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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区会专职人员研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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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区会专职人员研习.ppt

    台中区会专职人员研习 Still waters run 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 Where there is life,there is 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 取得執行名義程序取得執行名義程序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一一)支付命令程序支付命令程序v某社社員某社社員A甲住台中甲住台中,其一連帶保證人其一連帶保證人B住苗栗,借款本金餘額尚有住苗栗,借款本金餘額尚有12萬元,萬元,請問若要進行法催請問若要進行法催.Q1:可選擇做什麼法律程序?:可選擇做什麼法律程序?答:支付命令、起訴均可。答:支付命令、起訴均可。Q2:管轄法院為何?:管轄法院為何?答:支付命令:債務人所在答:支付命令:債務人所在-台中及苗栗台中及苗栗 起訴:社所在地之法院。起訴:社所在地之法院。(特約條款特約條款)Q3:若本金餘額:若本金餘額8萬,訴訟之管轄法院?萬,訴訟之管轄法院?答:債務人所在答:債務人所在台中及苗栗均可遞狀台中及苗栗均可遞狀 Q4:若社員:若社員A、B現住所現住所(或戶籍地或戶籍地)不明不明(或已或已搬遷搬遷),該如何進行法催?,該如何進行法催?答:若聲請請支付命令送達不到失效機會很答:若聲請請支付命令送達不到失效機會很高,建議以訴訟方式追償。高,建議以訴訟方式追償。案例案例(二二)執行名義債權人姓名錯誤執行名義債權人姓名錯誤v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但法院於核發公文時才發現確定證明書,但法院於核發公文時才發現公文上債務人姓名錯誤公文上債務人姓名錯誤,社該如何處理?社該如何處理?(EX:應為孫大毛,法院誤植為孫小毛應為孫大毛,法院誤植為孫小毛)答:答:若為社誤寫:法院不同意更正,社須若為社誤寫:法院不同意更正,社須重新聲請支付命令重新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時應避免誤聲請時應避免誤寫。寫。若為法院之疏失:持原聲請狀影本若為法院之疏失:持原聲請狀影本、戶籍謄本戶籍謄本、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資料以民事更正聲請狀向法院更本等資料以民事更正聲請狀向法院更正。正。案例案例(三三)訴訟開庭訴訟開庭v某儲蓄互助社已向債務人某儲蓄互助社已向債務人A起訴,現已收起訴,現已收法院開庭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債權人應補法院開庭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攜債權證明文件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並攜債權證明文件到院到院.Q1: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怎麼調?: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怎麼調?答:拿開庭通知書至戶政調閱。答:拿開庭通知書至戶政調閱。Q2:債權證明文件指的是什麼?:債權證明文件指的是什麼?答:借據、本票、契約書答:借據、本票、契約書。Q3:開庭報到要帶什麼證件?印章要帶嗎?:開庭報到要帶什麼證件?印章要帶嗎?答:法定代理人應帶身份證,毋須印章答:法定代理人應帶身份證,毋須印章。Q4:若社的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而委由專職:若社的法定代理人不克前往而委由專職代理開庭,則應另具何文件?代理開庭,則應另具何文件?答:社應另檢附民事委任狀。答:社應另檢附民事委任狀。案例案例(四四)簽立借據、對保簽立借據、對保v某社於某社於85年間借款予年間借款予A,99年時社向年時社向債務人債務人A提起訴訟,開庭前法院於開庭提起訴訟,開庭前法院於開庭通知書要求調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書要求調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該社至戶政查調怎麼都查調不出債務人社至戶政查調怎麼都查調不出債務人之謄本資料,戶政人員比對身分證字之謄本資料,戶政人員比對身分證字號及住址均錯誤,無法調出符合之債號及住址均錯誤,無法調出符合之債務人之資料,請問該社後續?務人之資料,請問該社後續?答:答:如果當時簽立借據時,債務人所書寫的如果當時簽立借據時,債務人所書寫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都是錯誤的,社也無姓名及身份證字號都是錯誤的,社也無法查出正確債務人資料,則民事訴訟恐法查出正確債務人資料,則民事訴訟恐須無法訴追。須無法訴追。簽立借據時,務必簽立借據時,務必請社員至社親簽請社員至社親簽並行並行對保程序對保程序,並要求社員檢附,並要求社員檢附身份證影本身份證影本,以維權益。以維權益。案例案例(五五)撤回民事訴訟撤回民事訴訟v某儲蓄互助社向債務人某儲蓄互助社向債務人A起訴,後起訴,後A與社談妥協議與社談妥協議分期,分期,社決定不予追訴乃向法院聲請撤回社決定不予追訴乃向法院聲請撤回.Q1:社如何聲請撤回訴訟?:社如何聲請撤回訴訟?答:社須具狀聲請撤回民事訴訟。答:社須具狀聲請撤回民事訴訟。Q2:社是否可聲請退回先前所繳的裁判費?又如:社是否可聲請退回先前所繳的裁判費?又如 何聲請?何聲請?答:訴訟程序終結前撤回可當庭聲請退回答:訴訟程序終結前撤回可當庭聲請退回2/3之之 裁判費裁判費(或具狀聲請退費亦可或具狀聲請退費亦可)。案例案例(六六)遺失執行名義遺失執行名義v某儲蓄互助社因保管不慎遺失支付命令某儲蓄互助社因保管不慎遺失支付命令 Q1:是否可補發:是否可補發?答:可,撰寫補發聲請狀向法院聲請。答:可,撰寫補發聲請狀向法院聲請。Q2:無執行名義的案號股別等資訊可補發:無執行名義的案號股別等資訊可補發嗎?可否向法院嗎?可否向法院 查詢案號股別?查詢案號股別?答:得向該法院分案室查詢答:得向該法院分案室查詢。Q3:補發是否要繳規費?:補發是否要繳規費?答:補發費用答:補發費用200元元(支支+確確)。