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竞争法.ppt
第六讲第六讲 竞争法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n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n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n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n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n1、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n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是是针针对对市市场场竞竞争争中中的的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而而言言的的,它它泛泛指指经经营营者者为为了了争争夺夺市市场场竞竞争争优优势势,违违反反公公认认的的商商业业习习俗俗和和道道德德,采采用用欺欺诈诈、混混淆淆等等经经营营手手段段排排挤挤或或破破坏坏竞竞争争,扰扰乱乱市市场场经经济济秩秩序序,并并损损害害其其他他经经营营者者和和消消费费者者利利益益的的竞竞争争行行为为。由由于于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对对市市场场经经济济秩秩序序的的危危害害非非常常严严重重,世世界界各各国国大大多多通通过过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竞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所所谓谓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法法是是指指调调整整在在反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过过程程中中产产生生的的经经济济关关系系的的法法律律规规范范的的总总称称。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准则,即自自愿愿、平平等等、公公平平、诚诚实实信信用用四四项项原原则则,实际上是把违背这些基本准则的行为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其其次次,对对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作作了了概概括括性性的的界界定定,即“经经营营者者违违反反本本法法规规定定,损损害害其其他他经经营营者者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扰扰乱乱社社会会经经济济秩秩序序的的行行为为”。这是在吸收现代竞争法律和理论发展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更是一种危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揭示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再再次次,在在分分则则部部分分又又规规定定了了11种种不不正正当当竞竞争争行行为为,较为明确地规定了对市场秩序影响特别大的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处罚的措施,并根据这些行为对社会影响的程度、社会公众对这些行为的容忍程度,适当调整法律制约机制。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n(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的特定性。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都是在商业活动中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经营者,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则应当与此无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明确规定该法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组织和个人。n(2)、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n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市场竞争主体的行为如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即可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这一特征揭示了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互补性已经成为趋势,以维护商业道德作为经济立法的宗旨有利于加快市场秩序制度建设的进程。n(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n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性已经从经营者的私权和私益领域扩大到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破坏。法律之所以把竞争行为从私法规制转而纳入具有公法性质的竞争法规制,正是说明了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不当竞争行为,共计11大类。n1欺骗性交易欺骗性交易n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仿冒、虚假表示等手段提供商品或服务,使购买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n(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n(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n(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n(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仿冒行为的认定仿冒行为的认定n明确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利于对仿冒行为作出正确的认定。n(1)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n仿冒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我国法律中对仿冒行为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中的“擅自擅自”一词,也表明了这一主观上的特征。n(2)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n仿冒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n(3)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n仿冒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仿冒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2.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n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实际上商业贿赂就是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实物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导致商业道德腐败,竞争秩序混乱。因此,国家把向经营者的这种“附赠”行为纳入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制范围。n。n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实际上这也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件:实际上这也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件:n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其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及其相关人员。n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n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商业贿赂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n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商业贿赂行为具有违法性(3)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n商业回扣。商业回扣。在经济生活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被称作“回扣”的贿赂方式,即 “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商品价款”。