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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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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华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台华新材 股票代码:603055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ZHE 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华新材”、“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核准并得以实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所有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三)发行前公司股东持有股份锁定事宜 1、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实际控制人施清岛、施秀幼、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创友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华南投资、嘉兴华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台华新材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全知投资、嘉润丰投资、普亚投资、正德投资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忠华、李增华、魏翔、吴文明、刘小阳承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 公司控股股东福华环球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创友投资、华南投资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嘉兴华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第一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5%,第二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张长建、丁忠华、李增华,公司间接持股股东王剑承诺:本人间接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9、 公司股东福华环球、创友投资、华南投资、华秀投资、全知投资、嘉润丰投资、普亚投资、正德投资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施清岛、施秀幼、沈卫锋、吴谨卫、张长建、李和男、伏广伟、程隆棣、陈俊、魏翔、吴文明、刘小阳、丁忠华、施华钢、李增华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方案如下: 1、 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采取下述股价稳定措施。 2、 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第一种方案: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回购义务: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第二种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4)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5) 公司以回购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未实施,或者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三种方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至消除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为止。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形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 50%。 (5) 如公司已采取回购公众股措施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增持股份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果公司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3、公告程序 (1)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成立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4、约束措施 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除;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回购股票的等额资金先行支付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再从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后薪酬和津贴中予以扣除。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和个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和个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本次上市后公司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的措施 完成本次发行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染色和后整理募投项目将为公司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正常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完成进度,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2、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上市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 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 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对于本次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公司采取相关措施,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截至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不利变化。 根据公司 2017 年 1-6 月份经营情况,预计公司 2017 年度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将保持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合理预计 2017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178,456.29 万元至 202,791.24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至 25%,受益于本年度毛利率增加,财务费用减少等因素,2017 年 1-9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25,472.07 万元至 27,483.0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0%至 105%(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不构成盈利预测)。 二、其他说明事项: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66 号文核准。 三、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335 号文批准。 四、 股票上市概况 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 上市时间:2017 年 9 月 21 日 3、 股票简称:台华新材 4、 股票代码:603055 5、 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54,760 万股 6、 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76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 6,76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 2017 年 9 月 21 日起上市交易。 9、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 上市保荐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 中文名称 :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 英文名称 : ZHE JIANG TAIHUA NEW MATERIAL CO., LTD. 3、 注册资本 : 48,000.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4、 法定代表人 :施清岛 5、 成立日期 : 2001 年 2 月 21 日 6、 住 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 7、 邮政编码 : 314011 8、 电 话 : 0573-83703555 9、 传真号码 : 0573-83706565 10、 互联网网址 : 11、电子信箱 : wangjian 12、所属行业 :纺织业 13、营业范围 :新型纺织材料及特种纺织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他纺织品的生产及销售;纺织品、机械设备及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其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主营业务 :公司自设立起即从事锦纶织造业务,是包括锦纶长丝、锦纶坯布和锦纶成品面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全产业链企业 15、董事会秘书 :李增华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自然人对持股公司持股比例 持股公司名称 持股公司对发行人持股比例 1 施秀幼 董事 100% 福华环球 41.90% 2 施清岛 董事长 100% 创友投资 25.85% 3 沈卫锋 董事、总经理 100% 华南投资 19.08% 5 张长建 董事 16.46% 全知投资 2.50% 6 李增华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43% 7 吴文明 监事 0.99% 8 张长建 董事 3.64% 嘉润丰投资 2.47% 9 李增华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4.55% 10 刘小阳 职工监事 3.92% 普亚投资 1.15% 11 丁忠华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9.93% 正德投资 0.79% 12 魏翔 监事会主席 4.5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福华环球,其直接持有公司 20,113.49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41.90%。福华环球成立于2003年7月28日,法定股本为10,000 港元,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施秀幼持有福华环球 100.00%股权。 (二)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施秀幼、施清岛姐弟,其分别通过福华环球、创友投资持有公司 20,113.49 万股、12,409.65 万股股份,分别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41.90%、25.85%,两人合计持有公司 32,523.14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67.76%。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变化。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股份类别及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201,134,920 41.90 201,134,920 36.73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096,500 25.85 124,096,500 22.66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93,000 19.08 91,593,000 16.73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00 6.25 30,000,000 5.48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96,100 2.50 11,996,100 2.19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867,000 2.47 11,867,000 2.17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8,720 1.15 5,508,720 1.01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3,760 0.79 3,803,760 0.69 社会公众股份 - - 67,600,000 12.34 合计 480,000,000 100.00 547,600,000 100.00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 A 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人数为 61,534 户,其中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发行后股份比例 1 福华环球有限公司 20,113.49 36.73% 2 嘉兴市创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409.65 22.66% 3 嘉兴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159.30 16.73% 4 嘉兴市华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00.00 5.48% 5 嘉兴市全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99.61 2.19% 6 嘉兴嘉润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86.70 2.17% 7 嘉兴普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50.87 1.01% 8 嘉兴正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80.38 0.69%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88 0.02% 1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79 0.00% 总计 48,010.67 87.6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6,760 万股,无老股转让二、发行价格:9.21 元/股 三、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 676 万股,网上申购发行 6,084 万股。 五、 包销情况:网上、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完成后,由主承销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 98,822 股余股,包销股数占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0.14%,包销金额共计 910,150.62 元。 六、 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259.60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4768 号验资报告。 七、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 6,759.60 万元。根据中汇会验20174768 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内容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万元) 新股承销及保荐费用 4,700.00 审计费用 1,148.07 律师费用 284.7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92.16 发行手续费 134.65 合计 6,759.6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1.00 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5,500.00 万元。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57 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0 元(按本公司 2016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中汇会审20174423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一)简要资产负债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资产 159,256.86 146,225.68 159,660.19 179,362.89 非流动资产 147,113.60 147,405.53 153,301.79 166,026.31 资产总额 306,370.46 293,631.21 312,961.98 345,389.21 流动负债 145,447.00 151,274.22 184,175.37 207,952.83 非流动负债 4,344.32 2,532.73 10,052.82 21,355.98 负债总额 149,791.33 153,806.95 194,228.19 229,308.8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156,579.13 139,824.26 118,733.79 116,080.39 股东权益合计 156,579.13 139,824.26 118,733.79 116,080.39 (二)简要利润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年 1-6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30,372.14 224,381.62 189,691.51 194,197.21 营业利润 24,708.06 26,723.05 4,258.17 9,369.19 利润总额 24,749.21 27,202.66 4,996.55 10,062.33 净利润 20,114.88 22,755.82 4,139.59 8,064.0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0,114.88 22,755.82 4,139.59 8,064.03 (三)简要现金流量表(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7 年 1-6 月 2016 年度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46.26 79,916.29 47,243.41 21,443.1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8,594.66 -5,644.68 -4,008.31 -7,273.5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211.02 -61,184.84 -40,205.28 -21,556.7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09.84 13,429.74 2,956.93 -7,279.6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8,669.26 33,292.54 19,862.80 16,905.88 (四)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7-6-30 2016-12-31 2015-12-31 2014-12-31 流动比率 1.09 0.97 0.87 0.86 速动比率 0.64 0.57 0.48 0.4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39 31.21 37.96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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