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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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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一、买卖法一、买卖法n(一)概念(一)概念n 1、买卖法买卖法是指调整买卖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事交易法主要涉及有形动产有形动产买卖,且主要以国际货物买卖为限。n 2、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财产而相互约定的,由一方移交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的协议。n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特点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处分处于于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家。(2)构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构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在不同国家完成,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在不同国家完成,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货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另外一个货物的交付或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另外一个国家。国家。(3)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惯例,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内惯例,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内的买卖法。的买卖法。二、买卖法的法律渊源二、买卖法的法律渊源n(一)(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 买卖法归属民法债编,货物买卖视为动产买卖,统一规定。n(二)(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 1、普通法:、普通法:由法院以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n 2、成文法、成文法:由立法机关制定,成文买卖法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n(三)(三)中国法律中国法律有关买卖法的立法有关买卖法的立法 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n(四)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四)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3、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n(五)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五)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有关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内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1、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华沙牛津规则牛津规则(CIF合同)合同)3、美国1941年修订的国际贸易定义国际贸易定义 规定了各州不同的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权利义务。该国际贸易定义对南北美洲各国有较大的影响。4、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统一规则n注意注意:上述各项贸易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三、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公约 n(一)公约的订立和基本内容概述(一)公约的订立和基本内容概述 80年公约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二)公约适用范围(二)公约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分处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国际国际货货物买卖合同。物买卖合同。(1)营业地标准)营业地标准(国际性标准国际性标准)确定是否为国际合同,以交易当事人确定是否为国际合同,以交易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位于的营业地是否位于不同的缔约国不同的缔约国为为唯一标唯一标准准(不考虑当事人国籍、住所是否在不同(不考虑当事人国籍、住所是否在不同国家)国家)。若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且分布于不同若当事人有多个营业地且分布于不同国家,则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国家,则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为准。n (2)扩大适用)扩大适用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全是或如果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不全是或全不是缔约国的全不是缔约国的,则依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依据国际私法冲突规则指引,如果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则指引,如果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同样适用于该合同。公约同样适用于该合同。即即公约在一公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扩大适用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定条件下可以扩大适用于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国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交易(6项)项)n(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物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约前及订约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也不应当知道货物用于此种目的(消费品消费品的交易的交易)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为避免公约的规定同有关保护消费者的国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内法发生冲突。判断是否属于消费品交易,应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依据买方的购买目的确定。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主张不适用公约而适用国内消法的保护时,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订约时已具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订约时已具有消费目的,并且这种消费目的已向卖方透露有消费目的,并且这种消费目的已向卖方透露过,卖方也知道买方购买货物的消费目的。过,卖方也知道买方购买货物的消费目的。n所以,购买时出于商业目的,回国后改为消费目的的,不属于消费品交易。n对于卖方卖方而言,这种情况下欲适用公约而排除消法的适用,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订约时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买方的消费目的。n(2)经由拍卖进行的买卖)经由拍卖进行的买卖 拍卖,一般适用拍卖地的拍卖法律。n(3)根据法律当局的执行令状或其)根据法律当局的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该种买卖,是根据法院或行政机关发出的强制执行命令进行的。与正常的货物买卖差别较大,当事人之间无法正常洽谈合同的条款等,故公约将其排除在外。n(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或货币的买卖 它们被视为有价证券买卖,不属于货物的范畴,故不适用货物买卖的规定。n 货物货物指确定在合同项下供出售用的动产,即有形动产有形动产。包括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庄稼或其它附着于不动产上,但可从不动产上分离出来的附着物,包括矿产品,类似产品或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待从不动产中分离出的产品:如果卖方把附着物从不动产中分离出去,则属于货物买卖。有待买方来进行分离,则不是货物买卖,而是买卖不动产。n(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 船舶与飞机的买卖视同不动产买卖,须办理登记手续方为有效,区别于一般的货物买卖,公约很难统一,故予以排除。n(6)电力的买卖)电力的买卖 国家要求对电力的买卖必须办理登记手续。3、公约、公约不适用的不适用的与货物买卖有关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的合同n有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除了货物买有些与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除了货物买卖之外,还具有加工性质或其他服务性质,卖之外,还具有加工性质或其他服务性质,是否适用公约,取决于其主要性质。