其构成条件条件是:n(1)回扣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双方之间,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及其有关人员提供金钱、有价证券或其他财物等;n(2 2)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回扣是交易双方和有关人员故意进行的行为。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行为。给予回扣和收取回扣都采取在账外暗中进行的手段,给予回扣不记账,收受回扣不入进行的手段,给予回扣不记账,收受回扣不入账,所以它也是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账,所以它也是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法行为n(3 3)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与对方的不)经营者利用回扣是为了凭借与对方的不正当利益关系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正当利益关系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的目的。机会的目的。价格折扣和回扣价格折扣和回扣 的区别的区别n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价格折扣也称为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以明示的方式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一定比例的减让返还以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把它定性为“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予以退还两种行为”。与回扣相比较,折扣一般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则是支付给个人的;折扣一般在合同中直接订明,并且入账,公开给付,属于“明扣明扣”;n回扣则是在账外暗中秘密进行的,属于“暗扣暗扣”。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对这种暗扣作了明确的解释,所谓“账外暗中”是指“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会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伪账等行为”。商业贿赂与合法的佣金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与合法的佣金之间的界限n佣金:是指企业支付给为其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中间人(包括经纪人、介绍人)的劳务报酬,是发生在企业与中介人之何,而并非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n区别之一:佣金与商业贿赂的区别在于是否明示公开,佣金的支付者与介绍人、经纪人一般订有服务合同,企业支付佣金必须公开入账,收受人也必须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n区别之二:收取佣金的中间人必须是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机构,作为中间人即处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他既可以从买方处接受佣金,也可以从卖方处收受佣金,还可以接受双方给予的佣金。3.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n根据宣传的内容本身是否真实,可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n所谓虚虚假假宣宣传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作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宣传。关于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我国广告法有较为详细的规定。n引引人人误误解解的的宣宣传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作容易误导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常常利用其宣传用语上的含混不清、隐晦暗示、断章取义等方法,对购买者的购买行为进行误导。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其主体是商业竞争者。(2)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其内容表现为虚伪不实(3)其后果是引人误解其后果是引人误解。n如何判断广告宣传的“引人误解”,通常认为,它并不取决于做广告的人对广告的理解,而是取决于受广告引导或影响的人对广告如何理解。即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以一般公众或受广告影响的人对广告的认识和判断力为标准。只要一般大众受经营者宣传的影响而对其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即可认为有关的商品宣传为虚假广告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n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n商业秘密主要包含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技技术术秘秘密密,它是指人们从经验中或技艺中得来的,能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工业中应用的技术信息、技术数据或技术知识。n第二类是经经营营秘秘密密,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推销计划、客户名单、产品价格、销售网络、招投标的标底等。第三类是管管理理秘秘密密,这是指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相互协作,使生产与经营有效运行的经验性信息。如管理模式、公关技巧等。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n商业秘密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n(1)秘秘密密性性。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它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n(2)管管理理性性。由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所以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管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n(3)经经济济性性。经济性也称为价值性,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业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优势,从而能在竞争中领先取胜。n(4)实实用用性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主要表现形式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规定了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n(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5、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n降价排挤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n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判断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争取顾客,占领市场或者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那么这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就属不正当竞争;n下列四种行为,尽管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是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也就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1)销售鲜活商品;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n1、概念n所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交易相对人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理的条件。