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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浩特矿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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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林浩特矿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docx

    锡林浩特矿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 附件: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 二OO八年九月 前 言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准则,是全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安全所遵循的依据,是矿业公司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也是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千千万万从业人员,在长期的劳动和生产中汲取了大量的事故教训后,总结和提练出来的,它包含了无数职工的鲜血和生命。是生产过程中保证安全的强有力的措施,因此,安全操作规程必须贯彻于矿业公司每一个生产环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就是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基本方针,保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之一。 矿业公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在贯彻执行国家二OO六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完成,分为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设备检修规程,规程内容涵盖了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 全公司职工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本规程,并严格执行。 如本规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法规、规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规、规程为准。本规程自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 由于我公司还处于基建期间,生产刚刚开始,在编写过程中难免存在不足,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足之处望广大员工予以指正,使规程和标准更趋于合理性、规范性、操作性。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公司。 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二八年九月 职工守则 1、凡矿业公司职工必须经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2、设备操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严禁酒后上班,严禁班中饮酒。 4、班中严禁睡觉、胡闹(搞恶作剧)、玩耍,以及其他可能致伤他人的行为。 5、职工在工作时必须根据季节、环境、工种等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6、严禁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或使用地点吸烟或使用明火。 7、职工应负责保持自己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清洁整齐。 8、职工必须熟悉使用自己工作场所内或设备上的消防系统和灭火器。灭火器只供灭火,不得做它用。 9、若有险情发生时,职工有参加紧急抢险的义务。 10、在矿区内,车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入矿坑交接班时,必须乘交通车辆。 (2)驾驶人员必须遵守矿业公司交通管理办法。 (3)横过矿山公路时,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 (4)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5)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停放设备和器材。 (6)未经公司主管负责人允许,非生产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目 录 第一编 安全规程 1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采剥工程 6 第一章 台阶 6 第二章 采装 7 第三部分 运输工程 8 第四部分 排土工程 10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 第二章 卡车排弃 10 第五部分 滑坡防治 11 第六部分 防治水和防火 12 第一章 防治水 12 第二章 防火 12 第七部分 矿山供电 1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3 第二章 供电线路 15 第三章 变配电设备 17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 18 第五章 供配电业务保安 19 第六章 触电急救 21 第八部分 给排水 21 第九部分 职业危害与矿山急救 23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23 第二章 健康监护 26 第三章 劳动保护用品 28 第四章 劳动保护设施及用品购置 29 第五章 创伤急救 29 第二编 作业规程 32 第一部分 采矿工程 32 第一章 采装 32 第二章 道路 33 第三章 排土 34 第四章 排水 35 第二部分 主要作业工序 37 第一章 采装作业规程 37 第二章 运输作业规程 39 第三章 整备和排水作业规程 42 第四章 环保复垦作业规程 43 第三部分 联合作业规程 45 第一章 采场、排土场联合作业规程 46 第二章 轮式装载机与自卸卡车联合作业规程 48 第三章 胶带硫化作业规程 50 第四章 安装胶带时与轮式推土机联合作业规程 53 第五章 多台吊车联合作业规程 53 第六章 设备操作和维修联合作业规程 55 第七章 燃油加注作业规程 62 第八章 盘放电铲尾线电缆作业规程 64 第九章 电气作业规程 65 第十章 平板车拉运大型物件联合作业规程 76 第三编 操作规程 78 第一部分 生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8 第一章 总 则 78 第二章 交接班制度 81 第三章 采运排联合作业操作规程 82 第四章 采矿作业扶救设备规定 85 第五章 wk-20电铲安全操作规程 86 第六章 反铲安全操作规程 94 第七章 电动液压铲操作规程 100 第八章 卡车安全操作规程 108 第九章 履带式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124 第十章 轮式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 130 第十一章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136 第十二章 平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141 第十三章 洒水车操作规程 148 第十四章 发电车安全操作规程 155 第十五章 加油车安全操作规程 158 第十六章 80吨平板挂车安全操作规程 164 第十七章 电缆车安全操作规程 169 第十八章 加油站安全操作规程 174 第十九章 叉车操作规程 175 第二十章 随车吊操作规程 177 第二十一章 吊车操作规程 180 第二十二章 空压机操作规程 183 第二十三章 高空作业车安全操作规程 184 第二十四章 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91 第四篇 设备检修规程 193 第一章设备检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93 