是否适用公约,取决于其主要性质。n(1)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公约不适用于由买方提供制造货物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的合同。货物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的合同。即单纯的来料加工合同及来件加工合同,加工方后收取加工费,都不适用该公约。此时,双方当事人间合同的主要性质是加工,买卖不是合同的主要性质,不适用公约。n(2)对混合合同,须根据其主要性质,)对混合合同,须根据其主要性质,判断能否适用公约。判断能否适用公约。A、公约不适用于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公约不适用于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它服务的合同。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它服务的合同。B、含有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如果供、含有服务性质的混合合同,如果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没有联系,即使被应货物和提供服务之间没有联系,即使被规定在同一个合同内,也应视为两个合同,规定在同一个合同内,也应视为两个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可分割的合同可分割的合同)。分批)。分批交货、含有服务性质的合同及既供应设备交货、含有服务性质的合同及既供应设备又转让技术的合同,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又转让技术的合同,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处理。的合同处理。n(3)如从合同中或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如从合同中或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所透露的情况中,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则该的营业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则该公约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公约不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三)公约(三)公约没有涉及没有涉及的问题的问题n公约在法律上只解决了买卖双方两大公约在法律上只解决了买卖双方两大问题:问题:其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一,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其二,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享受的其二,合同成立后,双方各自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n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公约未予解决。与合同有关的其他问题,公约未予解决。公约特别申明与下列事项公约特别申明与下列事项无关无关:n1、该公约不涉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该公约不涉及有关买卖合同的效力及惯例的效力等问题。惯例的效力等问题。当事人就合同条款或引用的惯例的有效性发生争议,应按有关国家国内法处理。n2、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出货物、该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出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1)货物所有权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各国法律分歧大。(2)合同是否足以割断第三人对已售出的货物享有权益规定不一。n3、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所出售货物引起的、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所出售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规定,凡属于产品责任产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产品责任不同于产品质量索赔。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品质索赔品质索赔是就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提出索赔或要求退、换货物等。前者不适用公约,后者适用该公约。公约并未排除并未排除卖方对出售货物的缺陷造成的买方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责任。(四)我国批准公约生效所作的(四)我国批准公约生效所作的保留保留 我国对80年公约提出了两项两项重要的保留重要的保留:n 1、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书面形式 公约第11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来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同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有冲突。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提出了保留。我国新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n2、关于扩大适用的保留、关于扩大适用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对此也提出了保留。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适用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国的当事人。(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五)公约与合同、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关系的关系 n 1、公约与合同的关系、公约与合同的关系 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消减或改变公约任何规定的效力。A、公约的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选定公约以外的其他法律。但但如果如果当事人仅在合同中规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国际贸易惯例时,不能认为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B、合同条款优于公约规定。、合同条款优于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部分地排除公约的适用,或改变公约的任何条款的规定,但但合同当事人不能排除不能排除本国政府在批准公约时所作的声明或保留。(公约第12条)n 2、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的、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和习惯的关系关系 当某项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和公约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国际贸易惯例为准,允许当事人消减或改变公约的规定的效力的规定。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略)(略)五、五、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一)卖方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方式交付货物 如果合同未约定上述事项,则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的买卖法的规定交货:1、交货方式、交货方式 交货交货是指自愿地移转对货物的支配和占有,即由卖方把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给买方。(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指卖方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占有和支配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转移。(2)象征性交付(拟制交付)象征性交付(拟制交付):指卖方将代表货物的单据或凭以提取货物的单据,如仓单、提单等交给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其他交货方式其他交货方式 a.简易交付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的,标的物的交付由于合同生效而完成的交付方式。b.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指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有必要继续占有该动产标的物时,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c.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指标的物被第三任占有时,向买受人让与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以代替实际交付的方式。n2、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1)各国法律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各国法律关于交货地点的规定 大陆法大陆法规定,若买卖合同未确定交货地点:A、交付特定物的,则卖方应在定约时该特定物所在地特定物所在地交货。