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n2、特征n(1)违背自愿原则,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如果交易相对人自愿接受经营者的搭售或其他附加条件,则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属于强制交易。n(2)违背公平原则,即该行为搭售的商品和附加的条件是不合理的,是显失公平的。n(3)该行为具有倚仗经济优势限制竞争的性质,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往往占据某些经济或技术优势,形成了一定的竞争支配力量,并以此限制竞争。(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n有奖销售,一般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条件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n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n(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n(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n(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商业诽谤行为n概念n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n表现形式n商业诽谤行为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n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常用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者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者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质量进行诋毁等。(九)串通投标行为n所谓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之间,采用协议、互通情报、相互勾结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公正性的行为。n串通投标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n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n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n1、概念n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也称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n2.特征n(1)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不具备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及非经营性的政府机关不是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n(2)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n(3)公用企业实施这种交易行为的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利益。(十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n(一)监督检查机关n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n其他部门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属于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n(二)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n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n1.询问权,即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n2.查询复制权,即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n3.检查权,即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取假冒或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n4.处罚权,即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n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三种法律责任形式,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处主要介绍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n(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n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n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n2.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n3.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4.经营者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5.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n6.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节第二节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n一、垄断的概念及特点一、垄断的概念及特点n二、经济性垄断二、经济性垄断n三、行政性垄断三、行政性垄断一、垄断的概念及特点一、垄断的概念及特点n1概念:垄断是由于自由竞争中生产高度集中所必然引起的,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一般的说,垄断排斥竞争,竞争也排斥垄断。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但垄断的存在有相当的客观性、合理性,对经济发展有相当的积极性。n在经济学领域,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它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或者销售部门的生产或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取得统治地位,操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生产资料的购买价格,以保证获得高额垄断利润。n法律上所规制和反对的垄垄断断,是是指指违违反反法法律律或或者者社社会会公公共共利利益益,通通过过合合谋谋性性协协议议、安安排排或或协协同同行行动动,或或者者通通过过滥滥用用经经济济优优势势地地位位或或者者滥滥用用行行政政权权力力,排排斥斥或或控控制制其其他他正正当当的的经经济济活活动动,在在一一定定的的生生产产领领域域或或者者流流通通领领域域实实质质上上限限制制竞竞争的经济行为。争的经济行为。2、垄断的特点垄断的特点n垄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垄断具有以下几个特点:n1)垄垄断断是是一一种种排排斥斥或或者者控控制制竞竞争争的的行行动动。所所谓谓排排斥斥是是指指在在一一定定的的交交易易范范围围内内,垄垄断断者者使使其其他他企企业业公公司司和和经经济济组组织织的的经经济济活活动动难难以以正正常常进进行行,从从而而把把他他们们从从市市场场上上驱驱逐逐出出去去;所所谓谓控控制制是是指指垄垄断断者者对对其其他他企企业业公公司司和和经经济济组组织织的的生生产产经经营营活活动动进进行行约约束束,剥剥夺夺他他们们在在经经济济活活动动中中的的自由竞争的权利自由竞争的权利。n2)垄垄断断者者形形成成垄垄断断势势力力凭凭借借的的是是经经济济优优势势或或行行政政权权力力。凭凭借借经经济济优优势势形形成成的的垄垄断断属属经经济济性性垄垄断断,凭凭借借行行政政权权力力形成的垄断属行政性垄断形成的垄断属行政性垄断 .n3)垄垄断断是是一一种种具具有有违违法法性性和和危危害害性性的的行行为为。反反垄垄断断法法并并不不规规制制所所有有的的垄垄断断行行为为,对对社社会会经经济济发发展展具具有有正正面面的的、积极影响的垄断行为,并不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积极影响的垄断行为,并不在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内。