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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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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doc

    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罚款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3-4万元罚款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2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罚款非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1-3万元罚款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3-4万元罚款, 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罚款,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3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涉及5人以下的每人处以500元罚款涉及5-10人的每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涉及10-15人的每人处以1000-1500元罚款涉及15人以上的每人处以1500-2000元罚款4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一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以3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以500-700元罚款发现三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以700-9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以900-1000元罚款5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一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3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500-700元罚款发现三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700-9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以900-1000元罚6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未退1人的处以300-500元罚款发现未退2人的处以500-700元罚款发现未退3人的处以700-900元罚款发现未退3人以上的处以900-1000元罚款7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一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以1-2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以2-3万元罚款三次以上被发现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8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一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为二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三家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以5000-8000罚款为三家以上招聘单位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处以8000-1000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3000元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5000-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9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00以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10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一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1-2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2-3万元罚款第三次被发现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3-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11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六)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3名以下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为3-5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5-10名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5000-8000罚款为10名以上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以8000-1000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3000元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5000-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2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七)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为1名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以3000元罚款为2至5名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5-10名以上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以5000-8000元罚款为10名以上劳动者介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处以8000-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3000元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5000元-10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八)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1人押金的处以每人500元罚款收取2至5人押金的处以每人500-1000元罚款收取5-10人押金的处以每人1000-1500元罚款收取10人以上押金的处以每人1500-2000元罚款14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九)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及1人的处以3000元罚款涉及2至5人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涉及5-10人的处以5000-8000元罚款涉及10人以上的处以8000-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3000元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5000元-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5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查证核实一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3000元罚款被查证核实两次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两年内第三次被查证核实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5000-8000元罚款两年内三次以上被查证核实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处以8000-1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3000元以内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00元至5000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5000-1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参照以上相关项目的细则。17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涉及1人的处以1万元罚款涉及2至5人的处以1-2万元罚款涉及5人至10人的处以2-3万元罚款 涉及10人以上的处以3-5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18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1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经教育未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较轻,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视为情节一般,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0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内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3人以上5人以内经教育未立即改正的,视为情节较轻,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上10人以内的视为情节一般,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一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两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以500-700元罚款发现三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以700-900元罚款发现三次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以900-1000元罚款22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现1人的处以300-500元罚款发现2人的处以500-700元罚款发现3人的处以700-900元罚款发现3人以上的处以900-1000元罚款2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5人以下的处以罚款500元涉及5-10人的处以罚款500-700元涉及10-15人的处以罚款700-900元涉及15人以上的处以罚款900-1000元24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六)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或者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清退、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5人以下无证的每人处以300-500元罚款5至10人无证的每人处以500-700元罚款10至20人无证的每人处以700-900元罚款20人以上无证的每人处以900-1000元罚款2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处以10000-15000元罚款没有职工花名册的处以20000元罚款2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罚款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的每涉及一人处以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7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等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拒不补办手续的,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的一倍至二倍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视为情节轻微,免于处罚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人以内的视为情节一般,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1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5-10人的视为情节严重,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1.5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拒不补办手续,且违法行为涉及劳动者10人以上的视为情节严重,按其未办理手续人员总数月工资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直至补办手续为止28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9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0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10%-20%的按每人2000元-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涉及职工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按每人3000元-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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