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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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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doc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六、申报程序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七、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农业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2011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1耕地机械1.1.1 铧式犁1.1.2 翻转犁1.1.3 圆盘犁1.1.4 旋耕机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1.1.6 微耕机1.1.7 田园管理机1.1.8 开沟机(器)1.1.9 浅松机1.1.10 深松机1.1.11 浅耕深松机1.1.12 机滚船1.1.13 机耕船1.1.14 联合整地机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1.2.2弹齿耙1.2.3圆盘耙1.2.4滚子耙1.2.5驱动耙1.2.6起垄机1.2.7镇压器1.2.8合墒器1.2.9灭茬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异型种子播种机2.1.4小粒种子播种机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6水稻(水旱)直播机2.1.7免耕播种机2.1.8抗旱坐水种机械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2 秧田播种机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2.2.4 营养钵压制机2.2.5 起苗机2.3 栽植机械2.3.1油菜栽植机2.3.2水稻插秧机2.3.3水稻摆秧机2.3.4甘蔗种植机2.3.5草皮栽补机2.3.6树木移栽机2.3.7甜菜移栽机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2.5 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3.1.3除草机3.1.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3.3 修剪机械3.3.1嫁接设备3.3.2茶树修剪机3.3.3树木修剪机3.3.4草坪修剪机3.3.5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4.1.5割晒机4.1.6割捆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5.1油菜籽收获机4.5.2草籽收获机4.5.3花生收获机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6.1薯类收获机4.6.2甘蔗收获机4.6.3甘蔗割铺机4.6.4甘蔗剥叶机4.6.5甜菜收获机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4.7.2牧草收获机4.7.3割草机4.7.4翻晒机4.7.5搂草机4.7.6捡拾压捆机4.7.7压捆机4.7.8饲草裹包机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8.1秸秆粉碎还田机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5.2.3扬场机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5.3.2花生脱壳机5.3.3棉籽剥壳机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5.4.2种子烘干机5.4.3油菜籽烘干机5.4.4籽棉烘干机5.4.5果蔬烘干机5.4.6蚕茧收烘机械5.4.7热风炉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打蜡机6.3.3蔬菜清洗机6.3.4薯类分级机6.3.5蔬菜分级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 水井钻机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压块机8.1.5饲料粉碎机8.1.6饲料混合机8.1.7饲料破碎机8.1.8饲料搅拌机8.1.9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8.2.2螺旋喂料机8.2.3送料机8.2.4清粪机(车) 8.2.5网围栏 8.2.6水帘降温设备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8.3.1挤奶机8.3.2剪羊毛机8.3.3贮奶罐8.3.4冷藏罐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织网机9动力机械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9.1.2手扶拖拉机9.1.3履带式拖拉机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10.1.2挖坑机10.2平地机械 10.2.1平地机10.3清淤机械10.3.1清淤机11设施农业设备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1.1卷帘机 11.1.2保温被11.1.3加温炉 11.2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1.2.1手动卷膜器 11.3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3.1开窗机11.3.2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11.3.3排风机11.3.4温帘11.3.5二氧化碳发生器11.3.6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11.3.7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 12.1.2废弃物料烘干机12.1.3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12.1.4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12.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附件2: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补贴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补贴机具及补贴金额农业机械名称农业机械型号生产企业数量(台)价格(元)财政补贴金额(元)实际支付差价款(元)大类小类品目合计中央省市县三、其它说明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5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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