的税收返还、减免 -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57.76 325.56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 -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 - 债务重组损益 - -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 -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 -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 -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359.80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 -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0.00 -35.04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66.16 小 计 521.33 367.21 所得税影响额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 合 计 521.33 367.21 注:公司 2016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审计;2017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已经瑞华会计师审阅。 3、 公司 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各季度简要经营业绩 单位:万元 季度 2016 年一季度 2016 年二季度 2016 年三季度 2016 年四季度 2017 年一季度 2017 年二季度 营业收入 7,351.31 14,969.29 12,957.48 9,997.38 7,445.71 11,543.56 营业利润 383.18 160.71 1,532.44 1,109.30 1,299.46 2,957.22 净利润 682.84 127.56 1,547.61 1,647.25 1,383.65 3,034.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682.84 127.56 1,547.61 1,647.25 1,383.65 3,034.5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4.16 119.03 1,516.40 1,107.42 1,299.46 2,597.42 注:上述各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视频节目制作和电视剧播映权运营业务一般不受季节性因素影响,各季度的经营业绩变化主要是同当期具体项目的执行进度相关。例如,2016年二季度主要执行了星动亚洲(第二季),2016年三季度主要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