(可買郵局匯票支付或到院繳納可買郵局匯票支付或到院繳納)Q4:法院若函覆卷宗已銷毀無法補發,:法院若函覆卷宗已銷毀無法補發,則社又該如何處理?則社又該如何處理?答:社須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答:社須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案例案例(七七)調解筆錄效力調解筆錄效力v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起訴社員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起訴社員A請求請求清償借款,後雙方調解後作成法院調清償借款,後雙方調解後作成法院調解筆錄解筆錄.但嗣後未依調解筆錄之約定但嗣後未依調解筆錄之約定清償方式繳款:清償方式繳款:Q1:社該如何對:社該如何對A追索?是否須重新追索?是否須重新 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答:調解筆錄亦為執行名義的一種無須答:調解筆錄亦為執行名義的一種無須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以調解筆重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以調解筆錄作為執行名義可調債務人國稅局財錄作為執行名義可調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產所得清單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案例案例(八八)可調財產所得之文件可調財產所得之文件v下列那些執行名義可至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下列那些執行名義可至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之財產所得清單?A、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確定證明書 B、假扣押裁定、假扣押裁定 C、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書 D、調解筆錄、調解筆錄 E、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答:答:A、B、D可調閱。可調閱。C尚須有確定證明書尚須有確定證明書才可調。才可調。E(x)案例案例(九九)債務人死亡之催收方式債務人死亡之催收方式v某儲蓄互助社準備聲請支付命令某儲蓄互助社準備聲請支付命令前,已知悉其中一債務人已死亡,前,已知悉其中一債務人已死亡,社於聲請支付命令前應先做什麼社於聲請支付命令前應先做什麼程序?程序?答:答:一、先向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繼承人辦一、先向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繼承人辦 限定限定(或拋棄或拋棄)繼承。繼承。若為限定繼承修法後才繼承,還可聲若為限定繼承修法後才繼承,還可聲 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二、等家事法庭回函後,以函至戶政調全二、等家事法庭回函後,以函至戶政調全 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三、以全部繼承人及其他之債務人向法院三、以全部繼承人及其他之債務人向法院 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民法繼承篇民法繼承篇補充資料補充資料 Q Q:民法規定之繼承順序為何?:民法規定之繼承順序為何?答:民法第答:民法第1138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死者子女、養子女、孫子女、死者子女、養子女、孫子女、.二、父母。二、父母。死者父母、養父母死者父母、養父母 三、兄弟姊妹。三、兄弟姊妹。死者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死者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四、祖父母。父系祖父母、母系祖父母父系祖父母、母系祖父母 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或養父養子女可否繼承本生父母或養父母遺產?母遺產?答:民法第答:民法第1083條收養終止之效力:養子女條收養終止之效力: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作反面解釋,即養子女在作反面解釋,即養子女在出養期間出養期間,與本,與本生父母之血統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生父母之血統關係仍存在,但其相互間之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法律上權利義務被停止,則養子女對本生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v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同,因此其繼承養父母遺產之資格、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順序、應繼分,均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相同。子女相同。故養子女出養期間自可故養子女出養期間自可繼承養父母之遺產繼承養父母之遺產。Q Q:甲男之妻已死亡,兩人生有三兒子:甲男之妻已死亡,兩人生有三兒子ABCABC及一女兒及一女兒D D,但其女兒嗣後亦接,但其女兒嗣後亦接續死亡,該女死亡前另有一子續死亡,該女死亡前另有一子D1(D1(即即甲孫甲孫)請問日後甲若死亡後請問日後甲若死亡後,誰可繼承?誰可繼承?應繼分為何應繼分為何?民法第民法第11391139條條:第一順序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民法第11401140條條:第:第11381138條所定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有於 繼承繼承 開始前開始前死亡死亡或或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者,由其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其應繼分。答:答:D1D1代位繼承代位繼承D D的應繼分的應繼分,故故A A、B B、C C、D1D1各繼承各繼承1/41/4。