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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要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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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要点汇总.doc

    劳动法考试内容汇总一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社会关系包括:保姆与雇主(雇主不是用人单位)、公务员和单位(单位并非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大学生兼职合同(兼职不能算作就业,只是一种劳务关系)、退休返聘(退休后享有退休金)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以及不合格的劳动者(如童工)仍适用劳动法二 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二者是同时产生、统一、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不允许别人代理,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基本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 2.取得劳动报酬权 3.休息休假权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被公认为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世界上最早进行集体合同立法的国家是新西兰三 国际劳动立法(指由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所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点:1.立法的三方性 2.适用的国内性 3.自愿性 4.间接性 5.立法内容的弹性国际劳工组织的构成: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常设办事机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1.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4.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5.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三)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界定: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直接使用该劳动者,而是将其派遣到要派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特点:招工和用工的分离;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基本要求: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对员工的义务:1.应当与即实际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要求:1.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2条: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三)竞业限制条款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只能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2.被确认无效的自始无效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争议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权利和义务为中心所发生的纠纷。我国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发生障碍以及附随关系运行发生障碍都应当在排除之列,但受理的范围是逐步扩展的。具体内容:(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2)依法处理的原则(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程序有哪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和特别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文书送达制度主要采取哪些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对双方的争议处理,并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简述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中适用的有关制度。(1)争议案件管辖制度;(2)回避制度;(3)时效制度;(4)送达制度;(5)仲裁监督制度。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本地区以下劳动争议案件: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工资形式的种类有哪些?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有哪些?(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1)加班工资;(3)年休假工资;(4)婚、丧假工资;(5)探亲假工资;(6)停工期间的待遇;(7)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的种类有哪些?标准工作日、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有哪些?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司机、装卸人员等。关于延长工作日的规定有哪些?(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日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2)延长工作日不受限制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我国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受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国际紧急任务或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事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其他紧急生产任务;(6)法定其他特殊情形。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的规定: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指哪方面?1、 经期保护2、孕期保护3、产期保护4、哺乳期的保护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简述社会保险概念的内容:(1) 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3)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职业岗位。(4)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和物质帮助性质的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安全原则; (2)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3)强制保险原则; (4)所得再分配原则; (5)自给自足原则保险待遇支付依据是什么?(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保险待遇计算依据是什么?(1)以职工原工资为依据(2)以工龄为依据(3)以保险费的交纳为依据(4)以国家宏观政策为依据。负伤和疾病保险待遇:(1)因工负伤和职业病保险待遇:职业病患者脱产休养,在1年以内,发原工资;1年以后,按原工资的90%发给生活补助费;还乡休养者,一期矽肺等,按60%发给,二、三期患者按90%发给。(2)非因工负伤和普通疾病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死亡保险待遇有哪些?(1)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的数额发给丧葬费,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依人数按死者工资25-50%的比率定期发给抚恤费;(2)非因工死亡的按企业平均工资2个月的数额发给,对遗属按人数一次性发给相当四者6-12个月工资数额;临时工非因工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发给遗属救济费。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退出劳动岗位时,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有三种形式:(1)退休 (2)离休 (3)退职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一)退休年龄条件 我国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工人)和55岁(职员)。(2)提前退休年龄。国家公务员的提前退休年龄为,男55岁、女50岁:因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和工伤(职业病)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连续工龄满30岁的国家公务员,退休不受年龄限制;(3)延迟退休年龄。例如,高级专家经批准可延迟退休,但正职不超过70岁、副职不超过65岁。(二)退休工龄条件 享受退休待遇,除达到退休年龄外,一般还应同时达到一定的工龄。 在我国,按规定职工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需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 但因工伤(职业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在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凡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职工,退休的连续工龄条件被缴费年限条件所取代。 对实行缴费制度以后才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应要求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须累积满法定最低年限。累计交费年限满年15。(三)其他退休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在有的情况下还需具备其他特殊条件。例如,我国规定,提前和延迟退休,都应经有关部门和机构批准;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和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提前退休,须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离休和离职条件 我国现行法规中规定的离休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和身份条件两种。离休年龄与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相同。身份条件是指离休者必须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国务院在有关法规中就“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作了具体界定。其中主要包括:(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2)1948年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3)“政协”第一次全会召开前加入各民主党派,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干部。 我国现行法规所规定的退职条件包括:(1)经依法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不具备某项退休条件,如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连续工龄。(五)权利丧失条件 这是立法特别规定的使被保险人丧失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权利的条件。例如,被保险人在服刑期间或者在尚未达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前移居境外,就可规定为此种条件。