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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法规复习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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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事法规复习集.doc

    第一部分  药事管理相关知识第一章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安全规划第一节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基本原则    该原则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国情,建立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体系结合起来。2.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主要由医药卫生四大体系、八项支撑组成,四大体系是指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构建我国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八项支撑就是完善医药卫生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信息、法制的建设,保障四大体系有效规范运转。    1.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建立分工明确、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互动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 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大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作用,建立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3. 医疗保障体系 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各项制度之间的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4. 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三、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建立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快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其具体要求如下:    l.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确定品种和数量。建立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基本药物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指导价格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统一采购价格。    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确定使用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又进一步规定: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  制订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和管理办法。基本药物目录定期调整和更新。    (2)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3)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2.规范药品生产流通  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大力规范和整顿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建立便民惠农的农村药品供应网。    3.完善药品储备制度  支持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生产。规范药品采购,坚决治理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建立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四、实施方案中重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2009年4月7日,国务院发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具体部署了医改近期三年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项基本”和“一个试点”,即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五项重点改革的内容中,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内容在本节第三点中已进行说明,另外四项内容包括:(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三年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人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城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二)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 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再支持改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支持边远地区村卫生室建设,三年内实现全国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三年内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用三年时间,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人员。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按照规定,城市三级医院要与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乡镇卫生院要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对行动不便的患者要实行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2.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从2009年开始,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等,预防出生缺陷等项目。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重大疾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0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15元,2011年不低于20元。(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公立医院要坚持维护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以病人为中心。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办法和形式,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    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人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人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    3.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要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民营医疗机构,鼓励民营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五、医药卫生人才保障机制    1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第二节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配套文件一、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2009年9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评价性抽验,加大年度药品抽验计划中基本药物的抽验比例,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品种的再评价工作,并将再评价结果及时通报卫生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的监督性抽验工作,每年组织常规检查不得少于两次,至少对辖区内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抽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村药品监督网在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药物质量的监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建立和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完善质量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应当主动开展药品标准研究和修订工作,完善和提高药品标准;鼓励和推动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配送资源,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出库、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必须按照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进货、验收、储存、调配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零售药店应当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规定还要求,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处理制度,主动监测、及时分析、处理和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召回。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为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9月28日发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指导价格,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其主要内容:    l.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可依据市场供求情况,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    2.原来针对具体企业定价或特定包装规格定价的药品,作为基本药物销售也要执行此次公布的统一零售指导价格。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调整价格;各地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定价原则:确保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基本药物,保障市场供应。基本药物价格要充分反映成本变化情况,合理补偿企业成本,正常盈利,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基本药物价格,要在企业获得正常利润的前提下,切实压缩不合理的营销费用,使基本药物价格总体水平有所降低,以适应现阶段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结合市场实际和供求状况,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降、有升、有维持”的方法调整价格。对于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价格相对偏高的品种,加大降价力度;对于市场需求不确定性强、供应存在短缺现象的品种,适当提高价格;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且价格相对低廉的品种,中药传统制剂及部分国家规定需较大幅度提高质量标准的品种,少降或维持现行价格。三、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l 调整政府管理药品价格范围    政府管理药品价格的重点是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其中临床使用量大面广的处方药品,要通过试点逐步探索加强价格监管的有效方法。    2.药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药品价格的政策、原则和方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处方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政策,负责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中的非处方药(不含国家基本药物)、地方增补的医疗保障用药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权限、形式和内容。    3政府制定公布药品指导价格,生产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并对流通环节按全国性批发和区域性批发分别制定进销差价率的上限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实际购销价格。    4.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已针对特定企业制定的价格,与统一指导价有较大价差的,要加大调整力度,逐步缩小价差。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5.科学确定药品之间的差比价关系    进一步完善药品差价比价规则,合理确定同种药品中代表剂型规格品及价格,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按照规定差价或比价关系制定。对可替代药品和创新药品定价逐步引人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促进不同种类药品保持合理比价。    6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按照通用名称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7.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8 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人,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9.规范药品市场交易价格行为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购销价格,要加强行业自律,公开价格信息,提高价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及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药品电子监管有助于建立药品可追溯制度,防止假劣药品流入正规渠道,真正实现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最大化地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6年开始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药品电子监管,建立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网络,逐步实施药品“电子身份证”监管制度。    1药品电子监管的基本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公布入网药品目录和实施办法,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列入入网药品目录,并统一纳入药品电子监管。凡生产、经营入网药品目录中药品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药品目录中的品种上市前,必须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统一标识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凡生产列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企业,在申请药品注册并获得药品注册生产批件时,必须同时办理该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具备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条件。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应完成入网和相关设施的配备,井同时利用网络进行数据报送。对列入入网药品目录的药品品种,未入网及未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的,一律不得销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伪造和冒用药品电子监管码。    2“十二五”期间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目标  至2012年2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分三期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纳入电子监管,也已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三类药品纳入电子监管。    