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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变更办法.doc

    • 资源ID:56705773       资源大小:62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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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变更办法.doc

    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变更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保障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凡从事高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均应维护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严肃性,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时,遵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晋公交字【2009】158号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公交字【2009】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公建工字【2008】11号关于要求填报山西省高速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设计变更月报表的通知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任何修改、完善和调整。第四条 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建管处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监管,专家审查、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审批后变更的基本原则,按照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违反规定,先变后报或肢解瞒报等行为的发生。第五条 在施工单位进场后(包括图纸下发)的5个月内,建管处工程管理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中标工程量清单逐一对照,及时修正核定工程量不符的工程细目,其中新增工程细目按本办法程序及合同有关条款办理,其结果列入第6个月上报的工程设计变更月报表。第二章 工程变更分类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变更: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2、连续长度10km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长度3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1公里以上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300万元的。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且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不超过300万元的。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原则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1、工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如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和地质变化等。2、建管处或第三方提出,按程序经认可需改变设计而进行的变更,如当地政府的建设规划或村民的要求等。3、建管处、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可改进施工工艺和方法,确保工程安全,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且节约工程费用的变更。4、项目设计单位为提高质量和降低造价,进行优化设计提出的变更。5、由于规划调整、功能改变、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进行的设计变更。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原则:1、节约资源、少占耕地、利于营运和环保。2、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3、有利于确保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4、采用适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5、兼顾建管处、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不得因工程变更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6、经过审批的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程序、方法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基本程序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申请批准 方案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审批签发变更令实施变更工程(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第十三条 对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管处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相关影像资料的整理和完善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重大和较大工程设计变更由建管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影响到结构安全、环境保护的一般设计变更,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备案。一般设计变更,单项工程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前线指挥部牵头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技术质检部、工程管理部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总工程师牵头组织方案论证;单项工程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或较为复杂的一般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处长组织方案论证评审。设计变更无论费用多少,必须集体研究,纪检部门监督,经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会审、处长批准后生效。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成员:处长任组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工程副处长任副组长,纪检负责人监督,技术质检部、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前线指挥部等部门负责人。第十五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建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等均可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提出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阐述变更理由,并提出初步的技术方案和经济比较资料。建管处、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和第三方提出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程序完善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方案确定程序1、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意向书,驻地监理签字认可后上报监理部。2、监理部审核后上报建管处。3、需要时建管处按照第十四条权限组织职能部室、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到现场调查论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会签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重大、较大及较为复杂的一般变更方案,邀请有关专家召开技术、经济论证会,以确定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并形成专家意见书和现场会议纪要。4、变更方案由建管处会议研究确定。根据变更规模,直接下发或上报。5、变更方案的批复不代表费用的认可。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一般设计变更建管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设计变更方案的决定;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建管处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需要专家评审时,其所需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七条 凡图纸工程量经复核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不符或图纸有明显错误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监理部审查后以文件上报,建管处审批后以文件形式下文,不需变更指令。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原则上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或批复文件)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图纸。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重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较大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般变更勘察设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天。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程序1、施工单位在收到明确变更方案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办公卡(或批复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后,在3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填报工作,并上报监理部;2、监理部在收到变更资料后2日内审核并报至前线指挥部初审;3、建管处相关职能部室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核。4、建管处工程设计变更领导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对变更文件会审。