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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doc

    • 资源ID:56719942       资源大小:26KB        全文页数: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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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doc

    RS024: 职工休假管理规定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3日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职工休假管理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对职工(含在册在岗固定制职工、合同制职工及聘用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休假管理细则修订如下:一、探亲假(一)探亲假种类1.探配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制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16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以及父母双亡后的兄弟姐妹。(二)休假办法1.探亲假地域范围所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地域范围为另一方不在赣州市行政辖区内,且以县市为单位,以探亲地县城为终点,距离赣州市章贡区300公里以上者。2.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又不与职工同居一地的(居住在同一县域内视为一地,下同),由职工任选确定为探亲对象,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3.父母分居两地的,由职工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但已经确定后不得再改变探亲对象。4.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的,不能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5.职工丧偶或离婚后未再婚者,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但可从丧偶或离婚的第二年起享受本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6.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不固定地居住在兄弟姐妹处,探亲地点以父母户口所在地为准。7.职工在本院工作(含借调来院工作)或见习、学徒及普工熟练期满一年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待遇。8.职工既符合探配偶条件,又符合探父母条件者,不能在同一年同时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但可错开时间分别享受 (配偶和父母在同居一地的只享受其中一种)。9.符合本规定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前往未婚夫(妻)所在地结婚时,经批准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不再另给婚假。10.符合探亲条件在父母逝世的当年又未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再另给丧假。11.夫妻双方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妻已团聚,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军队干部、未随军家属除外)。12.新婚当年(以结婚证为准)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和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13.女职工生育后按规定休完产假者,职工因其它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30天以上或休病假超过三个月者,或已休当年年休假者,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14.未婚职工因各种原因在本年度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当年探父母待遇;在四年内因各种原因与父母连续团聚20天以上者,不能享受本期四年一次探父母待遇。15.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人员,或借调外单位人员等,进修、学习或工作期限在一年以上,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16.学徒期、普工熟练期、实习、见习期不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17.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探亲待遇。(三)探亲假期限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配偶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以上假期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可按最短路程给予路途假。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二、年休假(一)休假办法1.凡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的职工,除第(二)、(三)条所列情形外,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本学院调入未享受寒暑假除外) 。(5)当年已休探亲假(含四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6)休产假或人工流产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7)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人员。(8)当年已休晚婚假人员。(9)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人员。(10)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人员。(11)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人员。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1)跨年度进修半年,则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3)参加医院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人员,应先休本人年休假,若当年累计参加的天数超过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或当年休完年休假后参加的,超过的天数或其累计参加天数多于下年度年休假时间,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4)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人员。(二)休假期限1.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不含假期内的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2.参加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备注:职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本人当年可休假的天数减去已休假的天数计算;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三、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初婚者,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婚假18天;再婚者,婚假3天。四、计划生育假(一)女职工正常分娩符合法定年龄规定的,产前产后给予产假90天,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晚育的(已婚女子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二)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三)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哺乳期内(十二个月内)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四)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7-12个月断乳者,随时断乳随时中断喂乳时间,人工喂养者,给半年喂乳时间,每次喂乳时间同母乳喂养。(五)怀孕七个月(按公历月份计算)以上(含七个月)和产后婴儿死亡,女职工可享受正常生育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符合政策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天;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天。