3、垄断的类型垄断的类型n依据不同的标准,垄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垄断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n以垄断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n(1)、短短期期价价格格协协定定:指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共同控制某种商品的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n(2)、卡卡特特尔尔:指指生生产产同同类类商商品品的的企企业业通通过过协协定定的的方方式式划划分分市市场场、规定产量或确定价格,从而形成垄断。规定产量或确定价格,从而形成垄断。n(3)、辛辛迪迪加加:指指同同生生产产部部门门的的垄垄断断企企业业在在流流通通过过程程中中,通通过过订订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材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立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材料的协定所建立的一种垄断组织。n(4)(4)、托托拉拉斯斯:指指生生产产同同类类商商品品或或在在生生产产上上有有密密切切投投入入产产出出关关系系的的企企业业,从从生生产产到到销销售售进进行行联联合合,并并组组成成一一种种近近乎乎于于经经济济统统一一体体的的组织。组织。n(5)(5)、康康采采恩恩:指指不不同同部部门门的的企企业业,以以实实力力最最为为雄雄厚厚的的企企业业为为核核心心结成的垄断联合。结成的垄断联合。(参加者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参加者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nn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划分垄断类型划分垄断类型n(1).独独占占垄垄断断也也称称为为完完全全垄垄断断,它它是是指指一一家家企企业业对对整整个个行行业业的的生生产产、销销售售和和价价格格有有完完全全的的排排他他性性的的控控制制能能力力,即即在在该该企企业业所所在在的的行行业业内内,不不存存在在任任何何竞竞争争。这是典型意义上的垄断,也为各国法律所严格规制。n(2).寡寡头头垄垄断断是是指指市市场场上上只只有有为为数数不不多多的的企企业业生生产产、销销售售某某种种特特定定的的产产品品或或者者服服务务的的状状况况。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了排他性的控制,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n(3).联联合合垄垄断断是是指指多多个个相相互互间间有有竞竞争争关关系系并并有有相相当当经经济济实实力力的的企企业业,通通过过一一定定的的形形式式(如如限限制制竞竞争争协协议议等等),联联合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态。n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划分垄断类型划分垄断类型n经经济济性性垄垄断断,又称市场垄断,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大多是经济性垄断。n国国家家垄垄断断是是由由国国家家对对某某一一产产业业的的生生产产、销销售售等等进进行行直直接接控控制制,不不允允许许其其他他市市场场主主体体进进入入该该市市场场领领域域的的情情况况。实实行行计计划划经经济济体体制制的的国国家家的的国国民民经经济济绝大部分是国家垄断。绝大部分是国家垄断。n行行政政性性垄垄断断是指行政由权力介入市场,以行政权力控制市场运行而形成的垄断。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n自自然然垄垄断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竞争经营,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如公用企业绝大多数是自然垄断企业。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因素形成的各种垄断,如知识产权垄断,其市场进入障碍既非由垄断者自身的力量形成,也不是行政力量形成,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n依据法律规定为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为标准划分垄断类型划分垄断类型n(1).合合法法垄垄断断指指法法律律允允许许的的垄垄断断,主主要要包包括括国国家垄断和公用事业垄断。家垄断和公用事业垄断。n(2).非非法法垄垄断断指指法法律律所所禁禁止止的的具具有有社社会会危危害害性性的垄断。的垄断。n。n以以垄垄断断的的地地域域状状况况为为标标准准可可分分为为国国内内垄垄断断和和国国际垄断。际垄断。n(1.国国内内垄垄断断指指在在一一国国境境内内发发生生作作用用的的垄垄断断,主主要有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两种形式。要有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两种形式。n(2).国国际际垄垄断断指指在在国国际际市市场场发发生生作作用用的的垄垄断断。它它是是随随着着国国际际经经济济的的发发展展,大大量量跨跨国国公公司司、多多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国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二、经济性垄断二、经济性垄断n1、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n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是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滥滥用用市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n(1).不不正正当当的的价价格格行行为为。(2).(2).差差别别对对待待;(3).;(3).强强制制交交易易;(4).搭搭售售和和附附加加不不合合理理交交易易条条件件;(5).掠掠夺性定价夺性定价;(6).;(6).独家交易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1).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n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指占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占正当地确定、维持、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或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得超额的垄断利润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从而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者排挤竞争对手,从而确定、维持和变更商品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的价格,以高于或者低于在正常的竞争状态下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属于不正当的可能实行的价格来销售其产品,属于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该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价格行为。该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到垄断厂商;使得消费者享有的部分福利转移到垄断厂商;同时也妨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对市场竞争构同时也妨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成实质性的限制。(2).(2).差别对待差别对待n差别对待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差别对待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所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的商品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对待。差别对待实际上限制了交或不利的区别对待。差别对待实际上限制了交易对象之间的竞争。这里的易对象之间的竞争。这里的“对待对待”应当包含应当包含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以及其他交价格、配件供给、交货速度、担保以及其他交易条件。其中价格歧视是差别对待中最常见的易条件。其中价格歧视是差别对待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即卖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购买同一等一种形式,即卖方无正当理由要求购买同一等级、同一质量商品的若干买主支付不同的价格。级、同一质量商品的若干买主支付不同的价格。n如有些跨国公司为了攫取更高额的利润,其产如有些跨国公司为了攫取更高额的利润,其产品在中国的定价明显高于其它国家。对于占支品在中国的定价明显高于其它国家。