注意注意:第一順位內之繼承人死亡才有代位繼承適用。第一順位內之繼承人死亡才有代位繼承適用。Q:甲有三子:甲有三子ABC A生生a1、a2 B生生b1 C生生c1、c2、c3甲死亡前,甲死亡前,ABC均已早於甲死亡,請問均已早於甲死亡,請問如何繼承?如何繼承?答:民法第答: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每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每個人分甲遺產之個人分甲遺產之1/6。各順位繼承人及配偶之應繼分各順位繼承人及配偶之應繼分v【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與被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配偶共同繼承時,依人數時,依人數平均分配平均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直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系卑親屬按人數平均分配。v【父母父母】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父母各繼承遺產四分之一,遺產四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則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兄弟姊妹】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配偶繼承遺產二分之一產二分之一,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餘二分之遺產一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v【祖父母祖父母】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祖父母各繼承遺產六分之一,繼承遺產六分之一,配偶繼承遺產三分配偶繼承遺產三分之二之二;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承權),則祖父母各得遺產二分之一。v【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無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不得繼承時配偶繼承全部遺產;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遺產歸屬國家(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遺產歸屬國家所有。所有。Q Q:甲男過世,留下妻乙、兒子丙、丁:甲男過世,留下妻乙、兒子丙、丁二人,丙有戊、己二子,甲死亡後,二人,丙有戊、己二子,甲死亡後,丙辦理了拋棄繼承丙辦理了拋棄繼承 請問如何繼承?請問如何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第11381138條所定條所定第一順序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遺囑方式種類為何?遺囑方式種類為何?v書立遺囑因立遺囑人的背景環境多不相同,書立遺囑因立遺囑人的背景環境多不相同,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且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規定之要件,且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人之特留分。v遺囑方式依民法第遺囑方式依民法第1189條有五種方式:條有五種方式: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代筆遺 囑囑、口述遺囑口述遺囑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 v須由立遺囑人須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親自簽名;如;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v遺囑應親簽,不可只蓋章。遺囑應親簽,不可只蓋章。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v民法第三條:民法第三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自書遺囑如自書遺囑)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效力。如以如以指印、十字指印、十字或或其他符號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補充資料:簽名、蓋章、按指印v雖然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蓋章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印章有無被盜用盜刻舉證困難,印章有無被盜用盜刻舉證困難,而而簽名字跡不容易變更簽名字跡不容易變更,故日常,故日常生活法律文件署名建議仍以生活法律文件署名建議仍以簽名簽名為主、蓋章為輔為主、蓋章為輔。代筆遺囑代筆遺囑 v須由由立遺囑人指定須由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即代筆人)筆記、宣證人中之一人(即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v見證人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關係(即無繼承關係、遺贈關係即無繼承關係、遺贈關係),並年,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你知道嗎你知道嗎!催收愈來愈難了催收愈來愈難了!v現在法催愈來愈難做,因為現在法催愈來愈難做,因為98年民年民法繼承篇修正,計全面改為限定繼法繼承篇修正,計全面改為限定繼承。承。v限定繼承修法後,債務人才死亡,限定繼承修法後,債務人才死亡,社日後僅能就繼承人所繼承到的遺社日後僅能就繼承人所繼承到的遺產範圍內請求執行。產範圍內請求執行。