第二章设备检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220 第三章地面系统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36 第四章 电铲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41 第五章矿山大型卡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49 第六章 轮胎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55 第七章 工程设备轮胎拆卸、装配安全操作规程 265 第八章 普通轮胎拆卸、装配安全规程 269 第九章 轮辋拆装机安全操作规程 273 第十章 轮胎机械手安全操作规程 274 第十一章 轮胎服务车安全操作规程 280 第十二章 轮胎补气安全操作规程 285 第十三章矿山工程机械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86 第十四章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294 第十五章维修服务类车安全操作规程 299 第十六章机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333 第十七章 铆工安全操作规程 339 第十八章 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340 第十九章机动车辆安全操作通用规程 351 第一编 安全规程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等。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公司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各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行政副职、主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高级主管、主管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长(工长)对所管辖范围内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级安全责任人要认真监督检查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并对各级第一责任者负责。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上级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行使安全监察权。 公司参建单位须与安全监察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公司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为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各项费用,各有关部门应做出相应计划,并由各级领导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主持编制本公司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活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四定”(定单位、定责任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要通知安全监察人员验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借故拖延隐患整改。 第九条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各级领导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的活动,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应根据生产实际对职工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自保、互保意识和自身素质。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调换工种的职工,均须经过安全及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受培训人员必须在专职人员的带领下工作,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准独立作业。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必须有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否则不得使用。 各项工程及机械安装、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实验时,必须制定出安全措施,经公司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本公司应具备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地形地质图。 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排土工程平面图。 运输系统图。 输配电系统图。 防排水系统图。 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井工空巷与露天平面对照图。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由公司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本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矿业公司下发的安全规章制度。 1、职工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场所出现险情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有义务及时报告危险、危害因素;在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3、采场与排土场的主要运输干道严禁人员行走和摩托车进入,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 4、严禁在坡顶、坡底等危险地带行走、逗留或停放设备。 5、严禁擅自移动、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6、载货交通工具的货厢内不得载人。 7、矿用设备不准搭乘人员(师带徒除外)。 8、严禁利用胶带输送机作为运输工具。 9、人员在超过基准面2米(含2米)的高处作业时,所用的梯子或平台应牢固、平稳,应佩带检验合格的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有可靠栏杆者除外)。不准穿易滑、硬底、带铁钉、铁掌的鞋。 10、露天进行吊装和高空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必须停止作业。雷雨天时,禁止在露天高处作业。遇冰雪时,应有防滑措施。 11、职工在其工作范围内应注意设备上可能造成伤害的部位,如尖角、高温部位等。 12、在不能确保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处理设备故障。 13、凡接触危险材料或物品的职工,必须熟知其在使用中的危险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伤害。 14、严禁任何人在吊起或悬挂的重物下工作或通行,禁止吊物从人员上空通过,如须通过时必须撤离人员。 15、管理人员检查设备时,必须告知设备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共同检查,未经检查人员允许不得起动设备。 16、来矿业公司参观人员,必须经公司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公司有关人员带领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参观地点,并配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未经批准,任何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作业区。 