一般设计变更由处长批准,重大变更、较大变更按有关规定呈文上报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5、建管处依据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按相关程序授权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实施设计变更。由建管处处长签发变更令。在上报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完成。原中标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的资质等级时,建管处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第五章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第二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费用的核定(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按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概(预)算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主管部门审批。(二)一般设计变更的费用变化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1、工程数量的确定:根据工程项目变更范围,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计量原则进行计算。2、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单价的确定:(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细目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单价。(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细目单价,但有工作内容、性质相似的细目单价的,可直接参照相应细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单价或在已有相应细目的合同单价基础上,经造价分析,结合变更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调整、修正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细目单价的,应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合经批准的最高限价和工程实际情况,报建管处批准后作为该变更工程的单价。(4)编制单价的依据a、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相应的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补充定额。b、山西省公路工程或其他行业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c、工程所在地价格水平(参照山西省交通厅定额站发布的“价格信息”)3、按规定程序经过批准、签字手续完善的工程设计变更,可进入计量程序,参加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段不考虑费用增减的五种情况:1、路基填挖方的增减总量不超过原设计总量2%的;2、路基土石质结构比例变化量不超过原设计10%的;3、桥梁桩基地质层变化厚度小于等于桩长15%(以1座桥为1个控制单元),不考虑单价的调整;4、隧道围岩变化累计长度小于隧道总长5%或围岩级别越级变化但连续长度小于10米的;5、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的。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在不降低使用功能、不损害建管处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申报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因优化设计而节约工程建设费用的,参照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对方案提出人进行奖励。第六章 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和变更月报第二十三条 建管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建管处对台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或随机调审。1、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资料,整理统计出变更工程清单,经核对无误后建立台帐。 2、台帐按工程变更编号建立:GQ-合同段号-变更编号的方法编制,其中变更编号按时间排列,如:GQ-LJ1-001(路基第一合同段-变更001号)。 3、工程变更台帐采用计算机管理。第二十四条 变更月报由监理单位按照表列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以书面形式逐月及时上报,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所有表格无论有无数量发生,都应填报(无数量发生时填无或空页),不得缺页。当月报表须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月25日之前报至建管处技术质检部,并附电子版。第七章 监督、奖励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建管处加强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接受检察机关对工程变更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在变更理由充分,上报资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监理部应及时审核上报变更申请文件,如因不及时审核上报等影响工作进程和工程进度,处监理部5000元-20000元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换。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施工单位50000元罚金,处监理单位500050000元罚金,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全线通报批评。(一)将工程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肢解上报以及不及时报审的:(二)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三)对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施工单位无故不执行的。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相互串通非法变更坑害国家利益,以获取非法收入的,处施工单位元罚金,处监理、设计单位50000元罚金,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建议处罚、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要求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更换并加以处罚。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人员对设计变更工作要认真负责,特别是对工程量的签认要实事求是,如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交明显不符合设计变更原则的变更申请或初审数量、单价有较大出入或提交的变更申请资料明显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处监理单位500020000元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换。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变更职责的,或变更设计方案明显不合理造成较大浪费或发生较大质量问题的,处设计单位50000元罚金。第三十一条 对于优化设计类变更,经建管处认定合理可靠,在技术标准不降低的条件下能带来显著社会效益,减少工程造价显著,建管处将对优化设计变更提出方给予节约工程投资的3%5%的奖励。第三十二条 建管处设计变更工作审核人员,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在工程设计变更过程中玩忽职守、作风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行贿、受贿的,由建管处或建管处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清退、降职、免职处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较大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强化服务意识,不得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谋取私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设计变更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腐败问题,可向纪检部门举报,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由于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项目正式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并随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一)(设计、监理单位、建管处或第三方提出)建管处审查确认变更设计文件形成初步变更方案,建管处签署审核意见一般变更重大较大变更一般变更重大较大变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建管处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建管处同意同意实施变更工程签发变更指令可变更建管处批准变更设计文件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形成变更设计文件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同意变更方案原设计单位复查、形成复查意见书建管处组织专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调查论证,形成专家意见书原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原专家评审委员会复查、形成复查意见书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二)(施工单位提出)同意同意重大较大变更同意一般设计变更上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变更设计领导组会审重大较大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同意 实施变更工程设计单位审核现场办公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建管处签署意见后报省交通厅主管部门审批签发工程设计变更令处 长 批 准驻地监理和监理部审核建管处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导审核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形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建管处组织专家、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现场调查论证,形成初步变更方案驻地监理组、监理部签署意见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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