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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注意事项(陆连寿20190625)(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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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注意事项(陆连寿20190625)(1).ppt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中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陆连寿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质量监督处 2019年年6月月26日日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一、生产一、生产工艺和复核工艺和复核检验检验涉及涉及的的相关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法规 二、二、生产生产工艺和工艺和复核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 三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要点 四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 一、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第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单等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农办医20162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和兽药比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农办医2016第3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6第41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的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的通知知(农办医2016第6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工作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工作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的通知的通知(农办医2017第29号) 关于中药提取物调剂的通知关于中药提取物调剂的通知(农业部公告第954号)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1.(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1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不经省,首次不复核,换发看监督检验情况。1.2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生物制品类)不经省,省抽样,企业送部。1.3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非生物制品类)经省。送样。2.(第七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2.1国内标准不经省,省抽样,企业送部。2.2进口标准不经省,省抽样,企业送部。3(第八条)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不经省,省抽样,企业送部。4.(第九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4.1国内标准经省,送样。4.2进口标准经省,送样。5.(第十条)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5.1(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经省,现场核查、抽样。5.2(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经省,现场核查、在线抽样。不同申请类别对应不同的申报资料不同申请类别对应不同的申报资料 企业根据产品类型选择不同类别申报(企业根据产品类型选择不同类别申报(1.1、1.2 、1.3 、2.1 、2.2 、3、4.1、4.2 、5.1 、5.2 ) 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 按按1.31.3申报:申报: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 按按5.1申报:申报: 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按按5.25.2申报:申报: 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正在办理正在办理 补传附件:按照文号办法,附件分为企业用户应提交的和省级用户产生的,如复核检验报告。在企业用户“新建申请”时,已经将企业用户应传附件上传到系统中。补传附件适用于流程经省的申请,企业用户在提交申请后至省级用户提交前时将第二种情况产生的附件在企业端上传。省级用户也可以自行上传第二种情况附件。企业用户或省级用户均未提交第二种情况附件的,省级用户在向部大厅提交申请时,系统将予以提示。2.申请申请类别类别设置流程设置流程省级用户产生的附件省级用户产生的附件1.(第六条)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1.3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非生物制品类)经省复核检验报告4.(第九条)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4.1国内标准经省复核检验报告4.2进口标准经省复核检验报告5.(第十条)申请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非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5.1(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尚未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 经省抽样单、复核检验报告、现场核查报告5.2(第十二条)第十条规定的兽药已列入比对试验品种目录的经省抽样单、现场核查报告、复核检验报告、比对试验方案、比对试验协议、比对试验报告、相关药学研究资料及全部申请资料二、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一)产品(一)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资料 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农办医(2016)27号),明确了需要提供什么样的生产工艺及配方等资料。 (1)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2)兽用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与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相比,增加了概述中分子式、化学结构式、理化性质等项目,需要有化学反应过程(化学反应方程式)和中间体、粗品质量标准及控制方法等项目。 (3)兽用中药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 与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相比,增加了概述中的质量标准、理化性质等项目,需要有中间体、粗品质量标准及控制方法等项目。 (4)兽用生物制品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一)产品(一)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资料 1、对、对中药委托中药委托加工和集团加工和集团内部调剂的,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内部调剂的,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企业申报的兽药产品需按农业部公告第954号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副本、中药提取物内控质量标准、工艺、制法及6个月以上制剂稳定性试验数据等相关材料。 2、对、对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还需提需要进行动物实验的,还需提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或被委复印件或被委托方资质证明材料、委托检验协议(农办医(托方资质证明材料、委托检验协议(农办医(2013)26号第号第5条要求)。条要求)。 企业申报的兽药产品需按农办医(2013)26号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动物实验包括:异常毒性检查、热原检查、升压物质检查、降压物质检查、过敏反应检查、绒促性素生物测定、缩宫素生物测定、洋地黄生物测定等。 注意: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上的动物要与试验所需一致。(硫酸庆大-小诺霉素降压物质)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一)产品(一)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资料 3、需提交批、需提交批生产、批检验生产、批检验原始记录资料。原始记录资料。 类型:类型:对于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非生物制品类)(1.3)、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4.1、4.2)。 要求批生产记录中工艺描述和参数与文号申报工艺保持一致。 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批生产、批检验记录。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一)产品(一)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资料 4、已列入比对实验目录的产品已列入比对实验目录的产品 (1) 对于已列入比对试验目录的产品,除了环境消毒剂和全发酵生产工艺生产的抗生素产品外,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中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现场核查申请单等7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农办医201627号)中兽药制剂或兽药原料药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资料,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产品药学研究等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办医2016第60号)的要求提供。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一)产品(一)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资料 4、已列入比对实验目录的产品已列入比对实验目录的产品 (2)环境消毒剂已列入比对试验的,无需药学研究资料和比对试验,生产工艺资料按常规的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提供。需提供不侵犯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3) 全发酵生产工艺生产的抗生素产品,其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资料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比对试验要求和兽药比对试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医2016第32号)附录要求提供。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二)复核检验报告(二)复核检验报告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资料进入初审阶段,会根据资料判断是否需要复核检验。 根据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 需复核检验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农办医201729号文)要求进行复核检验。 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二)复核检验报告(二)复核检验报告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复核检验工作指导原则(农办医201729号)复核检验工作的基本原则: (1)首次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3批样品随机抽取1批样品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进行全项复核检验。 (2)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3批样品随机抽取1批样品选择2个以上(含2个)关键项目进行复核检验。 (3)同时申请同品种多种规格的注射剂时,若主药浓度相同,可仅对一种规格的样品进行复核检验;若主药浓度不一致,应对申请的所有规格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二)复核检验报告(二)复核检验报告 复核检验关键项目: (1)关键项目包括鉴别、含量测定、有关测定、组分检查、抑菌剂、无机离子、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无菌和含量均匀度。 (2)注射剂的pH值/酸碱度和不溶性微粒;片剂的溶出度或崩解时限;可溶性粉剂的溶解性;栓剂、胶囊剂和丸剂的融变时限、崩解时限和溶散时限;眼用制剂的可见异物和渗透压摩尔浓度,视为关键项目。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二)复核检验报告(二)复核检验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技术审查要点: 1、复核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商品名、产品包装和规格等项目应与企业申报的产品保持一致。 2、批号应与现场核查报告和抽样单3批样品中的其中1批保持一致。 3、复核检验报告执行标准应与申请产品执行标准保持一致。 4、复核检验报告中相关检验项应根据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2017年版)化学药品卷和中药卷以及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相关公告中兽药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审查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 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 (二)复核检验报告(二)复核检验报告 5、目前纸质版与电子版均须提供,且内容应完整,不得缺页。除另有规定外,首次申报要求提供原件。退回再报的,申报单位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在申请表备注中说明。 6、另外根据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规定,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或本企业换发申请时,复核检验报告中的供样单位应与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保持一致;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则复核检验报告中的供样单位应与复核样品的生产单位保持一致。 l 生物制品类生物制品类1212类(类(20172017年年-2018-2018年)年) 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177次) (主要成分与含量、性状) 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资料不符合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资料不符合要求(136136次)次) (主要成分与含量、原料列表、产品配方表)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有问题的(77次)(申请类别有误) 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有问题的(53次) (未提供技术转让合同) 菌(毒)种方面有问题的(52次) (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 企业自检报告有问题的(企业自检报告有问题的(3434次)次) (自检报告执行标准与申报标准不一致) 企业自愿退回申请(24次) 未提供新兽药监测期内确定生产的3家企业证明材料(19次) 委托加工协议或委托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有问题的(委托加工协议或委托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有问题的(1919次)次)(未提供) 检验委托书有问题的检验委托书有问题的(14次)(未提供检验委托书) 复核检验有问题的复核检验有问题的(1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 抽样单有问题的(10次)(未提供纸质抽样单)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l 非生物制品类非生物制品类1212类(类(20172017年年-2018-2018年)年) 标签说明书编写有误(3975次) (用法与用量、未按范本等编写、适应证) 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资料不符合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资料不符合要求(18861886次)次) (产品配方与标准规定不一致(未按效价计)、生产工艺缺灭菌工艺、产品配方有误)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有问题的(691次)(生产范围、执行标准、生产线填写有误) 现场核查申请单有问题的(534次) (缺企业签章、内容不全(缺申请方式、申请类别等)、生产线填写有误) 现场核查报告有问题的(477次) (未填写批号、生产线填写有误、执行标准) 复核检验报告有问题的(复核检验报告有问题的(384384次)次) (缺项、执行标准、电子版产品名称不一致) 抽样单有问题的(230次) (缺抽样单、产品名称和规格与申报产品不一致) 专利声明有问题的(176次)(未提供) 抽样、核查、复核程序不符合要求(167次) 抽样单、现场核查报告与复核检验报告产品批号不一致(122次) 不符合农业部公告不符合农业部公告954954号要求(号要求(103103次)次)(缺供方GMP和生产许可证、工艺制法、内控质量标准) 不符合农办医(不符合农办医(20132013)2626号要求(号要求(101101次)次)(未提供动物试验委托相关资料)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一)(一)生产工艺资料中原料药配方量与标准规定不一致(应生产工艺资料中原料药配方量与标准规定不一致(应以效价计)。以效价计)。 含量以效价计的抗生素类产品,其原料药配方量应以效价来核算,或是以折干折纯后的量。如硫酸庆大霉素可溶性粉100g5g(500万单位),在产品配方中原料配方量应填写为50g(5000万单位)或50g(折干或折纯),若企业只填写为50g则以产品配方与标准规定不一致(应按效价计)退回。例如:多拉菌素注射液、海南霉素钠预混剂、红霉素片、吉他霉素预混剂等。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二)(二)生产工艺资料未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中化药类) 按照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农办医【2016】27号)中,原、辅料和内包装材料项中企业需填写原料药名称、生产商,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内容,如企业未填写原料药批准文号、生产商信息,则以未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退回。