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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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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优秀PPT.ppt

    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学习学习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第45号号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于议于2016年年7月月29日通过,现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自2016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2016年年7月月29日日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其规定。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需同时管平安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平安生产。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需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平安生产投入,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动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平安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干脆监督管理平安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状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平安生产工作状况汇报,探讨部署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刚好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干脆领导责任。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平安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平安生产的建议,督促订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平安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平安生产的确定,应当听取工会的看法。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刚好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并依据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提高防范生产平安事故的实力。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地方行政学院应当将平安生产教化纳入教学支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平安生产教化实践基地,创新平安生产教化形式。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生产公益性宣扬教化,报道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平安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平安文化活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或者削减生产平安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探讨和推广平安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阅历等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嘉奖。其次章其次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状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平安生产投入保障、宣扬教化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发包(出租)管理等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探讨分析平安生产存在问题;(二)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三)发生事故时快速组织抢救,并刚好、照实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协作调查处理;(四)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状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监督。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平安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平安生产全面检查;(二)督促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并组织考核、提出奖惩看法;(三)参与所在单位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危急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行业和领域内达到确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平安总监制度。平安总监应当具有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平安总监负责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平安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担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规定提取和运用平安生产费用。平安生产费用应当在成本中据实列支,专项用于保障和改善平安生产条件。依据国家规定不须要预先提取平安生产费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实际发生的平安生产资金投入在成本中列支。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化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托付具备平安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其次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特地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发觉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事故隐患信息系统。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马上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刚好解除,并依据须要停用相关设备或者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治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状况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解除前和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记。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急源平安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常常性维护,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平安距离内,城乡规划、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违法批准设置的,原批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批准,限期迁出。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平安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原有危急区域或者将危急物品撤出;已经建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消退危害。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急源的平安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不符合平安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拆除或者实行保障平安的措施。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急场所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接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大型检修等危急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急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平安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平安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平安作业要求;(四)配备相应的平安设施,实行平安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平安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五)在危急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急因素、作业平安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六)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实行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托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急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平安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职责。从事危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听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平安防范措施。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出租场所的,应当履行下列平安生产责任:(一)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平安生产责任;(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状况、平安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平安生产问题;(四)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觉承包方、承租方有平安问题的,刚好督促整改。承包方、承租方应当听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平安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应当刚好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告知发包方、出租方。其次十六条同一建筑物内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建筑物公共区域内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并协作产权单位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服务单位对建筑物公共区域和消防设施、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进行平安管理。其次十七条生产经营场所的平安设施、平安通道、平安标记等必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平安防护效果。其次十八条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客运码头、民用机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共消遣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变更经营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在经营场所设置标记明显的平安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配备平安设施,安装必要的平安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从业人员能够娴熟运用平安设施,了解平安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五)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设施的承载负荷时,应当刚好实行限制人员进入和疏散等有效措施;(六)法律、法规有关平安生产的其他规定。其次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急性劳动。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连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学问教化和自救互救、避险逃命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提高平安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限制和生产平安事故预警,提高平安生产技术水平。第三十二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海洋捕捞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不再缴存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激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需求,开发平安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担当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据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依据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作出的平安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检验的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平安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监督,不得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关联。第三章第三章 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平安生产委员会负责探讨部署、指导协调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探讨提出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的政策措施,分析本地区平安生产形势,探讨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担当平安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平安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第三十五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平安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急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状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组织检查,并依据检查状况分析平安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四)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刚好消退重大事故隐患;(五)依据规定报告事故状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帮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确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职责的同时,依法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平安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状况。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监督、检查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报告和帮助处理生产平安事故,并指导本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平安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解除,并刚好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纳入省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平安生产执法职责。依据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履行平安生产执法职责。开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平安开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受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托付,或者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托付,或者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平安生产执法职责。行平安生产执法职责。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做好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做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安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觉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为和事故隐患的,应当刚好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告。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实际,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划分、风险等级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平安监管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督管理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依据监督管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执法人员数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状况,制定年度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支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平安生产监督检查支配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平安生产执法要求的监督管理人员和装备,统一执法标识,定期对执法人员开展平安生产技术学问、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平安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单位自救、区域互救、政府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增加应急救援处置实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危急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急性评估;(四)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五)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六)社会支持救助方案;(七)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八)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九)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辖区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的状况,按月通报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状况,刚好向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平安生产投入,设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平安生产宣扬教化、科技创新引导、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平安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平安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重大危急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内容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重特大事故预警,提高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科技发展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推动平安生产技术进步,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实现平安生产标准化,提升平安生产科学化水平。第四十六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严峻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赐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到刑事惩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当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依据规定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履行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平安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危急作业未依据规定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急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依据国家规定缴存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确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惩罚的确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托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规定条件的平安生产监察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惩罚。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平安生产条例同时废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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