B、交付非特定物的,应于卖方卖方营业地交货(日本规定在买方营业地交货)。n 英国法英国法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买卖双方在定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则在该特定物所在地特定物所在地交货。(2)公约关于)公约关于交货地点交货地点的规定(第的规定(第31条)条)如果合同如果合同未未规定交货地点,规定交货地点,但所交货物涉所交货物涉及运输的及运输的,卖方将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即视视为交货为交货。按公约67条,从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运输风险也转移至买方。如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且该合同项下的如合同不涉及货物运输,且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又属于如下三种货物之一:特定物,或是从货物又属于如下三种货物之一:特定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出的货物,或是尚待生产或制造特定存货中提取出的货物,或是尚待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对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对前两种前两种货物的交货物的交货地点应当是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的该批货地点应当是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的该批货物的所在地;对货物的所在地;对最后一种最后一种货物的交货地点应在货物的交货地点应在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知道的将来制造、生产地。订约时双方当事人已知道的将来制造、生产地。在其他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交给买方处置交给买方处置,是指卖方采取一切必要的行为,使买方能够取得货物。例如,做好交货前的准备工作,将货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方发出通知,让其提取货物等。如果卖方已把货物交给仓库或承运人照管,则卖方将有关单据(如提单或仓库单据)交给买方,即认为已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3、交货时间、交货时间n (1)大陆法大陆法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约定,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买方不能要求卖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交货,卖方却有权提前交货,但应当事先通知债权人(买方)。n(2)英美法英美法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果合同未约定交货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将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此目的而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货物交给承运人,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如果卖方同意在货物出售地以外的其它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腐烂、变质的风险;关于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一般应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英美法还规定,一般不准提前交货不准提前交货。n(3)公约公约对交货时间的规定对交货时间的规定 如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该期间,则除有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意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交货。(二)卖方提交单据(二)卖方提交单据和安排运输及通知的义务和安排运输及通知的义务n1、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A、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他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B、如果卖方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前已移交了单据,他可在该时间到来之前纠正单据中的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但卖方行使这项权力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n2、卖方安排运输和通知的义务、卖方安排运输和通知的义务 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事宜事宜,卖方还应承担下述义务:(1)如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卖方需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但但货物并未打上标志,也未以填写装运单据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确定在该合同项下,则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注明此项货物的发货通知。(未将货未将货物特定化物特定化)n 卖方将货物特定化将货物特定化的的方法: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和地址;在提单上载明以买方为收货人或载明货物运到目的地时应通知某一买方。如卖方未按上述办法或其他办法将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须向买方发出具体指明货物情况的发货通知。卖方将货物特定化,是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由卖方移转于买方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n (2)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安排货物的运输输,他须负责订立必要的运输合同,用适当的运输工具,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n (3)如果卖方无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须在买方提出请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可供买方投保的必要资料,使买方能够投保。n3、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登记)(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n1、品质担保的含义、品质担保的含义 品质担保品质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没有瑕疵,符合合同、法律及贸易惯例有关货物应具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规定。货物的内在素质内在素质包括其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特征等自然属性。外观形态外观形态包括货物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n2、明示品质担保和默示品质担保、明示品质担保和默示品质担保 明示品质担保明示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明确地、直接地保证自己的货物达到的品质。默示品质担保默示品质担保是指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的习惯、惯例产生的有关货物品质的担保。n3、大陆法关于卖方、大陆法关于卖方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义务的规定的规定 即卖方保证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1)卖方应向买方保证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转移于买方时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用途或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2)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责任转移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保证的品质。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责任。(3)如买卖标的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4)如果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物品具有某种品质,他将负有保证责任。品质保证须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4、英美法英美法关于卖方的品质担保的规定关于卖方的品质担保的规定n(1)英国法英国法 卖方出售的货物须符合下列默示条件:凡属凭说明的交易,卖方交付的货物须与说明相符。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应当包含一项默示的条件,即卖方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商销品质销品质(货物应具有同类货物通常所具有的用途)。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A、货物的各种缺陷在订约之前已特别提醒买方注意;B、买方在订约之前已对货物进行了检验,而货物所存在的缺陷经检验应当能够发现。