常规化药类、购买的或集团内部调剂的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制剂等。 注意:消毒剂和杀虫剂,中药饮片;维生素类;矿物质类等可不提供。其中维生素类和矿物质类若为粉剂可不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若相关产品为注射剂需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三)(三) 生产工艺缺灭菌步骤及其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图中缺灭菌环生产工艺缺灭菌步骤及其设备,生产工艺流程图中缺灭菌环节。节。(目前系统中生产工艺需有灭菌的,在企业端进行备注)(目前系统中生产工艺需有灭菌的,在企业端进行备注) 企业要依据兽药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申报产品标准中有灭菌步骤的,必须要进行灭菌。在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中都需要有灭菌步骤,主要设备中要有灭菌设备。特别注意生产线为口服溶液剂(中药提取)。 例如:白头翁口服液、苍蓝口服液、虎黄合剂、清瘟解毒口服液、三黄翁口服液、三味拳参口服液、桑仁清肺口服液、双黄连口服液、益母生化合剂、防己合剂等。生产工艺需有灭菌工艺。 板青败毒口服液、大黄侧柏叶合剂、芪蓝囊病饮等。则不需要灭菌工艺。若加灭菌工艺,会以制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退回。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四)(四) 生产工艺资料中制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生产工艺资料中制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 企业在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中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描述必须与所执行标准的工艺描述一致(特别是中药制剂提取工艺及中药口服液灭菌工艺等)。 产品标准中需中药提取的,在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工艺描述中都需要有中药提取步骤,主要设备中要有中药提取设备。 针对中药提取的口服溶液剂,在国家兽药质量标准中有部分产品中药提取、配制灌封后即得,无需灭菌。如大黄侧柏叶合剂标准中规定“滤过,合并滤液,减压浓缩至适量。上述液体合并,加水至1000ml,即得。”,则该产品不需要灭菌,企业在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工艺描述中有灭菌环节的,则会以该理由退回。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四)(四) 生产工艺资料中制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生产工艺资料中制法与标准规定不一致。 申报产品:黄栀口服液 质量标准:静置24小时,滤过,加水至1000ml,灌装,即得。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五)(五) 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 企业在兽药制剂申报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填写的产品配方必须与所执行标准的配方保持一致。关键要看执行的国家质量标准中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一些需中药提取的产品。如质量标准中明确规定由中药提取物制成的制剂,例如银黄提取物注射液(金银花提取物、黄芩提取物)、银黄提取物口服液(金银花提取物、黄芩提取物)。若质量标准中处方明确规定为中药提取物,产品配方中则必须注明相应提取物名称,不能写饮片或中药名称。中药提取物自制的,需要有中药提取生产线,生产工艺原辅料表中则可以写饮片或中药名称;购买中药提取物的,需提供原料药合法来源。若质量标准处方中明确规定为中药或中药饮片,产品配方中则必须注明中药或中药饮片。如双黄连口服液,其质量标准规定为:“【处方】 金银花375g 黄芩375g 连翘750g”, 产品配方及原辅料表中均只能写金银花、黄芩和连翘。 一些特殊原料严格按标准规定执行。比如鱼腥草注射液(鲜鱼腥草)、柴胡口服液(北柴胡)、黄芪多糖注射液(黄芪)等特殊品种。 不能以制剂制成制剂。 目前除了浓戊二醛溶液可以作为稀戊二醛溶液制剂的原料外,产品配方中一般不能以制剂溶液作为原料,直接分装制成新的制剂。(聚维酮碘溶液)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五)(五) 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 申报产品:银黄提取物口服液 质量标准:处方 金银花提取物(以绿原酸计)2.4g 黄芩提取物 (以黄芩苷计)24g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五)(五) 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产品配方有误、产品配方原料药与标准规定不一致。 申报产品:穿心莲注射液 质量标准:本品为穿心莲经水醇法提取制成的灭菌水溶液。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六)(六) 生产工艺资料中工艺流程图洁净级别有误生产工艺资料中工艺流程图洁净级别有误。 中化药类 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片剂、颗粒剂、胶囊剂从原辅料处理至分装工序,均应在30万级的洁净环节下进行;非最终灭菌口服溶液剂的暴露工序为10万级;最终灭菌口服溶液剂的暴露工序为30万级;无菌兽药、非无菌兽药的规定工序,原料药的精、烘、包工序以及生物制品的生产,均应在洁净区(室)进行,各工序具体的洁净度要求也不一样,如非最终灭菌注射剂罐装前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和注射剂的灌封、分装、压塞以及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的灌封都需在万级内局部百级下进行;非最终灭菌注射剂罐装前需除菌滤过的药液配制、最终灭菌注射剂的稀配、精滤、灌封(除大容量静脉注射剂)都需在万级下进行;如非最终灭菌注射剂轧盖、最终灭菌注射剂浓配、密封系统的稀配都需在10万级进行。企业在生产有洁净级别要求的兽药产品时,工艺流程图中必须按照要求对洁净级别进行标注。 需要特别注意含有中药提取工艺的洁净级别。直接用于有洁净级别要求的制剂生产的干膏粉碎及喷雾干燥收粉等的生产区域,与制剂生产洁净级别有同等要求。如含中药提取的口服溶液剂和注射剂的收膏环节洁净级别最低应为10万级。