17、采场内火区、老巷等有危险的地点,应采取充填、封闭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已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必须保持完好。 18、绝缘用品、用具应该正确存放,严禁挪作它用。 19、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20、总高度低于3米的各类机动设备在下坑时,必须配备高杆旗,要求旗面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4.5米。 21、凡夜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各类机动车辆在下坑时必须配备警灯,警灯必须持续开启。 22、车辆停放时,应该选择在安全可视的地点。 23、压力容器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4、各类气瓶的使用遵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缩气瓶不用时,应竖直放稳于不受碰撞或不碍通行的安全地点,并装上保护盖。 25、作业人员必须清楚作业环境。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的指挥。 第二部分 采剥工程 第一章 台阶 第一条 挖掘机采剥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需爆破的台阶,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最大挖掘高度见下表。 挖掘机型号WK-20EX3600 挖掘高度14.40m16.30m 第二条 露天采场最终台阶的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三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供电线路等的安全作业和正常布置,平盘宽度一般不小于40米。 第二章 采装 第一条 挖掘机在作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汇报。 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暴露出未爆炸药、起爆弹或雷管; 有冒落危险的空巷或火区; 遇到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遇水有可能被淹; 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它不明障碍物。 第二条 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作业时,两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条 两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条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工作面坡面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挖掘机停止工作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条 暴雨期间,有水淹和片帮危险时,应及时将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六条 急停按钮只有在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时方可使用。 第三部分 运输工程 第一条 矿山道路应设安全路标,在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路的长、大坡道上,应设缓坡区段、安全挡墙。 第二条 采场、排土场、运输干线和上下工作平盘的联络道路应修筑安全挡墙。 第三条 矿山运输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沿台阶坡顶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1.6米,沿固定道路或端帮半固定道路修筑的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2.1米,安全挡墙底部宽度不得小于3米。 第四条 运输平盘道路宽度为22米;剥离干道宽度为28米;排土场道路宽度为22米;最小转弯半径为35米;斜坡道最大坡度为8%。 第五条 同向行驶时,正常情况下卡车与卡车前后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六条 严禁超速、超车行驶。 第七条 在转弯、陡坡、危险地段须减速行驶。 第八条 烟、雾和尘土等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前大灯,并靠边减速行使,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米。能见度不足50米时应停驶。 第九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冰雪,并采取防滑措施,当行驶路面不良时,车辆应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米,行车时不得急转弯、急刹车,不得拖挂其它车辆。必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 第十条 卡车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照明系统和防火系统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第十一条 各种车辆(除正在作业的养路设备外)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均应避让运输卡车。 第十二条 胶带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上运不大于14°,下运不大于12°。 第十三条 布设胶带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胶带输送机布设线路,应避开滑坡、岩溶等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通过采空区时,应探明情况,采取措施; 2、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应在经常有人跨越的地方设置行人栈桥; 3、在胶带输送机的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用于安装、维护胶带输送机的车辆通道,在胶带输送机道两侧应采取防排水措施。 第四部分 排土工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当排土场范围内有泉眼时,必须在排弃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泉水输出。 第二条 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第三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和其它危险时,应立即停止排弃作业,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章 卡车排弃 第一条 排土场卸料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其高度不得低于1.28米。 第二条 排弃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必须有3%5%的反坡。 第三条 卡车进入排土场时,应从左边驶进,向右转弯进入排弃位置。 第四条 卡车卸料时,应垂直坡顶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条 卡车确认排弃工作面和安全挡墙无问题时,后轮胎要靠安全挡墙卸料;有松软或下滑可能及安全挡墙不合格时,可在安全挡墙前56米(土)或34米(岩)处卸料。 