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退休待遇的内容 (1)退休金。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 (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3)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易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二)给付标准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失业保险,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此概念包含下述要点: (1)失业保险的保险事故仅限于非自愿事业,不包括自愿失业。 (2)失业保险中的物质帮助,不仅指失业救济金,还包括组织生产自救、转业训练等其他物质帮助形式。即既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促进失业者实现再就业,从而减少失业。 (失业保险目的的双重性) (3)失业保险待遇给付具有期限性。防止“逆向选择”,导致“养懒汉”(4)失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主要有: (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已经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者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者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5)被判刑和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在我国,按现行规定,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其他资金。其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个人工资的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交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交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申报和和交费;职工个人交费由单位代扣,同单位交费一同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标准和给付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 (1)失业保险金,即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依下述标准支付: 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所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失业救济金的标准 失业救济金是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险待遇,其标准依法决定。 失业救济金标准的确定,同时涉及失业保险的保障和促进双重功能。标准太低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标准太高则不足以调动失业者再就业积极性。因而,失业救济金标准的高低限应当适当。 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失业救济金应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并授权省级政府在此幅度内规定本地区社会救济金标准的具体金额。(三)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有货币和非货币给付之分。 货币给付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直接给付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待遇的一定数额货币。 非货币给付,一般是由某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向失业者提供特定的非货币的失业保险待遇(如培训),其费用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开支。非自愿失业:1)客观上该劳动者可以工作;2)主观上该劳动者有就业意愿;3)该劳动者没有工作。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无过失补偿原则。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要求补偿时,不管雇主或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也不管职工本人是否有过错。当然无过错是相对的(16条例外)。 2、有利于工伤职工原则 3、工伤补偿、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的这类情况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的伤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工伤医疗期,即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停工治疗并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条例31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福利、救济制度的内容:生活福利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和福利补贴。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法律。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切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因某种原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简述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法定内容包括哪些?(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2)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3)劳动待遇。劳动合同的商定内容包括哪些方面?(1)工作单位。(2)工作内容。(3)工作期限。劳动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有哪些?(1)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2)按期作出答复。(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条件:(1)双方自愿。(2)平等协商。(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程序:(1)提前通知对方。(2)征求工会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2)劳动者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3)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早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并保证享有其他保险待遇。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2)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步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三: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最低工资的要件: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三个要件:(1)是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是取得最低工资的大前提;二是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直接确定的,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自愿协商的;(3)是只要劳动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依据)是什么?一、应参考的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二、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1)加班加点工资。(2)中午、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有那些规定?即程序(1)最低工资具体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7日后发布;(2)应将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发布,使广大劳动者知道。我国的工资保障措施有哪些?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一、用人单位可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二,扣除数额的限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少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赡养费、抚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评析我国目前实行的双轨制的保险制度?双轨制指不同工作性质的退休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制度: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而企业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当前问题的关键不在“双轨制”而在最终的待遇差距。“双轨制”伴生着三个问题:一是筹资环节,企业职工要缴纳养老保险费,而机关事业单位不需缴费,这是个人义务方面的不公平;二是基金财务管理环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机关事业单位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前者受缴费多寡与基金收益的影响,后者可以旱涝保收;三是待遇发放环节,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随物价上涨等因素而调整,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却与在岗者工资增长直接挂钩,前者符合养老保险制度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初衷,后者显然增加了退休者直接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福利份额。这样,两个制度下的人群的养老保险权益日益失衡,待遇水平差距日益扩大。 之所以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我认为阻力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当然是机关事业单位不情愿放弃待遇优厚的退休制度,现行做法甚至还在让年轻一代继续传承,这应当是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热的一个重要原因。其次也有准备不足的原因,如事业单位是中国特色的组织,其中既有公益的也有赢利的,在未能合理分类并理顺其与国家财政关系的情形下,要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显然不可能;再如机关事业单位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是一个整体,其工作人员都是依靠国家财政供养的国家雇员,现在要将其分割开来,让事业单位向企业看齐,公务员继续不动,这种取向不仅不能真正化解当前“双轨制”下的矛盾,还会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的新的利益冲突。此外,缺乏合理的改革方案,亦是导致这几年来呼声很高、行动迟缓的重要原因。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早期试点先行是一个经验,但也留下了诸如现实中的“双轨制”矛盾等教训,适宜的做法是,认真调研,审慎决策,果断快速推进。否则,将始终处于被动之中。总之,“双轨制”下的现实矛盾必须尽快化解,它既需要坚定不稳地推进,也需要理性与智慧。“一裁终局”的情形及法律后果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劳动者才有可能成为诉讼主体,而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了限制。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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