民法繼承編修法改全面限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修法改全面限定繼承-採有條件溯及既往採有條件溯及既往(98年5月22日修訂、6月10日公布)民法第民法第1148條: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所得遺產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限,負清償責任。v民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第1條之條之2規定: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年1月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得以所得遺產為限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負清償責任。v民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第1條之條之3第第2項規定: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年5月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vQ:連帶保證人於民法限定繼承修法前死:連帶保證人於民法限定繼承修法前死亡,其繼承人現可否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亡,其繼承人現可否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答:答:(一一)上開規定適用一般保證人上開規定適用一般保證人(代負履行代負履行責任責任)之繼承人可主張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可主張限定繼承。連帶保證人自始即負清償之責連帶保證人自始即負清償之責(非代負非代負履行責任履行責任),其繼承人不能主張以上開,其繼承人不能主張以上開二規定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二規定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二二)但連帶保證人之繼承人若主張適用但連帶保證人之繼承人若主張適用民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第1條之條之3第第3項規項規定:定:則由法院個案認定則由法院個案認定!答:答:繼承編施行法第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條之3第第3項:項: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年5月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務人限定繼承修法前死亡,未成年債務人限定繼承修法前死亡,未成年人可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人可否主張溯及既往適用限定繼承?v民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繼承編施行法第第1條之條之1第第1項規定:繼承在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年12月月14日日修正施行前開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時為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未於修正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險失公定或拋棄繼承者,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險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負清償責任。償責任。v上開規定於借款人及連帶保証人之未成年繼承人上開規定於借款人及連帶保証人之未成年繼承人均有適用。均有適用。案例案例(十十)v某社一社員死亡,其配偶某社一社員死亡,其配偶B為大陸地區人民,為大陸地區人民,請問請問B可否繼承可否繼承A之股金理賠金?或者之股金理賠金?或者B是是否應先申請什麼程序?否應先申請什麼程序?vB尚未取得台灣身份證,依尚未取得台灣身份證,依臺灣地區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第66條條:大陸地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棄其繼承權。v司法院網站有民事聲請狀司法院網站有民事聲請狀(大陸地區人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民聲請繼承)範例範例案例案例(十一十一)請求權時效請求權時效中斷中斷(更新更新)事由?事由?一一、請求請求(催告催告)(催告函、存證信函寄達債務人,並催告函、存證信函寄達債務人,並應於求後應於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視為不中斷個月內起訴,否視為不中斷)二二、承認承認(如債務人簽立債務承認書、一部清償、如債務人簽立債務承認書、一部清償、支付利息、提供擔保、延期清償或協議分期支付利息、提供擔保、延期清償或協議分期)三三、起訴起訴(撤回起訴或起訴不合法視為不中斷撤回起訴或起訴不合法視為不中斷)四四、聲請支付命令聲請支付命令(失效時視為不中斷失效時視為不中斷)五五、聲請調解聲請調解(撤回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撤回調解、不成立視為不中斷)六六、聲請強制執行。聲請強制執行。(撤回視為不中斷撤回視為不中斷)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程序 案例案例 案例案例(一一)執行名義類執行名義類v於儲蓄互助社立法前,各社均以中於儲蓄互助社立法前,各社均以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或中華民國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之名儲蓄互助社之名義進行訴訟。義進行訴訟。Q1:要如何將執行名義上之債權人更:要如何將執行名義上之債權人更名為現行名為現行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答:答:1.債權人名義為債權人名義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者:者: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但須通知到債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但須通知到債務人。