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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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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doc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号 编者按 不久前,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批准,分别以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7、28、29、30号发布,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各地正在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应用,现将这四个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汇刊于此,其中文句下划线者为此次修订或新增条文。鉴于版面限制,本网省略了一些比较容易理解条文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 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 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三、 地下民用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人民防空工程、地下铁道及其他地下非民用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补充说明(略) 第5.1.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求 表 注: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商店、学校、食堂、菜市场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有困难,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一倍计算。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独立建造。当必须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补充说明(略) 第5.1.1A 条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二、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SUP2</SUP; 三、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说明新增条文。 一、 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做出相应规定。 二、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三、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 m<SUP2</SUP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有关这些场所与其他场所的防火分隔在第7.2.3条做出了规定。 四、 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因此,对这类场所做出了防烟、排烟要求。 五、 有关最大容纳人数指标在第5.3.12条做出了规定。 六、 本规范第8.7.1B和10.3.1B还对这类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做出了规定。 七、 有关疏散指示标志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1.3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的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SUP2</SUP。 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1000m<SUP2</SUP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应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补充说明(略) 第5.1.3A条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且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二、 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 m<SUP2</SUP。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SUP2</SUP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三、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防烟、排烟设施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规定执行。 说明新增条文。 一、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故严格规定营业厅不得经营,库房不得储存此类物品。 二、 商业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三、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到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 m<SUP2</SUP,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当商店上下层有开口或自动扶梯或敞开楼梯相互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确定,本规范其他条文已有相应规定。 四、 由于本规范对建筑内的防排烟未做明确规定,但地下商店的防排烟对于疏散和救援都十分重要。因此,对地下商店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 有关防排烟设施的设计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有共同点,故规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 有关疏散指示标准在第10.2.8条做出了规定。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 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SUP2</SUP,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SUP2</SUP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二、 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表5.3.1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表 三、 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 m<SUP2</SUP,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 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 m<SUP2</SUP,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补充说明(略) 第5.3.6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 m<SUP2</SUP,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共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一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SUP2</SUP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其垂直金属梯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SUP2</SUP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屋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补充说明(略) 第5.3.6A条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说明(略) 第5.3.7条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宜设置楼梯间。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多层旅馆,超过5层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以及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 乙级的防火门。 注: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补充说明(略) 第5.3.12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及首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按不小于表5.3.12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表5.3.12楼梯门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 m/百人) 表 表5.3.12注:每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当每层人数不等时,其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每层疏散门和走道的总宽度应按本表规定计算;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的建筑面积按1.0人/ m<SUP2</SUP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该场所建筑面积按0.5人/ m<SUP2</SUP计算。 补充说明(略) 第7.2.3条 医院中的手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补充说明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实际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本条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这类场所内的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在本规范中已有相应规定,本条不再做规定。 第8.7.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 m<SUP2</SUP的地下商店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8.7.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 m<SUP2</SUP; 三、 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略) 第10.2.8 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补充说明(略) 第10.3.1A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 m<SUP2</SUP的地下商店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0.3.1B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一、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二、 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 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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