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六)(六) 生产工艺资料中工艺流程图洁净级别有误生产工艺资料中工艺流程图洁净级别有误。 生物制品类 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万级背景下的局部百级:细胞的制备、半成品制备中的接种、收获及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制品的合并、配制、灌封、冻干、加塞、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等;万级:半成品制备中的培养过程、接种后鸡胚的孵化、细菌培养及灌装前需经除菌过滤制品、配制、精制、添加稳定剂、佐剂、灭活剂、除菌过滤、超滤等;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抗原-抗体分装;10万级:鸡胚的孵化、溶液或稳定剂的配制与灭菌、血清等的提取、合并、非低温提取、分装前的巴氏消毒、轧盖及制品最终容器的精洗、消毒灯;发酵培养密闭系统与环境(暴露部分需无菌操作);酶联免疫吸附试剂的包装、配液、分装、干燥等。企业在生产有洁净级别要求的兽药产品时,工艺流程图中必须按照要求对洁净级别进行标注。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报常见问题汇总三、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技术审查及要点(七)(七) 不符合农办医(不符合农办医(2013)26号要求,未提供动物试验委托相关号要求,未提供动物试验委托相关资料资料 依据农办医(2013)26号质量管理第五项要求,企业拟生产产品需进行动物试验的,应在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时提供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或被委托方资质证明材料、委托检验协议。农办医(2013)26号质量管理第三项要求,除动物实验、中药材的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检测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委托检验协议涉及检验项目的需包括拟生产产品所有需实验动物检测项目。拟生产产品检验所需实验动物需在被委托方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内。常见情况是有:未提供动物试验委托相关材料;提供的动物试验委托相关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提供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有误(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范围缺大鼠或缺猫等动物);提供的动物委托检验协议内容不全(动物试验检测项目缺生物活性项、缺“对红细胞的影响”项、缺“注射部位未吸收Fe含量”项检测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动物委托协议书中产品名称与申报产品名称不一致。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八)(八)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954号要求。号要求。 依据农业部公告954号有关要求,企业采取集团内部调剂的方式从其他企业获得中药提取物的方式生产中兽药制剂,在申报产品批准文号时,应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副本、中药提取内控质量标准、工艺、制法、不少于6个月的制剂稳定性试验等材料。常见情况有:未提供工艺制法;缺内控质量标准;未提供6个月稳定性试验数据;稳定性试验不足6个月;未提供委托加工协议;未提供电子版资料。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九)(九)生产工艺资料中执行标准有误。生产工艺资料中执行标准有误。 农业农村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系统中产品和执行兽药国家标准是相关联的,企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输入对应标准中兽药通用名称即可。目前存在,通用名称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情况,企业在申请这些产品时需谨慎选取想要申请标准中的产品。如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在中国兽药典有,在农业部2485公告也有,但2485公告产品尚在监测期只有新兽药所属单位才能申请,所以其他企业只能点选执行标准为中国兽药典的氟尼辛葡甲胺注射液。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十)(十)不符合农办医(不符合农办医(2017)29号要求,复核检验报告未全检。号要求,复核检验报告未全检。 首次申请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3批样品随机抽取1批样品按照兽药质量标准进行全项复核检验。常见容易遗漏的项目为含量均匀度项和微生物限度检查项。应分别根据中国兽药典中含量均匀度检查法(附录0941)和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附录1105)和控制菌检查法(附录1106)及非无菌兽药微生物限度标准(附录1107)要求进行检验。首次申请需提交复核检验报告原件。(十一)(十一)不符合农办医(不符合农办医(2017)29号要求,复核检验报告缺号要求,复核检验报告缺1个复核检验关个复核检验关键项目。键项目。 换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3批样品随机抽取1批样品选择2个以上(含2个)关键项目进行复核检验。常见情况是虽进行了2项检验,但其中一项并非关键项目,具体关键项目应参考农办医201729号。 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十二)(十二)监督检验批次不足监督检验批次不足3批或有不合格批次的,需复核检批或有不合格批次的,需复核检验。验。 根据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中的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生物制品类1批次以上或非生物制品类3批次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检且全部合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发时不再做复核检验。当监督检验批次不足3批或有不合格批次时,则需要进行复核检验并提交复核检验报告。若不做复核检验,注意申报资料中仍需提供现场核查申请单和现场核查报告。四、生产工艺和复核检验常见问题汇总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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