(七)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采取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不在此列),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不满二个月(含二个月)流产,给产假15天,满二个月不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给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42天。(八)带环受孕或经批准不上环受孕者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给假15天,但第二次开始算病假。未经批准,不上环怀孕者,人工流产假按病假处理,并给予批准教育。(九)男性结扎给假10天。女性正常结扎给假30天;产后结扎在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20天;人工流产等加结扎在人工流产等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5天。(十)上环给假3天,下环给假2天。(十一)属计划生育范围内的通水检查、通水复查各给假3天。五、病假(一)职工患病或因病致残,原则上先到预防保健科(八小时外到急诊科)就诊,再由预防保健科根据病情分诊。因病情需要休病假人员,在门诊治疗的,凭预防保健科(在外休假期间患病凭乡卫生院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出具门诊病例和疾病证明书,可休病假。3天以内,由预防保健科批准,人事科备案;4天以上由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住院治疗的,由主管医生出具门诊病例或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书,一周内,由预防保健科批准,人事科备案;一周以上,经预防保健科签署意见,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可休病假。如发现出具虚假病例和疾病证明者,取消其医师处方权一个月,休假者按旷工论处。(二)休病假原则上在赣州市休息,特殊情况需到外地休假者,必须按请假程序审批。(三)职工打架致伤、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论处。(四)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复工前给予二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又因病要求休假者,停止试用,仍执行试用前的病假工资。(五)因公负伤或致残职工的病假、待遇等不执行此规定,另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六)聘用制职工按聘用有关制度执行。六、事假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必须先休完本人该享受的假期后,再请事假,6天以内,科室(组)同意,人事科批准;7天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休事假者,按旷工论处。七、丧假(一)本院职工、长期借调在本院工作人员之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去世后,均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如家居外地者,根据最短路程给予路途假。(二)对可享受探亲待遇而当年未探亲者,直系亲属逝世时,不给丧假,可请探亲假回家料理丧事,但不再享受丧假。(三)丧假期限:1-3天(不含最短路程时间)。八、外出进修假(一)进修半年以上进修前给假2天准备行李,返院给假3天(含双休日),进修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返院,特殊情况,需经进修单位及本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请假,并按事假处理。(二)进修返院后,进修单位出具的补休证明无效,返院不予补休。(三)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九、值班与加班休息(一)值班休息1.护士值班休息: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天上班7-8小时,每周休息2天。由护理部根据各科工作性质安排好值班和轮休。2.医生值班休息:原则上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当天下午休息,第二天要处理好本组患者(含手术患者)才能休息。3.急诊科、儿科医生及收费室、检验科、药房工作人员值班休息;分早晚班,早班:上午8点至下午上班时间,下午休息;晚班:值班当天上午8点至12点下午下班时间至次日8点上班,完成本班工作后才能休息。4.全院各类人员星期五值班,按星期1-4值班休息,不另加双休日的休息,星期六及星期天值班,除按平时值班休息外,另加星期六或星期天的休息。5.双休日经管医生必须查房,但不补休。(二)加班补休1.每年11天法定节假日值班:连续上班每8小时补休一天。2.平时加班:(含二线班到科室处理患者),17点至24点连续工作每3-4小时补体1/2天,连续工作6-7小时补休一天,发给晚班费,工作1小时至不足3小时,只发给晚班费,不补休;零点至8点,连续工作2-3小时补休1/2天;连续工作5-6小时补休一天,发给晚班费,连续工作1小时至不足2小时,发给晚班费、不补休;中午下班后连续工作1小时至不足2小时,发给误餐费,不补休,连续工作2-3小时,发给误餐费,当天下午休息。十、休假管理(一)法定节假日、周休日休息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二)其它假日休息实行使用休假管理制度1.由人事科将各职工年休假、探亲假等的休假天数下发给各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由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自行安排职工休假。2.加班补休,当月休完,不存休。3.婚假(以结婚证时间为准)、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当年一次性休完,次年不能再休(假期跨年度除外)。4.教学备课时间用于课前备课,当时休完,不存休。5.值班休息,当时休完,不存休。6.探亲假当年休完,次年不能再休。原则上在本年度不超过二段安排。7.年休假当年休完,次年不能再休。8.当年退休人员,应在退休前将当年该享受假休完。9.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以及其它人事关系在本院又在外单位工作人员,应在驻在单位(外单位)将当年该享受假休完,不存假。10.不休或未休完当年该享受假人员,视为科室已安排,因个人原因不休,次年不能再休。(三)请假程序及有关事项1.科主任(科长):由主管部门同意,分管院领导批准,报告党政主要领导,人事科备案,通知所在科室。2.医、药、技人员:由本科主任签署意见,医务科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科室。3.护理人员:由护理组签署意见(护士长由科主任签署意见),护理部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护理组。4.行政、工勤人员:科室负责人同意,人事科批准,通知所在科室。5.请病假、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必须携带有关证件到人事科请假(特殊情况例外)。6.职工之间不能换假、让假、借假,更不能买假、卖假。 7.职工在外地休假或出差期间,因各种原因需续假、请事假或病假,应及时电告所在科室,由家属或科室负责人按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审批,批准后才能续假。“先斩后奏”者按旷工论处,因病请假,返院销假时,必须持有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住院者需附出院小结)。门诊病假条一次只许开3天,一周内门诊治疗无效,必须返院治疗,病情不允许,需在当地住院治疗者,必须及时报告医院分管院领导。门诊病假条超过7天无效。8.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负责日常考勤工作,并认真负责、实事求事做好考勤记录,于每月1号前将考勤报人事科,作为发放奖金及各项补贴的依据。考勤工作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如谎报、瞒报等现象,扣除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一个月职务津贴;若逾期不报,其科室人员的奖金将推后一个月发放,并扣科室(含护理组)负责人50元/次。9.聘用制职工试用期间休假超过15天,其试用期及发放奖金的时间顺延推后。(四)各类假期休假待遇1.职工休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及奖金。职工探亲路费开支办法,按本院有关规定办理。丧假路费自理。2.职工休年休假期间本人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不享受卫生津贴。3.职工休病假期间:当年休病假累积不满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给;当年休病假累积超过六个月人员,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不享受奖金、福利、补贴。职工打架致伤、致残的,其医药费自理,未上班期间不发给工资、补贴及奖金。4.职工休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奖金、福利。5.职工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其休假期间(以学院放假、开学时间为准)不享受奖金。6.职工休学习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发放其工资,节日福利减半享受,不享受奖金和其它福利、补贴。十一、本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院字200547号和院字200772号文件同时废止。十二、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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