根据2011-2015年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规划要求,2012-2015年要实现药品制剂(含进口药品)全品种电子监管。在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已实现电子监管的基础上,向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等末端流通使用环节延伸。“十二五”期间的总体目标是2015年年底前实现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保障药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安全。    具体目标包括:    (1)在当前已实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其他药品制剂,实现药品电子监管的全品种覆盖;适时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电子监管试点工作,并探索原料药实施电子监管。    (2)在当前已实现的药品生产、批发环节电子监管基础上,推广到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从而实现覆盖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按照卫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医疗机构药品电子监管工作。(3)拓展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深度应用,充分利用药品电子监管数据,为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服务,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药品信息检索、监管码查询、真伪鉴别等服务,探索电子监管系统与医保卡系统互联互通的可行性。第三节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二、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大幅提高,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满意度显著提升。    2规划指标    (1)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2) 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药品生产1OO%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三、药品安全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我国药品安全的主要任务是要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强化药品全过程质量监管、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提升药品安全监测预警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加强药品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药品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药品安全监测提出了很高要求,提出必须严格药品流通监管和使用监管。必须完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发挥执业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同时,还应当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四、保障措施    规划制定后关键在于落实,为此,规划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保障措施。一是要完善保障药品安全的配套政策,主要是指完善医药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支持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二是完善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制订执业药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研究制订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等。三是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四是全面落实药品安全责任,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五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订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六是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二章   药事管理体制第一节 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主要职责二、药品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国家药物政策;负责指定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制订有关规章和政策;负责审批与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证书;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医疗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相关的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药房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与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规范处方行为。    在此基础上,在卫生部内设立了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二)中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负责指导中药及民族药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负责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管理药品宏观经济;负责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拟定和调整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成立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等工作,包括制定并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负责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负责药品广告监督与处罚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行为;负责监管管理药品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包括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经营。第二节 药品技术监督管理机构YAOQ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检验药品、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机构。二、国家药典委员会    任务和职责为: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组织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药用要求与标准。负责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的技术审核工作。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相关内容的培训与技术咨询。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化建设,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中国药品标准等刊物的  编辑、出版和发行;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及其配套丛书的编纂及发行。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主要职责为:药品审评中心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机构,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章,负责组织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    主要职责为:承担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承担非处方药目录制定、调整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承担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技术工作及其相关业务组织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为:参与制定、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及其相应的实施办法。对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GMP认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GAP认证的企业(单位)和GCP认定的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药品研究机构组织实施GLP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有关取得认证证书的单位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查;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医疗器械GMP的监督抽查等相关工作。负责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及其检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对药品、医疗器械认证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的具体工作,组织有关企业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开展GLP、GCP、GMP、GAP GSP等规范的培训工作。承担进口药品GMP认证及国际药品认证互认的具体工作。开展药品认证的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主要职责为:承担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业务组织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起草执业药师业务规范。承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七、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第三章  药品质量及其监督检验第一节 药品和药品质量一、药品及质量特性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药品质量特性是指药品与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有关的固有特性。药品的质量特性主要表现为4个方面:1.有效性:指在规定的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条件下,能满足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要求。我国对药品的有效性分为“痊愈”、“显效”“有效”。国际上有的采用“完全缓解”“部分缓解”“稳定”来区别。2.安全性:指按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后,人体产生毒副作用反应的程度。3.稳定性: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保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能力。规定的条件是指在规定的效期内,以及生产、贮存、运输和使用的条件。4.均一性:指药物制剂的每一单位产品都符合有效性、安全性的规定要求。二、药品的特殊性:1.专属性2.两重性3.质量的重要性4.时限性第二节  药品质量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一、我国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名称、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1.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非临床研究必须遵守的规范。制定目的: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并与国际上的新药管理相接轨。药物非临床研究是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独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致癌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依赖性试验、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毒性试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2.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CP制定目的:为了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是在药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管理,保证生产出优质药品的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制定目的是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保证生产合格产品。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GSP是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简称GAP,是对中药材生产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质量管理制度。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性质、类型药品监督检验与生产检验、验收检验的性质不同,具有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代表国家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的检验,具有比生产或验收检验更高的权威性;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的检验,在法律上具有更强的仲裁性。类型:抽查检验、注册检验、指定检验、复验。1.抽查检验:分为评价抽验和监督抽验。2.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3.指定检验:是指国家法律或药品监督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由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2)    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4.复验:药品被抽验者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而向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第三节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2011年1月17日,卫生部以第79号令发布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特点和有关内容    1新版GMP的主要特点    (1)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而的要求。细化了对构建实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强化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以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全面强化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增加了对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素质要求的条款和内容,进一步明确职责。如,现行版GMP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必须具有的资质和应履行的职责。    (3)细化了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文件管理规定,增加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进一步完善了药品安全保障措施。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在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变更、操作中的偏差处理、发现问题的调查和纠正、上市后药品质量的监控等方面,增加了供应商审计、变更控制、纠正和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新制度和措施,对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了无菌制剂生产环境标准,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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