第六条 在同一地段进行卸料或推土作业时,卡车与推土机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米,左右不得小于7米,卸料时卡车与卡车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 第五部分 滑坡防治 第一条 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建立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四条 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2、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2、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3、内排土场最下一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4、内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5、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部分 防治水和防火 第一章 防治水 第一条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二条 雨季前,在采场、排土场做好截水挡墙。 第三条 在采场煤层底板,做出积水坑。 第四条 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流或漫流。 第二章 防火 第一条 建筑物、排土场、仓库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三条 灭火器材必须有专门地点存放,摆放整齐,便于拿取,并有专人负责日常检查、报损、补充等工作。 第四条 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第七部分 矿山供电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电气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操作、检修、维护、试验以及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和电力装置,必须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条 必须有完整的地面和采场供电系统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及时修改。 第四条 供电系统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移动式高压供电设备供电的变压器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当采用中性点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的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五条 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附近,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六条 有蒸气、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七条 临时供电,必须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并说明使用期限,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供电队负责施工,到期拆除。 第八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维修、调整或故障处理,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施工。 第九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发给电工操作证,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供电作业必须至少两人一组,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一条拆卸有储能的工件前,必须将能量释放。拆装和检修有危险的设备和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气管哮喘、神经病、色盲或听力障碍的病人,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的身体与电气设备裸露部分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0kV及以下为0.7米;35kV以上为1米。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检修、移设不准带电进行。必须带电进行的情况下,应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打雷、下雨或大风时,不得进行架空线检修作业或更换电气设备元件。 第十六条电工作业时,必须携带合格的验电器(笔),开始作业前,必须先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第十八条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必须在停电开关处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配专人看管。警示牌必须“谁挂谁取”。操作人员在合闸前要仔细检查,确认检修现场无人时,方可合闸。非电操作人员禁止合闸。 第十九条严禁湿手操作电气开关;操作刀闸开关时必须站在开关的侧面,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操作高压设备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并经过触电急救训练并掌握触电急救的方法,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 第二章 供电线路 第一条 供电线路应设置稳固。 第二条 同一杆上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线路不准多于两回。 第三条 架空线路和电杆下面不准堆放物料。 第四条 电缆供电线路应符合如下标准: 在火区、水溏及易滑坡的地段不准使用电缆供电; 电缆修补后及新做的接头,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合格方可使用; 电缆与设备接头处应采取防潮措施; 电缆穿越道路时,应架设电缆桥或采用护管防护埋入地下。 第五条 线路巡视工作应由有经验的电工担任。 第六条 单人巡视时,禁止攀登电杆。夜间和阴雨、雷、雾、雪天巡视必须两人进行。 第七条 大风巡视时应沿导线上风侧行走。 第八条 巡视故障线路时一律视为线路带电,禁止直接接触。 第九条 发现线路断线,人员必须离开8米以外,并及时汇报。 第十条 架空线路的巡视检查,35kV线路,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雷、雨、雾、雪、大风天气,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临时巡视检查,根据负荷情况进行夜间巡视。 第十一条 架空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处理: 电杆倾斜; 电杆或木构件腐蚀、烧焦开裂、绑桩松动、变形脱出; 柱基沉陷,基础裂纹或损坏; 电杆的标号、警示牌不齐全、不明显; 导线的松弛度、线间距离不符合规定; 绝缘瓷瓶、横担有裂纹、破损、脏污、锈蚀、变形;拉线锈蚀、松弛、断股、张力分配不匀或拉线绝缘瓷瓶裂纹损坏;进户线混线、断线、接头不牢; 导线与树梢最小间距小于安全距离。 第三章 变配电设备 第一条 变电站(亭、台)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外; 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不应设在塌陷区。 第二条 变电站(亭、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标准: 变电台应设在距地面0.8米以上的水泥台上,四周加设围栏,设备边缘与围栏的距离不小于0.8米,围栏高度不小于1.8米; 变电亭应用阻燃性材料制作的支架架设在柱上,支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米; 变电站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以及“禁止攀登、跨越”字样的警示牌。 第三条 无人值班的变电站(亭)的门应加锁。 第四条 站(亭)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第五条 移动变电站四周应设围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全封闭式的移动变电站可不设围栏。 第六条 移动变电站的配电装置操作按钮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户外的操作手柄必须加锁。