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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担保法的基本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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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担保法的基本考点.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担保法考点1.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 : 1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2假如反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供应的,其方式只能是抵押或者质押;3假如反担保是由第三人供应的,就可以是保证、抵押或质押;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缺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 分的二分之一;3.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 之一;4. 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是指保证人第三人与主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 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是否有偿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无偿性,由于债务人不是保证合 同的当事人;3保证合同是要式、无偿、单务合同;5.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 成立;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 的,保证合同成立;6. 不具有完全代偿才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才能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国家机关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成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8. 以下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1学校;2幼儿园;3医院;9. 从事经营活动 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10.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成为保证人的情形:1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在授权范畴内以自己名义供应保证;2法人授权不明时分支机构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没有授权或超出授权范畴等,分支机构的保证无效,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1.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供应担保;12. 最高额保证合同:1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商品交易合同订立 一个保证合同;2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 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肯定期间 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13.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确定:1有商定的从商定;2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商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保证期间自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3无商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债务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6 个月;14. 保证的方式有: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1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1债务人住宅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舍弃前款规定的权益的;16. 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1债务人下落不明;2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1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供应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 实情形的,债权人舍弃或者怠于行使权益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在其供应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18.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1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畴内承担保证责任;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依据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9. 权抗辩: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2债务人舍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 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益;20.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1保证人应当依据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 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 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21. 连带共同保证:1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商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商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 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4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 按其内部商定的比例分担;没有商定的,平均分担;22. 按份共同保证: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3 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畴内对债务人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使追偿权;23. 除合同另有商定的外,保证担保和抵押合同的范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实现债权或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4. 除合同另有商定的外,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的范畴包括:1主债权及利息;2违约金;3损害赔偿金;4质物保管费用或留置物保管费用5实现质权的费用或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5.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1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畴内对 受让人 承担保证责任;2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商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6.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1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 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1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2主合同内容作了变动,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减轻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3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商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4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5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归仍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 承担民事责任;28. 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 保证期间 的: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保证期间, 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29.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1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0. 保证期间的规定: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2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商定,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仍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 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31.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32. 由于先诉抗辩权的缘故,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责任免除规章不一样:1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一般保证人免责;2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3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1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2债权人舍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益的范畴内免除保证责任;3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行抗力的缘由灭失而没有代位 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4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削减或者毁损、灭失的, 视为债权人舍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者免除保证责任;3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舍弃权益的范畴内减轻或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35. 保证欺诈的几种情形: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供应保证的;1主合同债权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的,保证无效;2主合同债务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且债权人知情的,保证无效;5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串通的,保证无效;4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诈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他们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能是可撤销的合同; 36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1保证期间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挑选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见权益;假如挑选向保 证人主见权益的,这时保证人就可以申报债权,预先行使其追偿权;2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明显存在恶意,因此保证人对破产程序中可能 受偿的部分免责;37. 抵押权:1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几个特点:从属性、不行分性、物上代位性、次序性、追及性;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 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分解 38.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 押;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 押;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9. 以下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全部权:、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全部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40. 以下抵押无效:1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2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别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41. 以下抵押有效: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训练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3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42.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1抵押后才被查封、扣押、临管的,抵押有效;2被查封、扣押、临管后,不得抵押;43. 抵押合同:1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全部;44. 在抵押合同中商定,债务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全部权转移为债权人所 有的内容无效:1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2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不能损害次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45.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治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46. 