不具商销品质包括不具商销品质包括:A、货物有缺陷,不适合该商品的一般用途。B、一个通情达理的买主知道真情时就不会购买的商品。如果卖方在营业中出售货物,且买方已明示地或默示地使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适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特定用途,在此情况下,合同就包含一项默示条件,即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合于此种特定用途;除非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信赖也没有理由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应认为包含下列默示条件:A、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须与样品相符;B、买方有合理的机会将样品与整批货物进行比较;C、卖方所交货物应没有任何对样品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符合商销品质的缺陷。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n(2)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关品质有关品质担保的规定担保的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统称为担保,并把这类担保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两种。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指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它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基础。n明示担保通过三种方式产生:明示担保通过三种方式产生:A、卖方对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卖方对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与他所作的确认或许诺相符。与他所作的确认或许诺相符。B、卖方对货品所作的任何说明,只、卖方对货品所作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卖方所交的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卖方所交的货物须与该项说明相符。货物须与该项说明相符。C、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作为交易基础的组成部分的样品、模型,是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模型,是明示担保,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该样品或模型一致。该样品或模型一致。n 默示担保默示担保是指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作出相反的约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n A、关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关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如果卖方是经营某种商品的商人,则在这类商品的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承担一项默示担保义务,保证所出售的货物须具有适合商销的品质商销的品质:第一第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查;第二第二,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具有平均良好品质;第三第三,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第四第四,除合同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相同;第五第五,合同有要求时,应将货物适当地装入容器,加上包装和标签;第六第六,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许诺或确认的事实相一致。n B、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货物将要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而且买方相信卖方具有挑选或提供该用途的商品的技能和判断力,则卖方应承担所售货物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可以排除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的情形可以排除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的情形:.卖方若使用“依现状依现状”、“有各种残缺有各种残缺”,或在其它情况下能引起买方对排除担保的注意,从而表明不存在明示担保时,所有的默示担保责任均被排除。.买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已充分地检验过货物、样品和模型或已拒绝检验,卖方对可以通过检验能发现的缺陷不承担默示担保责任。.通过交易作法和行业惯例排除默示担保。n5、公约公约关于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关于卖方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所交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约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模型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n(四)卖方对货物的(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权利担保的义务的义务 权利担保权利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是指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整的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得就该项货物整的合法的权利,任何第三方不得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没有侵犯任何第三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内容:方的权利。它包括三方面内容:(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利;(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负担;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或其他负担;(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n大陆法大陆法关于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关于卖方权利担保的规定 德国德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担负交付买卖标的物于买受人的义务,并担保第三人不得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法国法国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担保,其目的有二:一为保证买卖标的物的安全占有,即买卖标的物不被追夺。”n英美法英美法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 英国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年货物买卖法规定:(1)在任何合同中,卖方应具有出售该项货物的权利。(2)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于财产权发生转移时不存在订约时未曾披露或告知买方的任何担保物权。(3)使买方对出售的货物享有安稳的占有,不受第三人的干扰,除非该第三人是已经披露或告知的,享有上述担保权益的权利人或其他人。n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1)买卖合同中包含卖方的下列担保:a、所转让的所有权完好,且转让的方式适当。b、所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买方在订约时所不了解的担保权益或其它留置权。(2)如果卖方为惯常从事某种货物交易的商人,他即担保该种货物交付后,不受任何第三人以侵权或类似的有效指控。n公约关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公约关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规定 (1)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如果这种权利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如果这种权利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依照第第42条条的规定。(2)公约第)公约第42条条规定了卖方对知识产权权规定了卖方对知识产权权利担保利担保的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限,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b)或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在上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3)公约)公约第第43条条规定买方对有关权利的争规定买方对有关权利的争议应提出通知议应提出通知。