務人。2.債權人名義為債權人名義為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社儲蓄互助社者:者:向協會申請更名證明書試試向協會申請更名證明書試試,若法院若法院仍拒絕,只能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仍拒絕,只能以債權讓與方式處理。Q2:若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名義為:若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名義為中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儲蓄互助儲蓄互助社社,可否以執行名義調債務人國,可否以執行名義調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答:國稅局多不願受理,建議執行答:國稅局多不願受理,建議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債權人更名並換名義向法院聲請債權人更名並換發新債權憑證後再調閱。發新債權憑證後再調閱。亦有部分單位社以社名義重新訴追。亦有部分單位社以社名義重新訴追。Q:承案例二,債權讓與的流程?:承案例二,債權讓與的流程?答:答:1.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其中一方以信函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其中一方以信函(最最好以存證信函好以存證信函-可於協會網站下載範例可於協會網站下載範例)通知通知債務人,注意須以郵局雙掛號方式寄送,債務人,注意須以郵局雙掛號方式寄送,回執要妥善保存。回執要妥善保存。(法院通常只接受有簽收法院通常只接受有簽收的回執的回執)2.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簽妥債權讓與契由債權讓與人或受讓人簽妥債權讓與契約書後約書後,連同回執、原執行名義一併具,連同回執、原執行名義一併具狀到院聲請換發。狀到院聲請換發。案例案例(二二)執行名義類執行名義類v某儲蓄互助社對社員某儲蓄互助社對社員A、B、C已取得民已取得民事判決並確定,經調三人國稅局財產所事判決並確定,經調三人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發現僅有得清單發現僅有A有財產可執行,遂向有財產可執行,遂向A聲請強制執行,但聲請狀的債務人欄位聲請強制執行,但聲請狀的債務人欄位漏植漏植B、C 二人,結果執行終結,法院二人,結果執行終結,法院換發債權憑證給社,債權憑證之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給社,債權憑證之債務人亦僅有亦僅有A一人一人 Q:請問:請問A社可否向法院請求於債權社可否向法院請求於債權憑證更正追加債務人憑證更正追加債務人B、C?答:法院通常不准予更正追加債務答:法院通常不准予更正追加債務人,社須重新對人,社須重新對B、C訴追訴追(重新起重新起訴訴)。案例案例(三三)提出異議類提出異議類v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薪資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薪資 Q1:請問薪資得扣押的範圍為何?:請問薪資得扣押的範圍為何?答:薪資得扣押答:薪資得扣押1/3,但另可請求獎金,但另可請求獎金 部份扣押部份扣押3/4。Q2: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無薪: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無薪資,但有差旅費,則是否亦可執行?資,但有差旅費,則是否亦可執行?答:法院認定差旅費非屬薪資不能執答:法院認定差旅費非屬薪資不能執 行。但每月固定金額之差勤津貼行。但每月固定金額之差勤津貼 應可。應可。Q3: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乃:若債務人公司向法院異議債務人乃政府短期立即上工計劃所僱,則是否亦政府短期立即上工計劃所僱,則是否亦可執行?可執行?答:立即上工計劃乃是政府社會救助性答:立即上工計劃乃是政府社會救助性質,有相關法規規定是不得扣押的。質,有相關法規規定是不得扣押的。案例案例(四四)提出異議類提出異議類v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對某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對A、B起訴並已確起訴並已確定定在案,社續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社續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B的薪資,的薪資,執行期間執行期間,B提起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所持理由,所持理由是是B未曾於借據上簽名蓋章未曾於借據上簽名蓋章Q:B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社應如所提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是否有理?社應如 何主張?何主張?答:執行程序中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答:執行程序中可否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須視執行名義是否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須視執行名義是否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強制執行法第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條第1項、第項、第2項規定項規定)執行名義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執行名義有確定判決的同一效力:異議事:異議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者,因有既判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者,因有既判力效力,故不得提起。