对抵押物的登记效力:1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7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登记是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条件;47.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1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别离的自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 取的法定孳息;2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 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3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48.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发生变化的:1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49.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1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2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全部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 物;50*. 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别离的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据以下次序清偿:1收取孳息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已出租的财产抵押 的:1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连续有效;2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续有效;已抵押的财产出租 的:1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2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 租人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3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缺失,由承 租人自己承担;53.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1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形;2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供应相应的担保;抵 押人不供应的,不得转让抵押物;4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 权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54.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2抵押物价值削减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复原抵押物的价值,或者供应与削减的 价值相当的担保;3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削减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畴 内要求供应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削减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削减的,抵押权人恳求抵押人复原原状或供应担保遭 到拒绝时,抵押权人可以恳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恳求提前行使抵押权;55.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表达在:1在一般情形下,抵押权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被执行时,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3在抵押人宣布破产时,抵押权优先于一切债权,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4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次序在后的抵押权;56.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1协议折价;2拍卖;3变卖;57.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次序: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依据抵押物登记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 例清偿;2未登记的,依据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次序清偿,次序相同的,依据债权比例清偿;抵 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未登记的,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据债权比例受偿;58. 自愿登记情形的,其实现次序规章为: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都已登记的,其抵押权实现次序以完成抵押物登记先后次序为准;9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都未登记的动产抵押,各抵押权人依据债权比例受偿;因不动产抵押肯定要经过登记,所以未登记的只能是动产抵押;59. 同一债权数个抵押权并存的清偿次序:1债权人舍弃某债务人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免除相应的担保责任;2无商定时数个抵押不分先后次序,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抵押人行使抵押权;3抵押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对其他抵押人有相应份额的追偿权;60.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法定先后次序:留置权 -已登记的抵押权- 质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61 .抵押权实现中的特殊问题1抵押合同签订后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但可以与抵押物一同拍卖,新增房屋拍卖款 不属于抵押权的标的;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后,土地用途及全部权属关系不变;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实现中,缴纳土地出让金先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62.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毁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63.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形下:1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 补偿金等实行保全措施;64. 最高额抵押的特殊之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65. 最高额抵押不担保的债权:1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发生的债权;2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66. 质押的特点:1质押以移交物的占有为要件,未移交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2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3出质人瑕疵交付要承担赔偿责任;67.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1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10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2质押财产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权效力不及于未移交占有的从物;3金钱特定化后可适用动产质押;68. 未移交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1出质人要依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3质权人将质物返仍于出质人的,其质押合同因从前的占有而生效,但因后来的丢失占有而不得对抗第三人;69. 质权人对质押的财产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前有留置的权益:1在动产抵押,质权人须直接占有质物,于债权清偿前,质权人得留置原物而拒绝全部人的返仍恳求;2在权益质押,质权标的有权益证书的,质权人须有有关的权益证书,质权人可以禁止出质人行使已出质的权益;70. 出质人的权益:1质物的处分权;2对质权人的抗辩权3除去权益侵害和返仍质物的恳求权71. 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权:1可以转让质物,也可以将质物再设定抵押;2出质人转让质物的,不能于质权实现前交付,而且能以返仍恳求权的让与而代交付;72. 质权人的权益:1占有质物的权益,并无使用质物的权益;2留置质物的权益;3收取质物孳息权益;4费用归仍恳求权;5转质权, 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在原质权担保范畴内转质,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6质物的变价权;7因质权受侵害的恳求权;73. 质权人的义务:1质物的保管义务,对质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2返仍质物的义务;11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74. 以下权益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75. 可以质押的权益共分为四大类:1以票据、债券、物权凭证出质的,应当交付权益凭证,质押合同自权益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 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以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以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也可成立权益质押;76. 以票据、债券、物权凭证出质的:1票据出质必需背书“ 质押 ” 字样,否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公司债券出质必需背书“质押 ”字样,否就不得对抗公司和第三人;3质权人可以提前兑现或提货,所得价款或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7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1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分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2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3以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4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的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78. 留置权因以下缘由毁灭:1债权毁灭的;2债务人另行供应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79. 留置权的法律特点: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2留置权是得二次发生效力的权益;3留置权是不行分性物权;80. 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1承揽合同;2货物运输合同;12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保管合同;4仓储合同5行纪合同;81. 留置权产生以后,发生前后两次效力:1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并享有物上恳求权;2留置权人于债务人超过法定的宽限期有不履行其义务时,得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 变卖而实现优先受偿权;82. 留置权的取得: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当事人事先无排除留置的商定,且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3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83. 留置权人的权益:1留置物占有权;2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3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并无使用收益权; 4必要费用归仍恳求权;5留置物变价权;6优先受偿权;84. 留置权人的义务: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致留置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承担赔偿责任;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3返仍留置物的义务;85. 留置权的实现:1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时必需赐予被留置人不少于两个月的宽限期;2只有在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可将留置物变价从中优先受偿;86. 留置权全部毁灭的缘由:1因物权毁灭的共同缘由而毁灭;2因担保物权毁灭的共同缘由而毁灭;3留置权毁灭的特殊特有缘由;87.物权毁灭的缘由:13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4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1标的物灭失;2标的物被征用;3留置权与全部权混同;4留置权被抛弃;88. 担保物权毁灭缘由:1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毁灭;2担保物权实现;89. 留置权毁灭的特有缘由:1被留置人另行供应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2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丢失;90 .担保法中的定金:1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2三种方式:订商定金、成商定金、解商定金;3定金合同是从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合同、实践性合同;91. 定金的适用: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2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就: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双倍返仍;3因暇疵履行、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根本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就;4部分履行的,按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就;5因第三人缘由而致违约的,适用定金罚就;6因不行抗力、意外事故而致违约的,不适用;14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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