对于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市场经营策略,配地位的企业来说,这是一种市场经营策略,它一方面可以增加产品销售的收益,获取较高它一方面可以增加产品销售的收益,获取较高利润;另一方面可拓宽市场,实现企业利润最利润;另一方面可拓宽市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但价格歧视对市场整体的负影响大化的目标。但价格歧视对市场整体的负影响是明显的,生产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排挤其是明显的,生产者的价格歧视行为可能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对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不他竞争对手,对经销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也会使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不公平待利影响,也会使消费者受到不应有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它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一致责难。遇,因此,它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一致责难。(3).(3).强制交易强制交易n强制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强制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迫使其他企业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违背自己的意愿与之交易或者促使其他企业从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强制交易的表现形式多种事限制竞争的行为。强制交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强迫他多样,包括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迫使竞争对手放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的竞争等等。强制交易行为不弃或回避与自己的竞争等等。强制交易行为不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真实意愿,给其造成直接仅违背交易相对人的真实意愿,给其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而且有悖公平竞争、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而且有悖公平竞争、平等自愿等交易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平等自愿等交易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n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拥有某种经济优势的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要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或不愿意要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合理条件的行为。n搭售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销售优质、畅销产品时,搭配销售劣质、滞销产品;销售名牌产品时,搭配销售杂牌产品。销售者采用搭售手段,可以节省销售成本,还可以将滞销的商品混在畅销商品中一起出售,对市场竞争构成不利影响;同时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交易自愿”的原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然,这一类行为的产生是因为销售者享有一定的经济优势,要么是独家经营,要么是手中掌握特有的商品销售权,使得其购买者不得不违心屈就。各国的竞争法对此都加以制约。(5)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n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首先,掠夺性定价是一种不公平的低价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企业占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他们具有资产雄厚、生产规模大、分散经营能力强等竞争优势,所以有能力承担暂时故意压低价格的利益损失,而一般的中小企业势单力薄,无力承担这种牺牲。其次,掠夺性定价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实施该行为的企业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会造成短期的利益损失,但是这样做的目的是吸引消费者,以此为代价挤走竞争对手,行为人在一定时间达到目的后,会提高销售价格,独占市场。其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显而易见的。(6)独家交易)独家交易n独家交易独家交易又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又称排他性交易,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地位的企业要求经销商在特定市场内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企业的同种或同类商品品。如在我国,有些跨国企业在销售旺季要求独占超市的推广权,威胁超市禁止销售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否则将停止交易独家交易。独家交易主要是在供货方面所作的限制,包括经销商只由制造商独买,也包括制造商只向经销商独卖。表现为“专营”、“专卖”、“独家经销”等等。n独家交易在实际上存在一些有利于竞争和效率的因素,如能使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保持长期稳定供销渠道,降低交易成本;经销商从事单一的或固定的商品的经销,能集中力量促销;增强一定的竞争效果。但是从整体而言,独家交易限制竞争的后果仍然是明显的:它会阻止其他制造同类产品的制造商进入市场;也会限制经销商的营业自由而损害效率;对于消费者来说,因为供货渠道狭窄,选择的余地相应减少,同时由于同一层次上销售同一商品的经营者之间缺乏竞争,销售者产生垄断地位,对消费者的利益会产生损害的可能。因此,为克服独家交易的对市场的消极影响,各国立法对此加以规范。2、限制竞争协议、限制竞争协议n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联合行为限制竞争协议,也称为联合行为,是指企业通过订立是指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方式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共同为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n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限制竞争协议的表现形式主要的有以下几种:n(1).限制价格协议。n(2).限制市场供应协议。n(3).市场划分协议 n(4).联合抵制协议 n(5).限制转售价格 n(6).其他限制竞争协议(1).(1).限制价格协议限制价格协议n限制价格协议。又称价格固定,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它是限制竞争协议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是独立的自行决定商品的价格,而是与其他同类商品的竞争者联合制定或者共同维持或变更商品的销售或购买价格。限制价格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在一个相关市场中,如果没有可以替代的产品,消费者面对的只有一个价格或一种交易条件,没有选择的余地;那么实行价格固定的经营者很容易获取垄断利润。由于价格固定的反竞争性,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规制。n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价格固定是一种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欧盟罗马条约也禁止在同类商品的竞争者之间出现同时并且一致的价格上涨,禁止签订对于特殊的定价政策加以约定的协议,如统一约定回扣等;禁止签订对于产品的建议销售价格的协议等。(2)限制市场供应协)限制市场供应协议议n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又称限制生产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和质量。企业之间通过协议限制商品的供应数量或者降低企业生产能力,人为的压缩供应,使市场上该商品永远处于“未饱和”状态,从而维持商品的较高价格,获取高额利润。如“国际石油输出国组织”签署的协议便是一个典型的限制生产协议,它规定了一个统一的原油年开采量,各个成员国都不得随意提高产量,压低销售,以此来维护“石油输出国际组织”各成员国的利益。(3)市场划分协议)市场划分协议n市场划分协议是限制竞争协议的重要表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