力效力,故不得提起。因社的判決有確定效力因社的判決有確定效力,且,且B主張的理由是主張的理由是未於借據上簽名蓋章,該異議事由係發生未於借據上簽名蓋章,該異議事由係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故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故B不得提起債務人異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聲請法院裁定駁回該訴。議之訴,應聲請法院裁定駁回該訴。案例案例(五五)執行流程類執行流程類v某社員某社員A向社申請抵押放款,向社申請抵押放款,A將其將其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社,後來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社,後來A逾期繳款,社準備對逾期繳款,社準備對A催收時發現催收時發現A已死亡已死亡,且調謄本後發現不動產現亦且調謄本後發現不動產現亦過戶給第三人過戶給第三人B,期間社未曾進行過,期間社未曾進行過法催法催.Q1:社應如何處理?:社應如何處理?答:答:1.建議社先向法院對建議社先向法院對B聲請聲請拍賣抵押拍賣抵押 物裁定物裁定,先就擔保品拍賣,先就擔保品拍賣 2.拍賣後若不足清償欠款,再向拍賣後若不足清償欠款,再向A的的 全體繼承人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全體繼承人為起訴或聲請支付命 令繼續追索。令繼續追索。Q2:承:承Q1,A已死亡,如何得知其繼承已死亡,如何得知其繼承人?人?答:以借據影本向答:以借據影本向A生前戶籍地的法院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聲請查詢是否有聲請查詢是否有A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等法院公文回覆後,再持法院公文承,等法院公文回覆後,再持法院公文至戶政調至戶政調A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案例案例(六六)執行流程類執行流程類v某社已取得對欠款社員某社已取得對欠款社員A之之執行名執行名義義,但準備執行前發現,但準備執行前發現A於於93年年已已死亡死亡 Q:該社應如何催收?:該社應如何催收?答:答:1.社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社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A死亡時戶籍死亡時戶籍 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A的繼承人辦理的繼承人辦理 拋棄或限定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2.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全部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全部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3.以法院回文、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法院回文、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執原執 行名義正本行名義正本等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換等資料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換 發債權憑證。發債權憑證。4.社除遺產外,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或薪資亦可社除遺產外,繼承人自己的財產或薪資亦可 執行。執行。v某社某社已取得已取得對欠款社員對欠款社員A之之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但準備執行前發現但準備執行前發現A於於99年年已死亡已死亡v Q:該社應如何催收?:該社應如何催收?案例案例(七七)執行流程類執行流程類 答:答:一、一、A於民法修法限定繼承後才死亡於民法修法限定繼承後才死亡,其繼其繼 承人為限定繼承責任。承人為限定繼承責任。二、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二、先以借據或執行名義影本遞狀A死亡時死亡時 戶籍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戶籍所在地之家事法庭查詢是否有A的的 繼承人辦理繼承人辦理拋棄拋棄繼承或繼承或命陳報遺產清冊命陳報遺產清冊。(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狀紙於協會網站下載)三、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三、法院回文後,社再拿公文到附近地政調 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四、以全部限定繼承人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四、以全部限定繼承人為債務人,向法院聲請支 付命令或起訴。付命令或起訴。五五、社僅能就社僅能就A所留之遺產向限定繼承人追索。所留之遺產向限定繼承人追索。案例案例(八八)執行流程類執行流程類v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儲蓄互助社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已經過三拍都無人應買,法院已發文動產,已經過三拍都無人應買,法院已發文通知三個月的特別拍賣,通知三個月的特別拍賣,請問儲蓄互助社是請問儲蓄互助社是否只能枯等三個月?可否再聲請減拍?否只能枯等三個月?可否再聲請減拍?答:債權人得具狀聲請減價拍賣,但不動答:債權人得具狀聲請減價拍賣,但不動 產若有設定抵押權人,則須評估再減拍產若有設定抵押權人,則須評估再減拍 後是否有實益再聲請。後是否有實益再聲請。案例案例(九九)執行標的類執行標的類v某儲蓄互助社向國稅局調出債務人某儲蓄互助社向國稅局調出債務人A的財產所得的財產所得清單後,發現清單中有營利清單後,發現清單中有營利(投資投資)債權,依清單公債權,依清單公司資料判定可能是股票司資料判定可能是股票.Q1:社遞狀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於集保公司:社遞狀向法院查詢債務人於集保公司 之證券商及股票資料,則應向那一個法院遞之證券商及股票資料,則應向那一個法院遞 狀?