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n(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五)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n1、检验货物的、检验货物的时间时间 买方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n2、检验货物的、检验货物的地点地点 (1)如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2)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n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并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任何情况下,若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两年内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就失去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A、公约明确规定了买方发出货物不符合同通知的期限为两年两年,并明确规定该期限从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算。B、上述为期两年的通知时限有例外例外,就是“除非该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一致”。C、该公约规定的两年通知期限和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公约对起诉时效规定的时间不一致,后者规定的时效为四年四年,从货物实际交付给买方之日起算。n(六)交货数量(六)交货数量n1、英国法英国法 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严格履行。交付数量少于或多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均视为违约违约。英国法将交货数量视为英国法将交货数量视为合同的要件合同的要件。A、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少于少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拒绝收货,但买方如予以接收,则必须按约定单价付款。B、如卖方交付货物的数量多于多于约定数量时,买方可以拒收超过部分,也可以全部拒收。n2、公约公约的规定的规定 公约要求卖方交货的数量须与合同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或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须按照合同价格付款。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主要义务主要义务是受领货物和支付价金n(一)(一)英国法英国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n 1、卖方向买方提交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n 2、规定收到货物或认可货物接受货物 以下三种情况被认为是买方接受了货物:(1)买方通知卖方,他已经接受了货物;(2)当货物已交付给买方,买方对货物采取某种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A.把货物转卖与发运或交付给第二买主;B.将货物作为担保物。(3)买方留下了货物,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未向卖方发出拒收该项货物的通知。n3、货物的拒收、货物的拒收(1)买方需通知卖方表示他拒绝接受货物。(2)且表示他不负责将货物退回给卖方。(3)在CIF合同中,对提单的处置不一定构成与卖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如买方把伪造的单据质押给银行并不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如果买方处置单据后,货物到达时发现与合同不符,仍可拒收货物。(4)拒收权的丧失拒收权的丧失 A、买方接受了货物;B、如买方本有正当理由拒收货物,但没有行使或其本身的行为使卖方相信他并未据该项理由行使,则买方不得反悔,不得再持该项理由拒收货物;n4、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货物检验时间和地点n(1)通常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通常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通常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就是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但可以改变。n(2)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国际贸易中货物的检验时间和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是在货物运达买方(或其代理人)的营业所或最终目的地。如货物有隐蔽的缺陷,由合理的一般检验不能发现,检验可延伸到可发现这种缺陷之时间和地点。n(二)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n1、未检验不付款、未检验不付款 (1)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如果合同对此未作出规定,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场合下,应在货物目的地检验。(3)检验结果表明货物与合同相符,检验费用应由买方负责;如检验结果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则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n2、但在交货付现或交单付款情况下,应先付款。、但在交货付现或交单付款情况下,应先付款。这种情形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在货物运到后进行检验应采取多种法律上的补救措施的权利。n(三)大陆法律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三)大陆法律关于买方义务的规定n1、法国法法国法的规定 (1)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金。(2)如未就支付价金的日期及地点作出约定,买受人应在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和时间支付价金。(3)买方须按时受领货物,如未按时受领,卖方一般应催告。n2、德国法德国法的规定 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约定的价金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如订约时未规定价金而只约定依市价确定价金,则应按清偿时清偿地的市价为标准。如合同未对清偿地点作出具体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的所在地卖方的所在地进行清偿。n(四)公约有关买方义务的规定(四)公约有关买方义务的规定n1、支付货款的义务、支付货款的义务n(1)付款时间)付款时间 如果合同未规定付款时间,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毋需卖方提出请求或办理任何催告手续。否则应负延迟付款的责任,延迟支付应支付延迟的利息。n(2)付款地点)付款地点n 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约定不明: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无论是采用信用证还是跟单托收,都是以交单为付款的必要条件,那么交单地点即为付款地点。n(3)买方应履行必要手续,以便货款得以支)买方应履行必要手续,以便货款得以支付付。买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付款的必要手续;买方应按法律、规章的要求采取支付货款所必需的步骤和手续。如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出具银行保函,在外汇实行管制的国家,还须根据有关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向政府申请取得为支付货款所必需的外汇。n2、按通常情况确定货价并付款的义务、按通常情况确定货价并付款的义务 买方履行确定货价并付款的义务时应注意:合同已成立;按合同订立时正常市价支付货款;若为按重量计价的商品,则按净重确定货价。n3、通知和合理小心保全货物义务、通知和合理小心保全货物义务 如买方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则买方有通知的义务;当买方主张拒收货物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全货物:A、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通知方式最好用书面方式的电传、电报。B、无论如何,如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间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不符。C、如买方收到货物后打算行使合同或公约规定任何权利退货,须视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n4、收取货物的义务、收取货物的义务 (1)买方应采取必要的合作措施,以便卖方交付货物。(2)卖方交货时,买方有义务及时受领货物。四、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四、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 n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n(一)赔偿损失(一)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责任,是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n 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因对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应包括利润损失,但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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