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委托管理协议.doc
委托管理协议本协议于二00一年十一月 日由下列双方签署:委托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甲、乙双方单独称一方,合起来称双方。总 则 鉴于双方已于2001年11月 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委托方拟将所持上市公司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8,917,518股(占总股本12.72%)转让给受托方。因股权转让正处于报批之中,现委托人同意,在上述所转让的股权过户之前,将上述所涉股权全部委托给受托方管理,双方就委托所持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 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协议中所用以下词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1、“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2、“转让协议”是指甲、乙双方于2001年11月 日在中国北京市签署的甲方转让38,917,518股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予乙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3、“委托标的”“受让标的”是指甲方持有,并委托乙方管理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份额。第二条 协议双方1、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为:甲方: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一家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6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务:授权代表: 职务:乙方:哈药集团有限公司,一家在哈尔滨市登记注册的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哈尔滨市友谊路431号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 名: 职务:授权代表: 职务:2、 双方陈述和保证甲、乙双方各自陈述并保证:A、双方是按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有效法人,并且具有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和权利。B、在此签字的各方代表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协议,因此,本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C、自本协议生效日起,本协议条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约束性。3、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双方如更换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告知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第三条 委 托1、 委托标的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标的为:甲方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38,917,518股,前述股票登记在甲方名下。2、 委托内容在委托的有效期内,甲方将其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由乙方管理。3、 委托时间委托管理的期间为:自协议生效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委托管理期间,如果财政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甲乙双方亦已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委托管理期间则在该决定生效之日终止。财政部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甲方股权转让给乙方;财政部不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则委托管理期间终止。甲方撤回委托。委托权限:上述所涉股权的所有管理权、收益权及代表上述所涉股权的表决权。5、委托期间的资产损益:乙方保证:自乙方接受委托后,本委托项下的每股净资产以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经审计后的年报为准, 除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而导致的贬损,则由乙方补足委托标的相对份额给甲方。如有盈利,则作为甲方支付乙方的委托管理费用。第四条 双方的责任1、甲方的责任除本协议项下其它义务外,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a、保证所委托管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合法性。b、保证其所持有的丽珠医药集团的股权及权益全部完整地委托给乙方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利。c、在委托管理期间不得停止股权的转让或将其转让给第三方。d、在委托管理期间不向乙方收取委托标的项下产生的利润。2、乙方的责任除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外,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a、乙方负有对受托标的安全性的保证责任,在受托期内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前,不得对受托标的作抵押、质押等处置。b、按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受托期内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产处置行为,乙方在行使投票权时应事先通知甲方。c、乙方承诺在委托管理期间由于违反本款a、b项规定所产生的与委托标的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d、受托期间,乙方应维护丽珠医药集团正常地生产和经营。第五条 终止1、终止条款:本委托因财政部作出对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决定而终止。第六条 违约责任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协议,违约引起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受损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双方违约,由双方各自承担造成的责任。第七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双方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可避免的或不可克服的事件,是本协议生效日期后发生的阻碍任何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协议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罢工、战争或其它一些不能预见、防止或控制的事件和国际惯例中的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此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将中止并自动延长,期限与中止期相同,不受惩罚。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此后15天内提供出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和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求公正的解决办法,并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1、友好协商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协议、纠纷或索赔(合称“争议”)或违约、终止或其无效性,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仲裁如果友好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在协商结束后的任何时间,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黑龙江省仲裁委员会仲裁。4、 权力和义务的延续5、 当争议发生并经过友好协商,或仲裁后,除属于争议的事宜外,双方应继续行使他们拥有的各自的权力,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九条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效力、解释的执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管辖。中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通用商业惯例。第十条 其它条款本协议用中文书写,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本协议于首页日期由甲、乙双方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甲方: 乙方:签字人: 签字人:职务: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