狀?答:向債務人答:向債務人A戶籍地所在的法院查詢。戶籍地所在的法院查詢。Q2:執行後法院退回執行名義但另檢附證券商資:執行後法院退回執行名義但另檢附證券商資 料,則社下一步如何處理?料,則社下一步如何處理?答:向證券商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答:向證券商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案例案例(十十)執行標的類執行標的類v某儲蓄互助社調岀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後,發某儲蓄互助社調岀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後,發現債務人有汽車現債務人有汽車 Q1:查封汽車要附上何種證明文件?:查封汽車要附上何種證明文件?答: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影本即可。答:債務人之國稅局財產清單影本即可。Q2:查封汽車是否要先實地查訪?:查封汽車是否要先實地查訪?答:有的法院會以電話詢問債權人是否以有實地答:有的法院會以電話詢問債權人是否以有實地 查訪,故查封前建議到債務人住所或汽車通查訪,故查封前建議到債務人住所或汽車通 常停放處先行勘查。常停放處先行勘查。案例案例(十一十一)提出異議類提出異議類v某社向法院聲請執行扣押社員某社向法院聲請執行扣押社員A薪資,法院薪資,法院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每月薪資之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每月薪資之1/3,但,但A向法院向法院聲請酌減扣押金額聲請酌減扣押金額,理由是每月開,理由是每月開支要還員工借款、民間債務、銀行協議還支要還員工借款、民間債務、銀行協議還款款、房租房租.等,生活困難。等,生活困難。Q:法院來文請社陳述意見:法院來文請社陳述意見,請問社該如何請問社該如何 主張?主張?案例案例(十二十二)執行標的類執行標的類v執行查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執行查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Q1: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執行?:未保存登記建物可否執行?答:可,只要有門牌號碼者均可執行。答:可,只要有門牌號碼者均可執行。Q2:如何證明房屋為債務人所有?如何證明房屋為債務人所有?答:檢附債務人財產清單影本給法院。答:檢附債務人財產清單影本給法院。案例案例(十三十三)執行標的類執行標的類vQ1:債務人是即將退休的教師,退休金可否執行查:債務人是即將退休的教師,退休金可否執行查封?封?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第1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條: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公 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第第15條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 或供擔保。或供擔保。Q2:軍人及公務員退休金可否查封?:軍人及公務員退休金可否查封?其他不得扣押之退休金及其他給付其他不得扣押之退休金及其他給付-不不得扣押應有法律明文得扣押應有法律明文v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4條所定之退休金條所定之退休金v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16條所定之退職酬勞金條所定之退職酬勞金v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3條所定之撫卹金條所定之撫卹金v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8條所定之各項保險給付條所定之各項保險給付v軍人保險條例第軍人保險條例第21條所定之保險給付金條所定之保險給付金v軍人撫卹條例第軍人撫卹條例第5 條所定之撫卹金、勞工保險條例第條所定之撫卹金、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所條所定之保險給付定之保險給付v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條軍官、士官請領退除給與之權利之權利v勞動基準法第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條第1 項所規定之退休準備金項所規定之退休準備金v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新制退休金之權條新制之退休金及請領新制退休金之權利利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者銷或供擔保者v僅三項:僅三項:(1)雇主按月提撥至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雇主按月提撥至中央信託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2)受領職災補償之權利。受領職災補償之權利。(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另司法院(七十九)廳民二字第另司法院(七十九)廳民二字第461號司法座談會號司法座談會決議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認定決議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亦認定勞工請領退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休金之權利,並無禁止扣押之明文,並無禁止扣押之明文,自得為強制執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行之標的。-故勞退舊制退休金應可強制執行故勞退舊制退休金應可強制執行。案例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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