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七条 地面、采场及排土场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为露天矿专门设计的移动变电站和杆上变压器除外)。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 第四章 电气设备的保护和接地 第一条 供电系统必须具备可靠的短路、过负荷、接地等保护系统。 第二条 固定变电站或移动变电站向移动设备供电的输配电线路的电压高于1kV时,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交流电压大于50V的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应采用二级保护。 第三条 变电站(亭)的各种电气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保证完好,并于每年试验检查一次。 第四条 高压电动机、电力变压器以及各种电气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欠压释放等保护。电气设备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露天矿的变(配)电装置、油库、高大或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查试验一次。 第六条 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标准: 1、采场架空线路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且接地装置应设在线路附近土壤电阻率较低的地点,阻值每组不应超过4欧姆,若条件不能满足,每组阻值最大不准超过30欧姆,移动设备应在外壳装设局部接地极; 2、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单台独立接地,不得多台串联接地,也不得与地下管网相接。接地回路应定期检查。 第七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有电气设施的主机机身和行走轨道,接地(或接零)要可靠,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重新安装的或移动后的电气设备,运行前必须测量接地电阻。 第五章 供配电业务保安 第一条 工作票制度: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包括: 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及配电变压器室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都有各自的安全责任。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供电公司变电站。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持有一张工作票。 第三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填工作票,但应履行许可手续,作好安全措施。 第四条 工作许可制度: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可采用以下几种通知方法:当面通知;电话传达;派人传送。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五条 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工作负责人必须离开现场时,应临时指定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间断制度: 在工作中遇到雷雨、大风或其它任何情况危及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恢复工作时,应检查工作地点接地线,重新进行验电工作。 第七条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检查检修地段状况以及杆塔上、导线上及瓷瓶上有无遗留的工具、材料,清点人员,确认线路无人工作,命令拆除接地线,接地线拆除,确认可以恢复送电时,可报告工作许可人,返回工作票,联系送电;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的完工报告后,并确认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己撤离工作现场,接地线已经拆除,核对无误后,方可下令向线路恢复送电。 第六章 触电急救 第一条 发生触电时,应立即使触电者脱离电源,脱离电源的方法有: 切断电源,拉开刀闸、开关等; 用绝缘杆、干燥的木杆(竹杆)挑开电线; 站在干燥的木板或凳子上拉住触电者的干衣服,使其脱离电源。不准赤手拉触电者的身体。如触电者所处的位置较高有掉下的可能,切断电源的同时要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二条 在救护高压触电人员脱离电源时,救护人要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 第三条 触电人脱离电源后,应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立即进行持续不断的人工呼吸或体外心脏按压,同时通知医生现场抢救,在触电人恢复正常呼吸前不得中途停止人工呼吸。 第八部分 给排水 第一条 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由生产技术部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并由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具备可以投入使用的条件。 第二条 对低于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三条 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截水沟经过地段有变形、裂缝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四条 我公司位于内蒙古高原的中部,处于内蒙古典型草原地区,属中温带干旱半干旱气候,降水量小于蒸发量,采区范围内有部分含水层或水体,所以我公司利用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采场深部集水池—水泵管道随采场移动的排水方式,每年在汛期到来前必须将系统和水池准备好,并配备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水泵和管道。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2、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3、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第五条 在汛期内于集水地区附近作业时,编制作业计划应有防突发性大量积水的安全措施,如采装设备撤离现场的机动性和移往安全地带的时间路径安排。采矿作业部在安排作业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机动性能。 第六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九部分 职业危害与矿山急救 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保证人身安全,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有害气体和放射线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二条 作业场所(包括司机室)应注意作业时保持良好通风外,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超过标准应穿戴防尘用具,并按规定更换、清洗、更新。有空调的司机室应保持“微正压”,减少粉尘侵入。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标准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最高允许浓度 (mg/m3) 总粉尘呼吸性粉尘 <10 10<50 50<80 ≥8010 2 2 23.5 1 0.5 0.3 第三条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规定如下: 1、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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