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优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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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优秀PPT.ppt
02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相关法律法规w环境爱护法w环境爱护专项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爱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w自然资源爱护法: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爱护法、渔业法、自然爱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爱护条例、海疆运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地质灾难防治条例等。2相关法律法规w相关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城市规划法、文物爱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w部门行政规章w地方行政法规w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3相关法律法规w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w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w规划环境影响评价w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w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w建设项目竣工环境爱护验收4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爱护管理条例w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w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施行5第一章 总则w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w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w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需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区域内,还必需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的要求。6第一章 总则w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接受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w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需实行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7建设项目的范围环发环发1999107号号w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支配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消遣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8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w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当。9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七条 国家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依据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爱护实行分类管理:w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具体的评价;w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10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爱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11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w (一)建设项目概况;w (二)建设项目四周环境现状;w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料;w (四)环境爱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w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w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w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2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13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4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要进行可行性探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须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15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w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看法后,报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6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确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17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w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w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w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18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w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9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接受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20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看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末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21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w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需取得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22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w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23其次章 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w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看法。公众参与24第三章 环境爱护设施建设w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须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运用。w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环境爱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爱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爱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爱护设施投资概算。25第三章 环境爱护设施建设w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须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w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爱护设施运行状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26第三章 环境爱护设施建设w其次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须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w 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须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w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须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27第三章 环境爱护设施建设 w其次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运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爱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w其次十二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爱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w其次十三条 建设项目须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爱护设施阅历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用。28第四章 法律责任 w其次十九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9第五章 附则 w第三十一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31第一章 总 则w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w其次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料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32第一章 总 则w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w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需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供应科学依据。33第一章 总 则w第五条 国家激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w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激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探讨,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34第一章 总 则w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35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疆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料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36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据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w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37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料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38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干脆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看法。但是,国家规定须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细致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看法,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看法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说明。w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39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看法。参与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据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方法,由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0其次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w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看法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接受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看法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w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刚好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觉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刚好提出改进措施。41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w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开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依据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42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w其次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w其次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须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实行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看法接受或者不接受的说明。43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w其次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w其次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看法中提出的环境爱护对策措施。44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w其次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实行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实行改进措施。45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w其次十八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峻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缘由、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供应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46第四章 法律责任 w其次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峻失实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w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47第四章 法律责任 w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其次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48第四章 法律责任 w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的规定惩罚。49第四章 法律责任 w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第四章 法律责任 w第三十三条 接受托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供应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1第四章 法律责任 w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峻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w第三十五条 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感谢!53