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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新材: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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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新材: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docx

    股票简称:四方新材 股票代码:60512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中原金融大厦)2021 年 3 月 9 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新材”、“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 如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江洪波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3、发行人监事承诺发行人监事杨翔、彭志勇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朱立和谭华峰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分别承诺: “1、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发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原则上不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确实需要减持的,本人将依法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股价、行业状况、发行人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决定。 2、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拟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发行人的股票。 3、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4、 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处罚。” 二、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的规定,为维护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分别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3)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 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回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4)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回购股份。(5)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或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情形之日起,本人将尽快公告回购计划,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自身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回报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关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如下措施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运营进度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延伸产业链、丰富产品线,增强公司的生产能力、研发能力以及盈利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已得到积极开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运营进度,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保证募集资金有效运用 公司已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公司将继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提升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从资金使用、人员配置、生产安排等多维度提高公司日常运行效率,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运营成本,节省各项开支。同时,公司将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具体而言,公司将继续改善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的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经营业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从多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积极保证投资者利益。 需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对即期回报摊薄采取的填补措施并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6、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李德志、张理兰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人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6、在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三)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本上市公告书载明的各项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4、如果因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作出赔偿;5、如果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本人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6、在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7、如果本人因未履行、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6 号”批复核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97 号文” 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时间:2021 年 3 月 10 日 (三) 股票简称:四方新材 (四) 股票代码:605122 (五)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311.00 万股 (六)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90.00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90.00 万股(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 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一) 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 上市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 中文名称: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 英文名称: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三)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12,311.00 万元 (四)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 (五)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18 日 (六) 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 306 号 (七)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按行政许可核定期限从事经营);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石灰岩露天开采(仅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 主营业务:商品混凝土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主业,同时生产建筑用砂石骨料 (九) 所属行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属于“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十) 联系电话:023-66241528 (十一) 传真:023-66245379 (十二) 公司网址: (十三) 电子信箱:security (十四) 董事会秘书:杨勇 (十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在公司职务 任职期间 1 李德志 董事长、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2 谢涛 董事、副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3 喻建中 董事、技术总监 2019.09.19-2022.09.18 4 杨勇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19.09.19-2022.09.18 5 杨永红 董事、财务部副部长 2019.09.19-2022.09.18 6 李禄静 董事、法务部部长 2019.09.19-2022.09.18 7 黄宁莲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8 曹华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9 王庆生 独立董事 2019.09.19-2022.09.18 10 杨翔 监事会主席、研发部部长兼试验室主任 2019.09.19-2022.09.18 11 杨婷 职工代表监事 2019.09.19-2022.09.18 12 彭志勇 监事、销售部部长 2019.09.19-2022.09.18 13 张伟 副总经理 2019.09.19-2022.09.18 14 江洪波 行政总监 2019.09.19-2022.09.18 15 龚倩莹 财务总监 2019.09.19-2022.09.18 (十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 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1 李德志 7,320.00 79.38% 7,320.00 59.46% 2 杨勇 33.00 0.36% 33.00 0.27% 3 谢涛 30.00 0.33% 30.00 0.24% 4 彭志勇 30.00 0.33% 30.00 0.24% 5 张伟 20.00 0.22% 20.00 0.16% 序号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6 喻建中 20.00 0.22% 20.00 0.16% 7 江洪波 20.00 0.22% 20.00 0.16% 8 李禄静 10.00 0.11% 10.00 0.08% 9 杨永红 4.00 0.04% 4.00 0.03% 10 杨翔 4.00 0.04% 4.00 0.0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2、 持债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未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李德志直接持有公司 7,32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9.46%,为公司控股股东;张理兰持有公司 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6.50%;李德志与张理兰系夫妻关系,且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李德志与张理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李德志,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1992 年 10 月至 1995 年 7 月,从事个体运输工作;1995 年 8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渝湖汽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00 年 12 月至今,在共挥实业历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2003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在四方有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2016 年 9 月至今,在四方股份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先生曾任重庆市第三届、第四届人大代表、巴南区第十五届至第十七届人大代表。目前担任巴南区第十八届人大代表、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重庆市混凝土协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巴南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市巴南区民营(私营)经济协会会长等职务。曾荣获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颁发的“中国混凝土行业优秀企业家”、重庆市混凝土协会颁发的“协会优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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